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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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1 总则 (3)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4 企业申请 (5)4.1申请提交部门 (5)4.2初次申请 (5)4.3延期申请 (6)4.4变更申请 (7)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5 实施机关受理 (10)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6.1审查 (10)6.2发证 (11)6.3存档 (11)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2)8 安全评价 (13)8.1安全评价依据 (13)8.2安全评价期限 (13)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5)9 监督管理 (15)9.1属地监管 (1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9.4公告与通报 (17)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11 工作人员守则 (20)12 附则 (21)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1 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1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4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6 第五章产品检验.........................................................................................................................7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14 第七章附则...............................................................................................................................14 附件 1 企业核查时书面材料清单...........................................................................................16 附件 1-7 产品技术与工艺文件清单.......................................................................................16 附件 1-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16 附件 1-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17 附件 1-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设备表...........................................................19 附件 1-4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检验设备表...........................................................19 附件 1-5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关键件明细表.......................................................21 附件 1-6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22 附件 1-7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23 附件 2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 附件 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31 附件 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2 附件 5 检验报告.......................................................................................................................33 附件 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为依法设立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进行审核颁发。

租赁生产场所和生产装置的合法企业,以租赁生产企业为审核颁证对象。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统一颁证、分级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之外的、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对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属省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和改扩建项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后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设区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前款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06【实施日期】201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公布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 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下列防护目标: 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30人):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 居住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办公场所、商场、饭店、
娱乐场所等。 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 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特殊高密度场所(人数≥100人):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2018年4月
一、关于领证品种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苏安监规〔2017〕1号)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 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 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粉尘是指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粉尘类型:涉爆粉尘可以分为铝 粉、镁粉、铁粉、锌粉、钛粉、锆粉、炭黑粉等金属粉尘;煤粉、焦炭 粉、木炭粉等燃料粉尘;玉米粉、黄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等 农产品粉尘;血粉、鱼骨粉、烟草、棉花、茶叶粉、纤维粉、木粉、纸 粉等纤维鱼粉类粉尘;聚苯乙烯粉、橡胶塑料粉等合成树脂类粉尘、染 料粉等化学类粉尘以及其他类粉尘。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版)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版)

2017030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完整版)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

(完整版)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 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16〕103号)要求,全面排查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原料和产品均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一般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无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根据企业固有风险大小、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采用风险矩阵评价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评定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条企业依据《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附件1),自行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值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值,对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 1 -企业安全风险矩阵与风险等级判别标准》(附件2),计算风险R值,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条企业安全风险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风险、橙色风险、黄色风险和蓝色风险。

根据评估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将企业依次划分为红色重大风险企业、橙色较大风险企业、黄色一般风险企业、蓝色低风险企业。

第六条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校正,提高或降低风险等级:1.发生没有人员伤亡的火灾、爆炸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 2 个风险等级。

3.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直接认定为红色高风险企业。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及以上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易爆、腐蚀和放射性等性质的化学物质,其生产过程需要高度的注意与控制,以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并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下面,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构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条件
四、许可证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持有人的名称、危险品种类和数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标明生产企业的危险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以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

许可证上还应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志,以便于辨别合法持证的企业。

五、许可证的监管和执法
六、许可证的更新和注销
以上就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企业自身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只有充分重视和实施安全生产,才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各设区市安监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06【实施日期】2017.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镇江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指南(试行)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编制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安〔2016〕20号)等。

为落实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要求,镇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镇安发[2016]7号)、《2017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镇安办发〔2017〕15号)等,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了明确的要求和部署。

为了使危险化学品企业能准确把握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使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有明确的方向,镇江市安监局委托华东安全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供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亦可作为本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的监督检查作为重要参考,为政府加强监管增加明确的着力点。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法律法规依据 (2)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4)第四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编制程序 (6)4.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程序 (6)4.2对标检查手册编制要求 (6)第五章主要内容 (7)5.1 组织机构方面的职责 (7)5.1.1机构人员的配备与职责 (7)5.1.2人员职责 (9)5.1.3安全投入要求 (12)5.2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教育培训 (12)5.2.1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12)5.2.2安全教育培训 (14)5.3安全生产生产设施&工艺安全 (16)5.3.1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履行职责 (16)5.3.2生产运行安全管理职责 (18)5.3.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9)5.4风险与隐患管理职责 (22)5.4.1风险管理职责 (22)5.4.2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3)5.5危险化学品管理 (25)5.6作业安全及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27)5.6.1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28)5.6.2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30)5.6.3承包商管理职责 (30)5.7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 (31)5.8应急管理与事故管理职责 (36)5.8.1应急管理 (36)5.8.2事故管理职责 (3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进一步落实《2017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为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指导,特编制本指南。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4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1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7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7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7号各设区市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积极开展“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扎实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淘汰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化工企业,大力压减落后化工产能,全面提升我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按照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沿江沿湖”地区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要求,梳理分析现有地方化工标准,编制修订地方安全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化工安全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沿江化工企业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规范》《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指导意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规范》等地方标准。

鼓励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编制地方标准,鼓励化工企业编制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安全规范,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

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地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认真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

对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要核实评价报告与现场的符合性,要逐条核查评价报告中隐患整改事项,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作为企业申报资料的附件。

江苏安全生产条例[2017]

江苏安全生产条例[2017]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5.11
•【字号】苏安监规〔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行政许可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则的通知
苏安监规〔2017〕1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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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

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特种作业和所操作高危工艺的种类以及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七)3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复制件;(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八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资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县级安监局根据监管职责在企业换证前3个月,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将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和检查记录一并上报市安监局。

第九条市安监局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资料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生产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自资料接收之日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补正齐全所有资料之日为受理。

市安监局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出具许可文书,应加盖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专用章。

第十条市安监局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及安全评价报告;(四)《受理通知书》;(五)有补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一条对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

审查中,对申请资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抽查考核。

《现场核查意见书》要记录考核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被核查单位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机关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市安监局审查一般企业的申请资料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五)有现场核查的,还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资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新任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资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在完成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后,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下列文件、资料,经省安监局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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