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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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造价控制分析

EPC项目造价控制分析

EPC项目造价控制分析发布时间:2023-01-10T07:52:10.681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16期8月作者:马愉飞叶红梅[导读] epc全称为(EngineeringProcurementandConstruction或Engineer,ProcureandConstruct),也叫交钥匙工程;可译为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马愉飞叶红梅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epc全称为(EngineeringProcurementandConstruction或Engineer,ProcureandConstruct),也叫交钥匙工程;可译为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EPC是基于信任的设计采购施工集成模式,采用FIDIC银皮书。

EPC的基础是合作,合作的前提是信任,信任表现为双方不利用对方的漏洞。

因此,EPC也称交钥匙工程,付款与结算按约定总价及调整价款程序。

为有效进行投资管控,应以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为EPC招标介入时点(项目策划),同时以施工图审图为控制要点(设计管理),规范承包方设计优化的合理利润空间。

2020年12月9日,住建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0216)新版合同,强调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固定总价;对于合同价格区分税率细化合同价格组成,适应营改增计税需要,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架构,明确关键管理人员定义等。

这些都有助于EPC项目的造价控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

第三条交通运输、市容环卫、住建、公安、财政、物价、环保、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规定,安装侧开启平盖式密闭厢盖、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补盲外后视镜等机械装置,并经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审验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积极实施生态市建设战略,全面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号)等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建筑渣土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优先推进建筑渣土源头减量,优先采用综合处理和资源化手段,优先保障建筑渣土治理投入,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建筑渣土处置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建筑渣土管理体制,确保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实现规范有序运行。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时间努力,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综合利用为主、海洋倾倒区倾倒为辅的建筑渣土处置方式全面构成,建筑渣土“两点一线”(即产生点、处置点、运输路线)的全过程监管制度逐步健全,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准入制度和价格标准基本统一,企业及行业的自律行为显著增强,建筑渣土乱排乱倒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佛山工程文件 归类 (至2011年5月1日止)

佛山工程文件 归类 (至2011年5月1日止)

