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2014年8月8日五届常务理事会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8月22日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第三条净额支付第四条违约事件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六条终止事件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第十条陈述与保证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二条通知第十三条其他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1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2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黄金、大宗商品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本办法所涉及场外期权业务是指在公司柜台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
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开展的除债券类、利率类及外汇类远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所涉部门及相关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
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二)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自控、评估与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对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测和报告。
(三)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场外衍生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场外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看待大宗现货交易所
1、发达经济体大宗商品场外市场的发展路径发达经济体大宗商品市场是在不断满足市场主体定价和风险管理需求的过程中演进发展的。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经济活动的规模范围有限,商品交易单一,因此基础现货市场本身可以较好地发挥作用。
然而,随着商品经济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基础现货市场天然存在的分散化、即期性等特征,使其在价格发现及资源配置方面的局限性不断显现,市场机制出现“失灵”,价值规律被扭曲,商品价格频繁大起大落,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面临很大风险。
因此,市场对锁定成本、规避风险的要求也愈发强烈。
随着避险需求增加,市场自发形成了一种在既定时间、既定场所进行远期交易的模式。
譬如,在农产品(行情,问诊)收获以前,商人会预先向农民预定收购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待收获以后农民交付农产品,远期交易雏形形成。
此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远期交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一般进出口双方会在货物发运前签订买卖合同,对交易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地点进行明确规定,同时预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货物运到后支付余款完成交易。
而买卖双方为规避货物运输期间价格波动的风险,常常在货物运到前将合同转售出去,远期合同具备了流动性,远期市场由此形成。
随着商品流通规模的不断扩大,自发达成的非标准合约交易成本和履约风险非常高。
由于合同对标的货物的品级、价格、数量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在交易双方转让合同时,需要找到与刚好对标的货物有需求的买主,在电子信息技术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实现这种转让十分困难。
同时,由于交易双方很难对对方的信誉情况进行有效了解,交易履约的最终达成主要依赖双方的信用,进一步增大了远期交易的风险。
为解决以上问题,期货市场应运而生。
期货市场通过标准化的合约设计、统一的产品标准及合约金额、交易保证金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流动性,有效解决了市场交割违约的问题。
同时,通过将所有交易集中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使得期货市场运行效率大大提高。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一文读懂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现状及前景
2018-12-20 扑克精选从事⾼风险的衍⽣品交易;加强经纪商和投资顾问的义务;提⾼场外衍⽣品市场的透明度;推动场外衍⽣品进⼊场内统⼀清算;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等。
⽬前美国商品场外衍⽣品也归CFTC监管。
⼆、我国商品场外衍⽣品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1. 我国商品场外衍⽣品市场蓬勃发展始于2015年我国商品场外市场真正开始蓬勃发展始于2015年,2014⾄2015 年可谓我国场外衍⽣品市场的制度年,《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品交易主协议(2014 年版)》及补充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品交易权益类衍⽣品定义⽂件(2014 年版)》、《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品交易商品定义⽂件(2015 年版)》及配套交易确认书先后完成制定发布,涉及权益类衍⽣品和商品类衍⽣品,场外衍⽣品市场规范度有所提升。
2016年3⽉,中证报价系统就《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品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品格式化合约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品专业交易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拟规范在报价系统进⾏的场外衍⽣品询价报价、交易相关协议签署及双边清算,另⼀⽅⾯拟引⼊格式化合约交易机制,并通过专业交易商开展场外衍⽣品做市业务。
前两项已于2017年发布试⾏版。
2018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律管理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场外期权业务⾃律管理。
2017年,期货业协会下发《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品业务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然⼈客户开展场外衍⽣品交易业务,存续业务应到期终⽌,不得续期。
期货业协会发布的通知对交易对⼿⽅管理提出了更直接的要求,截堵了⾃然⼈客户直接参与场外衍⽣品交易的模式。
2. 我国商品场外衍⽣品发展现状当前证监会体系下场外期权参与活跃度较⾼的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私募基⾦等,其中前两类机构最常承担场外期权创设⽅、做市商的⾓⾊。
简述衍生品的含义和种类
简述衍生品的含义和种类
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化。
本文将介绍衍
生品的含义和种类,以及它们的特点和作用。
一、衍生品的含义
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化。
