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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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12.17•【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年12月17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特别保护区域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重点保护区域2.2.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一般保护区域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3.1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1、废气排放及治理措施(1)废气产生情况分析

1、废气排放及治理措施(1)废气产生情况分析
10 0.0180
300 10
SS
400 0.7200
200 0.3600
10 0.0180
400 10
3、噪声排放及治理措施
NH3-N
45 0.0810
45 0.0810
5 0.0090
45* 5
TP
8 0.0144
5 0.0090
0.5 0.0009
/ 0.5
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是水批覆(转印)机、风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其噪声源强在 60~80dB
活性炭吸附:
图 5-4 UV 光催化氧化原理图
本次技改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的总量为 2t/a,集气效率按 90%计,UV 光催化氧化效率按 50%计,则经过
UV 光催化氧化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量为 0.90t/a,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吸附处理,活性炭吸附效率按
90%计,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量为 0.09t/a,排放速率为 0.0375kg/h,排放浓度为 3.75mg/m3,可以满足《四
目前厂区产生的生产废水均不外排,通过厂区设置的循环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循环使用,并定期补充损耗
水。水批覆(转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水箱存储后,通过三级过滤器过滤后经紫外线灭菌机灭菌后,实
现循环利用。
循环水设备处理简介:
图 5-5 已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工艺流程图 废水的主要成分: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项目使用的水溶膜主要组成部分是淀粉和聚乙烯醇薄膜,生产 过程中聚乙烯醇薄膜附着到塑料产品表面,而其中的部分淀粉颗粒悬浮在水中,废水中的主要成分为淀粉。 由于悬浮在水中的淀粉通过现有的污水处理设备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生产用水长时间不进行排放, 一直循环使用,会导致水中的 COD 含量升高,造成水体发臭的现象出现。因此,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不能 全部循环利用,生产废水需处理后进行部分外排处理,并补充新鲜用水。 环评建议:在过滤前增加絮凝沉淀(PAM 加药装置)工序,并在精密过滤器处理装置后加入消毒加药 装置取代现有的紫外线灭菌机,将水中悬浮淀粉通过絮凝剂沉淀后再经过现有的循环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部 分循环回用,部分外排进入厂区的预处理池处理后在排放入污水管网处理,外排处理的水需要达到《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三级标准。根据企业用水需求,建议处理后的废水 70%继续循环使用,30% 进行排放。项目每天的用水量为 20m3,则处理以后每天废水排放量为 6m3/d,1800m3/a。 精密过滤器简介:精密过滤又称为保安过滤器,筒体外壳一般采用不锈钢材质制造,内部采用 PP 熔喷、 线烧、折叠、钛滤芯、活性炭滤芯等管状滤芯作为过滤元件,根据不同的过滤介质及设计工艺选择不同的 过滤元件,以达到出水水质的要求。本项目精密过滤器采用 PP 过滤芯,其具有过滤流量大,纳污量大,压 力损耗小的特点,可阻截不同粒径的杂质颗粒,集表面过滤与深层过滤于一体。精密过滤器使用一定时期 后也有堵塞现象,因此,一定时期后 PP 熔喷滤芯必须更换,更换时由设备生产厂家负责更换。通过精密过 滤器处理后,废水中的可溶性淀粉能够达到有效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三级标 准。

