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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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普通门诊

泰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普通门诊

泰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普通门诊
泰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结算明细单包括以下信息:
1. 编号:明细单的唯一标识号码。

2. 就诊日期:患者就诊的日期。

3. 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名称。

4. 就诊科室:患者就诊的科室名称。

5. 病历号:患者在医疗机构的病历号码。

6. 姓名:患者的姓名。

7. 性别:患者的性别。

8. 年龄:患者的年龄。

9. 费用明细:列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挂号费、诊查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10. 费用总额:患者在该次门诊就诊中发生的总费用金额。

11. 医保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的金额。

12. 自付金额:患者需要自己承担的金额。

13. 个人账户支付:患者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

14. 现金支付:患者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金额。

15. 特殊费用说明:如存在特殊费用,需在明细单中进行说明。

以上是普通门诊费用结算明细单中可能包含的内容,具体格式和内容可能会因具体医院和地区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市政出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办法

市政出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办法

市政出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XX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医疗〔〕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审核确定,县(市)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审核确定。

第五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XXX元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列账管理。

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统筹不缴纳门诊统筹费。

年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分别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XXX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账户的通知》(政办〔〕XXX号)规定执行,从年元月1日起,不再建立参保居民个人账户。

年12月31日前,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仍由参保居民用于冲减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直到冲减完毕。

第六条参保居民的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XXX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XX%。

第八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大专院校学生,在本校医院(或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就医。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学生每人每年XXX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拨付学校包干使用,实施门诊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doc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doc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孝人社发〔2011〕40号第一条根据鄂人社发〔2011〕25号《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减轻城镇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统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是指提取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统称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门诊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的制度。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额度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15%。

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四条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式医疗服务,门诊医疗费进行统筹管理,引导参保居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第五条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二级或二级以下的医疗保险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与参保居民签约。

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可由学校集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签约期至少为一个保险年度,如要重新选择门诊就诊医疗机构,可在每年办理续保手续时到原定点医疗机构注销后再办理新签约手续。

未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原定点医疗机构在下一年度继续生效。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每人累计报销限额为220元。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根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31号),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我校从2012年4月起在职职工参加医疗、工伤保险,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现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泰安市实行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同时参加、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

离休人员不参保,医疗费仍由学校据实报销。

一、缴费比例1、在职职工:单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按0.7%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计入月缴费基数项目: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护幼10%、护教龄补贴”五项之和(不含两项住房补贴)。

2、退休职工:从2012年4月起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医保待遇;4月以后退休的人员,从退休的下月起单位和个人亦不再缴费,同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中单位承担60元、个人承担40元。

二、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医疗待遇1、由市医保管理部门给个人建立门诊医疗基金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现仍按原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劳社发【2004】33号)规定,计入门诊医疗基金:(1)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比例,计入门诊医疗基金。

35岁以下按3.5%记入,35岁至45岁以下按4%计入,45岁及以上至退休前按4.5%记入。

(2)退休职工:按本人计入门诊医疗基金基数的比例,计入门诊医疗基金。

75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记入,75岁及以上按本人缴费基数的7%记入。

计入月门诊医疗基金基数项目:2007年8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中“退休费、津贴、护幼中专10%、增资额、职岗补贴、副食补贴、教护龄补贴、地方补贴、地区补贴、生活补助、岗位津贴、增发补贴”十二项之和(不含两项住房补贴)。

泰人社发2014 148号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泰人社发2014  148号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补助申报表
注:此表一式2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各1份。

附件二:
泰安市异地居住居民选择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注:1、选择的定点医院必须是居住地医保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地区,必须是公立医院;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必须从住院定点医院中选择;
2、定点医院须为患者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本表一式两份,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关于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城区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城区各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区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建立健全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确保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政发[2007]58号)和《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院管理(一)参保人员住院,须持身份证、《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到本人选择的首诊定点医院治疗。

