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配 套细则(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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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制定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5;(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5,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比照此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证券公司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风险限额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风险管理原则,加强对各项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2. 限额分级原则对不同风险因素设定不同的限额,并根据级别建立一套分级的限额管理体系,层层递进、错位控制。

3. 风险分散原则在风险控制的时候,应该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

4. 风险回避原则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风险过大时,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规避风险。

三、风险限额分类1. 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波动风险、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等,应当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2. 信用风险限额信用风险是指对方方履约能力的评估不足,导致可能无法收回应收债款或其他应收权益,应当制定相应的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3. 操作风险限额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人员失误或违规操作导致的风险,包括交易结算风险、系统风险等,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4. 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公司资金不足或者市场庄家操纵导致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履行偿付义务,应当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四、风险限额管理具体制度1. 市场风险限额管理(1) 持仓限额管理:公司应当设定各种证券品种的持仓限额,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风险情况适时调整。

(2) 风险敞口管理:公司应当设定市场风险敞口限额,对于超过限额的风险敞口应当采取及时止损措施。

(3) 组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投资策略和产品组合设置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对于不同类型的交易客户设置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

2. 信用风险限额管理(1) 客户信用额度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及时调整客户信用额度以应对市场变化。

(2) 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于不同的对手方设置不同的信用风险限额,及时调整对手方信用风险限额以应对市场变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上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上交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实施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七)经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四条每个交易日的竞价交易阶段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五条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及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三)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及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分别向上交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资金前端控制信息,并依据相关最高额度计算标准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给上交所。

上交所技术系统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最高额度等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根据交易参与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对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实施实际额度控制。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资金风险成为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

本文将从证券交易所的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入手,探讨如何从技术、法律、管理等方面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一、技术手段控制资金风险1.资金权限管理证券交易所应设立合理的资金管理权限,合理分配资金操作权限,避免财务操作异常和重要风险集中在少数人员手中。

同时应加强账户管理,减少风险并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2.交易系统监控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设施完善、监测及预警能力强的交易监控系统,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所有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业务校核、异常预警和风险掌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交易行为,确保正确识别风险操作,控制订单出现异常情况。

3.风险备付金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备付金制度,并按照风险监控机构的意见及时补足风险备付金余额,提高风险备付金余额与市场风险水平的协同性。

二、法律手段控制资金风险1.政策约束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发展,科学制定交易所规章制度,保持相关制度与法规同步,并不断规范和完善规章制度。

同时也应该根据国家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和完善风险控制的制度,实现风险管理过程的动态优化。

2.合同约束证券交易所应制定相关交易合约,明确各项风险责任及权利。

在股票的买入、卖出、追加保证金、强制平仓等交易中,及时明确风险提示,并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其承担的风险。

在对各项交易进行合法结算时,要准确计算投资者的资产和负债,并让投资者了解结算结果。

三、管理手段控制资金风险1.风险控制制度证券交易所应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监控、预警和防范等方面。

并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加强相应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

2.风险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所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由经验丰富的资深人员管理并监督风险控制工作。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导语: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日前宣布,将引入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持有或租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日常交易管理。

以下是关于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的详细内容。

目前中国结算已会同沪深交易所,在研究论证的根底上起草了相关规那么和细那么,形成了“一个规那么、两个细那么”的资金前端控制制度体系,并已开场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

上交所表示,制定相关规那么的目的,是为防范因交易参与人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平安稳定运行。

详细说来,资金前端控制主要是防止类似“光大乌龙指”那样极端、异常且涉及全市场交易平安的风险事件。

券商人士认为,设立资金前端控制制度,旨在防范交易参与人发生巨额非正常买入造成的市场异常波动风险和交易参与人资金控制失效造成的资金交收风险。

只有使用或“借道”券商通道或者基金通道的资金,才会受到此次“资金前端控制”新政的影响。

使用券商营业部经纪业务通道的资金目前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202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展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上证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造成重大交易异常。

为防范类似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部署,中国结算、沪深交易所研究并起草了相关规那么和细那么,形成了“一个规那么、两个细那么”的资金前端控制制度体系。

一个规那么,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那么》(征求意见稿),旨在明确并统一沪、深市场资金前端控制的根本原那么与要求,由两所一司结合制定发布。

