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林地办理手续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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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1、用地单位向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4、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5、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6、县(市、区)林业局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后提交的现场查验报告,并填写《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县(市、区)林业局经初审同意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请示文件;

8、县(市、区)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并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9、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10、经县(市、区)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以及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

11、其它证明材料A、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B、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林业局要出具已在其它地点置换补足相同面积林地的文件或调整申请。C、占用征用林地上有林木,但不采伐的,要出具植被保护承诺书。D、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有委托书。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后,认真审查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待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办理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出具初审意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该初审意见。

2、由申请人自行依次向设区市林业局办证窗口、省林业厅办证大厅申报或由县(市、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代为申报。

3、市林业局办证窗口受理的申请,同意转报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

4、省林业厅办证窗口受理的申请,同意审批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要转报国家林业局。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退还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5、申请人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到有关县(市、区)林业局办理有关林地拨交。如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收费标准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区规划区的林地,可按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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