污染防治措施

污染防治措施
1
2、地下水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中的Ⅳ类建设项目,不开 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运营过程中会用到润滑油、切削液、油漆、油墨等,储 存及使用过程中如防治措施不当,会对地下水产生污染,为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必须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对地面进行防渗处理。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焊接废气、粉尘、 油漆及印刷废气、喷塑粉尘、喷塑烘干废气及餐饮油烟等废气;设备噪声;废边 角料和废金属屑,废滤芯,废油漆桶、漆渣、废过滤棉及废活性炭,废油墨桶、 废油墨及废印版,废切削液,废润滑油,以及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等固废。
1、水污染治理措施
本项目外排废水产生量为 14.52m3/d,拖地洗手废水及试压水经隔油后排入 污水预处理池,餐饮废水经食堂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预处理 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 网。近期经沙渠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一级 A 标准后排入西河;远期排入沙渠建 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氮氨和总磷达到《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指标,总氮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1/2311-2016)中表 1 限值,其余指标执行《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最终排入羊头堰。
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治措施,按各功能单元所处的位置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和一 般防渗区:
重点防渗区包括:喷漆房,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油漆、油墨、切削液、润滑 油储存区域,切削液、润滑油使用区、危废暂存间及废水处理池(隔油池及污水 预处理池)。采用坚固、防渗、耐腐蚀的材料铺设,应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 Mb≥6.0m,渗透系数≤10-7cm/s;或参照 GB18598 执行”防渗技术要求;此外, 危废暂存间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做好防雨、防渗、 防腐,防止二次污染,并设计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围堰等设施。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2【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NO:SC07047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川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经典川点工艺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发字第号

四川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经典川点工艺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发字第号

四川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经典川点工艺规范》等1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7发字第3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以下18项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见附件)。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7月13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7-07-132017-08-012DB51/T2378-2017中国经典川点工艺规范2017-07-132017-08-013DB51/T2379-2017竹席类竹席产品耐折牢度的测定2017-07-132017-10-014DB51/T2380-2017汽车内饰中醛酮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2017-07-132017-10-015DB51/T2381-2017汽车内饰耐候性测定加速老化法2017-07-132017-10-016DB51/T2382-2017植物及种子(果实)中赤霉素(GA)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07-137DB51/T2383-2017植物及种子(果实)中脱落酸(ABA)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07-132017-10-018DB51/T2384-2017植物及种子(果实)中吲哚乙酸(IAA)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2017-07-132017-10-019DB51/T2385-2017小麦种子休眠性鉴定方法2017-07-132017-10-0110DB51/T2386-2017芽麦品质劣化分级标准2017-07-132017-10-0111DB51/T2387-2017大熊猫检疫技术——弓形虫检疫技术规范2017-07-132017-10-0112DB51/T2388-2017大熊猫检疫技术—溶组织阿米巴原虫检测技术规程2017-07-132017-10-0113DB51/T2389-2017大熊猫检疫技术—隐孢子虫检测技术规程2017-07-132017-10-0114DB51/T2390-2017出口猪肉生产质量管理控制技术规范2017-07-132017-10-0115DB51/T2391-2017猪肉原料养殖场2017-07-132017-10-0116DB51/T2392-2017猫传染性鼻气管炎检疫技术规范2017-07-132017-10-0117DB51/T2393-2017犬糖尿病检疫技术规范2017-07-132017-10-0118DB51/T2394-2017奶牛酮病检疫技术规范2017-07-132017-10-0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川办函〔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7〕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水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基准年下降10%以上,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8%以上,达标天数率达81.9%,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

各市(州)PM10年度目标分解详见附件,PM2.5和达标天数率年度目标任务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18号)执行。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一、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一、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尘、熔化烟尘、天然气燃烧废气、脱模废气以及食堂油烟。 ①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 有组织排放影响分析: 本项目将在每台注塑机出料口处设置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由排风支管汇入
排风总管后,送入 UV 光氧催化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达
标排放,经处理后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排放量为 0.211t/a(0.035kg/h),排 放 浓 度 为 1.75mg/m3 。 满 足 《 四 川 省 固 定 污 染 源 大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标 准 》 (DB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2377-2017)表中 VOCs 排放标准。
边均为工业用地,项目现状周边 200m 范围内无敏感目标,本项目的施工噪声通过距离
衰减后,对周边的影响小;且项目夜间不施工,因此,不会产生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施
工噪声产生的影响是暂时的,随施工的结束而消失。
本项目采取的主要噪声防止措施:
(1)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设备; (2)加强机械设备维护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 (3)禁止在夜间进行高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建设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
LA(r)=LA(ro)-20Lg(r/ro) 式中:LA(r)——距离声源 r 处的 A 声级,dB(A); LA(ro)——距离声源 ro 处的 A 声级,dB(A); ro、r ——距声源的距离,m; 根据类比参考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监测结果统计,施工工地的噪声声级峰值约 90 分贝,一般情况声级约 81 分贝。施工噪声影响预测结果见表 7-1。
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污染物主 要有 COD、SS、动植物油、NH3-N 等,施工废水污染物主要为 SS 和石油类。工程施工 期间在施工场地内设置活动板房作为施工营地,设置一座旱厕集中收集施工人员的生活 污水,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对旱厕进行清掏处理。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杜绝 外排。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来信: 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确提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文本3.2部分对聚氯乙烯工业的定义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

