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专利无效
专利权利状态
专利权利状态
专利权利状态是指专利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专利权利状态:
1.授权专利:专利已经获得授权,专利权人拥有该专利的独占权利,
可以禁止他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授权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
该专利所涵盖的发明。
2.未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申请人还没有获得专利权。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通常不能行使专利权。
3.有效专利:专利已经获得授权,并且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人
可以行使其权利。
4.过期专利:专利的有效期已经结束,专利权人不再拥有该专利的
独占权利。
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该专利所涵
盖的发明。
5.放弃专利: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了该专利的权利,使其成为公共领
域的一部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6.专利无效: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这意味着该专利不再具有法律
效力。
无效的原因可能包括专利申请时的错误、不符合专利法的
要求或与现有技术相比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等。
了解专利的权利状态对于专利权人、潜在的侵权者以及其他相关方都非常重要。
专利的权利状态可以通过查询专利数据库、咨询专利律师或专利局等途径来确定。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是指中国和美国在专利无效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和程序旨在解决专利的有效性争议,并确保只有真正合法且有效的专利才能获得保护。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审查相关证据和理由,并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审查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起专利复审程序或其他无效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论证。
专利审查委员会将审查这些证据和论证,并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规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宣布无效或部分宣布无效。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进行庭审,而美国的专利审查委员会则主要依赖书面材料审查。
此外,两国在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标准、申请要求和专利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中美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
这些制
度在两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和特点,但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创新保护的原则。
专利审查中的技术评估标准与专利有效性
专利审查中的技术评估标准与专利有效性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专利是保护其独特技术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申请专利之前,企业需要了解专利审查中的技术评估标准以及专利的有效性,以确保所申请的专利具有实际价值和可保护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专利审查中的技术评估标准与专利有效性的相关问题。
一、专利审查中的技术评估标准专利审查是指专利申请提交给专利局后,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的审查程序。
在专利审查中,技术评估标准被用来评估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非显著性和可实施性。
1. 新颖性评估新颖性评估是专利审查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能够获得保护的关键。
在新颖性评估中,专利局会对相关领域内已有的技术进行搜索和比对,寻找与专利申请相似或相同的技术。
如果专利申请的技术与已有技术有显著差异,即可认定其具有新颖性。
2. 非显著性评估非显著性评估是指判断专利申请的技术是否具有创新性、独特性。
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应该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解决了已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或者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
如果专利申请的技术只是对已有技术的简单改进或者只是换了个包装,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显著性。
3. 可实施性评估可实施性评估是评估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是否可以被实际应用的重要环节。
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应该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法和技术方案,能够被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按照申请书中的描述来实施。
如果技术描述不清晰或无法实际应用,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可实施性。
二、专利有效性专利有效性是指专利在申请后保持有效的时间段。
专利的有效性与专利的技术评估标准密切相关。
只有通过了专利审查,被认定具有新颖性、非显著性和可实施性的专利,才能取得专利权并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
1. 专利申请流程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需要先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技术分析,确定所拟申请的技术是否具有独特性和实际应用性。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编写专利申请书,包括技术描述、技术要点和附图。
一旦申请书完成,申请人就要将其提交给专利局,并支付适当的费用。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创新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专利权的享有与保护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威胁。
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机制成为了保护专利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侵权救济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过程。
侵权救济的主要措施包括权利救济和经济救济。
权利救济主要是指专利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院的判决,确认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权利救济的案件多由专利权人根据侵权事实和证据,向有专利侵权之嫌的被告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需何种救济措施。
经济救济主要是指侵权方按照市场价值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专利侵权救济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以赔偿金的形式对专利权人进行经济救济。
对于经济救济,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异议,要求专利局或法院宣告其无效的一种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排除无效专利的干扰,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促进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专利无效宣告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包括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本身,也可以由第三方提起。
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先公开、缺乏创新性、商业化、违反禁止公开使用规则、缺乏描述明确等。
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途径一般有两种,即专利复审与专利诉讼。
专利复审是指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专利局,由专利局进行审查与裁决。
专利诉讼是指将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与判决。
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将决定专利的有效性。
如果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将失去其法律保护,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将随之终结。
无效宣告程序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对于保障专利权人及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通常涉及一些特定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1.专利失效:如果涉及的专利在某些方面无效或已过期,可能会
导致免责。
无效的专利可能是因为技术不新颖、不具创造性,
或者未能满足专利法的要求。
2.合法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在一些国家,专利法规定对于研究和
开发活动的合法使用是免责的。
这通常涉及在特定条件下对专