两个细那么,作为《规那么》的下位制度,由沪深交易所分别与中国结算结合制定发布,旨在为《规那么》做出细化规定,方便市场参与机构理解和执行。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5 号)相关规定,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自2020 年6 月1 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6〕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2.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3.证券公司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4.证券公司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5.证券公司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附件 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总经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首席风险官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制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附件 2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评级的信用债券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发行主体无评级的归入信用评级BBB 级以下的信用债券。

债券信用评级信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信息为准。

次级债券、永续债按照债券的信用评级(未评级的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下调一档计算。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熊猫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参照信用债评级标准计算填列。

对于同时买入债券以及同一标的信用衍生品的,按照受保护债券净值及买入信用保护工具账面价值的1%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持有债券面值超过合约名义价值的部分(即风险敞口净额),仍按照相关非权益类债券标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6.非权益类基金包括货币基金、分级基金中优先级基金、债券基金、商品ETF 等。

利率债指数基金包括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为利率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的指数基金(含ETF);集合及信托等产品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及信托产品等集合类产品。

单一产品指证券公司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进行的一对一投资。

私募基金、期货资管及基金专户等产品,应当区分集合和单一产品,分别对应填列。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三)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四)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四条交易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七)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五条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净资本、产品的资产总额等情况,向其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由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依据最高额度计算标准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交易所。

交易参与人应当在其最高额度内,向交易所申报资金前端控制的自设额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一条公司客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清算中心负责公司普通交易、信用交易、个股期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与结算。

第二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放必须符合《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存放,不得出现影响资金流动性的情况。

客户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须符合中登公司要求的每日最低备付标准。

第三条清算中心应按照资金交收流程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业务的资金交收工作。

清算中心资金交收工作实行资金交收经办和复核分工,对户名、账号、金额交叉审核确保资金交收正确性。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划款必须避免因失误造成普通三方存管、信用交易、个股期权三类业务客户资金的封闭性出现差异。

第四条清算中心对客户佣金收入调整采取每日核算与每日调整的方式。

佣金和利差收入调整通过登记公司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调整。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利息的划转由信用交易部在发生日发起部门协同流程通知清算中心,注明日期、市场、金额,由清算中心审核后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划转。

第六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集中交易系统、资产管理系统中资金账户、交易单元等设置必须双人交叉复核,避免出现因资金账户、交易单元设置错误引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缺口。

第七条场内基金的交收。

目前自营和客户场内基金申赎业务在同一结算账户中交收,客户和自营资金的管理部门实行各司其责,客户基金交易由清算中心根据清算结果进行交收,自营基金交易由业务部门向资金管理部请款交收。

资金管理部每日上午10:00前通过系统查询自营基金当日应交收额,若发现存在自营部门有未请款情况时,提醒自营部门发起资金请款操作。

清算中心每个交易日对此类业务进行专人检查,跟踪自营基金应收款项及余额,14:30发现当日自营场内基金应交收款未到账及时联系业务部门催款。

第八条场外基金的交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各证券公司: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规则目录1释义 (4)2概述 (6)2.1账户体系 (6)2.2多存管银行模式 (8)2.3资金流示意图 (9)2.4客户交易与清算交收流程 (9)2.5存管业务概况 (10)3账户类交易 (13)3.1客户预指定存管银行 (13)3.1.1银行发起 (13)3.1.2证券发起 (13)3.2客户指定存管银行确认 (15)3.2.1银行发起 (15)3.2.2证券发起 (16)3.3客户指定存管银行 (16)3.3.1银行发起 (16)3.3.2证券发起 (18)3.4客户变更银行结算账号 (19)3.4.1银行发起 (19)3.4.2证券发起 (20)3.5客户资料变更 (21)3.5.1银行发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2证券发起(管理账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客户变更存管银行 (22)3.6.1银行发起 (23)3.6.2证券发起 (23)3.7客户资金台账结息 (25)3.7.1银行发起 (25)3.7.2证券发起 (25)3.8客户撤销证券资金台账 (26)3.8.1银行发起 (26)3.8.2证券发起 (26)3.9查询客户证券资金台账余额 (28)3.10查询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 (29)3.11客户身份校验 (29)3.11.1银行发起 (30)3.11.2证券发起 (30)4转账类交易 (30)4.1银行转证券 (30)4.1.1银行发起 (32)4.1.2证券发起...........................................................................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1993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为依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上市管理规则所定义的上市证券。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上市,为证券在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主管机关,为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指导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证券商,为本所会员。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受托买卖,为证券商按委托人的要求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委托人,为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自营买卖,为证券商以自己的名义和帐户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清算交割,限于证券商之间的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买卖证券,限于现货交易,采用集中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二条本所交易市场业务,除遵照有关法令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市场集市时间第十三条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分前、后两市,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为前市,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三时三十分为后市。

