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司139关于三河尖煤矿封面事故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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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徐矿司[2012]139 号
关于三河尖煤矿封面事故的处理决定
基层各单位: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三河尖矿 7441 工作面出现 CO。由 于违规在工作面材料道上出口施工钻机峒室,造成采空区严 重漏风并使遗煤快速氧化,12 月 7 日,回风隅角及部分架段 CO 严重超限,工作面被迫封闭,构成二级非伤亡事故。根据 徐矿司[2012]93 号《关于安全风险台阶收入考核实施细则的 补充意见》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1、三河尖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张峰,对本次事故负有专 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10000 元。 2、三河尖煤矿总工程师丁成群,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 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10000 元。 3、 三河尖煤矿副矿长朱玲方, 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10000 元。 4、 三河尖煤矿安监副处长刘永先, 对本次事故监管不力, 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0 元。 5、三河尖煤矿矿长谭江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0 元。

6、三河尖煤矿党委书记李维刚,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 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0 元。 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 由三河尖煤矿作出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师,组织部、经管部、工资部、 生产部、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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