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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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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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家建筑法规定不同省份均要制定各自统一管理办法,来约束以及监督工程的造价问题。

下面就简要介绍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简称咨询单位)的市场行为,的市场行为,的市场行为,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和建设部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试行)》制定本办法。

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咨询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以下简称咨询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按着本办法规定、审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单位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条件,并核定等级。

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条件,并核定等级。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全省咨询单位的资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其行政文件均以行政主管部门行文生效。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3.07•【字号】冀建法[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3]9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月3日第一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七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其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冀建法[2002]241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及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优秀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
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
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
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
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
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排污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项目,应
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降低,不得作为招标
其他方式,征求并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
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
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
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
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
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
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冀财规〔2018〕2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6号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6日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简称“项目预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和省直预算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呈报审查审议。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省级预算内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直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录入财政项目库,执行年度预算,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出事项分类第六条项目预算支出事项及分类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项目前期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费用。

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等。

第八条征地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费用。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法[2001]7号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法[2001]7号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法[2001]7号200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临时乙级、丙级四个级别。

第八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冀建法[2006]539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53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予印发,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九日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人员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的专业技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背景为推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化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核准,现印发通知。

二、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各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

2.收费标准(1)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非强制性原则。

(2)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复杂程度、时间限制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并应当在咨询服务前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3)在收费前,应当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签署书面咨询协议。

(4)收费应当与咨询服务结算,不得事先收取或代收其他费用。

3.收费管理(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费档案,记录咨询服务名称、受理日期、咨询费用、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收费人员等信息,并保留收费依据和收费凭证。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及时向消费者出具收据、发票等凭证。

(3)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4.监督检查(1)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收费不合规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三、附则(1)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

四、本《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各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应当切实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依法收费,勇于担当,为行业发展健康注入新的活力。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管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作,保护咨询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河北省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
收取,不得超出约定范围、超过约定金额。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为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具体方式应当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捆绑
销售或强制搭售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

4.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当根据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定价,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收费程序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在提供服务之前,向服务
消费者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并明确约定服务费用。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
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咨询服务。

3.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在服务完成后,按照合同
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四、监督管理
1. 河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和收费合理性。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物价局所有。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冀建法[2001]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1.07.13【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法[2001]7号200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临时乙级、丙级四个级别。

第八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有关单位与行业专家研究制定了《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03•【字号】冀建建市函〔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指导承担单位抓紧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3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方案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效发挥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组织开展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按照紧跟形势、紧贴市场、紧扣服务的要求,以科学、简明、适用为目标,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面修订,总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适用性。

满足市场需求,结合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补充绿色、环保成熟项目,删减落后、冗余项目,科学划分项目,合理调整消耗量,使总体消耗量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一致。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可操作性,做到实用、方便、高效。

二是体系性。

以全国及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为基础,结合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构建科学的专业体系;各专业之间连贯衔接,在框架构设、项目确定、内容处理等方面,做到标准一致、口径一致,避免重复与矛盾,使计价依据体系完整、配套、规范、统一。

三是权威性。

尊重客观实际,达到项目全面、步距合理、数据准确、科学严谨的效果,发挥计价依据在工程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适应市场的动态变化特征,致力探索定期修订与动态管理互为补充、相互协调的模式,提高我省计价依据的权威性。

二、编制内容1.《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2.《河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3.《河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4.《河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计价规则》5.《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费用标准》6.《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组成计价规则》三、组织机构成立河北省计价依据全面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副厅长领导下,由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全力协助,积极吸纳社团组织、高校和有关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编制增强政府公信力、达到市场各方主体普遍认可、在技术和创新方面提高、成果达国内一流水平的新一轮计价依据。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价格,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

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有国有和集体投资,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或总造价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它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划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省直有关厅、局造价(定额)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管理分工,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第六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造价调整办法,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政策性依据。

第二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政策依据:(一)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法规、政策,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抗震加固和修缮等工程定额以及有关的调整文件等计价依据。

(二)各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等配套政策。

(三)施工企业取费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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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第八条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合同价款第十二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

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施工合同;(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

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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