法定假日不开市。

本所认为有必要时,可监时调整开市时间。

第十四条交易市场开市、闭市以鸣锣为号。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开市后,如遇偶发事故,可宣布暂停交易。

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前事故消除后,本所得宣布恢复交易。

交易席位和进场人员第十六条证券商可在交易市场拥有一个交易席位。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正文:----------------------------------------------------------------------------------------------------------------------------------------------------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5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5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5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怎么做?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债权市场产品、衍生市场产品、期权、利率期货等。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篇1)我国目前的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包括经纪人业务、证券承销、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应对这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是通过在各部门中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部门运作情况进行监管,从而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一、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风险管理的模式经纪业务风险管理。

经纪业务是指发生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证券公司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关业务,是证券公司四大基本业务之一。

经纪业务能否顺利进行将对证券公司的信誉度产生明显的影响,也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经纪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相对独立,业务环节较多,从而决定了经纪业务风险的多样化和多发性。

对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是指证券公司中一系列用来规范业务活动和业务流程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完善来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从而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包括岗位责任制、授权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等。

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切记不能纸上谈兵,要注重制度的实际作用和建设性意义,有效落实到证券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流程,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减少摩擦,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加强相关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主要从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入手。

通过岗位培训可以提升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减少技术性失误或由于知识结构的原因造成的风险。

通过实际的岗位培训可以帮助员工熟悉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掌握主要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方法,调整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能。

证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资源优化的功能越来越强大,投资者对证券质量和风险收益要求更高,市场供需发生变化,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风险也逐步出现并越来越明显。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制度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掌控制度引言为了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减少交易风险,特订立本《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掌控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定证券交易资金的前端风险掌控标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一、管理标准1.1 资金管理体系建设公司应建立完满的资金管理体系,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运作。

实在要求如下:1.设立特地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2.订立资金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保障流程的严谨性和合规性;3.进行合规性培训,提高员工资金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本领;4.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1.2 资金流水管理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的透亮度和安全性,公司应按以下要求管理资金流水:1.开设专用银行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划拨,禁止使用其他账户进行交易;2.每笔资金划款需经过特地审批并留有相应凭证记录;3.监控资金流水情况,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如显现异常需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3 风险掌控指标公司应订立合理的风险掌控指标,以保障证券交易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实在要求如下:1.设置每日可用资金上限,不得超出公司设定的风险阈值;2.掌控单笔交易金额,确保单笔交易不超出公司风险经受本领;3.确定持仓上限,掌控持仓比例,避开过度集中风险;4.设置亏损预警线和止损线,及时掌控亏损。

二、考核标准2.1 定期风险评估公司应定期对证券交易资金的前端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风险能够及时识别和应对。

实在要求如下:1.每季度对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反映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2.通过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掌控指标,确保科学合理。

2.2 风险管理流程评审公司应定期对资金管理流程进行评审,确保流程的完满性和合规性。

实在要求如下:1.每年对资金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进行评审,确保与法律法规的全都性;2.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流程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申报与调整案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申报与调整案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申报与调整案例ABC三家交易参与人交易单元信息如下:一、控制类别(一)A证券公司A证券公司具有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资格。

其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01、02)应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对应的控制类别为会员自营。

其用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03、04、05)中,(03、04)通过托管人托管结算账户结算,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对应的控制类别为会员资管,(05)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结算账户结算,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其用于经纪业务的交易单元(06)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二)B证券公司B证券公司具有自营业务资格,不具有资管业务资格。

其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07、08)应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对应的控制类别为会员自营。

(三)C基金公司C基金公司租用的交易单元(09、10)应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对应的控制类别为机构业务。

二、自设额度的申报交易参与人申报自设额度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每一控制类别设置一个自设额度,该控制类别下所有交易单元共用该个自设额度。

如A证券公司自营和资管自设额度分别为50亿元、20亿元,则(01、02)两个交易单元共用50亿元的自设额度,(03、04)两个交易单元共用20亿元的自设额度;(二)根据自身交易和风险控制的需要合理确定自设额度;(三)申报的自设额度应当小于或等于当前生效的最高额度;(四)首次申报的时间为交易日8:30-18:00。