经治医师要认真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其病种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填写《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到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医院医保科(室)要于患者住院次日上午10时前,将患者的住院登记信息传输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二)参保患者入院当日,医护人员要向其发放《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和《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便于参保人员了解有关规定,及时反映意见和要求。

(三)定点医院每日应将参保患者上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数据信息,传输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同时向患者发放“一日清单”,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四)经治医师对参保患者要做到合理检查、用药、治疗,优先提供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服务,确需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时,经治医师须填写《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使用审定表》,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参保患者使用统筹外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定点医院要控制在参保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的10%以内。

(五)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限带住院时使用的口服剂型,按照急性病不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6剂的数量开药。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优化医保基金使用结构,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参保人员日常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坚持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开展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三年行动,确保到2023年年底,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职工医保基金内部结构更加优化,个人账户管理机制更加完善,门诊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目标任务(一)建立完善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30施行日期2007.01.01文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医疗,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经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城镇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医院收费减免和政府限额补助资金两种。

第三条城镇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政府分别设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各级(含市本级)从上年度留归使用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用于城镇医疗救助;(三)国家和省安排的补助资金;(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预算安排及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直接存入专户,从彩票公益金中提取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泰政发[2010]7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泰政发[2010]7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22施行日期2010.10.22文号泰政发[2010]77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泰政发〔201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互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五项保险”)统筹层次,逐步统一五项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完善各项社会保险调剂共济和风险共担机制,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增强社会保障能力,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1.坚持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原则。

对企业五项保险统筹安排,全面实施市级统筹。

2.坚持科学设计、区别对待、分步到位原则。

准确把握各项社会保险的运行规律,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设计各险种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分步实施到位。

3.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实行全市统一的预算管理、计划控制和基金调剂,市里承担基金调剂责任,县(市、区)承担基金兜底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受益程度,引导城乡居民合理检查治疗,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X府发〔20XX〕28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意见》(X 人社发〔20XX〕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普惠为主,保障适度。

通过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在原家庭账户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增设一道保障线,增加对城乡居民常见病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扩大受益面,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二)总额控制,统一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先使用完家庭账户资金后,再按比例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分别以户全年封顶”的管理办法,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三方作用,控制医疗费不合理增长。

(三)简化程序,强化监管。

城乡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刷卡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医保局结算。

二、门诊统筹基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一)基金分配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缴费参保人数每人30元的标准从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门诊特殊慢性病种不纳入门诊统筹基金补偿)。

(二)基金使用患者使用完本户家庭账户资金(含历年结余;20XX年为每人每年80元)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门诊统筹基金只用于报销县内乡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三)基金结余处理门诊统筹基金年度内未使用、或未达封顶线的,不可以以户结转、继承,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个人缴费,不向城乡居民返还现金。

年度门诊统筹基金如有结余,纳入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三、报销范围(一)一般诊疗费。

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注射、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的门诊诊查费。

(三)属于规定的国家基本药物、XX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所有药品必须使用中文通用名)。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门诊统筹操作说明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门诊统筹操作说明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门诊统筹操作说明一、门诊统筹定点登记1、有社保卡:地纬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系统点击E.医保业务代办,选择A.门诊统筹定点登记,进入登记界面后点击“读卡”,出现参保人信息,点击保存,出现提示“确定要进行门诊统筹登记”,点击“确认”即可完成门诊统筹定点登记。

2、无社保卡:点击E.医保业务代办,选择B.门诊统筹定点登记(无卡),进入登记界面后,选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是参加职工医疗或居民医疗选择其对应的经办机构),输入身份证号后按回车键,出现参保人信息,点击保存,出现提示“确定要进行门诊统筹登记”,点击确认即可完成门诊统筹定点登记。

二、普通门诊结算1、有社保卡:地纬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系统中点击A.门诊管理,选择C.普通门诊结算,进入界面后点击“读卡”,经参保人输入密码后读取参保人信息,输入医师、开单科室、执行科室等内容(可按回车键进行选择),然后输入医疗项目、单价、数量等信息(医疗项目可输入拼音进行查找)。

