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调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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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亡事故
1、事故的概念
概念:以人为主体的系统,在为了实现某一意图而采取行动 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与人的希望和意志相反的事件。
特点:事故是一种具有危害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意外性(在人的预期之外)、紧急性(延续时间极为短暂、短 时间内散发大量有毒物质和巨大能量逸散)等特征的非预谋性 事件。
3、事故分级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 30人, 重伤人数>100人, 直接经济 损失≥ 1亿元;
(2)重大事故——死亡人数≥ 10—29人, 重伤人数≥ 50人,<100人, 直接经济 损失≥ 5000万元,<1亿元;
(3)较大事故——死亡人数3—9人, 重伤人数≥ 10,<50人, 直接经济 损失≥ 1000万元,<5000万元 ;
2.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
5.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
2003—2005年及2008—2012年分别在中国科技大学力学博士后流动站和北 京理工大学兵器科学与技术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可燃性气体与粉尘爆炸传播规 律方向的研究,2003年获得国家首批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
目前研究方向为气体爆炸事故规律研究,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及事 故分析。
主要内容
一、伤亡事故 二、事故报告 三、事故调查处理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五、事故调查人员的权力 六、事故单位 七、事故现场勘查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事故调查报告
5.煤矿伤亡事故类别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规定,煤矿事故分为8 个类别: (5)放炮事故: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水害事故: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 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7)火灾事故: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 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七类意外的事故。 当事故类别、级别界定发生争议时,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仲裁。
3、企业事故瞒报现象
隐瞒事故死亡人数
隐瞒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将事故由责任事故改为非责任事 故
毁坏事故技术资料
将事故责任推倒事故中死亡人员身上
4、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 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煤矿伤亡事故类别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规定,煤矿事故分 为8个类别: (1)顶板事故: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 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 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关于事故报告规定的目的
事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灾难性事件,必须及时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进行处 理,因此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事故报告及时,可以尽早进行救援,将 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事故伤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得到抚恤,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责任,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给安全监 察、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危害,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出现和时限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 报和瞒报。
(4)一般事故——死亡人数1—2人, 重伤人数<10人, 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
4.事故等级界定原则
以单项指标界定—若某起事故只发生一项指标,死亡人数或 重伤人数或经济损失,则可根据此单项指标“对号入座”, 界定事故等级。
按最高项指标界定—若某起事故可能同时发生两项或三项指 标,则可根据最高一项指标界定该事故的等级。如:某起事 故死亡1人,重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该起事 故应按最高指标重伤人数10人界定为较大事故。
4.事故等级界定原则
伤后死亡参与界定—若某起事故的三项指标均为较大事故, 如死亡9人等;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又发生伤后 死亡1人,则该起事故应以死亡10人界定为重大事故。
超月界定原则—若某起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天的,应 在抢险救灾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 并以重新核定数字为准,界定该事故的级别。
煤矿事故调查与处理
010-61595112, xujd1430@126.com
2012年11月
个人简介
1987年毕业于东北大学安全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1987—1992年在淮南 矿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安全工程教研室任教; 1995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 学北京校区,获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矿业大学安全 工程博士学位,1995年-至今在华北科技学院工作,先后任安全系实验室主 任、系主任助理、安全培训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学科办主任。
2.伤亡事故概念及事故等级划分
伤亡事故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中毒, 称为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等级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 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493号发布)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政法【2008】212号文《煤矿事故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 (3)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四个等级
一、伤亡事故
1、事故的概念
概念:以人为主体的系统,在为了实现某一意图而采取行动 的过程中,突然发生与人的希望和意志相反的事件。
特点:事故是一种具有危害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意外性(在人的预期之外)、紧急性(延续时间极为短暂、短 时间内散发大量有毒物质和巨大能量逸散)等特征的非预谋性 事件。
3、事故分级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 30人, 重伤人数>100人, 直接经济 损失≥ 1亿元;
(2)重大事故——死亡人数≥ 10—29人, 重伤人数≥ 50人,<100人, 直接经济 损失≥ 5000万元,<1亿元;
(3)较大事故——死亡人数3—9人, 重伤人数≥ 10,<50人, 直接经济 损失≥ 1000万元,<5000万元 ;
2.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
5.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
2003—2005年及2008—2012年分别在中国科技大学力学博士后流动站和北 京理工大学兵器科学与技术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可燃性气体与粉尘爆炸传播规 律方向的研究,2003年获得国家首批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
目前研究方向为气体爆炸事故规律研究,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及事 故分析。
主要内容
一、伤亡事故 二、事故报告 三、事故调查处理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五、事故调查人员的权力 六、事故单位 七、事故现场勘查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事故调查报告
5.煤矿伤亡事故类别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规定,煤矿事故分为8 个类别: (5)放炮事故: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水害事故: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 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7)火灾事故: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 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七类意外的事故。 当事故类别、级别界定发生争议时,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仲裁。
3、企业事故瞒报现象
隐瞒事故死亡人数
隐瞒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将事故由责任事故改为非责任事 故
毁坏事故技术资料
将事故责任推倒事故中死亡人员身上
4、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 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煤矿伤亡事故类别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规定,煤矿事故分 为8个类别: (1)顶板事故: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 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 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关于事故报告规定的目的
事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灾难性事件,必须及时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进行处 理,因此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事故报告及时,可以尽早进行救援,将 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事故伤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得到抚恤,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责任,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给安全监 察、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危害,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出现和时限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 报和瞒报。
(4)一般事故——死亡人数1—2人, 重伤人数<10人, 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
4.事故等级界定原则
以单项指标界定—若某起事故只发生一项指标,死亡人数或 重伤人数或经济损失,则可根据此单项指标“对号入座”, 界定事故等级。
按最高项指标界定—若某起事故可能同时发生两项或三项指 标,则可根据最高一项指标界定该事故的等级。如:某起事 故死亡1人,重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该起事 故应按最高指标重伤人数10人界定为较大事故。
4.事故等级界定原则
伤后死亡参与界定—若某起事故的三项指标均为较大事故, 如死亡9人等;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又发生伤后 死亡1人,则该起事故应以死亡10人界定为重大事故。
超月界定原则—若某起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天的,应 在抢险救灾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 并以重新核定数字为准,界定该事故的级别。
煤矿事故调查与处理
010-61595112, xujd1430@126.com
2012年11月
个人简介
1987年毕业于东北大学安全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1987—1992年在淮南 矿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安全工程教研室任教; 1995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 学北京校区,获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矿业大学安全 工程博士学位,1995年-至今在华北科技学院工作,先后任安全系实验室主 任、系主任助理、安全培训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学科办主任。
2.伤亡事故概念及事故等级划分
伤亡事故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中毒, 称为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等级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 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493号发布)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政法【2008】212号文《煤矿事故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 (3)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