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有效、最实用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完整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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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重置价格:单位:元/㎡
、区位价格:
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类型)单位:元/㎡
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
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二)非住宅房
五、住宅房楼层系数: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 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
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
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
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Word 文档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
附三、树木补偿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
屋有证建筑面积10 元
/m 2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
10 元/m 2一次性计发。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
有证建筑面积15
元/m 2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 元/m 2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 元/m 2;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
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
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 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 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 个月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 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 个月至24 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 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
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 个月至24 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 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 m 2的,按人均15 m2 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商业(一):每月25 元/m2;
商业(二):每月20 元/m2;
商业(三)、(四):每月15 元/m2;
办公:每月8 元/m2;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 元/m2;
仓储:每月5 元/m2。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 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 元/ m 2计发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 元/ m 2计发补助费。
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
六、拆迁补助发放原则
(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则办理。
附五、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
2.2 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 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 米以上500 元/m2;
层高2.2 米以下至1.8 米400 元/m2;
层高1.8 米以下至1.5 米300 元/m2;
层高1.5 米以下200 元/m2。
三、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 米以上的按跃层的下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 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
(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2 米以上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60%计算;檐口
高度2.2 米以下至1.8 米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
计算;
檐口高度1.8 米以下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 米以上400 元/m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