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弹出费用结算情况对话框,点击收费记账,转银联进行刷卡消费。

2、无社保卡:点击A.门诊管理,选择D.普通门诊结算(无卡),选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是参加职工医疗或居民医疗选择其对应的经办机构),输入身份证号后按回车键出现参保人信息,输入医师、开单科室、执行科室等内容(可按回车键进行选择)。

然后输入医疗项目、单价、数量等信息(医疗项目可输入拼音进行查找)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弹出费用结算情况对话框,点击收费记账,弹出提示“本次结算需要用现金支付”,确定后弹出普通门诊结算单据,收取现金并打印单据。

三、门诊退费点击菜单A.门诊管理,选择F.门诊管理,在门诊流水号处输入病人姓名拼音首字母(如“张三”输入zs),或身份证号码,点击回车键,出现参保人结算信息,点击“结算情况汇总”,右侧就会出现病人的历次结算情况,撤销要按照时间由后到前的顺序,先撤销最近一次的结算,再撤销过去时间的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泰政字〔2017〕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7〕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社会保险工作新理念,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健全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通过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改革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撬动“改医、改药、改费”手段,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就医,推动医联体、医共体建设,着力构建市以上公益化加市场化、县以下公益化加福利化的医疗服务新格局,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已取得泰安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泰政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8〕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参合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监管机制,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遵循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在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资助下,农民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动员、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达到95%以上。

(二)以收定支,适度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既要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持续有效运转,又要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

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篇: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市直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定点医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从源头上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的适度合理增长,逐步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市医疗保险处与定点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总量调控、弹性管理”的结算办法。

第二章结算方式及调控标准第四条根据我市实际,先实行定额结算和按单元付费两种结算方式,以后逐步实行多种形式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定额结算。

市直所有定点医院(精神病种除外)住院医疗费用均实行定额结算。

具体办法是按照定点医院的年度住院人均费用定额、住院人次、统筹金支付率等因素计算得出统筹金年度支付数额。

计算公式为:统筹金年度支付数额=住院人均费用定额×年度住院人次×统筹金支付率住院人均费用定额根据市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定点医院各年度医疗保险出院患者人均住院费用的平均值,增加当年度市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确定。

以后年度的住院人均费用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控制情况以及市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增长等因素综合确定。

年度住院人次根据上年度出院人数与参保人员增长率和当年实际出院人数的平均值确定。

计算公式为:年度住院人次=[上年度医保出院人数×(1+本年度市直参保人员增长率)+本年度实际医保出院人数]÷2肿瘤医院的肿瘤、结核病种的住院人均费用定额、年度住院人次按以上办法分别确定;肿瘤医院的肿瘤、结核病种外的其他病种和精神病医院非精神病种的住院人均费用定额按其他二级定点医院的平均值确定,年度住院人次按以上办法确定。

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1999〕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方案、统一筹资比例、统一个人帐户记入比例。

具体实施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条件成熟时过渡到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

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如实申报有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做到各项保险数据相一致。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4]6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下简称新农合)进行整合,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综合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调整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为做好调整移交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理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省、市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同步开展。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管理和经办人员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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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为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7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金筹集与管理(一)基金筹集方式1、城镇职工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即按1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5元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按月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即按5.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其中,单位按单建统筹缴费的,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按照自愿原则,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

2、城镇居民自2013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一次性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划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调整1、调整时间自2013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办法。

具体比例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73号)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2、记入办法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记入:(1)第二章第五条“上年度”,均为自然年度。

(2)在职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3)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养老金为基数,每月按比例记入。

(4)本医疗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变化时,个人账户记入基数年内不再调整。

3、记入时间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每月月底前记入个人账户;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费后,次月15日前记入个人账户。