佛山工程文件归类(至2011年5月1日止)(一)费用类1.0 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佛价【2009】85号2009.05.31发布和执行√√2.0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粤价函【2004】428号2.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粤价函【2008】77号3.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计价格【2002】10号4.0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5.0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粤价函【2004】393号 2004.7.21发布 2004.8.1执行√√5.1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粤价函【2005】368号 2005.7.27发布和还是执行粤价函【2004】393号√√5.2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设函[2004]353号 2004.7.29发布 2004.8.1执行√√6.0 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验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粤价函【2008】76号 2008.2.18发布和执行文件内容:暂按:粤价函【2004】405号文规定执行√√6.1 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验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粤价函【2004】405号 2004年7月19日发布和执行√√7.0 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粤价函【2008】929号 2008.10.26发布和执行至2010.12.31止√√7.1 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佛价【2009】100号 2009.6.11发布和执行至2010.12.31止实质执行:粤价函【2008】929号√√7.2 转发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交财函〔2009〕21 号广东省交通厅 2009.1.5补发和执行8.0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粤价【2002】36号 2002.2.30发布和执行√√9.0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 1995.7.17发布和执行√√9.1 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收费粤价【1998】167号 1998.6.22发布 1998.7.1执行√√10.0 招标代理服务费粤价函【2009】896号 2009.10.30发布 2009.11.1执行√√10.1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广东省物价局 2002.?.?发布 2003.1.1执行√√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粤价【2003】320号10.3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2002.10.15发布2003.01.01执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从2007年5月1日执行√√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价费字【第479】号 1992.9.18发布1992.10.1执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 2002.1.31发布和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1283号 1999.9.10发布和执行√√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2000]157号2000.7.5发布和执行√√人防部门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 2009.11.21发布和执行√√11.0 履约投标保证金佛价(2004)157号 2004.10.19发布实质执行:2004.9.27粤价函(2004)266号√√11.1 《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12.0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粤价【1999】93号 1999.4.19发布 1999.5.1执行√√12.1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佛价【1999】78号 1999.5.19发布 1999.6.1执行√√13.0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粤价【2002】108号 2002.4.2发布 2002.4.15执行√√14.0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房屋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2011.3.16发布 2011.5.1执行√√2006.04.01执行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用水价格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6】72号 2006.12.8发布和执行关于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建【2006】141号 2006.7.28发布和执行关于印发《使用预拌砂浆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造函[2007]196号 2007.12.4 发布和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 2007.12.29发布和执行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38号 2008.02.04发布和执行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粤建造函[2008]043号2008.04.29发布和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 2009.9.9发布2009.9.10执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2008.11.13发布 2009.01.01中国执行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 2009.04.16发布和执行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99号 2009.11.02发布和执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佛价[2009]206号2009.11.12发布 2009.11.02执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价函[2008]391号 2008.11.18发布 2008.12.1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 2009.09.21发布 2010.01.0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2009101609580417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2010.02.26发布 2010.4.1执行发布 2010.4.1【2010.7.1】执行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574号 2010.11.5发布 2011.4.1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9〕210号文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 2010.09.06发布和执行关于调整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2010〕1733 号2010.09.06发布和执行关于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工程部分费用标准及砌石工程等概预算定额(实行)的通知 (粤水建管[2009]462号文) 2009.12.17发布和执行关于公布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与相应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水基【2006】2号 2006年1月9日发布 2006年2月9日执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定额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二)法律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交转【2008】209 佛山市交通局2008年7月3日发布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交转【2008】209号 2008年7月3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10】435号 2010年4月发布 2010年5月1日执行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优质优价和施工监理优监优酬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交转〔2011〕20号 2011.1.21发布和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指南》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9号5、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6、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7、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8〕4号8、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农〔2008〕25号9、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农〔2008〕51号10、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农饮办〔2009〕7号11、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9号1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管〔2000〕89号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第一章水库移民征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总【2003】67号)第三章环境保护工程第四章小水电站送出工程(变电站工程、送出线路工程)《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试行)》《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试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技经【2002】13号)(三)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费用:检验试验费的类别、区别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强制性检测指南》的通知佛交监【2010】31号 2010年4月29日发布 2010年5月1日执行合同清单检测项目暂定金计量支付研讨会会议纪要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办公室36号 2010年10月8日发布和执行关于《质量检测若干问题建议(指引)》有关问题说明的函佛交监函【2010】15号 2010年10月22日发布和执行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6号 2008.2.18发布和执行文件内容:暂按:粤价函【2004】405号文规定执行广东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粤价函[2004]405号2004年7月19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 2010年5月21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 2010年5月21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附件1_4关于加强工地试验室辅助人员管理的通知佛交监【2010】120号 2010.11.3发布和执行工地试验室备案考核申报须知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 2007.10.19发布 2008.1.1执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粤交基2009【1350】号 2009.12补发 2010.1.1执行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 2009.5.11发布 2009.8.1执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价函[2008]391号 2008.11.18发布 2008.12.1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 2009.09.21发布 2010.01.0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版本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 2010.2.26发布 2010.4.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版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2004.10.20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2003.10.15发布关于发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与相应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水基【2006】2号 2006.1.9发布 2006.2.9执行。

穗建造价[2009]3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穗建造价[2009]3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广东省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如何计算

广东省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如何计算

广东省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如何计算第一篇:广东省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如何计算广东省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如何计算答: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我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的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规定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需施工单位缴纳的,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中。

第二篇: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本工程位于广州市XXX。

该工程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需外运,为了防止余泥渣土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超载、撒漏污染严重、随意倾倒等现象,保持城市道路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秩序良好的市容环境,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余泥渣土的运输和排放符合相关要求。

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到市(或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办理《余泥渣土排放证》和《散体物料准运证》,并雇请有资质的散体物料运输公司。

工地派专人负责核验车辆的准运证和散体物料运输专用标志,检查车辆的装载量,符合要求的车辆才准许驶出工地。

严格实施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即无有效证件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入工地;车轮车身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包括从纳泥场返回时),车厢封闭不严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超载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所有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封闭式围挡作业,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标识;工地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在工地遮挡墙3至5米内实行硬底化,并设置冲洗和除去车身余土设施;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严格禁止运载易飞扬物品和液体的机动车辆污染道路等。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穗建造价[2009]31号 余土外运

穗建造价[2009]31号 余土外运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5(1)第二章 土石方工程

