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司139关于三河尖煤矿封面事故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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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通报善福煤矿事故-矿长资格证被撤销

山西通报善福煤矿事故-矿长资格证被撤销

山西通报善福煤矿事故:矿长资格证被撤销襄垣善福煤矿413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因长期非法组织生产造成的责任事故。

6月18日,山西省就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长期非法组织生产,并弄虚作假逃避安全检查,且发生事故后迟报和谎报,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事故发生后,我省成立了由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等8个部门及长治市政府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非法组织生产。

该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过期的情况下,长期借维修整顿、卸压推进为名非法进行开采活动。

违规掘进施工。

该矿在12-2皮带巷掘进过程中,从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规定。

从3月底开口掘进,到事发时共掘进约54m,掘进过程中从未进行探放水作业。

违章指挥作业。

该矿在接到当班班长向矿调度室报告透水征兆后,矿领导违章指挥工人继续冒险架棚支护,未在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贻误了现场人员的撤离时间。

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条例和规定,对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有限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煤炭所得收入并处罚款。

吊销该矿矿长王根喜的《煤矿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并处以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对善福煤矿413事故有关负责人出具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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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一)井上、下一旦发生各类事故,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要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灾害直接波及区域工作的人员。

汇报必须及时、准确,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汇报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汇报。

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伤及部位、伤情、姓名、年龄、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医院,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二)发生伤及头部、腰部、颈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压异常、脉搏异常、较严重的骨折等伤势较重的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

(三)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顶堵人、局部垮面、性质严重的冒顶、井上下跑车、矿井停电等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水量超过5立方/小时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灾等,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五)凡在本矿范围原煤生产系统内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或非伤亡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对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一)发生工伤后,现场盯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条煤矿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公正、从严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煤矿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六条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包括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追究。

第七条煤矿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坚持事实为依据,证据为根据的原则。

第二章煤矿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八条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调查结果,通报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情况。

第十一条对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程序。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和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煤矿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应当对煤矿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煤矿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划分。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煤矿事故,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煤矿事故,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煤矿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事故损失,并承担相关的处罚。

第四章煤矿事故的处理与防范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设施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提高应急能力和应对能力。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一)井上、下一旦发生各类事故,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要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灾害直接波及区域工作的人员。

汇报必须及时、准确,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汇报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汇报。

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伤及部位、伤情、姓名、年龄、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医院,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二)发生伤及头部、腰部、颈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压异常、脉搏异常、较严重的骨折等伤势较重的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

(三)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顶堵人、局部垮面、性质严重的冒顶、井上下跑车、矿井停电等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水量超过5立方/小时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灾等,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五)凡在本矿范围原煤生产系统内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或非伤亡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对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一)发生工伤后,现场盯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11月20日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交一号煤矿事故案例

三交一号煤矿事故案例

三交一号煤矿事故案例三交河煤矿“5.30”事故案例分析2009年5月30日清晨6时许,在三角河煤矿5041巷卸载皮带主滚筒总成时,发生一起人身伤害事故,1人死亡。

一、矿井基本情况三交河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0万t/a,实际生产能力300万t/a。

矿井井田面积为28km2。

矿井为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Ⅱ类,自燃倾向为自燃。

煤尘有爆炸性。

矿井正常涌水量为90m3/h矿井采用斜井—平硐混合开拓方式,共布置四个井筒,分别为主斜井、平硐、中社斜井和杨坡回风立井。

其中矿主运输为主斜井胶带运输。

井筒采用一部DTL-120/150/3×450强力皮带机提升,带宽1200mm,运输能力为1000T/h,输送长度1340m,倾角15°;平硐担负矿井辅助运输任务。

三交河煤矿+978水平采用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方式。

中社斜井和杨坡回风立井为主要回风井。

矿井通风方法采用抽出式通风,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

矿井总进风量为14198m3/min,总回风量为14314m3/min。

二、事故经过按照2009年5月19日《2-502综采工作面回撤和2-504工作面安装会议纪要》安排,由掘三队负责拆除2-502皮带一部、综掘机一台,安装2-5041皮带一部。