(三)基金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分为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基金,均单独列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门诊统筹待遇(一)待遇享受时间1、城镇职工(1)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在职及退休人员,正常缴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退休人员,在记入个人账户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职人员缴纳门诊统筹费且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纳门诊统筹费的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自由职业者在医疗保险等待期内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足额补缴欠费或等待期满正常缴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逾期不缴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足额补缴欠费的下月起恢复门诊统筹待遇,恢复待遇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待遇支付标准1、城镇职工正常缴费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人员,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过2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900元。

2、城镇居民正常缴费享受居民门诊统筹待遇人员,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过1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为500元。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中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

(三)待遇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就医,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山东省增补药物部分(详见附件1《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诊疗项目(详见附件2《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四)不享受待遇情形以下情形不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在签约定点之外就医的;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5、享受门诊慢性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治疗相应病种的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6、其他不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门诊定点管理(一)资格确定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考核评估、审批发证的管理办法,按照公益性质、就近选择、服务优先、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初审,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并对外公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具体标准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泰人社发[2012]166号)执行。

(二)服务协议签订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方式、费用支付标准以及费用审核和控制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医疗服务协议期满后,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协议签订时间为每年4月份,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具体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泰人社发[2012]1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门诊定点服务要求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健全内部医保管理制度,定期自查和考核。

2、明示定点标识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管理,不得转让或损坏。

3、实时联网管理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软件管理系统,并按要求进行药品及收费项目的对照工作。

4、设置“两栏一箱”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要求,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医保费用公示栏和医保服务意见箱,及时宣传医保政策,明示就医流程,公示医保费用,听取群众意见。

5、实行建账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6、加强药品管理建立药品效期警示制度,对药品进销存及效期实现计算机动态管理,健全药品进销存台账,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7、严格收费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和医疗收费的政策和价格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8、积极组织签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参保人员签约。

达不到最低签约人数的,暂不作为门诊统筹定点。

最低签约人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遵守职业道德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进行医疗消费促销活动。

四、门诊签约管理(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1、签约时间参保职工每年4月份、参保居民每年1月份为签约时间。

2、签约方式签约采取单位集中签约、个人直接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网上签约相结合的方式,自签约后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单位集中签约,是由各参保单位集中采集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手机号码、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名称等汇总成电子表格,通过电子邮箱或拷盘并书面报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签约方式。

个人直接签约,是对个别无法按时完成单位集中签约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身份证)直接去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手续的签约方式。

网上签约,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中的个人网上签约程序,自主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签约方式。

3、签约变更时间参保人员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原则上不得变更。

到期如需变更,参保居民、参保职工可分别于次年1月份、4月份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

如不办理变更手续,则原定点约定自动延续生效。

如签约定点出现变化,则参保人员需重新选择定点。

五、门诊就医管理(一)患者就医管理1、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身份证)到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结算时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在门诊统筹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2、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主动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并配合医护人员核对身份,就诊时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要求医护人员违规变造、更改医疗文书和各种病情证明材料,不得多开药或重复开药。

(二)医疗服务管理1、经治医师根据泰安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就诊时,经治医师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信息,审核人证是否相符,病种是否在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门诊统筹就诊手续。

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经治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

3、经治医师要按照因病施治原则,认真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病历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处方量控制在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以内。

要尊重参保人员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服务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4、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即时录入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医疗费用清单及门诊统筹结算单,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

结算时参保人员只需结清个人负担的部分,应由统筹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15日携带参保人员门诊统筹结算单和门诊统筹支付医疗费用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5、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

根据不同病种的特点,全年总体调控,综合平衡,统一调剂,控制费用总量。

不得将总量控制指标简单分解到每个月;不得诱导参保患者使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治疗项目和药品等。

(三)其他就医管理1、按规定已办理泰安市以外异地居住登记手续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择一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并于每年4月由参保单位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次年4月由参保单位携带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清单、收费凭据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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