衍生品可以在股票、债券、货币等金融资产的基础上产生,其价格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衍生品可以用于投机、套利和风险管理等目的。
二、衍生品的种类
1. 期货:期货是一种衍生品,它是一种协议,规定了在未来某
一特定日期,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或资产。
期货的主要作用是风险管理和投机。
2. 期权:期权是一种衍生品,它赋予持有人在特定期限内以特
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特定资产的权利,但无义务。
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两种。
期权的主要作用是风险管理和投机。
3. 互换:互换是一种衍生品,它是一种协议,规定了两个或多
个当事人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互相交换某种特定资产或现金流。
互换的主要作用是风险管理和投机。
4. 结构化金融产品:结构化金融产品是一种复杂的衍生品,它
通常由多种基础资产组合而成,例如股票、债券、货币等。
结构化金
融产品的主要作用是风险管理和投机。
三、衍生品的特点和作用
1. 衍生品的特点:衍生品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衍生品的价格变化幅度通常比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化幅度大得多,因此,衍生品具有更高的投机性和风险性。
2. 衍生品的作用:衍生品可以用于风险管理和投机两种目的。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衍生品交易来降低或分散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要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补充协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的约定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的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特此签订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协议的组成部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主协议与本补充协议适用于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一条违约和终止条款1.1主协议第4.5条中的交叉违约”【是】/【否】适用于甲方;【是】/【否】适用于乙方;特定债务”【同主协议第十四条定义条款的含义】/【指:与借款有关的任何义务,不论是现在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已发生的、作为主债、担保或其他形式的义务,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
】若甲乙双方均适用交叉违约” 交叉违约触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甲方所有者权益的% (以人民币计价)乙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乙方所有者权益的3% (以人民币计价)所有者权益应当根据确定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相关方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确定,并且该等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其注册地的公认会计准则准备。
因为主协议第6.1条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而阻止或使得该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不能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付款的,不构成主协议第四条第 4.5条交叉违约”所约定的违约事件。
在判断主协议第4.5.1条所述累计违约金额和/或第4.5.2条所述累计本金数额是否超过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如果特定债务下的违约金额以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表示,则违约金额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转换为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未公布或授权公布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的货币而言,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相关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或类似授权政府机构公布的该种货币对美元或欧元的定盘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相关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进行套算;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相应转换汇率,则由守约方按相关市场惯例确定。
证券行业的衍生品交易
证券行业的衍生品交易衍生品交易是证券行业中的一种重要交易方式,它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管理工具。
本文将介绍证券行业衍生品交易的概念、类型、功能以及市场特点。
一、概念衍生品是指其价值来源于某个基础资产或指标的金融产品。
在证券行业中,衍生品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合约买卖衍生品,以获得资金增值或对冲风险的交易行为。
二、类型证券行业的衍生品交易主要分为期权、期货和掉期三种类型。
1. 期权:期权是一种买卖合约,授予持有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到期当日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力。
期权分为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分别表示购买和卖出的权利。
2. 期货:期货是一种标准化合约,规定在指定日期和价格以约定的品种进行交割。
期货合约可以用于对冲、套利或投机操作。
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和杠杆效应。
3. 掉期:掉期是指一方同意在未来约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交割资产给另一方。
掉期合同通常用于风险管理,以固定价格锁定未来的交易。
三、功能证券行业的衍生品交易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功能:1. 风险管理:衍生品交易可以用于对冲风险,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
例如,投资者可以购买认购期权以对冲持有的股票风险。
2. 杠杆操作:衍生品交易允许投资者通过支付一小部分的合约价值来控制更大规模的交易。
这使得投资者可以在较小的资本基础上获取更大的收益。
3. 投机套利:衍生品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进行投机和套利操作的机会。
投资者可以通过短期交易衍生品来获取价格波动带来的收益。
4. 多样化投资:衍生品交易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投资者可以利用不同的衍生品策略来实现多样化的投资。
四、市场特点证券行业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度流动性:衍生品交易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交易双方可以随时买入或卖出合约。
2. 杠杆效应:衍生品交易市场具有杠杆效应,投资者可以通过小额保证金进行大额交易。
3. 高风险高回报:衍生品交易市场风险较高,价格波动较大,但也带来了相应的高回报机会。
