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桂政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我区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周边辐射200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市、区)设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同级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通信管理、共青团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

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编制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编制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编制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1.10【实施日期】2011.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编制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物价局《关于编制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日关于编制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物价局二○一一年一月七日)为贯彻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快发展我区学前教育,做好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十一五”以来,全区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以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宗旨,坚持硬件投入和软件管理并举,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教〔2006〕1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国资委、扶贫办,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职业教育工程实施意见通知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06年4月30日印发校对:钟畅武录入:钟畅武排版:关彤(共印500份)2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根据桂政办发[2005]142号文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组织编制。

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分别是: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千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5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千万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工程、百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百县(区)职教中心建设工程、万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

各工程实施方案分列如下:一、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对应“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根据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一线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保证劳动力结构、教育结构的合理。

本工程所指技能型人才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职业技能,在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的专门人才;具有中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以上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扫除文盲【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20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12.03【实施日期】2004.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2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妇儿工委、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未来四年我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一)总目标。

2004-2007年,全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园教育服务网络。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作者:来源:《广西教育·D版》2013年第12期本刊讯日前,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修订)》4个通知,对今后新建幼儿园的办园基本标准、新老幼儿园的示范园评估,以及幼儿园班级设置、日常活动安排、教师从业资格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标准》明确规定,幼儿园的规模不得低于6个班180人、不得超过12个班360人;班级合理人数为小班21~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的诸如心算、拼音、20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桂文)我区进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时实行一票否决本刊讯日前,我区修订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其中规定,已获得自治区示范高中和正在申报的高中,有以下任何一项问题者可一票否决:学校有严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如办“校中校”、乱收费、使用非法出版物等;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不达标;专任教师学历和中、高级技术职称未达标;现有班级少于30个,学生少于1500人;没有按编制部门规定的标准,配足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缺编率在10%以上;近3年整体教学质量连续下滑,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成绩达不到所在设区市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

(桂文)2020年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基本普及普通话本刊讯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划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基本普及普通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17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为加快发展我区学前教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地教育部门共同努力,全区的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逐年提高。

到2010年,全区共有幼儿园5349所,在园幼儿数118万人,幼儿教师3.7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54%,学前一年毛入园率74%。

财政学前教育支出3.14亿元,占财政教育支出的0.85%。

(二)主要问题。

城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滞后于城镇化发展进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发展不均衡,公办幼儿园数量偏少,农村公办幼儿园严重不足。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_年版)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_年版)解读

广西教育2023年5月第13期卷首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解读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现对该规定解读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我区历来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始终将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作为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桂教〔2013〕6号),促进了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随着时代发展,我区义务教育发生了格局性的变化,2013年版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义务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在系统分析、全面总结,走访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共有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党建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二是行政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完善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规范学校管理过程,抓好开学和期末工作,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抓好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进校书刊管理,规范教育移动应用进校管理,加强校长自我管理。

三是学生管理。

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提升学生道德品质,关注学生需求,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身体素质,提升学生美育素养,提升学生劳动素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11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7.19【实施日期】2004.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6号)以来,我区学校卫生工作有了很大的起色,各地制定了一些相关配套办法,落实了管理措施,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和管理队伍的建设,为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不清,管理不严,措施不落实,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学校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落后,造成学校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并有逐年递增趋势。

近年来,国务院十分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最近国务院又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卫生部还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这些文件,都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4]3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扎实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由于底子薄、投入不足、发展机制不活、改革动力不足,学前教育依然存在资源短缺、师资匮乏、质量不高、“入园难”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区教育发展大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加强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推动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2014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办学新机制初步建立,公共管理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规范、公平的学前教育发展环境初步形成,学前教育资源明显扩大,“入园难”问题初步缓解,学前教育质量有新提高,为2017年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元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二、创新办园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一)必须办好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各级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普惠性服务的主渠道,在学前教育中发挥着骨干、示范、培训、引领等作用。

各地要根据实际,贯彻落实教育部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工程。

要抓好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

原则上按照每个县(市、区)城区建设1-3所幼儿园、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要求,落实建设用地、资金,配备合格师资,配足配齐设施设备,盘活闲置校舍和社会公共闲置资源,分年度做好公办幼儿园建设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桂教基教[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的通知(桂教基教〔2014〕1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精神,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经研究,决定开展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工作。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组织辖区内的幼儿园申报开展试点。

请各市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试点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基础教育处电子邮箱。

试点申报表可在基础教育处公共邮箱下载(***************,密码:21562156)。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卓,0771―5815455;唐碧云,0771―5815576,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南宁市竹溪路69号,邮编:530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4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精神,推动我区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主导”为基本前提,以“集团化办园”为基本模式,以科学保教为宗旨,有效扩大城乡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多元化办园体制,促进广西学前教育质量整体提高。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探索出适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的集团化办园模式,由龙头幼儿园作为总园,带动一批潜力园作为分园,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强带弱,共同发展”的集团化发展格局,逐步提升我区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区中小学校的常规管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领导的管理常规1、认真执行教育法规。

