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合集下载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近日,单位组织了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工作。

在对《规定》的学习过程中,使我在纪律的要求与工作态度上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有自己的纪律。

如果违反了纪律同样会受到处罚,在纪律与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如果违反了纪律、法律,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相关处罚。

为此,我应当认真、仔细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道哪些是允许的,那些是违反纪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

只有明确了自己的行为界限,才能做到不踩线,不越界。

用纪律的条款约束自己,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其次,我们应当正确的认识到,我们是罪犯的管理者,同时也是服务者。

罪犯也有人格尊严,他们正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是他们也需要人格上的尊重。

为此,我应从尊重人格的角度出发对罪犯进行管理。

工作中做到不体罚罪犯,不侮辱罪犯,不指使他人虐待罪犯。

遇到问题,以按照规定处理为原则,不在工作中加入个人感情色彩,采取对罪犯一视同仁的态度。

在工作中,应当积极观察罪犯的思想动向,帮助罪犯进行改造。

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对罪犯进行关心,如果发生疾病等情况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这样可以使罪犯从心理上更愿意接受改造,从而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

再次,公安干警的最大任务是将服刑人员管理好,坚决杜绝脱逃事件的发生。

这项工作需要罪犯在服刑期间,向其讲解脱逃的后果,从思想上杜绝服刑人员脱逃思想的产生。

并鼓励服刑人员的举报行为,对举报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使得服刑人员不敢脱逃。

从自身来讲,要做好日常的巡视、管理工作,思想上绝对不能麻痹大意,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绝对不能产生半点疏忽。

作息时间要严格执行,劳动工具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与回收,对于可能产生安全威胁的用具艰巨没收。

从硬件上杜绝脱逃事件的发生。

通过对《规定》的学习,使我从思想上得到了足够认识,从行动上有了规范指南。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5.31•【文号】司发通[1999]053号•【施行日期】199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9]053号1999年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部。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观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监督、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正公开、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分应当与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五条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分为下列四种:(一)情节较轻的,可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奖金,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记大过,调离警察工作岗位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过错责任人犯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从重处分或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处分。

第七条对过错责任人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警衔降级、取消警衔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规定处理。

《监狱和劳教机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监狱和劳教机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学习心得体会
最近通过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深有感触。

我认为,《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三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监督、规范和保护,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依法、文明、科学执纪的工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司法行政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纪律保障,同时也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公众关注度的提高,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透明,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劳教系统中一些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甚至执法犯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违法违纪案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大地损害了队伍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处分规定》既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高压线”,也是保护警察合法权益的“防护线”,应引起每名警察的高度重视和自觉遵守。

我觉得通过这次学习贯彻《处分规定》这个专题,着力突出
了针对性和指导性,起到了培训骨干,打好基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指导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回去以后,要继续深入学习,作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先进和表率,引领和带动本单位本部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活动,为正确适用和执行《处分规定》做好充分准备,提供坚强保证。

2012-10-16。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体会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体会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是适应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是新形势下加强司法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和监狱劳教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出台,对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和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狱劳教工作和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应该认真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通过学习我体会到以下几点:一、《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新形势下的新要求,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国内形势在不断发生变化,人们对执法的公平、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本身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适应新形势,如何统一执法标准,如何完成执法任务,如何做到公平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满意,这些新课题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及时为我们解答了这些问题,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吃透精神,秉公执法,我们就能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就能做一名让组织放心,让人民满意的人民警察。

二、《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严明纪律的要求。

作为一名少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法》。

《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从细处着眼、从实际出发,更加明确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强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是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建设最全面、最具体、最有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所以,必须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精)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精)

【发布单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发布文号】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12-05-21【生效日期】2012-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监察部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令第25号《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年10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年1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附件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一、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司法部2月14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和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根据规定,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各地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高度重视六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从双六条禁令下发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各地要坚决查处。