衍生品使用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
衍生品使用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背景介绍 (2)1.2 研究意义 (3)二、衍生品概述 (4)2.1 衍生品的定义 (6)2.2 衍生品的分类 (7)2.3 衍生品市场的重要性 (8)三、衍生品使用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分析 (9)3.1 正向影响 (10)3.1.1 提高信息效率 (12)3.1.2 价格发现功能 (13)3.1.3 增加交易量 (14)3.2 负向影响 (14)3.2.2 市场泡沫 (16)3.2.3 道德风险 (17)四、实证研究 (19)4.1 研究方法 (20)4.1.1 数据来源 (21)4.1.2 样本选择 (22)4.1.3 研究模型 (23)4.2 实证结果 (24)4.2.1 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程度 (25)4.2.2 不同类型的衍生品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差异 (26)4.2.3 影响因素分析 (27)五、政策与监管 (29)5.1 政策支持 (30)5.1.1 信息披露制度 (31)5.2 监管挑战 (33)5.2.1 金融创新与监管滞后 (33)5.2.2 国际合作与竞争 (34)六、结论与建议 (36)6.1 研究结论 (37)6.2 政策建议 (38)6.3 研究展望 (39)一、内容简述本文档旨在探讨衍生品使用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使用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一直备受关注。
通过对衍生品市场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衍生品使用对股价波动性的潜在影响,从而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有关风险管理和市场稳定性的信息。
我们将介绍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以便读者能够了解衍生品市场的运作机制。
我们将分析衍生品使用对股价波动性的直接影响,包括正向效应(如套期保值)和负向效应(如投机炒作)。
我们还将讨论衍生品使用对股价波动性的间接影响,如市场流动性、风险传染等。
在分析衍生品使用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时,我们将采用多种方法和模型,如时间序列分析、协整与差分回归等,以期得出较为客观和全面的结论。
准确理解衍生品
准确理解衍生品衍生品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多数人对于这个词并不陌生,但了解其具体含义可能并不是很清晰。
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工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指金融市场上的一类合约,它们的价值来源于与其他金融资产的关系。
衍生品的价值取决于其他资产的价格、收益率、货币汇率、商品价格等金融指标,被称为基础资产或标的资产。
典型的衍生品包括期权、期货、掉期(Swap)、互换(Option)、证明书(Warrant)、远期合约(Forward Contract)等。
期权和期货是最常见的衍生品,期权是以某一特定价格和时间为限定条件而约定的买卖某种标的资产的权利,期货则是先期约定某种标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交割时间等条款,再进行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
正确认识衍生品是非常关键的,可以避免因商业风险引起的资金亏损,同时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收益选择。
在衍生品领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理解,我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衍生品。
一、衍生品是一种投机工具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衍生品逐渐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机工具。
虽然,衍生品本身没有价值,但却可以与其他资产极大程度的关联,因此,它具有所有其他金融工具所不具备的高风险、高回报和高杠杆特性,可以进行超乎实际货物或商品的交易,实现巨额的利润。
但是,投机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驱动衍生品市场的不仅仅是投机需求,还有价格发现的作用。
因此,投资者在参与衍生品交易时,需要具备深刻的市场认知与专业的交易技巧。
当然,衍生品同样有套利的功能,通过不同市场上衍生品的不同收益率,可以实现套利,同步保证交易者的交易收益。
二、衍生品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衍生品的价值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衍生品也可以用于风险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一旦因为市场变化而发生波动,就会对企业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这时,企业可以利用衍生品来对冲这些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一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期货交易第三节衍生品交易第三章期货结算与交割第四章期货交易者第五章期货经营机构第六章期货交易场所第七章期货结算机构第八章期货服务机构第九章期货业协会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模版
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组合看涨型数值期权)编号:【XXX】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融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XXXX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为约定甲乙双方在下文指明的日期达成的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双方特签署本《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以下称“交易确认书”)。
本交易确认书适用于甲方和乙方(作为金融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XXXX”系列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X】年【X】月【X】日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协议编号:【X】)(以下称“《主协议》”)和《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补充协议》(协议编号:【X】)及其补充(以下称“《补充协议》”),构成《主协议》所称的“交易确认书”。
本交易确认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签字与经授权的预留印鉴一致方被认为有效。
在签署主协议前,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规定,乙方还需向甲方提供进行该笔具体交易的【XXXX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同)、产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等。
如设立文件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文件提交给甲方。
乙方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乙方办理本交易确认书项下交易,乙方办理本交易确认书项下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已经获得办理该交易的相关授权。
乙方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及资金、资产来源合法。