利技术进行合法的研究、试验和开发。
3.无意的侵权:如果侵权方在侵权行为时是无意的,并且没有合
理地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构成侵权,可能会减轻或免除责任。
4.事先许可:如果专利持有人事先授予了侵权方专利使用的许可,
或者有其他形式的协议,侵权方可能免责。
5.专利申请中:如果专利权尚未被授予(即专利申请正在审批中),
则专利权暂时不生效,侵权可能会免责。
6.合法竞争活动:在一些司法体系中,对于合法竞争活动中的技
术和创新可能享有一定程度的免责权。
请注意,这些情形的适用性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有所不同。
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是复杂的,需要深入了解相关的专利法和判例法律。
当事人最好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获取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摘要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是指对某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评价后,认定该专利无效的一种报告,这意味着该专利不具备独创性和具体性,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基础。
本文将从专利评价的流程、评价指标以及无效报告的结果等方面对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1. 引言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该专利无效,即无法满足专利法规定的独创性和具体性等条件,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将作出无效宣判,从而使持有该专利的个人或企业失去了法律保护。
因此,对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流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2.1 申请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提交到专利局之后,将进行审查。
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形式审查是为了验证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实质审查则是对申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和可行性判断。
2.2 评价指标确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评价过程中,需要确定一些评价指标,以此来衡量申请专利的特殊之处、外观设计的创新性和具体性等。
常见的评价指标包括外观外观设计的创新程度、是否与现有技术有较大的差异以及是否具有工业实用价值等。
2.3 专利评价在评价指标确定之后,专家组将进行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工作,该评价一般包括技术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法律风险分析等。
2.4 无效宣判如果在专利评价过程中,发现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独创性和具体性等评价指标,专利局或法院将作出无效宣判。
这意味着该专利失去了法律保护的效力。
3.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指标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指标决定了专利是否具备独创性和具体性,也是评价报告无效的关键。
常见的评价指标包括:3.1 创新性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具备创新性,即与现有技术的外观设计有较大的差异。
只有具备独特性的外观设计才能被评为有效的专利。
深度解析专利宣告无效的“自始即不存在”
深度解析专利宣告⽆效的“⾃始即不存在”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7条规定:
宣告⽆效的专利权视为⾃始不存在。
宣告专利⽆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效前⼈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的专利侵权的
判决、调解书,已经履⾏或者强制执⾏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的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追溯⼒。
但是因专利权⼈的恶意给他⼈造成
的损失,应对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专利使⽤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
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我们到底应当如何理解“⾃始即不存在”这句话呢?⽂字理解为:被判⽆效的专利,
应当视为从开始到⽆效之间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权利,视为其从不曾存在过。
可是
在具体实施中有的专利会被⼏次甚⾄⼏⼗次提起⽆效。
那么法律⼜规定“不具追溯
⼒”。
也就是最后⼀次虽然成功了但是之前已经履⾏的赔偿是⽆需返还的。
这就与
“⾃始即不存在”逻辑上对⽴了。
如果真是“⾃始即不存在”就应该返还才对。
那么我们到底应当如何理解“⾃始即不存在”呢?专利⽆效成功的请求⼈才能真正
享⽤胜利果实。
不但不需任何赔偿也可以把对⽅专利作废,双重胜利。
之前的赔偿
的履⾏是建⽴在⾃⼰⽆效失败的前提下。
换句话理解:谁让你⽆效失败了呢?⽆效
失败了赔偿⽆效成功了免于赔偿。
就是这么简单。
因此专利⽆效请靠谱的专利代理机构提⾼成功率才是不⼆之选。
专利权的终止和专利权的无效是如何的
专利权的终⽌和专利权的⽆效是如何的专利取得要经过合法流程,那么关于专利权的终⽌和专利权的⽆效是如何的呢?下⾯店铺⼩编为⼤家解答,⼀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专利权的终⽌和专利权的⽆效专利权的终⽌专利权是⼀种有期限的⽆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
同时更多的专利权由于专利权⼈不愿维持,或者主动放弃⽽在期限届满前可能终⽌。
专利权终⽌以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财富。
任何⼈都可以⽆偿的利⽤。
专利权终⽌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
1.期限届满终⽌发明专利权⾃申请⽇起算维持满20年,实⽤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
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失效案卷库管理,并且⾄少再保存3年。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后,专利权⼈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本年度年费和滞纳⾦的,⾃滞纳期满之⽇起两个⽉内,最早不早于⼀个⽉,专利局作出专利终⽌通知,通知专利权⼈,专利权⼈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应在终⽌通知书发出四个⽉后,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失效案卷库。
专利终⽌⽇应为上⼀年度期满⽇。
3.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专利局统⼀制定的表格,提出书⾯声明。
放弃专利权只允许放弃全部专利权,不允许放弃部分专利权。
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专利权⼈不是真正拥有⼈,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必须提供⽣效法律⽂书来证明)可以要求撤消该声明。
放弃⼀件有两名以上的专利权⼈的专利时,应当由全体专利权⼈的同意,并在声明或其它⽂件上签章。
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中,有⼀个或者部分专利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应当通过办理著录项⽬变更⼿续,改变专利权⼈。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
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专利权具有如下特征:无形性;公开性;法定性;时间性;地域性。
对于被动侵权查新报告而言,其检索目的是要寻找专利权无效的依据,检索报告应重点把握好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终止(原因)、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理由)。
(1)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权的起止时间,是专利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
有效专利的保护期限,依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中国发明专利,1993年1月1日之前为自申请日起15 年,之后为20 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993 年1月1日之前为5 年,可续展3 年,之后为10 年。
美国专利,1995 年6月8日之前申请并授权,保护自批准之日起17 年,1995 年6月8日之后申请并授权,保护自申请之日起20 年;英国、德国、法国、欧洲专利,自申请之日起20 年,日本专利,自公告之日起15 年(但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 年),1995 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之日起20 年。
(2)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专利权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
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
非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①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②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③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④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
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