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司法部将派出督察组进行督察。

(记者王宇)坚持从严治警提高队伍素质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就制定实施“六条禁令”答记者问司法部2月14日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记者就此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

问:制定和实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全国监狱劳教系统通过开展一系列执法执纪专项活动,特别是去年,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普遍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好转,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是,在个别警察身上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和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xx 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有关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希望大家喜欢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1时间匆匆,一转眼,一周的时间就过去了,我们在这一周的培训里,对监狱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

过去我对监狱的认识多半是自己的想象与猜测,虽然毕业于警校,但是对监狱并没有真正的接触。

在培训的这一周时间里,我们深刻认识与了解了我们监狱有别于其他工作的特点,了解了监狱的工作特性与现状,从许多老民警身上学习了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听他们分享了他们的工作心得。

我们了解到了奋斗在一线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伟大与不容易。

我们所要面对的,有些是迷失了人生道路的人,有些是心理扭曲、仇恨社会的人,有些更是穷凶极恶的人。

而我们的工作,就是严格而又文明的管理,防止罪犯逃脱、非正常死亡;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罪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其弃恶从善、回归社会是我们的基本职责。

而要做到这些,就要求我们必须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对执行职务所需的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等。

这对我们的只是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它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与政治素养。

通过这一周的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新录用的民警,我们距离一个合格警察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

在往后的工作中,我会做到多思考、多学习,为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民警打好基础,多向老民警学习,勇于实践,服从领导。

从手边眼前的事情做起,认真做到以下几点:1、头脑清醒、信念坚定;2、虚心好学、不断进取;3、谦虚谨慎、低调踏实;4、爱岗敬业、默默奉献;5、知法懂法、依法办事;6、做好准备、迎接挑战。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司办通[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2010年4月21日司办通[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进行研究,在执法工作中参照执行,切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应当按照《监狱法》、《禁毒法》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所规章制度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表达准确、语气与当时情景相称,符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

一、执法工作重点环节规范用语执法工作重点环节的规范用语应紧扣法律法规和制度条文,所说话语要合法有理,令人信服,既具有严肃性,又要适当得体。

在工作实践中,以下话语应忌用:不利于控制事态的话,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称谓或外号,容易造成情绪抵触、心理逆反的话,以及造成人格损伤的语言等。

--收押、收容(收治)现场规范用语这里是×××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禁毒法》),你们××位服刑人员(劳教、强戒人员)送入我监(所)执行刑期(教期、强制隔离戒毒)。

在此期间,一切行动听从警察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在警察的帮助教育下认真悔改,端正改造态度。

若有问题或困难,可向队内警察寻求帮助。

--生活现场规范用语现在,清点人数。

民警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规定

民警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规定

民警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规定民警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规定为切实解决当前民警队伍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民警(职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规定如下:一、对参与赌博、酒后驾车、工作时间饮酒等违反五条禁令行为的,严格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予以处分。

二、上班迟到、早退或开会迟到、早退、擅自安排他人代会、不遵守会场纪律的,发现1次扣发岗位执勤津贴(以下简称津贴)50元;值班、备勤、执勤脱岗,发现1次扣发津贴100元,造成后果的,严格依照《纪律条令》予以处分;旷工1日扣发津贴300元,连续超过15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依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三、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打扑克、看电影、购物、聊天、炒股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发现一次扣发津贴100元;领导有前述行为的,加倍处罚。

四、警车私用、警车搭乘与警务无关的人员、双休日及节假日不按规定实行集中停放、驾驶无牌或套牌警车、警车外借、非公务将警车停放在营业性公共休闲、娱乐、餐饮场所,发现1次扣发津贴100元,并严格依照《纪律条令》予以处分。

五、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由企事业单位、案件当事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的,严格依照《纪律条令》予以处分。

六、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审查(监管)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除严格依照《纪律条令》予以处分外,每次扣发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津贴各500元。