学校领导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章程,明确规定教职员工的职责,建立学校工作规范和良好的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把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个方面,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切实做好开学工作。

新学年开学前,抓好入学、招生和新生编班工作;落实人事安排和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

学校和各部门、教研组、班主任(年级主任)、科任教师要制订好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校历、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开学时向全体师生员工公布并执行。

3、及时进行工作检查.按时开学上课。

开学第一天,校长要组织领导成员,分别对班级、处(室)的教学、工作安排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以后每四周检查一次计划执行情况,期中进行小结;期末进行总结。

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每学期要检查评比一次、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4、妥善安排期末工作。

期末要组织复习考试和学期结束工作,做好学期总结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督促有关教师认真填发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或学生手册,后勤人员收集保管好各种资料图表、妥善保管教学仪器、设施。

安排好师生的假期生活和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5、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行政会议每周一次;班(年级)主任(组长)会议、教研组长会议、班会、团队会间周一次;教代会至少每学年1次;校会每学期1—2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课程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课程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课程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课程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课程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1年7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地申报与评审第三章基地职责任务第四章经费与保障第五章考核及结果运用第六章组织与管理第七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课程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课程基地(以下简称“课程基地”)建设,规范课程基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的自治区幼儿园课程基地。

第三条课程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研究相结合,兼顾园本特色与区域借鉴,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提升全区幼儿园教育质量。

第二章基地申报与评审第四条申报条件:1.幼儿园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具有课程基地建设所需的专用活动室、设施设备、图书资源等硬件基础条件。

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实力雄厚、团结合作的师资队伍。

2.幼儿园的园长作为课程基地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是特级教师、市级及以上名师(名园长)培养对象。

长期致力于学前教育课程实践与研究,在学前教育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3.幼儿园在教学、教研、师训、育人、评价、管理等方面成效凸显,园本课程基础扎实,有一定的研究积累,区内外影响力较大,有能力搭建交流平台,并带动区域共进。

4.课程基地建设方向正确、目标明确、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有创新点,技术路线科学合理,实施举措操作性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桂教规范〔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动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学方向(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机制。

推进党的工作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融合,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

确保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坚持党建带团建,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作用。

(二)坚持德育为先。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作为育人首要任务,制定并有效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具体工作方案,注重课程思政,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

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和正确办学理念,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二、队伍建设(三)班子队伍。

党组织书记应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校长应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

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班子。

广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修订)

广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修订)

广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修订)一、生活制度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要根据不同年龄的小儿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他们一天的生活内容。

一般可按下表分配时间。

7岁以内小儿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各园(所)可根据幼儿不同年龄及季节,具体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注意动静结合,对儿童一日生活的主要内容如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每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次数和时间,给予合理的安排。

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安排(参考)二、儿童膳食制度(一)膳食管理1.托幼机构食堂的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2.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3.托幼机构的炊事员应定期参加儿童营养的专业知识培训。

每个托幼机构至少有1名炊事员具有厨师初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4. 儿童膳食应专人负责,建立伙委会,民主管理。

工作人员伙食和儿童伙食要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5.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6.保健人员要定期计算儿童进食量、营养量,每2~3个月进行一次营养计算,保证儿童各种营养素摄入量,蛋白质摄入量占应供给量的80%以上。

7.按时开饭,儿童进餐时间不应少于20—30分钟,保证儿童舒适愉快地进餐。

(二)膳食卫生1.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厨房用具,刀、案板、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厨房食具一餐一消毒(若用水煮则需在水开后15-20分钟,若用笼屉蒸则水开后至少要蒸30分钟),食物要有防蝇设备。

2.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

不买、不加工腐烂变质食物,买来的熟食要加热处理后再吃,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3.所有用具及食物必须生熟分开放置。

4.食品进货必须索证验收,食物保证新鲜,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禁止加工变质食物,禁止提供隔夜剩饭菜及生冷拌菜。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doc

桂教基教〔2013〕5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规范保教行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树立“一日活动即课程”的思想,将保育、教育渗透于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幼儿园应树立整体教育意识,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实现幼儿园、家庭与社区教育的一体化,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应加强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提供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需求的师资保障。

第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2第六条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以增强体质、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技能的协调发展为目的,开展适宜幼儿身心发展的各类活动;不得开展和参与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小学化教学。

第二章师德规范第七条教职员工应依法治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运用法律维护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园进行宗教宣传和迷信活动。

