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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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一、仲裁协议的内容根据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

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假如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

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

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

仲裁事项应当尽可能宽泛,具有包涵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肯定将名称写精确,不要随便添、减字,变更名称。

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 * * 仲裁机关”等等。

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

假如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以下内容:(1)仲裁地点。

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简单适用该国法律。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

对当事人来讲。

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

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本钱。

假如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

一般讲仲裁协议商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章。

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章。

当事人要想排解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章,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章。

(3)仲裁的效力。

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

但有的国家规定假如仲裁协议没有商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

为避开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5.仲裁协议格式条款(例)。

(1)国内争议。

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章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

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决定着仲裁庭是否对当事人争议事项有管辖权,是其后仲裁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依据;同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决定着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因此,探讨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对于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不尽相同。

仲裁程序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只能由法院来决定;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或撤消、要求不予执行,对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自然只能由法院来实施。

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对仲裁支持和监督的重要表现,各国的做法并无大的不同。

从仲裁程序开始到裁决作出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立法规定仲裁庭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法院仍保有必要的干预权;另一些国家则将认定权赋予仲裁机构或法院,法院的认定优先。

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9年《瑞士国际私法草案》、《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确认了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权。

一种流行的学说是“自裁管辖”学说,该说认为,由仲裁庭决定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仲裁庭固有的权力;此项权力对于仲裁庭履行其职责,至关重要,法院不宜进行干预。

同时,像《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英国法都规定了法院对仲裁管辖权有最终决定权。

英国法中对仲裁管辖的做法的理论依据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而法院对法律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此权力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剥夺。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这说明,我国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有管辖权的机构有三:仲裁庭,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中对三者的关系问题规定也各有不同。

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裁决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项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一经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如果对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的执行方法有哪些?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如何处理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方法1、仲裁裁决适用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解释》第29条、《》第201条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258条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法解释》第28条(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法解释》第26条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5、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

我国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

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

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请仲裁裁决的程序1、申请执行的法院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关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几个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司法文件
作者:乔中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法院,则排除了其对特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三章专章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无效以及异议程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自《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至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就达7则。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贯彻《仲裁法》的有关文件, 也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此,笔者结合仲裁实践情况,根据《仲裁法》的基本规定精神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谈几点认识并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作出个人评判。
(一)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当事人只对仲裁协议效力单独提出异议,而不涉及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规定仲裁机构优先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其决定有最终效力,法院不再受理。
(二)只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仲裁机构已经立案受理了仲裁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要求起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
其次,通过仲裁协议中的“地点”可以明确仲裁机构。
第一,争议当事人在同一行政区域。设当事人同为南京市a区、b区或c县,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南京市”或“南京市a区”或“南京市c县”中的任一个“地点”仲裁。 而南京只有一个南京仲裁委员会,并且区、县都属于南京管辖,但又不设仲裁机构,应当确认该地点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即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因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仅存在而且是明确的,应当有效。相反,如果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区、县没有仲裁机构,所以,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必须再就仲裁机构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显然,违背情理。即使该仲裁协议是在《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委员会组建前签订,那么,该地点的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建后,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何以不能享有管辖权呢?显然,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缺少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书范本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书范本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方在此向贵委员会提出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申请。

一、基本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x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仲裁解决。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发现仲裁协议存在效力问题,故向贵委员会提出异议。

二、异议请求1. 请求贵委员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

2. 确认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事实与理由1. 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在本案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仲裁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因此,在本案中,贵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3. 申请人权益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旨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请求贵委员会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仲裁法》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 最高法院认为: 提单正面未明确租约仲裁条款已经合并到 提单中,进而约束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租约中的仲裁条 款对中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3、债权债务转让、主体变更的扩张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 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 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 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 “债务人的义务在合同权利转让后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还 可以通过反对仲裁条款逃避仲裁义务,则债务人又重新获得 诉讼的选择权,从而取得签订仲裁协议时已经放弃的利益, 这属于不合理利益。”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仅赋予受让人异议权,债务人不应享 有异议权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丹麦宝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效力请 示案的复函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案情:《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克莱门特海运有限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中铁公司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该提单正面载 明“与租约同时使用”、“运费依2011年11月10日签订 的租约支付”以及“请见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等。提单 背面条款第一条载明:“提单正面载明日期的租约中所有 的条款和条件……和仲裁条款,都并入提单。”租约约定 在伦敦仲裁.
2.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件
• 深圳市泛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请示案 (2010)民四他字第44号复函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能是书面形式,不能以行为推定。” • 行为指合同履行行为,普通合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
但仲裁协议有法定书面形式要件 • 在Concordia Trading B.V.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油籽和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事先约定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保障仲裁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异议。

