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延期变更换证程序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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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37_号_

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37_号_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苏安监〔2008〕37 号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起,我省首批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的门槛不能降低、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换证条件要求需要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首次领证后三年来最新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1、关于申报品种。

危化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

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化品,不需要领取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化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化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化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化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2、关于一企多名。

同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发证机关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核发一张许可证。

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相关材料,发证机关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所生产的危化品品种。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场所不同的,发证机关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和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实际生产场所,分别在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3、关于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应提供由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2015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 根据2015年5月27日《总局79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办法。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2004年5月17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2004年5月17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五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首轮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将连续期满,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延期换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延期换证对象〔一〕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连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生产活动;或医药化工企业将危险化学品作为化工合成过程中的溶剂或助剂并回收的活动。

〔二〕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在同一厂区地址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下属企业。

〔三〕以危险化学品储存为独立法人单位的仓储企业参照本«通知»换证。

二、延期换证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一〕延期换证的申请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办理换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须分别经由县〔市、区〕和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并在换证申请书上签署审核同意报送意见后,随同换证其他申请文件、资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省部属企业直截了当由市级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局受理窗口〕。

所有企业的延期换证申请在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还需通过〝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治理系统〞网上报送电子申请材料。

〔二〕延期换证的资料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2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副本〔复制件〕;5.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书两证〞或相关规划建设证明材料;6.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7.安全生产治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8.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9.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培训及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11.具相应资质评判机构出具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判报告»;安评报告有整改意见的,须提交评判机构逐条明确的、已落实整改的确认意见书和安全现状结论;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取证后企业安全生产情形总结报告;14.国家级或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须提交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延期换证申请书;以上材料〔除申请书、评判报告、安全生产总结报告和免予现场审查申请书外〕须按顺序编制名目、装订成册。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变更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变更办理程序

(一)换证提交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2份及电子文档(〈淄博市安监局网站下载或从市、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索取〉;);(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7)安全评价报告<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中标确认后进行安全评价、出具报告>、(申请免予审查的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可暂不提交,但要提前2个月将达标企业免予审查申请书上报所在区县安监局);(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10)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1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12)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3)达标企业免予审查申请书。

(提前2个月上报所在区县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安监局)(14)区县安监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二)变更提交材料:1、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和企业名称变更:(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3)、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变更经济类型的须出具工商部门相关核准意见(复印件)。

(5)、企业对相关文件是否有效重新确认的文件,需要重新下发的要重新下发。

(6)、企业所在区县安监局对企业申报情况和材料核实确认意见。

2、地址、许可范围变更企业搬迁以及新、改扩建引起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要在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同时上报以下材料:(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2)特种作业人员清单;(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4)、区县安监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4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延期、变更换证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延期、变更换证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延期、变更换证程序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白纸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红头文件、申请书、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表;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最终版胶印)及企业整改情况说明表;11、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不变更许可范围的延期换证企业不用提供本项材料);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14、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15、项目规划选址文件;16、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1、自动化系统未持续有效运行或未按规定完成升级技术改造的;2、厂区未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的;3、未为驻厂安全监督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办公条件的;4、安全标准化未按新标准达标的;5、事故隐患未整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消除或未依法处理;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许可手续的;7、未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8、企业未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三、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红头文件、申请书;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4、变更许可范围的提交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5、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涉及到严重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能够安全运营,我国实行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在此制度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地生产危险化学品。

本文将介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原辅材料的选择和安全性分析报告;•危险化学品公共卫生与环境勘察报告等。

2. 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准备完毕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通过指定的途径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

通常情况下,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网上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在线提交申请材料;•邮寄申请:将申请材料邮寄给相关部门,通常需要通过挂号信或快递服务。

3. 审核与评估一旦申请提交,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

审核与评估的目的在于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

审核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合规性;•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原辅材料的选择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企业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能力;•公共卫生与环境勘察报告的审核。

4. 现场检查审核与评估通过后,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与申请材料的内容吻合。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企业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检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设施;•检查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及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及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及要求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除二份书面申请材料(公司文件材料提供原件,其他许可部门意见可复印,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装订顺序见目录)外,还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五份,光盘三张(每张光盘包括申请书电子版和申请材料电子版)。

