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6•【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一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定义
内燃机(指往复式内燃机):是指燃料在一个或多个气缸内燃烧,推动工作活塞作往复运动,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机械功而输出轴功率的机械装置(GB/T1883.1-2005)o内燃机按燃料类型的不同,分为柴油机和汽油机等。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内燃机产品。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内燃机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本细则依据的标准取证。
(三)本细则中内燃机产品单元划分为:(见表1)。
注:通用小型汽油机发证范围最大功率为30kW。
第二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口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2T单缸柴油机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口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2-2第二代单缸柴油机相关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2-3多缸柴油机相关标准
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口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
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
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国务院将根据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国务院2017年6月24日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序号产品名称目前实施机关调整情况税控收款机质检总局取消2抽油设备质检总局取消3钻井悬吊工具质检总局取消4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质检总局取消5电力金具质检总局取消6输电线路铁塔质检总局取消7铜及铜合金管材质检总局取消8棉花加工机械质检总局取消9机动脱粒机质检总局取消10工厂制造型眼镜质检总局取消11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质检总局取消12蓄电池质检总局取消13橡胶制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4电力整流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5岩土工程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6泵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7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8水文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9输水管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20电热毯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1助力车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2摩托车乘员头盔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砂轮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4饲料粉碎机械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5建筑卷扬机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6钢丝绳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7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8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9预应力混凝土枕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30救生设备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附件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序号产品名称实施机关1建筑用钢筋质检总局2轴承钢材质检总局3水泥质检总局4人民币鉴别仪质检总局5防伪技术产品质检总局6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质检总局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检总局8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质检总局9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质检总局10防爆电气质检总局11燃气器具质检总局12空气压缩机质检总局13港口装卸机械质检总局14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质检总局15公路桥梁支座质检总局16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质检总局17水工金属结构质检总局18制冷设备质检总局19内燃机质检总局20砂轮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1饲料粉碎机械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2建筑卷扬机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3钢丝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4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6预应力混凝土枕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7救生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9电线电缆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0耐火材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2建筑防水卷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3危险化学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汽车制动液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6人造板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7化肥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8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17年安全工程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X令第86号)
2017年安全工程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X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2日通过XXX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该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对于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将另行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矿(井、露天坑)一证”的原则。
对于实行多级管理的煤矿企业,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XXX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XXX负责。
对于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四)矿井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进风巷道、主要通风井、采区回风巷道等重点部位安装瓦斯、煤尘、温度、湿度等监测设备,并实现实时监测和报警;六)矿井有完善的火灾预防、控制和灭火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人员;七)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进风巷道等重点部位实行监控录像,并保存至少3个月;八)矿井有完善的水文地质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九)矿井实行全员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燃气灶具安全管理规程
国家燃气灶具安全管理规程国家燃气灶具安全管理规程,是指为确保燃气灶具的安全运行,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关于国家燃气灶具安全管理规程的一些内容。
一、燃气灶具生产管理1. 燃气灶具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标准、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质量符合要求。
2. 燃气灶具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材料的把关,并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和检测,确保灶具的使用安全性。
3. 燃气灶具应附带合格证明文件,并对产品进行有效的标识,便于用户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二、燃气灶具销售管理1. 社会各类销售场所应要求销售燃气灶具的商家具备相关许可证明,并对灶具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商家应在燃气灶具展示区域张贴重要的安全提示信息,提醒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灶具并注意安全事项。
3. 销售商家应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并向用户讲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灶具并了解安全操作。
三、燃气灶具使用管理1. 用户购买使用燃气灶具前应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遵守正确的使用步骤。
2. 用户在使用燃气灶具时应确保通风良好,及时排除煤气中的异物,并对燃气管道、阀门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用户在使用燃气灶具时应将易燃物品远离炉灶周围,避免发生火灾事故,并在使用完毕后立即关闭煤气出口。
四、燃气灶具维修管理1. 用户在燃气灶具出现问题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维修服务单位进行检修维护,不得私自拆卸或维修。
2. 维修服务单位应具备相关维修许可证,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操作,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能。
3. 维修服务单位应提供详细的维修记录,并保留有关维修材料、备件等,做到维修过程可追溯和质量可靠。
五、燃气灶具检测管理1. 燃气灶具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灶具的正常运行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 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检测资质,并按照国家、地方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提供准确的安全评估报告。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
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
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