七、除从事侦查工作的民警外,派出所、看守所、城管、巡警、交警、指挥中心、政工、纪委监察督察、警务保障、治安、法制、情报(网监)等单位全体民警和国保大队从事出入境工作的民警、刑警大队内勤民警,上班时间一律要求穿着警服,发现1次未着装或着装不严整的扣发津贴50元。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感言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感言

《处分规定》学习心得由监察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处分规定》是加强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监督(规范和保护的具体的)基础性的行政法规,对于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廉洁从政、公平执法,形成制度规范行为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于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行职责水平,保证公平、公正廉洁执法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处分规定》是监狱监管安全的“防火墙”。

在监狱的硬件设施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监狱的监管安全主要来自于人的因素。

《处分规定》对在监管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处,促使监狱民警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监狱的监管条例,有效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监管隐患。

二、《处分规定》是公正执法的“高压线”。

《处分规定》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纪和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行为,要求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处分规定》是廉政建设的“紧箍咒”。

《处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对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有利于司法行政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纪律保障。

四、《处分规定》是民警保护的“护身符”。

《处分规定》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纪律建设最全面、最具体和最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它具体、清晰的指出哪些行为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为监狱民警日常履职行为划了一道警戒线。

有了这条警戒线,监狱民警就会时时提高警惕,以免触法。

总之,《处分规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监、执法和行为上都受益很多,更是使广大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从思想上得到足够的认识,从行动上有了规范指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以《处分规定》为参照,时刻纠正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让党和人民放心的人民警察。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今年5月,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今年7月实施。

我们要根据省厅局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监狱中心工作,以开展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为主线,全力把学习贯彻的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首先应加强民警思想教育,及时消除民警队伍中可能出现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增强民警对制定实施《处分规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在全所营造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浓厚氛围。

学习贯彻《处分规定》在目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处分规定》的施行,将对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监狱劳教工作和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提高监狱劳教工作及其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水平。

监狱、劳教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所管人员结构日趋复杂,执法风险不断加大。

《处分规定》的施行,将不断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有效遏制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处分规定》涵盖了侵犯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纪律、不文明执法等各个方面,有利于引导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大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处分规定》规范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与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惩戒措施和量纪标准,为预防提供了思路、监督提供了依据、惩处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有利于反腐倡廉。

《处分规定》的颁布是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的有效载体。

《处分规定》第六条对派驻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查处所属系统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授权。

这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改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职责、新任务和新要求。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精)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精)

学习《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

它从细处着眼,以实际出发,更加明确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强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是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最全面、最具体、最有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作为一名人职不久的监狱民警,《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可谓及时、贴切,它具体指出哪些行为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后怎样处罚,为监狱民警日常履职行为划了一道警戒线。

通过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我在以后工作中会更加关注监狱的监管纪律,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时时保持法规法纪的警惕性,严格执照法律程序办事,坚决不违反“六条禁令”、“十条禁令”等,争取做一名优秀、合格的监狱警察。

在日常工作学习中,我会严格遵守人民警察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坚决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严于律己,发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拒绝渎职、腐败、堕落等《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上的违法违纪行为。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会努力践行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
洁”的核心价值观,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和人民对政法干警的高标准高要求,力争作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

学习《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学习《监狱和劳教机关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一,人民警察一定要做到知法懂法。

大家都知道人民警察的的基本活动就是执法活动,根本行为就是执法行为。

严格执法是老生常谈话题,从我们一入警就开始说起,但又有多少人真正入耳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这既是人民对我们的要求也是警察对自身的要求。

可是我们看到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规定》下发是及时和有用的。

《规定》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行为准则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既减轻了我们大劳动量情况下还要学习的负担,又保证了我们对法律真正了解。

这样我们就能不越过法律法规这条红禁线,就能正确执行我们的职责。

二,严肃纪律。

对于一个半军事化管理的警察队伍来说,纪律是至关重要的,严肃纪律关系到人民的安全,社会的有序,一个警察队伍如果没有铁的纪律,那么这个队伍就是一盘散沙,是没有存在的任何意义更别说打击罪犯了。