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

”3.地标中《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未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标准。

请问,仅涉及PVC注塑与挤出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回复:1 / 2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

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2 / 2。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方案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方案
用的有:冷凝法、吸收法、吸附法、生物法、催化氧化法等;近年来由国外也发展出一些新的工艺技术:
生物法、低温等离子法等,以下对各工艺作简要对比介绍。
(1)冷凝法
是把废气直接导入冷凝器冷凝,冷凝液经分离可回收有价值的有机物。采用冷凝法要求废气中有机物
浓度高,一般有机物浓度要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 ppm,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此法不适用。
有机废气通过蜂窝活性炭或分子筛类物质的吸附,设备简单、投资小。该法可以采用热空气等能对吸
附饱和的蜂窝活性炭或分子筛进行再生,但运行费用较高.
(4)生物法
该法是基于成熟的生物处理污水技术上发展起来,具有能耗低、运行费用少的特点,在国外有一定规
模的应用。其缺点在于污染物在传质和消解过 程中需要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从而增大了设备的占地,同时
30kw 53.5kw 53.5kw
2、设备详细技术说明:
(一)工况参数 ☆废气量:30000m³/h。 ☆温度:RT。 ☆有机废气成分:苯、甲苯、非甲烷总烃等。 ☆工作时间:8 小时/天。 (二)设计依据及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电工电子设备机柜安全设计要求》(GB/T28568-2012); 3、废气处理符合《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 ☆其他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规程; ☆贵公司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 (三)设计范围及原则 1、设计原则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级环保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 1.2 选择处理效果好、动力消耗低、运行稳定、管理简便的处理工艺。 1.3 采用技术先进、高效、节能、稳定、易于操作维护的核心净化设备。 1.4 提高系统的自动化控制水平,降低操作人员的管理难度和劳动强度。 1.5 工程的外观设计与建筑主体以及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6 环保设施的设计不得影响生产工艺的正常运行。 1.7 以节约投资和降低造价为出发点,合理选用治理设备。