5(1)第二章 土石方工程

C
(3)挖沟槽
1.2.3 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 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1.2.6 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挡土板面积, 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计 算放坡。 1.2.7 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 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即基础垫层 底之间净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 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例]根据图计算沟槽长度
某 建 筑 物 沟 槽 平 面
12000
1000
900
800 6000
8000
12000
解:
外墙沟槽长(宽1.0m)=(12+6+8+12)*2
= 76(m) 内墙沟槽长(宽0.9m)=6+12-1.0=17(m) 内墙沟槽长(宽0.8m)=8-1.0/2-0.9/2 =7.05(m)
度计算。 (2)室内回填:按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 度计算。 (3)基础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 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 他构筑物)计算。
(二)清单项目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1.“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在±30cm 以内的挖、运、填、找平。在编制时应注意:如出 现±30cm以内全部是挖方或全部是填方,需外运土 方或借土回填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应描述弃土 运距(或弃土地点)或取土运距(获取土地点)。 2.“挖土方”项目适用于±30cm以外的竖向布置的 挖土或山坡切土,是指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挖土, 并包括指定范围内的土方运输。应注意:设计标高 以下的填土应按“土石方回填”项目编码列项。 “指定范围内的运输”是指招标人指定的弃土地点 或取土地点的运距;若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确定 弃土地点或取土地点时,则此条件不必在工程量清 单中进行描述。

广东省造价文件信息汇总

广东省造价文件信息汇总

12
2009/7/9
2006年
58
1、关于人工、材料、台班指导价格问题
13
2009/7/14
1、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围蔽费用调整的通知
14
2009/9/9
2009/9/10 1、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15
2009/10/9
2006年
58
1、关于人工、材料、台班指导价格问题
16
2010/1/8
34
2013/4/7
穗建造价 [2013] 30号 穗建造价 [2013] 66号 穗建造价 [2013] 98号 穗建造价 [2014] 2号 穗价[2014]15 号 穗建筑 [2014]240号
2010年
98
35
2013/7/9
2010年
102
36 2013/10/11
102
37
2014/1/10
各类文件\粤建\粤建造发【2011】004 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 知.doc
链接
各类文件\穗建\穗建筑〔 2014〕240号.doc
链接Leabharlann 接222011/1/13
穗建造价 [2011]4号 粤建造发 [2011]4号 2006年 2010年 11年 第2季度 11年 第3季度 11年 第4季度 穗建造价 [2011]45号 穗建造价 [2011]67号 穗建造价 [2012] 2号 68 90 2011/1/1
23
2011/4/27
24
2015/1/1 1、取消堤围防护费 1、关于人工、材料、台班指导价格问题 (各工种劳务日工资价格) 1、关于人工、材料、台班指导价格问题 (各工种劳务日工资价格) 1、关于人工、材料、台班指导价格问题 (各工种劳务日工资价格) 1、关于人工、材料、台班指导价格问题 (各工种劳务日工资价格) 1、关于人工、材料、台班指导价格问题 (各工种劳务日工资价格) 2015/11/15 1.关于绿色措施费,列入措施其他项目。 费率上限:建筑装 饰分部分项0.6%, 安装市政0.4%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

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20.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30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1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40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一)陆域处置费:建筑余土为8.0元/吨;建筑泥浆为10.0元/吨。

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海洋倾倒处置费(包含海洋倾倒费):建筑余土为2.3元/吨;建筑泥浆为3.2元/吨。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涉及建筑渣土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第二篇:上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处理费及标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处置及分批排放申报一、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处置及分批排放申报二、行政许可依据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行政许可条件1、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回填处置场所;2、渣土处置工地(场所)采取和落实防污染措施;3、运输车辆符合渣土密闭化运输要求。

余泥渣土运输及排放费

余泥渣土运输及排放费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滨海县物价局滨海县建设局滨价发[1998]108号滨建[1998]112号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计收。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立方米12元计收。

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按每吨22元计收。

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

四、所收取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参考网址:/html/89/n-89.html索引号: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闽价〔2000〕房字497号发文机构:福建省物价局发文日期:2000-11-28内容概述: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州市物委、财政局: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