工作区域:5021皮带机头段--2-5041巷(两巷相距25米)。

2009年5月30日零点班,掘进三队队长郭某某主持召开班前会,当班出勤11人。

安排接班后从2-5021巷将拆卸下来的皮带机头主滚筒组件和皮带机张紧跑车运至2-5041巷机头处,卸车按顺序摆放。

并强调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零时许,人员到达作业现场,班长黄某某安排先装皮带主滚筒。

5时左右,皮带主滚筒组件车运至2-5041巷口处,带班长黄某某将人员分为两组作业,一组由黄某某负责到2-5021巷继续装运机头小件;另一组由副队长贾某某和副带班长王某某负责在2-5041巷将主滚筒组件卸车。

6时左右,副队长贾某某和副带班长王某某及职工方某某(死者)等5人,将皮带主滚筒组件卸车后,考虑设备离轨道较近,影响车辆通行,随后使用手动葫芦起吊主滚筒组件向煤帮侧移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安委办[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以上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有关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

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

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事故发生时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

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

关于三矿运输事故的处理通报

关于三矿运输事故的处理通报

关于三矿“3.5”运输事故的处理通报各单位:2011年3月5日3时51分,三矿发生一起矿车坠入副井的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经过及处理决定通报如下:一、事故经过3月5日夜班,三矿运输区井下一队魏浩负责副井上口发信号,谢松林负责副井东门把钩,孙亚军负责副井西门把钩。

3时51分,副井上口北罐到位,南罐到达-550m水平。

信号工魏浩误操作将南罐安全门、阻车器、摇台打开,西门把钩工孙亚军发现开错安全门,急忙大声喊叫进行提醒。

由于液压站已动作,噪声较大,魏浩未听清,误认为向西门出车侧运输人员传话,便开启推车机将两张空矿车推入井筒。

矿车坠落在副井底北侧,致使副井第28道罐道梁、井筒内风、水管路托梁多处受损。

二、事故原因直接原因:信号工将罐笼到位闭锁解除,误操作将罐笼安全门、阻车器打开,开启推车机将矿车推入井筒。

间接原因:1、联保互保责任制不落实,信号工、把钩工“手指口述”未执行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运输区安全管理松懈,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不力,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差。

三、对有关人员的处理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三矿相继发生机电运输事故,暴露出该矿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此次矿车坠井事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事故性质非常恶劣。

按照《关于公司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1、信号工魏浩将罐笼到位闭锁解除,误操作将罐笼安全门、阻车器打开,开启推车机将矿车推入井筒,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运输区区长许庆红,安全管理工作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销区长职务,并罚款10000元。

3、三矿机电副总工程师于义山,是矿机电运输技术负责人,对事故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给予罚款6000元。

4、三矿机电副矿长张先烈,是矿机电运输管理负责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罚款10000元。

5、三矿党委书记方华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罚款3000元。

三河尖煤矿冲击矿压的特点及治理_王慧明

三河尖煤矿冲击矿压的特点及治理_王慧明
生产实践与试验研究表明, 煤的冲击倾向性是 评价煤层冲击性的特征参数之一, 该矿主采煤层的 冲击倾向参数见表 1。
表 1 三河尖矿 7、9 煤实验室试验结果
煤层 单轴抗压强度/ MPa
7煤
16. 1
9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5. 0
弹性能指数 3. 65 3. 43
冲击倾向性 中等 中等
图 1 7 煤 煤层综合柱状图
2. 3 顶板岩层结构 研究表明, 顶板岩层结构, 特别是煤层上方坚
层中的弹性能和诱发冲击矿压, 效果显著。
关键词: 冲击矿压; 电磁辐射; 预 测预报; 治理
中图分类号: TD324
文献标识码: A
1 概况
三河尖煤矿是 80 年代末投产的矿井, 自 1991 年 5 月首次在 7110 面材料道发生冲击矿压以来, 至今已发生破坏性冲击矿压 30 次, 仅 7204 面, 自 1998 年 8 月开始回采 后的两个月, 破坏性较大的 冲击矿压就发生了 7 次, 对于 7204 工作面的冲击 矿压 危 险程 度, 波 兰 冲击 矿 压防 治 专家 Bernard Drzezla 教授认为是强冲击危险工作面, 这不仅在波 兰而且在全世界也是罕见的。井田西翼的 7 煤和 9 煤厚为 1. 8~ 2. 8 m, 煤层间距 27 m 左右, 其具体 煤岩层组合见图 1。
0
0. 50
0. 32
5
顶板破 坏程度
轻微 无
轻微 轻微
无 轻微
爆破 效果
好 好 好 较好 较好 好
总之, 用现场试验方法确定工作面爆破合理参 数, 具有合理、方便、更适合现场特殊性的特点, 尤 其对于条件复杂工作面更具有实用性, 是一条优化 爆破参数的有效途径。

