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突出高效、快捷的优势,按照“统一规范、实用高效、审贷分离、独立审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敦化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不包括农户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户累计余额”指同一客户在敦化农商银行的各种信贷业务(不包括全额保证金和存单保单质押业务)余额与新增申请额之和。
第二章信贷业务审查第四条总行直属各信贷业务经营中心、支行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后报有权审查人审查。
第五条审查人员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对需要补充材料或有条件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须在材料补充完毕或发放条件落实后报原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
第七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要素审查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2.信贷业务内部资料是否齐全;3.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与相关材料是否能够相互支持。
(二)主体资格审查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借款人与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抵(质)押物审查1.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2)动产质押的,审查质物是否为合法取得且为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转让;(3)审查抵(质)押是否经担保人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
有权机构的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质)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担保贷款的类别、金额,担保的范围和授权代理人等;(4)如抵(质)押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是否出具同意抵押(出质)的文件并由全体共有人签章。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XX农商银行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准入管理办法
附件:XX农商银行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准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行信贷客户关系建立标准,完善首贷户准入流程,根据《贷款通则》和我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是指与我行各经营机构(包括总行营业部、浦东分行、自贸区分行及各区支行,下同)首次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不含担保客户),或与我行经营机构曾建立过信贷关系,但信贷业务中止时间(指CMIS系统中客户所有批复均已失效)超过6个月需重新建立信贷关系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管理包括: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的统一协调管理、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准入审查、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管理情况的检查与处罚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总行部门职责(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准入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CMIS系统中客户准入操作的制定及指导,负责我行“不良信用客户名单库”的建立和维护。
(二)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对我行各经营机构之间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的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对企业规模划型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准入进行审批。
(三)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推动和实施对各经营机构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操作的,按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第六条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协调管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唯一性原则。
借款人不得同时与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机构建立信贷关系。
(二)尊重客户原则。
客户与我行内哪家经营机构建立或更换信贷关系,应尊重客户的选择。
(三)业务优先原则。
最先与客户建立过信贷关系的行内经营机构,原则上优先作为该客户授信业务经办行。
第七条首次建立信贷关系客户须经过客户准入审查、审批。
通过后,经营机构方可与该客户正式建立信贷关系。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第三部分:2、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2、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六个阶段。
除特殊规定外,客户在村镇银行办理信贷业务,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本流程适用于长子农商行下辖各村镇银行。
一、对公信贷业务1.受理阶段村镇银行是对公信贷业务的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申请。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等环节。
1.1客户申请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村镇银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村镇银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请客户提出信贷申请。
客户经理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村镇银行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客户资格要求、信贷业务利率、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1.2资格审查申请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
客户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2)信贷业务用途明确、合法;(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5)信用状况良好;(6)在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7)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2)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3)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4)符合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1.3客户提交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客户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客户基本材料、信贷业务材料、担保材料。
农商银行授信业务限时办结制度模版
农商银行授信业务限时办结制度模版农商银行授信业务限时办结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农商银行授信业务办理流程,提升效率,保证风险控制和客户满意度,制定该限时办结制度。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所有授信业务办理过程,包括个人及企业贷款、信用卡、担保业务等。
三、主要内容1. 授信业务受理阶段:客户申请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步审核,并告知客户下一步进展目标和时间节点。
2. 授信审批阶段:授信审批程序中,应当按照审批人员指派和优先级原则,确保审批流程高效有序,并根据不同业务形态和授信风险评估等级制定不同的办结时限。
(1)个人贷款、信用卡等小额信贷业务,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告知客户审批结果;(2)企业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告知客户审批结果。
3. 授信合同签订阶段:授信合同签订环节,应当按照客户需求和银行要求规定的时限完成签订流程,并告知客户贷款发放时间。
(1)小额信贷业务,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流程;(2)企业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流程。
4. 授信发放阶段:授信发放应当符合授信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范围,按照银行规定时限完成相关操作并告知客户贷款到账时间。
(1)个人贷款、信用卡等小额信贷业务,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告知客户到账时间;(2)企业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告知客户到账时间。