乙方保证发出的指令内容是合法合规的,且不得利用本交易从事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强制性规定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本交易进行股票分仓以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交易限制等规定,利用本交易影响或拉抬股价,或乙方指令涉及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形。
当乙方通过本交易及其他金融工具直接或间接合并持有或控制特定标的股票的名义数量达到或超过该标的股票总股本的5%时,乙方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本交易下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期货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声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简称“《商品定义文件》”),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
交易双方在使用《商品定义文件》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
三个协会对参与者使用商品定义所导致的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概不负责。
《商品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
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目录第一条通用定义 (1)第二条与日期有关的定义 (4)第三条与价格有关的定义 (6)第四条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 (8)第五条商品远期交易相关定义 (8)第六条商品互换交易相关定义 (10)第七条商品期权交易相关定义 (11)第八条与交付有关的定义 (15)第九条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 (16)第十条与违约、赔偿有关的定义 (18)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19)第一条通用定义1.1商品衍生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
商品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
1.2商品标的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实物商品、商品指数。
商品标的及其详细特征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予以约定。
1.3商品标的数量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数量。
标的数量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吨、千克、手、桶。
大宗现货交易所的发展路径
我国大宗商品场外市场的发展路径与发达经济体大宗商品市场的发展路径不同,我国大宗商品市场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转轨经济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形成的大宗商品市场结构也与发达经济体存在较大差异。
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市场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商品交易以政府计划指令为准,市场高度集中,市场价格高度管控,商品流动受到严格的控制,没有有效的价格信号,因此市场不存在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
改革开放后,政府部分放开了商品价格管制,但仍对计划内的价格进行管制,市场呈现出价格“双轨制”的特点。
在此时期,市场价格对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开始显现,商品价格出现了波动,经济主体开始出现了一定的避险需求,我国也开始出现了以大宗商品批发为特征的自由贸易中心试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由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导的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于1990年正式成立,并引入了期货交易机制,成为建国后我国内地首个期货交易市场。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我国商品市场发展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规模不断扩张,市场主体规避价格风险的需求日益强烈,催生了大批期货交易场所。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我国期货交易所在此时盲目发展,导致市场投机盛行,期货市场风险事件不断发生,对市场价格发现及经济稳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至1999年,经过连续两次清理整顿,期货交易所由1993年的30余家裁并为3家,扭转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混乱局面。
同时,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及自律监管部门相继建立,为我国期货市场的有序发展与规范运行提供了保障。
但此时,以非标准远期交易为特征的市场模式在我国尚未出现。
我国大宗商品场外市场出现于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时期。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深化,国内大宗商品交易逐渐由实体市场向电子市场渗入,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管理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开始迅猛发展,部分电子交易市场也逐步向中远期市场及“类期货”市场演化,并以其差异化的合约设计及便捷的交易方式,被现货企业普遍接受,其中一些交易平台还发展成为大宗商品交易所。
怎样界定场内场外衍生品市场
怎样界定场内场外衍生品市场本质区别在于交易机制和市场主体的不同欧美对场内外衍生品市场的界定(一)欧盟对场内外衍生品市场的界定欧盟对场内外衍生品市场的界定具体由2023年金融危机后发布的《欧洲市场设施管理条例》(EMIR)、《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修订案(MiFID II)和《金融工具市场条例》(MiFIR)予以规定。
欧盟以市场层次的划分作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范围界定的切入点。
欧盟在金融危机后修订和出台的系列法案中,将规范的交易场所分为受监管市场(RM)、多边交易设施(MTF)、有组织交易设施(OTF)、内部交易系统(SI)。
RM是指获得系列法案许可的,由市场运营商运营或管理的,为第三方买卖意向提供撮合功能的多边交易系统,即指传统的交易所市场,其挂牌交易产品需定期接受交易所认证并接受严格监管。
目前经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认证的RM共101家。
MTF是指由投资公司或市场运营商运营的,按系列法案规定为第三方买卖意向提供撮合功能的多边系统。
目前经ESMA认证的MTF共156家。
OTF同样是由投资公司或市场运营商运营的多边系统,按系列法案规定为第三方买卖意向提供撮合功能,主要用于交易债券以及特定规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合约。
目前ESMA尚未启动对OTF的认证程序。
SI是指由投资公司运营的,用自己的账户,在RM和MTF之外,自行处理客户订单的双边交易系统。
瑞士信贷、瑞银集团(UBS)等大型交易商均提供此类SI交易模式,目前经ESMA认证的SI共13家。
MiFID(2023年11月开始在欧盟使用)规范的交易场所包括RM、MTF和SI。
