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有关合法权力,代表表达公司合法合理意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向公司报告”均指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就派驻公司发生的相关事宜,向公司报告说明。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和控股、参股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在公司中层或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任过职(经董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除外);(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或经理(厂长),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六)受过开除留用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人员;(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34 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党政正职、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以下简称“外派高管”)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管的推荐、调整、培训、考核等工作。
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公司系统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题,协调、指导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要求参加会议。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履行对参股企业的归口管理职能,其中:煤炭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煤炭事业部,物流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物流事业部,煤化工(电源)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煤化工事业部。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勤勉忠诚,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和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三)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决策判断、风险防范、识人用人、开拓创新及沟通协调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本职工作业绩优良;(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六)原则上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一)配偶、直系亲属在任职公司或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人员。
公文写作-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XX公司(简称“XX”)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工作流程、履责考核、薪资补贴、人事任免(变更),规范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1.2.2.XX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2.制订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3.《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3.定义3.1.XX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XX行政人事部提出,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法定代表人批准,并通过公司治理的法定程序进入XX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
3.2.XX派出董事、监事分专职董事、监事,兼职董事、监事两类。
专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被派出子公司列支;兼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XX列支。
4.职责4.1.XX部: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各职能部门或经营决策委员会对XX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预审;负责XX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的审议及实施情况监督;负责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责考核;负责组织完成董、监事的任免(变更);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履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负责与派出目标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的沟通,为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提供服务。
4.2.行政人事部:负责XX向全资、控股和参股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人力资源库的建立、任职条件的审查、考察等工作;负责XX派出董事津贴、绩效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协助董事监事办公室对XX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履责考核。
委派董事 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委派管理工作,包括董事的选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委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董事的选任第四条公司董事的选任应当遵循资格审查、提名推荐、投票选举等程序,确保选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六条董事提名委员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素养,确保提名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董事的资格要求,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提名推荐意见。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九条董事产生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董事聘任手续,确保董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董事的管理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违法违规、消极怠工、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参加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应当合理行使董事职权,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改革,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董事会决议,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董事的监督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对董事的管理业绩进行监督,确保董事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董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定期审计董事的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3-49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系统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工作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简称“三会”)的创立大会及年度工作会议或临时工作会议的管理。
公司投资的参股公司的“三会”管理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计划发展部是公司系统子公司“三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创立公司的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负责组织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审核年度工作会议或临时工作会议议案,协调、联系公司委派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要求参加会议。
财务资产部负责审核财务决算及预算议案。
人力资源部负责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委派、推荐、调整和培训工作,负责审核职工高管薪酬、企业年金、机构设置等议案。
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核监事会议题,协调监事会日常工作。
公司本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议子公司“三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负责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
第二章“三会”工作管理第四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三会”工作实行联系人制度,按照分级协调、对口负责、统一管理原则,协调、联系“三会”工作。
计划发展部设“三会”工作联系人,负责与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
确保“三会”工作及时有效的运作。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三会”工作实行会前、会中、会后全过程管理。
计划发展部负责全过程会议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管理。
第六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三会”的筹备,会议资料的准备,原则上在会前十五天提供完备的相关“三会”议题及会议资料,交计划发展部联系人,计划发展部对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进行初审,确保议题所涉及的会议材料的完善、完备和有效。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XX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和加强对委派、推荐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3 职责3.1 人资部3.1.1 负责选拔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3.1.2 负责对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按期进行考核。
3.2 资本部负责对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工作行为的管理。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 任职条件4.1.1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能较好的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整体经营战略和方针,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4.1.2 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1.3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
4.1.4 不得在有应回避的亲属任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4.1.5 如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委派或推荐为董事、监事。
4.1.5.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1.5.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1.5.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1.5.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1.5.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2 委派、推荐、更换4.2.1 董事、监事人选从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
4.2.2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委派、推荐和更换董事、监事。
4.2.2.1 全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人资部提出建议方案,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年8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是指**集团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推荐到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凡新设立公司需由**集团出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人选意见,经**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更换,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四条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为专职、兼职,由**集团派到各公司专门从事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工作的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专职管理人员,由**集团总部有关工作人员兼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未经**集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别代表**集团按照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二)依照**集团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职务;(三)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所在公司利益;(四)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五)派出董事及其管理人员接受监事会监督,派出监事接受监事会领导,依法对公司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六)保守公司秘密;(七)对**集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第七条**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向**集团报告工作,报告形式分口头汇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
口头汇报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向**集团报告的一般事项;专题报告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集团报告公司重要或紧急事项;定期报告是指每年定期向**集团全面报告董事、监事工作情况。
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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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派出人员受本公司委派或推荐,对派驻公司和本公 司负责。派出人员参与派驻公司的决策时,代表本公司立场,执 行本公司意志,在维护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本公司 的 利益。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统一管理,本公司经营班子有 权在其每一届就任后提出对全体派出人员的集中调整方案,经 本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原则上应低于四家公司,最高 不超过五家,但已经兼任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 不得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原 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公司董事会决 议 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派出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人
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 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 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人员职责; 六、董事会认为担任派出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 列 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派出人员: 一、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二、有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三、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情形;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企业外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管理流程(任职、权责分配、履职及考核)_RCM风险控制矩阵模版.