5. 其他业务环节:除上述业务外,银行还涉及其他业务环节,取决于特定业务和操作流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客户需求做出相应的限时办结原则和时限规定。
四、制度执行1. 部门配合:各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流程顺畅和时限落实。
2. 监督检查:银行要加强对授信业务办理流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落实效果。
3. 风险控制:银行要加强对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做好授信风险的评估和监控,避免因限时办结导致的风险增加。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一、了解客户需求
1.与客户进行接触,了解其信贷需求和资金用途。
2.对于新客户,需要核实其身份和信用状况,包括个人资产和负债情况。
二、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
1.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贷前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
2.查看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财务状况、企业经营状况等。
3.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具备信用资质。
三、贷款申请和审批
1.客户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文件。
2.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核客户的个人资料和财务状况,评估贷款的可行性。
3.审批部门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质押物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和贷款金额,并制定还款计划。
四、担保及合同签订
1.对于一些大额贷款,银行通常要求客户提供担保物,如房产、车辆等。
2.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并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五、贷款发放
1.对贷款申请通过的客户,银行将向其发放贷款,并将贷款金额划入客户的账户。
2.通常,银行发放贷款前会要求客户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例如审批费、担保费等。
六、贷款监控和催收
1.银行对已发放贷款进行监控,关注客户的还款情况。
2.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提醒客户按时还款,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问题。
七、贷款结清
1.根据合同约定,客户按时还款或提前还款。
2.当客户完成贷款还款后,银行将告知客户账户已结清,并注销相应贷款信息。
农商银行无还本续贷的流程
农商银行无还本续贷的流程一、申请条件1. 企业规模要求:中小型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也可申请。
2. 贷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周转等。
3. 还款能力要求:符合农商银行信贷政策要求,并具备一定还款能力。
4. 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其他条件:根据农商银行具体政策要求。
二、申请程序1. 咨询与准备资料(1)申请人向农商银行的客户经理咨询无还本续贷业务相关要求和流程,了解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材料清单。
(2)准备好企业贷款申请表格和相关贷款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担保方式的相关材料等。
2. 提出申请(1)申请人根据农商银行规定的申请时间和地点,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
(2)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真实的企业经营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
3. 银行审核(1)农商银行接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资金用途和担保方式等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
4. 签订合同(1)审核通过后,农商银行将提出贷款方案,并与申请人协商签订贷款合同。
(2)合同中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内容。
5. 放款(1)双方签订合同后,农商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贷款款项划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2)贷款款项到账后,申请人即可按照合同约定用于生产经营。
三、还款方式1. 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2. 还款周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还款。
3.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按期还款等。
四、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保证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资料。
2. 在申请前了解农商银行的贷款政策和流程,确保提供符合要求的贷款材料。
3. 在与银行协商签订贷款合同时,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了解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
以上即是农商银行无还本续贷的流程,希望对有需要的客户有所帮助。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一、产品推广:1.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客户需求和竞争对手的情况。
2.产品设计: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信贷产品,确定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
3.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如广告、宣传单、网站等,向潜在客户推广优势和特点。
二、客户申请:2.贷款申请表填写: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表,包括个人信息、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内容。
4.贷款预审:银行进行初步审查,验证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5.签署合同:预审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
三、资信审批:1.风险评估:银行进行客户信用评估,包括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负债等。
2.授信额度确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决定贷款的授信额度。
3.内部审查: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内部审查,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可信。
4.外部审查:银行可能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调查,对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核实。
5.风控决策: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和申请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四、贷款发放:1.合同签署: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署正式贷款合同。
2.放款准备:银行进行放款准备工作,包括开立贷款账户、制作放款通知书等。
3.贷款发放:银行将贷款款项划入客户指定的贷款账户中,完成贷款发放。
五、贷后管理:1.还款提醒:银行定期向客户发送还款提醒通知,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2.还款收取:银行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收取客户的还款款项。
3.贷款管理:银行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的跟踪和催收工作。
4.贷款结清: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全额偿还贷款,贷款结清。
以上是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基本环节,不同地区和部门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
银行在操作过程中,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基本户农商银行企业征信查询操作流程
当它检查Apany的信用时,乡村商行的基本账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
当你想要检查Apany的信用时,需要经过几个步骤——首先你
申请,然后他们验证你的信息,最后你可以找出结果。
为了保证一切
顺利进行,必须了解整个过程是如何运作的。
为了启动企业信用查询程序,用户需要释放其内部文书向导,并提交
一个应用程序,其中包含企业的重要信息,如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
书和冠方印章的圣杯。
一旦申请权掌握在银行手中他们就会开始一个令人振奋的核查任务以确保一切得到证实这场冒险可能要花点时间
取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有多疯狂系好安全带,准备好滑翔机搭乘的文件刺激!