交易参与人登陆会员业务专区,进入“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管理”栏目,在申报类型中选择“首次申报”,填写自设额度并确认控制类别下的交易单元无误。

在申报自设额度时,应注意单位为“百万元”(下同)。

三、自设额度的日常调整交易参与人日常调整自设额度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调整后的自设额度应当小于或等于当前生效的最高额度;(二)日常调整的时间为交易日8:30-18:00。

交易参与人登陆会员业务专区,进入“业务办理-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管理”栏目,在申报类型中选择“日常调整”,填写自设额度并确认控制类别下的交易单元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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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配套细则(最高额度管理部分)问答1、为何推出资金前端控制制度?答:2013年的“8·16事件”暴露出了现有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结算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技术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引发的巨额超买,可能导致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为切实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再次发生,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中国结算会同沪、深交易所,积极开展了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为“资金前端控制”)的研究论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资金前端控制业务规则》等制度。

2、资金前端控制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答:根据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通知,资金前端控制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3、资金前端控制制度体系是怎样的?包括哪些规定?答:资金前端控制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一个规则、两个细则”:一个规则,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明确并统一沪、深市场资金前端控制的基本原则与要求,由两所一司联合制定发布。

两个细则,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沪市《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市《细则》”),二者作为《规则》的下位制度(两所在实施方面有所差异,因而分别制定《细则》),由沪、深交易所分别与中国结算联合制定发布,旨在为《规则》做出细化规定,方便市场参与机构理解和执行。

4、哪些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答:目前《规则》中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品种和方式,包括A股、优先股、基金、债券、权证、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及经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实行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竞价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新股申购、大宗交易、基金的申购赎回等非竞价交易业务未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5、债券质押式回购及到期购回是否纳入控制范围?融资业务是否占用净买入申报额度?答:《细则》已明确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的融券方(即资金融出方)卖出申报金额计入“全天累计买入申报金额”,融资方(即资金融入方)买入成交金额计入“全天累计卖出成交金额”,即融资业务不占用额度。

根据规则,回购到期因不涉及交易申报,未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6、沪、深港通,港股通交易业务是否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答:沪、深港通,港股通交易业务未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7、普通投资者是否会受到资金前端控制影响?答:资金前端控制制度主要涵盖未纳入资金三方存管的交易单元,包括券商自营、资产管理,以及基金等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机构或产品的交易单元等,证券公司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等已由证券公司实施资金前端控制并纳入三方存管制度的交易单元暂不纳入本次控制范围,QFII等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交易单元下单交易的投资者亦不纳入控制范围。

因此,资金前端控制不会对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产生影响。

8、通过证券公司经纪结算(并非由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是否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属于什么控制类别?通过证券公司托管结算的交易单元是否纳入控制范围?答: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1)证券公司用于自营及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2)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3)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4)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对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其中实行托管人结算的交易单元纳入控制范围,对应的交易单元控制类别为会员资管;通过经纪结算的交易单元则暂不纳入。

对于证券公司托管结算的交易单元,应按规定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由证券公司承担托管人职责,作为结算参与人接收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后向中国结算申报。

9、实施资金前端控制是否会影响市场参与人的正常交易?答:资金前端控制制度采取最高额度与自设额度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最高额度按照“宽松起步,避免影响正常交易”的原则,根据历史数据反复测算,无论是最高额度计算公式还是最高额度阈值上限的取值,均设定了较为宽松的标准;自设额度由交易参与人在最高额度范围内,根据自身交易情况和风控需要申报。

同时,制度也规定了相关最高额度和自设额度的调整机制。

上述制度设计,可在防范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影响市场参与人的正常交易。

10、资金前端控制的具体流程?答: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交易所、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交易参与人在沪、深市场的交易分别实施前端控制,交易参与人在单一市场的最高额度和自设额度仅适用于该市场。

具体流程如下:(1)由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报送最高额度相关信息。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依据最高额度计算标准等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交易所。

交易所据此设置交易参与人相关业务的最高额度。

其中,开展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直接向中国结算申报相关信息;对于通过托管人结算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由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交易参与人,将其在各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等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分别提供给对应的托管人审核确认,托管人分别为每个交易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相关信息。