玻璃行业现行环保节能标准目录

玻璃行业现行环保节能标准目录

玻璃行业现行环保节能标准目录一、国家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GB 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10-01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01-01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10-01GB 15081—94《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2-01 GB 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7-01 GB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7-01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01-01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导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01-01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07-01 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07-01GB 21340—2019《玻璃和铸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05-01GB 24789—200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07-01GB 26453—2011《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10-01GB 29450—2012《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10-01GB 29495—2013《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07-01GB 30981—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12-01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07-01 GB 51284—2018《烟气脱硫工艺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09-01GB/T 2587—2009《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12-01GB/T 2589—202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04-01GB/T 3484—2009《企业能量平衡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11-01GB/T 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05-01 ★ 标 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GB/T 24563—2009《煤气发生炉节能监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05-01GB/T 24851—2010《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12-01GB/T 25328—2010《玻璃窑炉节能监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02-01GB/T 28751—2012《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01-01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08-01GB/T 32037—2015《工业窑炉燃烧节能评价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04-01GB/T 32043—2015《平板玻璃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04-01GB/T 33635—2017《绿色制造业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导则》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7-12-01 GB/T 35209—2017《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技术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8-05-01 GB/T 35604—2017《绿色产品评价建筑玻璃》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8-07-01GB/T 36267—2018《钢化玻璃单位产品能耗测试方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05-01GB/T 36268—2018《夹层玻璃单位产品能耗测试方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05-01GB/T 36577—2018《废玻璃分类及代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04-01GB/T 37785—2019《烟气脱硫石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07-01GB/T 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02-01GB/T 39196—2020《废玻璃回收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05-01GB/T 50527—2019《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10-01GB/T 50559—2018《平板玻璃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9-03-01GB/T 36421—2018《包装材料用油墨限制使用物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01-01二、行业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HJ 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7-01-01 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生态环境部2018-12-01 HJ 2.3—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生态环境部2019-03-01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8-03-01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HJ 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环境保护部2018-03-01HJ 101—2019《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生态环境部2020-03-24 HJ 169—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部2019-03-01 HJ 178—2018《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8-05-01HJ 179—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8-05-01HJ /T 288—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09-15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2020-03-24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2020-03-24HJ 356—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2020-03-24HJ 377—2019《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生态环境部2020-03-24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环境保护部2016-01-07 HJ 617—2011《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环境保护部2011-10-01 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环境保护部2017-06-01HJ 85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环境保护部2017-09-12HJ 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环境保护部2018-02-08 HJ 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生态环境部2019-01-01 HJ 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生态环境部2019-03-01 HJ 112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生态环境部2020-03-27 HJ 2020—2012《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3-01-01 HJ 2028—2013《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3-07-01 HJ 2305—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2019-03-01 QB/T 5360—2019《玻璃保温瓶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01-01 QB/T 5361—2019《玻璃瓶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01-01 QB/T 5362—2019《玻璃器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01-01 SB/T 10900—2012《废玻璃分类》商务部2013-09-01 SB/T 11108—2014《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商务部2015-03-01 RB/T 111—2014《能源管理体系玻璃企业认证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03-01 YY/T 0248—1996《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国家医药管理局1997-01-01 JC/T 2167—2013《玻璃釉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09-01 JC/T 2563—2020《玻璃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10-01三、地方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DB12/ 556—20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2015-02-05DB13/ 1640—201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3-04-01DB13/ 2168—2020《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5-01DB13/ 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6-02-24DB13/T 2131—2014《日用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03-15 DB14/ 1058—2015《日用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09-25 DB31/ 621—2020《建筑钢化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12-01 DB31/ 721—2020《夹层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9-01 DB31/ 831—2014《镀膜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12-01 DB31/ 860—201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02-01DB31/T 668.6—2012《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第6部分:炉窑系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05-01DB33/ 682—2013《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12-24 DB33/ 765—2019《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9-09-01 DB37/ 786—2015《日用玻璃能耗限额》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09-23DB37/ 2373—2018《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9-01-01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10-23 DB43/T 1603—2019《日用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5-28 DB43/T 1770—2020《视频盖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5 DB44/ 2159—2019《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01DB50/ 659—201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02-01DB51/ 2377—2017《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08-01四、团体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部门实施日期T/CNAGI 001—2020《日用玻璃炉窑烟气治理技术规范》中国日用玻璃协会2020-10-20 T/CESA 1091—2020《玻璃基板制造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2020-06-20 T/CESA 1123—2020《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光电显示玻璃基板》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2020-11-30 T/CECS 10034—2019《绿色建材评价 建筑节能玻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20-03-01 T/CBMF 53—2019《建材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玻璃企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2019-06-30 T/CBMF 56—2019《建材行业低碳企业评价技术要求 平板玻璃行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2019-06-30 T/ZBH 007—2018《全氧燃烧超白压花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2018-10-15 T/ZBH 011—2019《高性能节能玻璃技术条件》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2019-05-01。