司办8关于对三河尖矿管理人员触及“安全黄线”处理的决定9月25日

司办8关于对三河尖矿管理人员触及“安全黄线”处理的决定9月25日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文件
徐矿司办〔2016〕84号
关于对三河尖矿管理人员
触及“安全黄线”处理的决定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2016年8月16~17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三河尖矿进行冲击地压防治、顶板管理和安全培训专项监察。

监察中发现该矿南二采区七煤轨道运输巷上平台安全门不完好,安全栏落在巷道底板上;南二九煤架空乘人装置张紧落地保护距底板低、失效,沿途急停开关装置安装间距有两处超过50米,最大达65米,现场责令南二采区七煤轨道运输系统和南二九煤架空乘人装置停止运行。

鉴于该矿两处运输线被上级政府部门责令停运整改,触及《徐矿集团矿处级管理人员“安全黄线”管理办法》(徐矿司〔2015〕3号)第3条“两处头面线被上级政府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安监负责人”,根据“安全黄线”管理规定,给予三河尖矿机电副矿长潘立敏、安监副处长钱茂春“黄牌”警告。

徐矿集团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三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三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三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06•【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三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0〕1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7月31日一天之内,全国煤矿发生了3起较大以上透水事故。

分别是:15时左右,吉林省通化矿业集团道清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4人被困。

事故的原因是:暴雨导致山洪爆发,浑江水暴涨,洪水瞬间倒灌入杨树林煤矿塌陷区,经采空区进入道清煤矿,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17时,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24人被困。

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是:该矿在井下左二段3#煤上山采掘过程中,煤层顶板受采动破坏后,断层破碎带与已关闭的原大恒山煤矿采空区积水连通,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23时左右,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恒泰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3人被困。

初步分析:该矿13100工采面回风巷掘进过程中发生底板透水。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煤矿防治水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督促煤矿企业抓好汛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逐项排查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的各类隐患,防范因洪水、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山西矿难封口费事件名涉案者获刑

山西矿难封口费事件名涉案者获刑

山西矿难封口费事件名涉案者获刑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山西矿难封口费事件5名涉案者获刑记者从新闻出版总署获悉,2008年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5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

其中,中国乡镇企业杂志社及中国乡镇企业网工作人员张向东、中国煤炭新闻网华北频道负责人赵秀清及同案犯相志灏、张长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假冒《法制日报》记者刘小兵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5名涉案人员已被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记录名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下旬,霍宝干河煤矿有关人员在中国乡镇企业网浏览到有关该矿发生矿难事故的文章,遂托人想办法从网站删掉文章。

中国乡镇企业杂志社及中国乡镇企业网工作人员张向东了解情况后,以报道有误为由,通过中国乡镇企业杂志社网络部主任删除网上文章。

同年10月3日,张向东以正面报道为由,通过请托人收取霍宝干河煤矿3.8万元。

同年9月28日,中国经济视点编辑部工作人员相志灏和《山西商报》工作人员张长年先后以了解事故为由到霍宝干河煤矿了解情况,并在离开时电话告知矿方,中国煤炭网上有关于事故的帖子。

