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电动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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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电动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备用电动机入库

备用电动机来源:一是中修后电机;二是使用中损坏经过大修后达到完好标准的电动机;三是由技改或改型后替换下来经中修后的电动机;四是新购进的备用电动机。

1.运行中的电动机期满一年或在其运行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中修,电机中修后送至(办理相关入库手续)仓储部库房,也可少量存于电仪车间,以上电动机均作为备用电机。

2. .由于运行中发生故障损坏更换下来的电动机或技改改型更换下来的电动机,由电动机使用单位持设备部电仪科开据的任务单送电仪车间修理,电动机修好后由电仪科办理入库,做为备用电动机。

3.根据计划新购置的电动机,设备部备件科将电动机入库,台数、型号、容量及时转电仪科进行登记。

第二条电动机领用

运行中的电动机需要更换,在使用单位办理领料手续时,除经备件科计划员审核盖章后,还需到电仪科加盖“电机管理”专用章,并将第六联交于电仪科,然后到库房领取电动机,不允许从电仪车间随意取走电动机。当紧急抢修来不及办理出库手续及盖专用章的,事后三天内要补办。

第三条其它

电动机使用单位和修理单位将使用中损坏或改型不能作为备用使用的电动机存放于设备部指定的存放地点,电动机铭牌应保持完好,不准用油漆覆盖,不许任意拆卸电动机零件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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