本文将就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进行探讨。

首先,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一旦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选择了仲裁这一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异议。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以下几种情况的影响:首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签订存在异议。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能存在一些误解或者被迫签订的情况,导致他们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协议。

其次,仲裁协议的内容存在争议。

仲裁协议一般包括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适用法律等内容,当这些内容存在争议时,可能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如,当事人对于仲裁事项的界定存在分歧,或者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有争议,都可能导致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再次,仲裁协议的履行存在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仲裁协议,导致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例如,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参加仲裁程序,或者故意提出一些无理的要求,导致仲裁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针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仲裁协议之前,对仲裁协议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协商,避免在后期出现异议。

其次,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应当认真履行仲裁协议的约定,避免出现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最后,当出现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寻求仲裁机构的帮助解决争议。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

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案例分析如今,在当事人选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情况下,大部分当事人对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还不太了解,基本都会采用直接诉讼的解决方式。

特别是在解决建设工程问题的纠纷时,若采取诉讼的方式则会涉及到不动产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具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而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着显著区别。

仲裁具有保密性、可以选择仲裁员、一裁终局、效用高并且是灵活、比较缓和的解决争议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民事合同纠纷牵涉到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的案例分析。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当事人不被允许就受理法院作出选择,而仲裁方式却是双方自由作出选择的结果,这就必然牵涉到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应当包括的三项内容: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约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17条明确了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以下分为几个方面通过具体案例举证仲裁协议无效:一、仲裁协议中对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是否无效?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肯定地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表达出来。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仲裁和解后采取什么方式更可靠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仲裁和解后采取什么方式更可靠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

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那么当然就无效力可言。

所以,当仲裁协议存在于往来的函电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协议已经达成,而另一方则认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

即双方对仲裁协议的客观存在都予以承认,但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符合有效要件,是无效的,另一方则认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

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

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

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

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

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

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们签订了合同但是双⽅却产⽣合同纠纷,那样的话是要想办法去解决问题,按照规定可以通过仲裁的⽅式解决⽭盾,但是有⼀个问题,那么仲裁协议的效⼒如何确认?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我国,仲裁委员会和⼈民法院都有权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但当双⽅当事⼈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时,⼈民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

2、在双⽅当事⼈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时,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民法院则⽆权受理;反之,⼈民法院有权受理,仲裁委员会⽆权作出决定。

3、⼀⽅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请求⼈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当事⼈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条当事⼈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法院确认仲裁协效⼒的法律效果1、如果⼀⽅当事⼈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请求⼈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仲裁。

2、⼈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3、⼈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效的裁定后,另⼀⽅当事⼈拒不应诉的,⼈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在双⽅当事⼈分别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效⼒的时候,⼀般仲裁委员会会先于⼈民法院受到申请并且做出决定的,这点希望⼤家可以明⽩。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 一) 仲裁协议的积极要件指《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 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也可有协议约定的内容,如:①仲裁机构运用的仲裁规则;②涉外仲裁中运用的实体法律;③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可协议排除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审查的权利,从而赋予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④仲裁费用的负担。

但在我国实行一终局制,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审清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 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员的选定。

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 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

因此可见, 我国仲裁当事人所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有限。

另外, 不是所有的仲裁协议都能必然地启动仲裁程序, 而是只有有效成立的仲裁协议才能做到。

依我国《仲裁法》第26 条规定, 如果仲裁协议不能有效成立, 则该争议可以由法院管辖。

或即使已经启劝并进入了仲裁程序, 一旦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成立, 仲裁也不能进行下去或已作出的裁决不能得到执行。

因此, 协议时不能将法定范围外的争议做为仲裁事项。

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要具体且只能选择一个。

仲裁协议不得违反强行法。

(二)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①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主行为能力。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③因内容不合格而无效。