二、凡在你市建成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

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1.引言1.1 概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其处理和外运计价一直是建筑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不断增加,妥善处理和高效利用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旨在提出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以推动建筑行业迈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通过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定义、分类以及外运计价的重要性进行深入分析,力求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操作指南。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对建筑垃圾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了其包括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破损材料以及拆除后的废弃物,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复杂性。

而工程渣土则根据其来源、物性等因素进行了分类,从而有助于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处理和计价。

不仅如此,我们还强调了外运计价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中的重要性。

外运计价不仅是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成本的核算,更是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外运计价体系,对于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本文提出了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实施外运计价时提供参考。

同时,我们也探讨了实施该指导意见所带来的益处,包括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等方面。

然而,在实施该指导意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如计价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这些挑战,本文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为建筑行业在处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方面提供有效的参考和指导。

综上所述,通过本文的撰写,我们旨在提出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重视,并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大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工作的投入和研究。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外运计价展开讨论,目的是为了提供关于该计价方式的指导意见。

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主任科员事迹材料

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主任科员事迹材料

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主任科员事迹材料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主任科员事迹材料1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余泥渣土运输作业的市场秩序,减少直至杜绝“野鸡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余泥渣土排放作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相关人员素质教育各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于对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含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余泥渣土挖运装载施工作业人员及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余泥渣土排放“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政策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的教育培训,此次培训应在个人“平安卡”中进行记录。

具体要求如下:(一)已经开工的工地,教育培训必须于12月31日前完成。

(二)尚未开工的工地,必须先完成教育培训后方可开工。

(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以及培训教育工作。

(四)各工地完成教育培训工作后必须书面上报给工地所属的城管中队后方可进行出土。

我委将对此次培训结果进行抽查,对未达到要求的建筑工地暂停施工整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通报处理。

二、在招标环节中加强余泥排放作业成本管理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前,应向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确定实际运距及运量。

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列明实际的运量及运距等要件,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运量及运距根据工程定额进行报价,具体体现为:(一)中心城区的土石方外运时,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报价值、竣工结算及投标报价时,运距按20—25公里运距计算土方工程的报价;(二)土石方外运时,按每立方米5元计算土石方运输增加费,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入措施项目费中的其它费用,地铁工程计入其它费用。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重点核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列明上述要件,未达到要求的.暂不批准进行招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重点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定额及实际运距、运量进行报价。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WORD格式-可编辑京建法〔2017〕27号附件1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第一部分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

二、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在工程计价时,须将渣土消纳费计入工程造价中。

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参照本标准中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计算标准及规定执行。

专业知识--整理分享第二部分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一)说明1.土石方工程施工中不发生场外运输的土(石)方,土(石)方运输仍按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区分不同挖土(石)方形式分别执行运距1km以内的相关定额子目。

2.土石方工程施工中需要场外运输的土方,土方开挖按不同挖土形式分别执行1-54~1-59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土方运输执行1-60土方场外运输运距15km以内的定额子目;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

3.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场外运输土(石)方,经专家论证须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数量和单价按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和弃土(石)方的密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及本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

不须消纳处置的外运土石方,按定额子目1-60执行时,弃土或渣土消纳的消耗量清零。

- 8 -WORD格式-可编辑4.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定额子目1-9、1-11、1-13、1-15、1-19、1-22停止使用。

5.本标准中的其他机具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及场外运输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基础挖土方、挖桩间土的计算规则。

沪浦发改价〔2009〕438号 渣土价格

沪浦发改价〔2009〕438号 渣土价格

关于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沪浦发改价〔2009〕438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以及《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2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将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

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

65元。

三、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

80元,即每吨11。

00元;(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

54元,即每吨14。

74元;四、建筑渣土的质量按每立方米1。

8吨计算。

五、上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渣土运输及处置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可通过双方议定适当下浮。

六、各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七、新区物价检查所、固体废弃物管理署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新区发展改革委新区环保局新区建设交通委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沪府发〔2009〕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2号)及《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联〔2009〕266号)等规定,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

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

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

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一○年一月十五日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0年第一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试行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试行期限已满,本文为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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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穗建造价[2009]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
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
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二、管理规定
1、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属非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不参与投标竞争;结算时,清单工程量按实结算,实际运距与公布的运距不同时,综合单价可按定额调整运距。

2、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需同时公布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分部分项工程费及相关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注明运距。

本通知从2009年9月10日起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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