一旦艰巨的核查过程完成,寻求者可能会为揭开信用调查的线索而求助。
银行的寺庙应该把企业信用的古典卷轴交给寻求者,上面刻有其
记分,历史,以及庄严的信用誓言的神圣标记。
有了这些神秘的铭文,寻求者今后可能以开明的眼光跨越商业领域,以明智的信贷申请塑造
命运。
然而,应当知道,寻求者必须仔细地对圣卷卷卷撒尿,如果发
现任何不和或谬误,则要从神谕中进一步阐明。
XX农商银行授(用)信流程优化方案
XX农商银行授(用)信流程优化方案为夯实信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变信贷管理中“有权无责”的现状,让放款岗更好地发挥作用,总行经研究,决定就优化授信、简化用信提出如下方案:一、成立组织总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分管副行长为副组长,运营管理部、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组员的授信流程优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信贷管理部。
二、优化内容(一)严进宽出。
改变基本授信流于形式的现状,严把授信“入口”关,简化用信“出口”环节,把贷款的审核从用信环节提前到授信环节,节约转贷时间,提高放贷效率。
(二)前移职能。
将支行有权审批人的职能前移,参与一定额度以上的授信调查,让真正的贷款决策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支行有权审批人是指一级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和支行其他中层干部,支行其他中层干部包括二级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助理、分理处主任。
(三)平行作业。
改变风险评估流于形式的现状,对一定额度以上的存量授信和新增授信,在贷前调查时同步开展风险评估作业,由风评人员出具独立的风评报告,以加强对大额授1信的风控力度。
(四)去繁存简。
在用信审批中删除与授信流程重复的环节,仅保留“发起”与“审批”两个节点,使用信流程更简化,让放款岗客户经理能自主把握贷款发放进度,合理安排工作。
三、实施步骤(一)试点阶段(2016.4.1-2016.4.15)确定大唐支行作为试点支行,信贷管理部指定专人参与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1、科学划分支行长与支行其他中层干部参与贷前调查权限;2、进行风险评估平行作业的对象范围;3、审查中心审查的必要性。
(二)逐步推广阶段(2016.4.16-2016.5.15)店口、陶朱、浬浦、璜山支行作为第二批试点行,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流程的再优化和推广,评估是否存在新的问题、原操作流程中是否存在盲区。
(三)全面推开阶段(2016.5.16-2016.7.31)在总结上述几家支行阶段性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分析,流程优化后在全行全面推开。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银行)信贷检查工作方案 信贷检查方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强信贷监督管理,规范我县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全县信用社信贷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检查对象:辖内有信贷业务的网点和部门。
检查范围:各信用社、营业部和公司业务部新增贷款及借新还旧贷款。
检查内容:一、贷款内查(一)内查工作流程在检查前,检查人员确定抽查贷款明细,由被查信用社及时提供贷款档案资料。
检查过程中,以每笔贷款为单位,将存在的问题一一列出,撰写信贷检查事实确认书,由信用社负责人进行确认。
检查完毕后,及时将存在的问题汇总,撰写信贷检查报告。
(二)内查内容1.贷款调查。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
(2)借款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合规合法,借款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和借款用途相符,有无超经营范围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行为。
(3)借款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
(4)借款人是否经过评级授信,信用等级是否在A级以上。
(5)贷款调查是否坚持了2人以上(含2人)进行实地调查。
(6)是否撰写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是否详实、全面,是否有明确意见。
2.贷款审查。
(1)客户提供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特殊行业的是否提供有权部门批准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借款用途是否合规。
(2)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抵、质押物为共有财产的是否有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材料,是否为夫妻、关联企业单一保证,抵、质押率是否超规定比例。
(3)借新还旧贷款是否同时符合“四项标准”,各类合同资料是否明确借新还旧或落实债务的真实用途。
(4)审查贷款是否实行了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是否有2/3以上成员参加,并经应参加人数1/2以上成员同意;贷款审查记录是否齐全、合规;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是否明确同意与不同意以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有权审批人是否审批发放未经贷审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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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
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
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如何。
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如何。
4.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流动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
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
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
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国债、存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
11.借款人申请中长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及情况:⑴项目可行性报告;⑵项目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⑶项目自筹资金及外来投资到位情况;⑷经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投资批文;⑸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⑹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如果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调查以下内容:⑴出票人资信状况和信用等级,出票人如属合作银行新客户的,还须按有关规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测评;⑵出票人的近期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其变化趋势;⑶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履行情况,签开承兑汇票的内容是否与合同有关内容相匹配;⑷银行承兑汇票用途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的真实一致性。
(二)自然人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人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按授信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授信审批,按放款权限逐级进行贷款审批。