四川省相关标准及排放标准

四川省相关标准及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05-5-10 点击次数:51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使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制度。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在15日前向原申报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排污单位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总体规划

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总体规划

天府新区新能源新资料产业功能区整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示(征采建议稿)一、规划背景为进一步加快“全力融入天府新区,全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卫星城”步伐,经邛崃市人民政府申报,在成都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必定和支持下,2017年 1 月 18 日,经成都市经信委批复,羊安工业园区正式更名为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成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天府新区兼备规划和管理。

2019 年 4 月,依照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式印发印发〈优化调整后的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名单〉的通知》(成产领办【 2019】2 号)文件精神,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正式更名为天府新区新能源新资料产业功能区,总规划面积 100 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64 平方公里(其中城市用地约 31 平方公里、产业用地约 33 平方公里),核心区面积 33 平方公里,与羊安镇按产城一体兼备规划建设现代新城。

依照成产领办【 2019】2 号文件,规划区范围为东至邛崃与新津交界处,西至邛崃市高埂镇、牟礼镇兴贤社区,南至南河,北至天新邛快速路。

此范围涵盖了原羊安工业园区( 16 平方公里)和原成甘工业集中发展区(10 平方公里)的全部地区,同时涉及到冉义、羊安、高埂、牟礼、兴贤等外面小镇。

园区以新能源、新资料主导产业为引擎,创再生态链,加快推进以新式电池为重点的新能源产业生态圈、以电子新资料为重点的新资料产业生态圈建设。

新能源主要发展领域有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电池封装与回收利用、新能源整车、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高性能三元资料、磷酸铁锂资料、高能量密度硅碳负极、电池级碳酸锂、纳米碳酸锰等电池资料,其他载能新资料。

新资料主要发展领域有IC 级硅单晶资料及外延片,碳化硅、氮化镓等第三代半导体衬底及外延资料、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功率器件及终端应用产品,新式显示资料、电子化学资料、高纯特种金属资料)。

为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天府新区新能源新资料产业功能区整体规划( 2016-2035 年)》。

污染防治措施

污染防治措施

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城镇燃气输配设备生产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位于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大道388号,在已建厂区内利用已建厂房及办公楼进行燃气调压设备及其他辅助配套设施的建设。

项目施工期已基本完成,根据现场踏勘,未发现施工期环境遗留问题。

二、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焊接废气、粉尘、油漆及印刷废气、喷塑粉尘、喷塑烘干废气及餐饮油烟等废气;设备噪声;废边角料和废金属屑,废滤芯,废油漆桶、漆渣、废过滤棉及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废油墨及废印版,废切削液,废润滑油,以及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等固废。

1、水污染治理措施本项目外排废水产生量为14.52m3/d,拖地洗手废水及试压水经隔油后排入污水预处理池,餐饮废水经食堂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近期经沙渠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一级A标准后排入西河;远期排入沙渠建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氮氨和总磷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指标,总氮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1/2311-2016)中表1限值,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羊头堰。

园区污水处理厂原计划于2017年底投入使用,但由于园区污水管网尚未建成,项目在园区新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前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沙渠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西河,待园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羊头堰。

综上所述,项目废水不会对周围地表水体造成污染影响。

2、地下水环境污染治理措施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中的Ⅳ类建设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运营过程中会用到润滑油、切削液、油漆、油墨等,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如防治措施不当,会对地下水产生污染,为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必须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对地面进行防渗处理。

四川省固定污染物有机挥发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固定污染物有机挥发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固定污染物有机挥发物排放标准一、四川省固定污染物有机挥发物排放标准1、环境空气中固定污染物有机挥发物的排放标准: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包括醛类和酸类),以容积分压法(VOCs)表示,其年均浓度控制在每立方米15mg/m³以下。