缺陷描述
风险编号
风险描述 缺乏股东代表、外部董事和 外部监事开展工作方面的规 章制度,可能导致股东代表 、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工作 开展缺乏指导,不能快速有 效的履行其职责,维护委托 人的利益。
T00
R00
T01
确保委派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和条件,有利于提高子公司 生产经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理水平。
R01
缺乏合理的程序选任外派人 员,造成母公司的权益无法 得到保障,不利于母公司对 子公司有效管控。
一级流程编号 二级流程编号 三级流程编号 主责部门名称 流程责任人 目标编号
COG COG.02 COG.02.01
一级流程名称 二级流程名称 三级流程名称
公司治理 子公司管理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流程
控制目标 存在股东代表、外部董事和 外部监事开展工作方面的规 章制度,规范股东代表、外 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工作的开 展,建立和完善外派人员各 项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增 强股权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体系和 工作机制。
T02
确保股东代表、外部董事和 外部监事具备相应的能力和 知识,忠实履行其义务,保 护委托人和任职公司的利益 。
R02
缺乏对股东代表、外部董事 和外部监事的履职管理,可 能导致相关人员知识和能力 落后、怠于履行其职责等情 况的出现,甚至可能出现在 职者的失职行为,损害任职 公司利益,进而影响集团公 司的整体利益。
缺陷编号
C00
C01
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被推荐人选的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按照相关 任职资格要求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 估和审查,主要关注被推荐人选的 任职资格是否满足任职条件,是否 符合公司授权委派的相关规定等。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的专兼职董事、监事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参股(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和监事。
委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参股(控股)公司。
第二章委派人员管理第一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权利。
(三)熟悉任职单位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与任职单位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六)《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五条委派董事、监事一般从公司所出资企业现职领导人员和公司本部部门正职以上以及优秀的部门副职岗位领导人员等范围中选聘。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并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向任职公司推荐。
第七条经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推荐的委派董事、监事,由任职单位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委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任期内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
委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解聘:(一)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的;(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司或任职单位有不诚信行为的;(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五)考核结果较差的;(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或监事会监督不力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不赞成票的;(七)工作失职的;(八)擅自离职的;(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董监事管理办法
董监事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发挥着监督、决策和咨询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董监事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一部既符合市场需求又能保障董监事权益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背景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经营管理等职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等职责。
董监事的良好配合和规范管理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董监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董监事的职责和权利董监事应严守职业道德,秉持诚信、勤勉、勇于担当的原则,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董事应当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保护股东利益。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董监事的任职条件和选举程序董监事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得有犯罪记录,且不得在任何竞争性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董监事的选举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确保候选人的个人素质和能力。
3. 董监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董监事会应由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监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占到一定比例,以确保董监事会的独立性。
董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大决策和监督事项。
会议决议应当以多数表决通过,并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4. 董监事的报告和信息披露董监事应定期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报告董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
同时,董监事应确保公司信息的披露及时、准确,提供给股东和社会公众,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 董监事离职和责任追究董监事离职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离职后应依法交出相关证照和文件。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监事,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可能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结论董监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董监事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出正确的决策,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或“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资产公司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依合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资产公司选派、提名或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资产公司委派的履行公司权利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资产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三)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资产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被投资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等,须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按国家及证监会、市国资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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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
理办法(总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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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委派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对公司外派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经理、监事”,是指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是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情况均由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3、未按公司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经理、监事职责;
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职责如下:
1、根据被委派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被委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忠实地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涉及被投资企业的各项决议。
2、被委派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应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在被委派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发表意见,不得搀杂任何个人意愿。
3、如遇被委派企业管理团队或重大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4、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必须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不得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与被委派企业管理层或其他股东串谋侵害公司及基金公司利益。
5、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对被委派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具体的保密责任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
(1)因故不能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请假备案,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委派人。
(2)无故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外派董事、监事出席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发后的费用(如:来回交通费、期间住宿费等),原则上均应由被投资企业报销;股东代表的来回交通费、会议期间住宿费及差旅补贴、外派董事、监事的差旅补贴由公司承担,具体按公司执行。
第十一条被委派企业如给予外派董事、监事一定的报酬的,均应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考核:
1、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年度考核,由公司部牵头组织,部协助。
2、对外派经理的考核,具体的考核标准由各派驻公司的董事会制订,并由各派驻公司的董事会组织考核。
3、考核分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提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