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必须有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书面贷款调查报告。
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基本情况。
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⑴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⑵关联企业基本情况;⑶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⑷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
2.企业经营情况。
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强弱。
⑴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⑵销售情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⑶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⑷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进行分析。
3.贷款项目情况:⑴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⑵贷款投入后对企业的促进作用;⑶贷款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情况,评价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强弱;⑷可能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⑸企业下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分析,贷款需进入或可退出的情况分析。
4.贷款综合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贷款后对本行带来的总体效益,如存、贷款情况,中间业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
5.支行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6.如果要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书面调查报告的内容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⑴客户的资信及财务状况;⑵承兑汇票的用途;⑶客户与支行(分理处)在存款、结算、信贷业务的合作情况;⑷偿付汇票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⑸发生资金垫付的风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⑹同意办理承兑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倾向性意见。
(二)自然人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阐述借款人家庭的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家庭成员的行为情况等;2.借款人经营情况,要求结合五级分类有关要求阐述借款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情况;3.担保情况,主要阐述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贷款的能力;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阐述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特殊事项;5.支行、分理处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对支行、分理处提交的超权限授信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对材料有关情况有疑问的,还应向支行、分理处询问有关情况或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信贷授信中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责各支行、分理处应尽量完整全面地对借款人的整个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调查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总行信贷管理部根据各支行、分理处的调查情况,主要在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当前政策要求及贷款是否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见。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支行、分理处和总行信贷管理部的调查、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授信的意见。
第三章贷时审查、审批第十条贷时审查主要是信贷人员对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的确定和有关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会计人员对借款凭证要素的审核。
对借款经办人的合法性审查:⑴在办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借款时,必须审查借款经办人是否是该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并在授权范围、时效内凭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借款手续;⑵在办理自然人借款时,借款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的确定。
贷款额度应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及信贷计划实际,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保证重点的原则来确定。
(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其经营项目一次性生产周期商品出售收入的50%;(二)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工、副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流动资金的50%;(三)农村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资金的70%;(四)农业、工商企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五)对企业授信后单笔贷款金额按企业实际需要情况及担保落实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六)其他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的确定。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合理地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按农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二)农村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行业短期贷款,按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三)中长期(项目)贷款一般掌握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
各支行、分理处要严格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差别利率政策执行,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
审查人员应当对信贷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贷款审批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一)支行行长授权信贷人员审批权限内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