金融危机后,为构建健康、高效、透明的市场结构,欧盟出台的MiFID II(2023年6月12日公布,将于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二十天生效)引入了新的交易平台,OTF。
在欧盟监管平台内执行的交易统称为有组织交易(organized trading),其他无组织平台的交易被排除在监管范围外。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
要点说明
1、《定义文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发布,旨在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有效约定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减少由于理解不足或误解造成的纠纷,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场外权益类衍生品市场发展。
《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上述三个协会。
2、在实操中,交易各方一般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模板签署《主协议》及定义文件,另在《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中约定个性化事宜。
3、因为著作权的原因,本文未列明该定义文件,读者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查阅具体内容。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网站链接地址:
/tzgg/201408/t20140822_102261.html
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网站链接地址:
/ggxw/XHGG/201408/t20140822_1703825.html
委托人、管理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约定,本委托人对追加委托资产事宜通知如下:
本委托人已于年月日向委托资产专用账户追加第期委托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非现金资产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合计委托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特此通知。
年月日。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2014年8月8日五届常务理事会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 4年8月22日发布)[声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三个协会”)共同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简称“《权益类定义文件》”),旨在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有效约定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减少由于理解不足或误解造成的纠纷,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场外权益类衍生品市场发展。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
参与者在使用本《权益类定义文件》时,可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特定交易。
《权益类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
目录第一条通用定义第二条权益类远期交易相关定义第三条权益类互换交易相关定义第四条权益类期权交易相关定义第五条估值、调整及其他第一条通用定义1.1 权益类衍生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权益类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远期交易、权益类互换交易、权益类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
权益类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权益类标的。
1.2 权益类标的指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并通过相应的代码、名称等方式识别的基础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发行或交易的股票、股份、股票指数、股指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其组合。
1.3 交易有效约定指就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
1.4 交易确认书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一笔交易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单、电子确认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
1.5 交易双方/交易一方在一笔交易下,指远期买方和远期卖方,或权益收益金额支付方和权益收益金额接收方,或期权买方和期权卖方。
合称为交易双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 年版)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 年版)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 (3)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 (3)第三条净额支付 (4)第四条违约事件 (4)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7)第六条终止事件 (8)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9)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 (10)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 (11)第十条陈述与保证 (13)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4)第十二条通知 (14)第十三条其他 (15)第十四条定义 (16)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 年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 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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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
要点说明
1.《定义文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发布,旨在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有效约定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减少由于理解不足或误解造成的纠纷,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场外权益类衍生品市场发展。
《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上述三个协会。
2.在实操中,交易各方一般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模板签署《主协议》及定义文件,另在《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中约定个性化事宜。
3.因为著作权的原因,本文未列明该定义文件,读者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查阅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