代理配股缴款协议书(可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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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配股缴款协议书(可流通股)

甲方(客户姓名):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沪市帐号:__________

深市帐号: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证券交易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本代理配股缴款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市订立。

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上交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深市有关规定,现就乙方代理甲方沪、深股票配股缴款有关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代理配股缴款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代理配股缴款的范围:以沪、深上市可流通股的配股为限。

第二条甲方在其所持有股票的配股缴款期间,资金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配股保证金,以便乙方代办配股缴款手续。

第三条乙方将在配股缴款期开始第一天代甲方办理配股缴款手续,如甲方的配股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代理配股失败,甲方须在补足资金后自已申报配股。

第四条深圳的股票甲方应以托管在乙方处的股票余额为准;上海的股票以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的前提下,在甲方帐户中登记的股票余额为准。

第五条甲方证券帐户遗失后,应持补办帐户在配股缴款起始日之前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否则乙方代理缴款失败则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已与我部签订代理协议,因故不愿缴款配股的(例如:配股价与股票市值几乎相等)务必在该种股票配股缴款开始的前周内(遇节假日顺延)到委托柜办

理免报申请手续。

第七条已与我部签订代理协议书的客户若因故不再需我部代理,需持协议书办理撤销代理手续,代理关系在我部受理撤消申请次日终止。

第八条乙方保证在甲方帐户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进行配股缴款申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配股失败,由

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下列情况导致代理失败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乙方在进行代理配股申报时,甲方资金帐户上没有足额配股保证金。

2.甲方帐户因故被冻结、挂失、撤销指定交易等,以致无法用该帐户进行申报。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条我部特别声明:代理缴款不包括转配部分。

第条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交易营部;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

其自己承担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

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如造成甲方损失应予赔偿。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代理配股缴款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

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

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

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

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

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九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

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

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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