(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简称无效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
在创新领域,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无效制度,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背景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权的滥用和专利无效的问题,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根据该法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推翻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专利的滥用和垄断。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规则》。
根据该法律和规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来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受理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审查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决,并公告宣告无效的决定。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上诉委员会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查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专利的撤销和无效
专利的撤销和无效专利的撤销和无效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专利权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撤销和无效程序的开展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
本文将从撤销和无效的定义、程序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撤销专利专利撤销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予以废止的行为。
撤销的原因可以包括申请专利的不合法性、专利权要求的缺失或者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撤销程序由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进行处理,一般会经历一系列的审查和裁决过程。
撤销专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出撤销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提出撤销专利的申请。
申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撤销请求。
2. 审查和审理: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和审理。
此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和理由,而被请求人则有权进行辩护和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3. 裁决结果:根据审查和审理的结果,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决。
如果裁决认为撤销请求成立,那么专利权将被撤销,否则将维持原有的专利权。
二、宣告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即认定专利权的获得是不合法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宣告无效的程序一般由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进行处理,同样需要经历审查和裁决过程。
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出宣告请求:与撤销申请类似,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
请求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无效宣告。
2. 审查和审理: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会对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和审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和理由,被请求人则有权进行辩护和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3. 裁决结果:根据审查和审理的结果,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决。
如果裁决认定专利无效,那么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否则将维持原有的专利权。
三、撤销和无效的影响专利的撤销和无效对各方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影响方面:1. 保护公众利益:撤销和宣告专利无效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外观专利无效分析报告
外观专利无效分析报告1. 简介外观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等进行保护的一种专利类型。
外观专利的有效性对于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本报告将对外观专利无效分析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2. 外观专利无效性分析方法外观专利的无效性分析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2.1 专利权要件分析首先,需要对外观专利的专利权要件进行分析。
外观专利的专利权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通过对专利文件中的技术描述、附图和权利要求等内容的比对和分析,判断外观专利是否满足这些要件。
2.2 先前技术调研其次,需要进行先前技术的调研。
通过检索相关的专利数据库、文献资料以及互联网等信息渠道,寻找与外观专利相似或相关的先前技术。
对找到的先前技术进行分类和比对,判断其与外观专利的差异和相似度。
2.3 对比分析在确定了相关的先前技术后,需要进行对比分析。
将外观专利与先前技术进行逐一对比,分析其差异和相似之处。
特别需要关注外观专利与先前技术的差异是否足够明显,是否满足专利权要件中的创造性要求。
2.4 专家评审最后,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能够根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外观专利的创新性进行评估。
通过专家评审,可以进一步确认外观专利的无效性。
3. 案例分析下面以某企业申请的外观专利为例进行分析。
3.1 专利权要件分析通过仔细研读该外观专利的技术描述和附图,发现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技术描述中详细描述了该外观与现有产品的差异和创新之处。
因此,该外观专利满足专利权要件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3.2 先前技术调研通过对相关专利数据库的检索和对比分析,发现存在与该外观专利相似的先前技术。
这些先前技术与该外观专利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比分析这些先前技术与该外观专利的差异。
3.3 对比分析对比分析发现,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该外观专利与先前技术在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
该外观专利在产品的外形、图案等方面进行了独特设计,与先前技术有明显的区别。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是应对专利诉讼时,被告一方有可能采取的对抗策略中比较相似的三种手段。
对此,个人花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进行了简单的辨。
先用权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9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无效,依据的是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种手段分别规定在专利法不同条文中,相互之间必然是有区别的。
但问题在于,如果能够适用三种手段中的一种,似乎也能够适用另外两种。
比如,如果属于现有技术抗辩手段中的现有技术的话,专利似乎就丧失了创造性,完全可以采用专利无效手段。
那么三种手段之间的具体差异是什么?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首先,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不同。
其次,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十三种无效理由;而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抗辩理由,适用范围有限。
第三,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对于涉案专利的威胁更大,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是专利自始不存在,专利自始无效;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非否定原告专利权的效力,原告的专利权和相应的请求权仍然存在。
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分析
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分析专利失效是指在其有效期内,由于一些原因导致专利权被撤销或无效。
主要的失效原因可以分为法律原因、技术原因和商业原因。
一、法律原因专利权归属问题: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将专利权划归给正确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会导致专利无效。
保密期间问题: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已经公开或者披露了专利内容,将导致专利无效。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果专利权的内容违法了其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么会导致专利失效。