2、固定污染源是指以污水、废气、废水为主要排放物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使用燃料、废弃物或固体原料引起的污染排放源,在范围内,其对环境的排放(排放量,水、空气的污染物及信息)应满足四川省污染源排放标准。

3、关于有机挥发物排放的行业标准:金属冶炼企业、有机化学行业、机械制造行业、汽柴油加工行业、医药行业、木材及家具行业、造纸行业、电子行业、水处理行业、焦化行业、染料涂料行业、橡胶行业、污水处理行业以及建筑工地固定污染物有机挥发物排放标准均应满足四川省有关《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每立方米空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年均浓度不得超过15mg/m³。

4、关于挥发物排放的计量标准:企业建立计量表,将每个月实际发生的污染物每立方米浓度进行统计,按照每月排放浓度总量单位排放定量标准划分一个年度常数,这个年度常数将作为排放有机污染物的基本计算方法,计算出每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每月每立方米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四川省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防止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措施:1、污染源要加强原材料的选择和购买,要求供应商建立明确的材料质量标准,对使用的物质进行精确的检测,以判断其污染特征;2、企业安装流量计和分析仪,不断监测其产品的排放量,加强材料的管理,降低排放;3、安装先进的净化设备,对排出的废气及废水事先进行净化,以减轻其污染;4、采用废气再循环技术对有机挥发污染物进行恒定控制;5、定期进行污染物的抽样,对超标污染物循环再净化;6、加强技术改造,改善工艺条件,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7、设立健全防治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管理和经济措施,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以满足环保要求。

表1技改项目木工粉尘有组织排放情况

表1技改项目木工粉尘有组织排放情况

排气量 污染物
产生情况
排放情况
采取的 排气 是否
位置 m3/h 名称 mg/m3 kg/h kg/a mg/m3 kg/h kg/a 治理措施 筒 达标
3#软体 沙发车 5000

VOCs 66.65 0.333 66.645 6.66
“集气罩+ 1 根
0.033 6.665 活性炭吸附
达标
15m
装置”1 套
VOCs 参照《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表 3 第二阶 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家具制造”VOCs 排放浓度限值, 60mg/m3;排放速率=3.4kg/h;排气筒高度=15m;处理风量大于 10000m3/h 且进口浓度大于 200mg/m3的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80%。
2、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①木工粉尘 根据估算,产生木屑粉尘的工艺过程主要包括开料、钻孔、雕刻。粉尘产生
量约为 0.01t/m3木料,则技改项目木屑粉尘产生总量约为 6.5t/a。木工工序产生 的粉尘经吸尘口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置,木工产尘设备 10 台,吸尘口共计 20 个,项目木工工序设备多为间歇运行,风量考虑 10000m3/h。
0.33kg/h,由于项目生产过程均在车间内进行,车间为封闭式,无组织排放的粉
尘大部分在车间内自然沉降,仅有少部分随人员、物料的出入逸散至外。评价按
80%未收集的粉尘在车间内自然沉降,则项目无组织粉尘的排放量约为 0.13t/a,
排放速率约为 0.07kg/h。 针对无组织排放粉尘,环评要求严格封闭厂房,每日应定时清扫车间地面,
A、有组织排放情况
生产过程中粉尘收集效率按 90%,除尘效率按 95%,技改项目处理风量按 10000m3/h,其粉尘排放量为 0.059t/a,排放速率为 0.03kg/h,排放浓度约 3mg/m3,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浓 度低于 120mg/m3,排放速率小于 3.5kg/h)的要求。

成都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型轨道系统集成产业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1、大气污染物项目施工期间对环境空气的污染主要来自施工扬尘。

对于施工扬尘通过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六必须、六不准”规定实施,本项目在现有2#、3#、4#、5#车间内进行室内外装修后使用,工程量较小,扬尘产生量较小。