为删除网上帖子,矿方约请相志灏、张长年见面,并当场支付1.5万元。

张长年随后打电话给中国煤炭新闻网华北频道原负责人赵秀清删去帖子,三人将钱瓜分。

同年9月底,山西长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小兵在得知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事故后,与《法制日报》山西记者站擅自聘用人员李捐平(另案处理)合谋,以《法制日报》记者名义对该矿进行所谓采访,并向矿方出示了所谓曝光稿,以收取宣传费和宣传资料费的名义敲诈勒索该矿3.95万元。

法院认为,张向东身为中国乡镇企业杂志社及中国乡镇企业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赃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秀清、相志灏、张长年利用职务之便,以删掉曝光煤矿事故的帖子为由收受贿赂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曝光煤矿事故为由,迫使煤矿与其签订宣传协议,从而达到获取钱财目的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一)井上、下一旦发生各类事故,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要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灾害直接波及区域工作的人员。

汇报必须及时、准确,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汇报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汇报。

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伤及部位、伤情、姓名、年龄、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医院,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二)发生伤及头部、腰部、颈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压异常、脉搏异常、较严重的骨折等伤势较重的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

(三)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顶堵人、局部垮面、性质严重的冒顶、井上下跑车、矿井停电等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水量超过5立方/小时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灾等,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五)凡在本矿范围原煤生产系统内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或非伤亡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对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一)发生工伤后,现场盯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河尖煤矿冲击矿压防治相关制度

三河尖煤矿冲击矿压防治相关制度

三河尖煤矿冲击矿压防治相关制度三河尖煤矿是中国的一家大型煤矿企业,位于河北省,是当地重要的经济支柱。

随着煤矿开采规模的扩大,矿井深度增加,地压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冲击矿压带来的安全风险,三河尖煤矿实施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措施。

首先,三河尖煤矿建立了完善的冲击矿压管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了煤矿冲击矿压的评估、监测、预警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了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

煤矿管理部门对冲击矿压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在必要时对风险较高的区域进行专项检查和处理。

其次,三河尖煤矿加强了冲击矿压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

通过安装地质监测仪器和设备,及时监测煤矿内部地质构造和应力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预警。

同时,矿工也被要求在工作中时刻保持警惕,对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三河尖煤矿注重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

通过定期开展冲击矿压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矿工对冲击矿压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煤层构造、岩层岩性、瓦斯涌出规律和煤层冲击矿压危害预警等知识,为矿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三河尖煤矿加强了冲击矿压的综合治理和应急预案编制。

针对不同的冲击矿压情况,实施相应的治理措施,包括增加支柱密度、加固矿井顶板、采用矿压预裂爆破等手段。

同时,煤矿还编制了详细的冲击矿压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做到随时应对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五,三河尖煤矿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

引进先进的采煤设备和技术,提高煤矿生产效率的同时,也提高了矿工的安全生产环境。

通过不断的技术改进和设备更新,煤矿能够更好地应对冲击矿压带来的挑战,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总之,三河尖煤矿冲击矿压防治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措施,煤矿能够预防和控制冲击矿压带来的安全风险,保障了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煤矿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4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4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人员伤亡事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中毒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塌方事故等。

由于煤矿事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高风险性,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煤矿事故处理制度煤矿事故处理制度是指各种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应的处理程序和机构。

我国的煤矿事故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报告与调查:煤矿事故发生后,矿方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政府和监管部门会派出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

2.伤亡赔偿与救助: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伤亡赔偿主要由矿方负责,政府和社会组织会提供相应的救助。

3.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4.矿井停产整顿: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会进行停产整顿,直到矿井的安全问题解决并通过评估合格为止。

二、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责任问题进行追究和惩治的制度。

我国的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责任认定:煤矿事故发生后,专家调查组会根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责任主要包括矿方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等。

2.追究行政责任: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3.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4.责任追究方式:在煤矿事故责任追究中,可以采取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追究。

行政处理主要针对矿方违法违规行为,仲裁和诉讼主要用于处理劳工权益和赔偿纠纷等。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煤矿事故是我国矿业行业面临的一大挑战,也是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煤矿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权益,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我国规定了煤矿事故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法》,任何煤矿事故都必须及时报告,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人员进行紧急救援,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次,我国规定了煤矿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追究机制。