(2)交易参与人应当在其最高额度范围内,向交易所申报或调整其自设额度。

自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额度。

(3)交易所根据交易参与人申报的自设额度,对相关交易单元实施前端控制。

交易参与人可以在其自设额度内进行买入申报。

相关交易单元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自设额度限制的,交易所将拒绝接受买入申报并向交易参与人发送反馈信息,但仍然接受撤销及卖出申报。

11、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有上限要求?答:为确保结算参与人具备充足财务资源履行最终交收责任,中国结算以结算参与人的财务资质情况,或所管理资产规模等信息为基础,综合考虑历史交易、结算数据,按照基础财务数据的一定倍数核算最高额度。

同时,综合市场机构反馈意见,为兼顾风险防范和避免影响交易的双重需要,我们在最高额度计算公式中引入阈值上限概念:最高额度一般按照交易参与人净资本或合计资产总额的一定倍数设定,但超过阈值上限的,按照阈值上限取值。

对于个别交易参与人因业务需要突破阈值上限的,可以按照《细则》规定经由盘中调整最高额度程序办理。

阈值上限的具体取值为人民币1000亿元。

未来阈值上限的取值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12、拥有自营、资产管理、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在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申报环节承担哪些责任?答:一是对于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同时作为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直接申报最高额度,控制类别为“会员自营”,机构代码为证券公司在沪、深交易所的会员代码;二是对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托管人申报最高额度,控制类别为“会员资管”,机构代码为该证券公司在沪、深交易所的会员代码;三是对于托管业务,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为在其处有托管产品的各交易参与人分别申报最高额度,控制类别为“机构业务”或“会员资管”,机构代码为各交易参与人在交易所的机构代码或会员代码,而不是该作为托管人的证券公司的会员代码。

13、按照《细则》规定,对于会员资管、机构业务,在申报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时,“合计资产总额”是指前一交易日日终交易参与人在该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

上述统计口径如何理解?对于部分非T日1日终对账(如T+1日或更晚完成对账)的产品,应如何申报,托管人如何核验?答:《细则》规定的“合计资产总额”,是指前一交易日日终交易参与人在该托管人处托管的相关产品的资产总额之和;单个产品的资产总额,是指该产品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科目的总计,而非净资产或资产净值。

计算合计资产总额时,“相关产品”指交易品种包含资金前端控制受控交易品种的产品,明确不投资于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实施范围的交易所交易品种的产品不计入合计资产总额的计算。

相关产品应属于交易参与人与托管人的托管合同存续期内,对于因合同终止、产品终止等原因进入清算期的产品,不纳入资产总额计算。

按照《细则》规定,托管人“应当对交易参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进行事后稽核;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事前核验。

”对于多数产品,交易参与人与托管人之间可于T日日终完成对账,则在申报最高额度时,合计资产总额可以以截止前一交易日日终,交易参与人、托管人双方已确认的对账结果为依据,此种情况下,托管人可做到事前核验;对于部分非T日日终对账(如T+1日或更晚完成对账)的产品,可以以最近一次交易参与人、托管人双方已确认的对账结果1T日指交易日。

为准,或者采取先按交易参与人预估数据报送,对账完成后,如对账结果与预估数据不符,则按最终对账结果(连同该交易参与人在该托管人处的其他产品)重新报送,此种情况下,托管人相当于进行了事后稽核。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交易参与人与托管人按照《细则》规定并根据交易及风险控制需要自行协商确定。

14、最高额度是否需每日申报?答: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的初始化申报;逾期未完成申报的,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将视情况采取相关自律管理措施。

若净资本、合计资产总额等信息发生变化且较最近一次常规申报信息的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细则》规定在下一交易日重新申报2;变动幅度低于10%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视自身业务需要决定是否重新申报。

15、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中,对于交易参与人提交的申报信息,托管人应如何核验?答:对于最高额度的盘中紧急调整申报,托管人应严格2自行结算的特殊机构除外。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信息申报,对交易参与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但不包括对最高额度的核验。

托管人应提醒交易参与人准备书面情况说明,并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的要求,于提交盘中紧急调整申报后,与交易参与人联合向交易所、中国结算提供关于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情况说明。

16、最高额度的盘中紧急调整申报是否支持当日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具体增加哪些申报内容?通过何种方式申报?答:盘中紧急调整申报支持当日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与常规申报相比,紧急申报报送信息增加“是否突破阈值上限、情况说明、参与人联系人名称与电话”字段,不需申报“合计资产总额”等信息。

沪、深市场最高额度盘中紧急申报分别通过PROP、D-COM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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