设备安装阶段产生的扬尘主要来自于设备的运输过程中,但是考虑到其运输量不大,并适时洒水抑尘后其对外界环境的影响不大。

2、施工噪声项目计划进入车间设置装修、设备安装阶段,产生的噪声主要有电钻、切割机等,一般在73-85dB(A)之间,设备安装在室内及白天进行,施工噪声经门窗及墙壁隔音降噪后,场界噪声可以达到标准限值要求。

3、施工期废水项目装修及设备备安装过程中不产生施工废水;另外,按施工组织,由于项目施工期人员均来自于当地民工,不设工人食宿,施工人员生活废水依托现有工程预处理池处理后纳管排放,不会对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

4、施工期固体废物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建筑施工材料的废边角料、装修垃圾等,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施工期将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后及时外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堆存,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二、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一)大气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是钢轨抛丸喷砂时产生的粉尘,锅炉燃气废气,使用胶黏剂时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

⑴粉尘本项目使用抛丸机对钢轨进行表面处理,抛丸机利用高速回转的叶轮,将弹丸抛向室体内的工件上,达到清理及强化的目的。

抛丸机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抛丸粉尘,抛丸粉尘包括清理掉的工件氧化表皮和钢丝丸。

本项目所使用抛丸机设有配套除尘系统,经除尘系统净化后的废气由15m排气筒排放。

经除尘系统收集的钢丝丸可回收再利用,收集的工件氧化表皮应定期清理。

根据建设单位介绍,粉尘直接由抛丸机内部进入除尘系统,过程密闭。

DB 51/2377 2017 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DB 51/2377 2017 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行业名称家具制造db5123772017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污染物项目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工艺设施喷涂调漆干燥等
DB 51/2377 2017 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行业名称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 项目 浓度(mg/m³) 1 5 15 60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15 0.2 0.4 0.6 3.4 16 0.24 0.48 0.68 4.08 17 0.28 0.56 0.76 4.76 18 0.32 0.64 0.84 5.44 19 0.36 0.72 0.92 6.12 20 0.4 0.8 1 6.8 21 0.48 0.92 1.2 8.12 22 0.56 1.04 1.4 9.44 23 0.64 1.16 1.6 24 0.72 1.28 1.8 25 0.8 1.4 2 13.4 26 0.88 1.52 2.2 27 0.96 1.64 2.4 28 1.04 1.76 2.6 29 1.12 1.88 2.8 30 1.2 2 3 20 31 1.29 2.15 3.25 21.6 32 1.38 2.3 3.5 23.2 33 1.47 2.45 3.75 24.8 34 1.56 2.6 4 26.4 35 1.65 2.75 4.25 28 36 1.74 2.9 4.5 29.6 37 1.83 3.05 4.75 31.2 38 1.92 3.2 5 32.8 39 2.01 3.35 5.25 34.4 40 2.1 3.5 5.5 36
苯 喷涂、调 甲苯 家具制造 漆、干燥 二甲苯 等 VOCs
10.7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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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的修改单)。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i
DB51/ 2377—201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 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 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的设施。包括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生物处理设施 或其它有效的污染处理设施。
3.8 最低去除效率 minimum removal efficiency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的百分比。
3.9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例如开放式作业或者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各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 CH4、CO、 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有机化合物。主 要包括具有挥发性的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 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 VOCs 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 NMOC 表示,以碳计),即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使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 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 C2-C8)的总量(以碳计)。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 增加对主要 VOCs 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 VOCs(以 TOC 表示)。
GBZ/T 160.4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烃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4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醇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Z/T 160.56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 川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51/ 2377—2017
目 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典型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1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16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17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去除效率计算.................................................................................................. 18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核算..........................19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监测方法适用性检验..................................................................................... 20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相关行业术语定义..........................................................................................23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VOCs 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5
附件
ICS 13.020 Z 6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Sichuan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7 -07 - 13 发布
2017 - 08 - 01 实施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
DB51/ 2377—2017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 m。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净化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净化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 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 mg/m3。
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 HJ/T 55 的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
值,单位 mg/m3。 3.11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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