内容要件为: 法定内容健全; 不违法; 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

④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综上, 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力, 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形式诸要件。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03讲_法的形式、法律责任、经济仲裁(1)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03讲_法的形式、法律责任、经济仲裁(1)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考点:04法的形式(★★★)(P8)1.法的形式(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①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②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5)规章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②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的法(8)国际条约【解释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例题1•判断题】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也是法的形式之一。

()(2019年)【答案】×【例题2•判断题】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

()(2018年)【答案】×【例题3•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7年)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答案】A【解析】(1)选项BD:属于法律;(2)选项C:属于部门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例题1•判断题】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的效力。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仲裁异议是指对仲裁机构审理特定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只有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受理案件。

但是,若因为仲裁机构的错误判断,导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被仲裁机构受理,此时当事人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一、仲裁异议提交的对象《仲裁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因此,对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交对象,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之间做出选择。

当事人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应该怎么处理?《仲裁法》第条规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二、仲裁异议提出的时间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就构成弃权或者默示管辖。

.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开庭审理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如果适用书面审理,应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于适用书面审理,而不存在开庭的情形,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具体例子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具体例子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具体例子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具体例子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公司地址: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传真:XXXXX邮箱:XXXXX乙方:XXX公司地址: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传真:XXXXX邮箱: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权利、义务甲方为一家XXX公司,在本协议中作为仲裁申请方。

甲方有权在发生争议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协助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程序。

甲方应当遵守仲裁委员会的规则,提供真实、详尽、准确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身份、权利、义务乙方为一家XXX公司,在本协议中作为仲裁应答方。

乙方应当遵守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就甲方的仲裁申请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协助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程序。

乙方应当提供真实、详尽、准确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仲裁程序中,乙方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应当在协议中规定争议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

如果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则对方有权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未履行或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仲裁裁决履行相关义务。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仲裁协议的签署、履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均应当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应当履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并配合仲裁委员会的开展仲裁程序。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在本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证据、履行仲裁裁决、承担违约责任等。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并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同时,双方都应当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尊重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并保障仲裁程序的进行。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对仲裁协议效⼒有异议怎么办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当事⼈在⾃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或者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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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协议效⼒有异议怎么办《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条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民法院作出裁定。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请求⼈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民法院裁定。

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是什么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的法律效⼒,即:对当事⼈的约束⼒、对仲裁机构的效⼒和对法院的制约⼒:1、对当事⼈的法律效⼒。

这是仲裁协议效⼒的⾸要表现。

其⼀,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后,当事⼈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撤销协议⽽向法院起诉。

其⼆,当事⼈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还产⽣基于前两项效⼒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当事⼈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法律效⼒的仲裁协议;当事⼈应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当事⼈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权受理。

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具有保证效⼒。

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

⾸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职责。

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持。

为了使裁决能在另⼀国得到承认和执⾏,胜诉的⼀⽅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

在执⾏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本会是依法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名称。

(三)本会在广东东莞市设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广东中山市设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本会分会为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受理范围(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二)下列纠纷不能向本会申请仲裁:1、劳动争议;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前款内容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其分会。

(二)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或者分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经本会或者分会同意的,可从其约定。

第五条主任职责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但关于仲裁员的指定以及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外。

第六条仲裁员名册(一)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员名册。

(二)本会根据需要按专业设定仲裁员名册,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仅用于说明仲裁员的专业优势,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不受按专业设定的仲裁员名册的限制。

(三)本会的仲裁员名册均适用于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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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包括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电话:【甲方电话】
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名称】
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甲方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电话:【乙方电话】
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名称】
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乙方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为【合同关系的名称】,双方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甲乙双方应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合作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的义务:
①【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要求】
②【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要求】
(2)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要求】
②【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要求】
3.甲乙双方的履行方式:
(1)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约定履行方法为【约定的履
行方式】。

(2)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
期限执行义务,并不得有所推诿和迟延。

4.甲乙双方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及其它约
定的日期信守期限,如因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起仲裁解决
争议。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和形象,不得违规操作。

四、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应在本协议中得到明确的规定。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通过仲裁解决。

以上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包括的一些内容,若有未尽事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确保符合法律要求,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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