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国家层面: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0年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2019年第5号)总局关于发布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2017年第166号)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2017年第4号)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附件)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版)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附件)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5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年版)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监[2004]557号)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含1号修改单及补充说明)(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地方层面:北京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上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9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8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7号)陕西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9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22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4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88号)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的公告(内市监公告〔2020〕1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93号)四川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施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167号)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江西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修订版)》的公告关于发布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8号)江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1号)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类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19]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甘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公告(甘市监公告〔2019〕第8号)云南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天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00号)河北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麦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食药监食生函[2015]508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4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3号)河南关于印发《河南省大豆膳食纤维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2〕384号)湖南关于对地方特色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批复函福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19〕28号、黑龙江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省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2014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包括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非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城镇燃气调压器等在燃气气源和使用燃气器具之间起调节压力作用的设备。
申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燃气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燃气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燃气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燃气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确保燃气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一、总则《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燃气产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燃气产品指的是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炉具等与燃气相关的产品。
二、生产环节管理(一)生产许可证生产燃气产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燃气产品。
(二)质量管理体系生产燃气产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职责,制定质量控制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合格。
(三)产品检验生产燃气产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达到要求。
检验结果必须进行记录并保存一定的时限。
三、销售环节管理(一)销售许可证销售燃气产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销售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没有销售许可证的单位不得销售燃气产品。
(二)产品标识销售燃气产品的单位应对产品进行标识,并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标准号、执行标准等。
(三)售后服务销售燃气产品的单位应提供售后服务,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
四、使用环节管理(一)安全使用须知销售燃气产品的单位应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使用须知,并明确燃气产品的使用限制和安全注意事项,消费者必须按照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产品。
(二)产品召回销售燃气产品的单位应及时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进行召回,消费者应积极配合召回措施,并及时将产品退回销售单位。
五、监督管理(一)监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燃气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燃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监督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燃气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 台,其中1 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燃气灶具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燃气灶具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燃气灶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燃气灶具产品。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燃气灶具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表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适用产品范围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灶具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灶具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邮政编码:电话:直线022-,总机022-、、转传真:022-电子信箱:cgacma@联系人:王启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总6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编号:XK21-007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燃气灶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产品检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稿
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与批准第三条企业在生产燃气灶具之前,必须首先申请获得国家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产品设计图纸、产品技术规范和使用说明书等。
第五条企业申请许可证时,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质量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申请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企业可获得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第七条临时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企业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燃气灶具质量评测报告》和产品抽检合格报告。
第八条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测报告和抽检报告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可要求企业就相关问题进行纠正。
第九条企业纠正相关问题并重新提交评测报告和抽检报告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可获得正式的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企业获得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生产燃气灶具,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结构或技术参数。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燃气灶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抽检合格。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定期对持有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检,并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警示、停产等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跟踪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情况、市场销售情况等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积极履行责任、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为其提供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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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燃气灶产品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燃气灶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编号:XK21-007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燃气灶产品部分)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燃气灶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ຫໍສະໝຸດ 公布 :目录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3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6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19 第五章 产品检验.................................................................................................................. 20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25 第七章 附则.......................................................................................................................... 26 附件 1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27 附件 1-1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28 附件 1-2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29 附件 1-3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31 附件 1-4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生产设备表.......................................................................... 34 附件 1-5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检验设备表.......................................................................... 36 附件 1-6 企业生产燃气灶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37 附件 1-7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38 附件 1-8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39 附件 2 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1 附件 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48 附件 4 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9 附件 5 检验报告...................................................................................................................... 50 附件 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