各单位申请材料要按以下顺序装订,其中电子版本(0项-19项)刻录在光盘中上报,企业正式发布的文件及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应提供扫描件,其余可提供WORD文档。

申请材料的目录(内容和装订顺序)0、申请书电子版1、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扫描件)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2、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扫描件);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扫描件);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扫描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6、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扫描件),应注明工种、发证部门、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下次复训日期;7、第5、6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扫描件);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9、上一年度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和专户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据(扫描件);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扫描件);11、有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扫描件);12、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在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扫描件);1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14、企业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提供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扫描件);15、有效期内的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和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表(扫描件);16、有关规划行政许可的书面承诺(扫描件);17、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正文部分可采用word文档,其余需加盖企业或评价机构公章的部分应提供扫描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为依法设立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进行审核颁发。

租赁生产场所和生产装置的合法企业,以租赁生产企业为审核颁证对象。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统一颁证、分级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之外的、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对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属省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和改扩建项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后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设区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前款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一、需要提交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七)安全评价报告;(八)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征求意见书。

二、受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审核发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证书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裁量基准

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裁量基准

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裁量
基准
本裁量基准对应《XX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X 政〔2014年〕76号)(省安全监管局权力目录)第9项,项目名称: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裁量基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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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白纸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红头文件、申请书、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表;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最终版胶印)及企业整改情况说明表;11、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不变更许可范围的延期换证企业不用提供本项材料);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14、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15、项目规划选址文件;16、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1、自动化系统未持续有效运行或未按规定完成升级技术改造的;2、厂区未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的;3、未为驻厂安全监督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办公条件的;4、安全标准化未按新标准达标的;5、事故隐患未整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消除或未依法处理;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许可手续的;7、未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8、企业未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三、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红头文件、申请书;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3、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4、变更许可范围的提交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5、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提交材料1、提供生产装置拆除前后的照片;2、企业提交注销申请;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注:1、提交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2份,用蓝色塑料档案盒存装,正面注明联系人、座机及手机号码,侧面注明单位名称(打印)。

复印件右下方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所有材料必须复印、打印清晰,干净整洁。

2、提交材料中有关表格,请登录区安监局网站(ajlz)“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3、请各企业将申请书电子版、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发至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邮箱:zbajxkk@并注明企业名称。

********公司文件[20 ] 号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的申请省、市安监局:我公司是一家生产********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镇(街道)*****村(工业园),始建于***** 年,目前符合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

目前,我公司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请予审核批准。

(企业盖章)年月日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A危化安许证延B字〔C〕D号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

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B—表示编号的种类。

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C—表示年份。

如2019年受理,即填写“2019”;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其他企业(总部),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或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延期许可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地址”应填写生产该种产品的具体地址;“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投产的日期。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延期许可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表第 1 页(一)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第 2 页第 3 页注:栏目不够可另附页。

(三)危险化学品产品情况(包括中间产品)第 4 页注:栏目不够可另附页。

第 5 页(四)生产、储存及充装、输送工艺流程注:本表一品一表。

第 6 页(五)主要原材料(包括外购中间体)第 7 页注:栏目不够可另附页。

(六)厂区平面布置简图第 8 页第 9 页(七)贮罐区(贮罐)基本特征表第 10 页第 11 页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正确、完整据实的填写以下表格中每一项内容,不得错报、漏报。

企业整改情况说明表第 16 页********公司文件[20 ] 号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申请省、市安监局:我公司是一家生产********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镇(街道)*****村(工业园),始建于***** 年,目前符合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

我公司已于***年***月***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目前,我公司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因****原因,需要变更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名称、经济类型、企业地址、许可范围),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请予审核批准。

(企业盖章)年月日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A危化安许证变更B字〔C〕D号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

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B—表示编号的种类。

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C—表示年份。

如2019年受理,即填写“2019”;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其他企业(总部),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或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变更事项”中“变更内容”栏,填写变更前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或者隶属单位(或者企业)的名称或者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地址”应填写生产该种产品的具体地址;“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正式投产的日期。

十一、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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