专利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或者申请不符合申请专利的要求,那么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二、技术原因缺乏技术可行性: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实施的技术可行性,如果专利无法被实施或者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技术困难,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缺乏技术创新性: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如果专利的发明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改进或者属于常识性的技术,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缺乏充分的技术揭示: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未能充分披露专利的实质和技术细节,无法使一般技术人员能够在申请日之后实施发明,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三、商业原因未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在有效期内,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如果未能按时缴纳,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申请人自行放弃专利权:专利权属于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如果申请人自行放弃了该权利,就会导致专利失效。
总结起来,导致专利失效的主要原因包括法律原因、技术原因和商业原因。
在申请和维护专利权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需要对专利的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进行充分评估,确保专利具备真正的技术价值;而商业原因主要是指申请人是否具备维护专利权的经济能力和意愿,包括缴纳年费、维权等。
只有在合法、技术和商业三个方面都能够得到充分保证,才能够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权益的稳定。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引言:专利是创新的保护伞,它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占权利,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然而,有时候专利权的有效性会受到质疑,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常见的专利宣告无效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案例一:先前技术的公开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后来被发现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先前技术的公开将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案例二:缺乏创新性有时候,专利宣告无效是因为所申请的技术缺乏创新性。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没有达到创新的标准。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提出的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案例三:不符合专利法要求专利法对专利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专利的技术不够明确,无法清楚地描述技术的实施方法。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技术的描述清晰明了,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
案例四:专利权的滥用专利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专利宣告无效。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滥用其专利权,通过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来限制市场竞争。
法院最终宣告该专利无效,因为滥用专利权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结论:专利宣告无效的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同时,申请的技术必须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此外,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
最重要的是,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专利⽆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现在我们都知道专利申请才会受到保护,那么专利⽆效宣告程序是什么呢?怎么规定的呢?⼀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专利⽆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五条的规定设置的。
该条规定,⾃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
由此⽽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效宣告程序”。
既然任何单位或者个⼈都可以提起⽆效宣告请求,诉讼中的被控侵权⼈当然也不例外。
宣告⽆效的专利权视为⾃始即不存在,即任何⼈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为都不构成侵权。
所以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效作为抗辩理由。
专利复审委受理的⽆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
据此,启动专利⽆效宣告程序之后,在实体上,涉及权利标的的效⼒问题进⽽可能影响法院最终的实体判决;在诉讼程序上(本⽂讨论不涉及专利⾏政处理),对于效⼒待定的权利标的,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进⾏⽽导致诉讼中⽌。
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要涉及⽆效宣告程序。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当事⼈⾮常重要。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效宣告程序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对此进⾏了较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起到很⼤的指导作⽤。
附:相关法规《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和⽆效宣告请求⼈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件通知书或者⽆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第六⼗⼋条在⽆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不得修改图⽚、照⽚和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是什么意思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是什么意思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是什么意思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情况又有哪些呢.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通常应当是唯一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也只是保护一件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故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但是,当系由多个部件组合形成时,则可能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案列在中山市特x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特x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州申x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申x公司一案中,申x公司系名称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由主机与部件1~4组成,但主机与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且主机与部件1~4也不能同时组装使用,通常是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使用,且这三种组合分别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这三件产品也是习惯上同时出售的产品.特x公司以在先专利与本专利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为现有设计中公知产品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其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外观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分别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外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即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维持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构成的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套产品通常是指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的产品,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方面认定本专利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即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认定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显然不当.