根据《煤矿安全法》,煤矿事故责任由企业、矿长和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企业有责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安全设备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矿长是事故发生时的直接责任人,要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相关责任人包括安全监管部门、业主单位等,要依法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对于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我国建立了煤矿事故调查和处理机构。

根据《煤矿安全法》,煤矿事故应当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最后,我国建立了煤矿安全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煤矿进行查处和惩罚,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措施。

政府还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巡查和评估工作,对安全风险较大的煤矿进行警示和整改。

总之,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矿业行业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规范报告和处置程序,划分和追究责任,建立调查和处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安全权益。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文(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一、引言煤矿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维护煤矿行业的良好秩序,我国建立了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以便完善煤矿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工作。

二、煤矿事故的处理程序1. 煤矿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在发生煤矿事故后,矿方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应由专业的调查组负责,包括矿方、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代表。

调查组应尽快赶赴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听取目击者证言,对事故原因进行细致分析和研究。

2. 受伤人员的救治与赔偿对于因矿井事故而受伤的人员,矿方应立即组织救援,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同时,矿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支付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和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3. 事故处理结果的通报与公示矿方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相关部门也应及时通报事故调查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增加事故处理的公开透明度。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以预防日后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煤矿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1. 安全责任人的追究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责任人应对煤矿事故负全面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相关部门将对安全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追究的程序包括听证会、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环节,以确保责任的准确追究和公正判决。

2. 监管部门的追责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应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不合格的煤矿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其停产整顿。

在事故发生后,监管部门也应对煤矿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要求煤矿进行整改。

3. 监督机构的追责对于监督机构的追责,除了相关部门的监督外,社会各界也应加大对煤矿行业的监督力度。

通过媒体曝光、公众监督、社会团体参与等方式,对煤矿事故追责的程序进行监督,确保责任的履行和公正裁决。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预防责任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事故预防职责,并将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煤矿事故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第四条真实报告和隐瞒处罚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煤矿事故进行真实报告,不得隐瞒、掩盖或歪曲真相。

对于隐瞒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条追究领导责任对于发生重大煤矿事故的,相关领导干部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六条责任追究对于事故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七条经济赔偿和救助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事故受害人必要的生活救助。

第八条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吊销证照等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煤矿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补充规定煤矿企业还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补充规定,便于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施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一)井上、下一旦发生各类事故,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要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灾害直接波及区域工作的人员。

汇报必须及时、准确,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汇报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汇报。

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伤及部位、伤情、姓名、年龄、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医院,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二)发生伤及头部、腰部、颈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压异常、脉搏异常、较严重的骨折等伤势较重的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三)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顶堵人、局部垮面、性质严重的冒顶、井上下跑车、矿井停电等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水量超过5立方/小时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灾等,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五)凡在本矿范围原煤生产系统内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或非伤亡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对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报告.(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一)发生工伤后,现场盯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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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徐矿司[2012]139 号
关于三河尖煤矿封面事故的处理决定
基层各单位: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三河尖矿 7441 工作面出现 CO。

由 于违规在工作面材料道上出口施工钻机峒室,造成采空区严 重漏风并使遗煤快速氧化,12 月 7 日,回风隅角及部分架段 CO 严重超限,工作面被迫封闭,构成二级非伤亡事故。

根据 徐矿司[2012]93 号《关于安全风险台阶收入考核实施细则的 补充意见》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1、三河尖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张峰,对本次事故负有专 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10000 元。

2、三河尖煤矿总工程师丁成群,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 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10000 元。

3、 三河尖煤矿副矿长朱玲方, 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10000 元。

4、 三河尖煤矿安监副处长刘永先, 对本次事故监管不力, 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0 元。

5、三河尖煤矿矿长谭江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0 元。




6、三河尖煤矿党委书记李维刚,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 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0 元。

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 由三河尖煤矿作出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师,组织部、经管部、工资部、 生产部、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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