第八条教职员工应爱岗敬业,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

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

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对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方案如下:一、按幼儿园等级、办园类型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并分两步调整(一)保教费收费标准第一步:2018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第二步:综合考虑幼儿园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2020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二)对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日托保教费标准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幼儿园全托班可向家长收取住宿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园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因生均培养成本增加,确需突破规定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上限的,由幼儿园提出,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一)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对全托班可收取住宿费。

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除上述收费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桂教基教〔2013〕5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3年10月22日谢谢观赏谢谢观赏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规范保教行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树立“一日活动即课程”的思想,将保育、教育渗透于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幼儿园应树立整体教育意识,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实现幼儿园、家庭与社区教育的一体化,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应加强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提供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需求的师资保障。

第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六条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以增强体质、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技能的协调发展为目的,开展适宜幼儿身心发展的各类活动;不得开展和参与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小学化教学。

第二章师德规范第七条教职员工应依法治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运用法律维护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园进行宗教宣传和迷信活动。

第八条教职员工应爱岗敬业,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第九条教职员工应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

不搞以教谋私,不收受家长的礼物,不向家长和幼儿推销玩具和书刊等,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条教职员工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家长和幼儿。

密切与幼儿家长联系,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

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关心、尊重、爱护每一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位幼儿。

采取正面教育的方法,严禁体罚或谢谢观赏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一条教职员工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注重身教;精神饱满,注意仪态。

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服装应得体、简洁,便于组织幼儿活动。

不浓妆艳抹,不披头散发,不留长指甲。

进班不穿高跟鞋、拖鞋,不佩戴戒指、耳环。

保健员、炊事员需着工作服,保育员在分餐时需着工作服。

第十二条教职员工应准时到岗,严禁带班时做私事、闲聊。

第三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结合办园规模,合理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领导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谢谢观赏(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为他们的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幼儿园教师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幼儿园工作,应在上岗前接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二)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研究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完成教育任务;(四)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五)定期向园长或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谢谢观赏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十七条幼儿园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园长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密切联系,组织好体检、免疫、疾病防治等工作;(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家长、幼儿宣传卫生保健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等。

第十八条幼儿园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谢谢观赏第十九条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专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同时持“健康证”上岗。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熟悉食品卫生知识,掌握一定的烹饪技巧,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二)钻研业务,保证幼儿膳食的营养及色、香、味等,努力提高膳食质量;(三)应做好每日食品的出入库登记,严格检查食品的质量、数量,管理好库内食品,做到防腐烂、防变质、防污染。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每日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四)加强伙食管理,计划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幼儿园的安全和卫生保健第二十条幼儿园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幼儿在园安全,遇到突发情况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应健全门卫制度,建立园外人员入园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园外机动车进入园内。

谢谢观赏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幼儿入园前,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后,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坚持晨间检查及一日观察制度,对有特异体质的幼儿要制定特殊的营养方案。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园卫生消毒制度和疾病隔离制度。

幼儿园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餐饮服务安全标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六条培养幼儿卫生保健习惯。

保证幼儿有足够的饮水量,重视口腔卫生和视力保健,并根据气候、室内外温度的变化,提醒幼儿适时增减衣服。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要特别关注体弱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

谢谢观赏第二十七条保证幼儿膳食合理,营养均衡。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加强幼儿用餐管理及卫生。

做好幼儿进餐前的消毒准备工作,让幼儿轻松愉快地进餐,餐后漱口和擦嘴,不进行剧烈运动。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

幼儿每天游戏时间3小时以上。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幼儿园课程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定额编班,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组织教学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1-25人,中班(4至5周岁)26-30人,大班(5至6周岁)31-35人,混合班26-30人。

寄宿制幼儿园谢谢观赏班额酌减。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确定课程目标,制定课程实施计划;课程内容的选择要贴近幼儿的生活,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知水平,考虑各领域内容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灵活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等活动形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游戏性,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条件,提高教育效益。

幼儿园应树立和强化“幼儿一日生活皆课程”的观念。

重视幼儿从入园到离园的每一个生活、学习环节,将幼儿每日的入园、离园、盥洗、进餐、就寝、早操、游戏等活动纳入幼儿园的课程范畴之内,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方式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良好个性品质和基本能力。

坚决防止幼儿园教育内容、形式和教学方法“小学化”、“学科化”的倾向。

幼儿园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诸如珠心算、拼音、写字、大量的识字背诵、20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教师应熟悉幼儿的发展目标,了解本班幼儿的实际,挖掘教育资源,在教育教学活动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设计幼儿一日活动方案。

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入谢谢观赏园、离园及区域活动安排。

应列出活动区名称、所需基本材料、幼儿参与方式等;2.集体或小组教学活动。

活动设计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目标、活动准备、活动过程等;3.生活活动。

活动应包括:盥洗、餐饮、就寝、散步等环节;4.家园联系安排。

(二)准备教具学具。

教师应制作、搜集足够幼儿当日活动所需的各种玩具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