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事证据学填空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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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学通常称为诉讼证据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2、证据:证据,即证明之根据。3、诉讼证据:诉讼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5、“弹劾式”诉讼:所谓“弹劾式诉讼”,就是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6、神示证据:所谓“神示证据制度”,古代社会并没有这样的正式命名,而是后人所作的概括。7、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于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8、法定证据:所谓“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9、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准则。10、物证: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情

的客观实在。1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

12、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那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13、证明力: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14、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称为“补强证据”15、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16、交叉询问: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人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17、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18、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19、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并具有作证能力的自然人。20、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

陈述。2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

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2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23、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24、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包括绘图、照片、录音、录像、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25、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26、控诉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27、辩护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28、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29、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三手以上的证明材料。30、言词证据:是指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31、实物证据: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32、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陈述。

33、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项诉讼原则。34、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35、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36、一般意义上的证明:所谓证明,顾名思义,不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37、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38、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39、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40、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大多数人

(包括受理与审理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共知的事实。41、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府各部门的设置和某些政策措施等。42、预决的事实:是指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43、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便能推断出另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对后一事实便无须再加以证明。44、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45、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46、举证责任: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47、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所应达到的“度”或者说是一种要求。48、刑事证明标准:又可称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49、“确实”:是指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并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是对证据质的要求。50、“充分”:是指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应达到足够的数量,可以排除其他各种可能性,是对证据量的要求。51、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一词,是指对于某些不确定的状态,依法用推断或假定的方式作出认定。换句话说,“推定”就是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从而使某些实际上处于“冻结”状态的法律关系予以“解冻”。52、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也就是说,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出的推断。53、事实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和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54、收集证据: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55、提供证据: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把自己所掌握的书证、物证等,交给有关司法机关。56、证据保全: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57、审查、判断证据: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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