本专利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本专利的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但主机可以分别与部件1和2、部件3、部件4组装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即部件1和2与部件3、部件4可以非同时共用同一个主机,而这三件产品习惯上又是同时出售的产品.本专利的产品实际上应当是上述三种组合后分别形成的三件产品,而不是本专利附图中的主机、部件1、部件2、部件3、部件4本身,故应当根据上述三种组合分别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应由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装、主机与部件3的组装、主机与部件4的组装共同形成.由于本专利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的组合、主机与部件4的组合分别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应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遂维持原判.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形
——刘剑波:《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欧洲专利公约
1973-10-5公布;1978-2-2二条 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 (1)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 授予欧洲专利。 (2)下列各项尤其不应认为是第一款所称的发明: a)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美学创作; c)执行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 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d)情报的提供。 (3)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 及该项规定所述的主题或活动的限度内,才排除上述主题 或活动取得专利的条件。 (4)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 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不应认为属于第一款所称的能 在工业中上应用的发明。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为使用上述方 法所用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合成。
——/chanquan/zhuanlifa/zlzs/zlq/48777.html
不授权的原因:
• 专利法不应禁锢人的思想;将智力活动置于专 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 由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 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 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不能成为专 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 •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 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 原因:不是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 发明创造。
发明与发现的区别:
创造自然界不存在的事物 vs 发现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事物
发明与发现的联系: 发现是发明的基础,往往催生相应的发明。
科学发现的保护——“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 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发明创造妨害公共利益 ──不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实⽤新型专利⽆效的⼏种情形是什么专利权⽆效的⼏种情形是什么?很多⼈对此都很疑惑,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
实⽤新型专利⽆效的⼏种情形是什么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即⼀个发明创造只向⼀个⼈(最先申请的⼈)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效。
所谓专利权⽆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效的情形,被宣告⽆效的专利权视为⾃始不存在。
《专利法》第四⼗五条⾃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
第四⼗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和专利权⼈。
宣告专利权⽆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个⽉内向⼈民法院起诉。
⼈民法院应当通知⽆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当事⼈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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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无效,需要有一定的认知,避免因为被判定无效而产生焦虑,以下相关知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专利无效的具体详情!
什么是专利无效?
专利无效就是在专利权授予以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无效请求的对象是哪些?
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什么时候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请求?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请求的周期是多久?
自递交申请之日起,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在8-12个月左右做出决定。
专利无效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
大致程序:
1、请求人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相关证据(如对比文件、使用公开证据等等)
2、复审委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后一般成立三人合议组进行审理
3、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及相关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指定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4、合议组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日子到复审委参加口头审理
5、合议组主持口头审理,对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类似法院开庭审理)
6、口头审理结束后一段时期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告知双方最终的结果。
如何申请专利无效?
在国家专利局的官网上面下载专利无效相应表格。
作为请求人,一般需要提交:请求书(内含意见陈述),及相关证据。
(需要一式两份纸件形式),如果需要代理怎还需要另外提交无效的代理委托书。
同时提交后的一个月内,需要提交无效费用。
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
当然目前还可以提交电子件,就无需一式两份了。
以上是提交立案的部分,经过复审委形式审查合格就立案,然后转交你的请求书给权利人进行答辩。
然后就是双方之间的博弈了。
哪些情形会判定申请专利无效?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
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主体信息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
(3)与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在先公开的科技文献、公知技术和其他技术资料;
(4)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②人民法院送达的包括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③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
(5)无效宣告请求书;
(6)无效宣告收权委托书
如何确定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无效答辩什么用?
(1)答辩是专利遭遇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最佳选择。
(2)答辩是专利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3)专利复审委对案件都进行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的成功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
无效请求失败怎么办?
a.若无效不成功,且有效充分的理由认为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不恰当,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选择与对方和解,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c.进行专利布局设计,包括围绕己方核心技术进行布局设计以及围绕对手专利进行布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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