上级针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确存在一些纪律现象下发了《规定》我们知道处分不是目的,处分只是一种手段,是更严肃的对我们提出要求。

我们一定要要做到严于律己,严于律己才能严于律人。

才能真正教育感化那些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释放他们出去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三,《规定》也是对人民警察的一种保护。

我们知道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是关押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可以说我们长期面对的是人员是社会最黑暗最复杂的人员。

他们和平常人是不一样的,他们就是一个大染缸,不小心掉下去就会变成他们一样。

我们警察如何做到既能教育这些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而又不被他们所拉拢腐蚀。

这一方面既要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警惕。

可人心是复杂的,面对诱惑各人表现是不同的,有的人面对诱惑能坦然处之,有的人就动心思了,看能不能蒙混过关。

这样就要通过法律和上级的监督使他们不要心存万一。

这次《规定》的颁发明确了监狱警察和劳动教养机关警察的责任和违法的后果,我们照着做就行。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首页>>热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25 号《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年10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年1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发布单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发布文号】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12-05-21【生效日期】2012-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监察部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令第25号《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年10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年1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规定为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管理,严格防范违禁物品流⼊,严格禁⽌罪犯、强制隔离戒毒⼈员(以下简称戒毒⼈员)私藏使⽤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根据《刑法》《监狱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罪犯私藏使⽤违禁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和《监狱法》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规定的⾏为,三年内不得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有重⼤⽴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的,依照有关规定执⾏。

戒毒⼈员私藏使⽤违禁物品的,属于违反《禁毒法》第四⼗七条第⼆款规定的⾏为,不得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对涉嫌犯罪的罪犯、戒毒⼈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违反规定传递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员的,视为情节严重,依照《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为处分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三、监狱、强戒所⼯⼈违反规定传递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员的,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理:(⼀)对属于机关⼯勤⼈员、事业单位性质的⼯⼈,有上述⾏为的,视为情节严重,依照《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第⼗七条第⼀款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对属于合同制性质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第⼆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应内容的,监狱、强戒所应当与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四、监狱、强戒所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协作合同时,应当约定外协单位或者外协⼈员违反规定传递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员的,监狱、强戒所有权解除协作合同。

原协作合同中没有相应内容的,监狱、强戒所应当与外协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五、监狱、强戒所发⽣违禁物品案件,应当及时上报省级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

重⼤案件应当及时上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六、警察、⼯⼈、劳务派遣⼈员和外协⼈员违反规定传递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违纪行为如何处罚

人民警察违纪行为如何处罚

⼈民警察违纪⾏为如何处罚⼈民警察所涉及到的⼯作范围⾮常多,在平时发⽣的纠纷问题,或者是出现了被偷东西的情况,都可以找⼈民警察,如果说警察本⾝存在的违纪⾏为对⽅会如何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警察违纪⾏为如何处罚《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开除处分:(⼀)逃往境外或者⾮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出⼊境的。

第⼋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违反规定⽴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政拘留的;(三)⾮法剥夺、限制他⼈⼈⾝⾃由的;(四)⾮法搜查他⼈⾝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使⽤侦察⼿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为在押⼈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的;(⼆)擅⾃安排在押⼈员与其亲友会见,私⾃为在押⼈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员看管在押⼈员的;(四)私带在押⼈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被监管⼈员或者其他⼯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对那些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为的,并且都是情节严重的⾏为。

那么,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保障良好的监狱管理秩序,对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改过⾃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法律作出如下规定及解释: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为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监管⼈员的;
(⼆)组织其他被监管⼈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的。

《⼈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实⾏驻所检察。

在刑罚执⾏监督中,发现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收押未成年罪犯的,或者对年满⼗⼋周岁后余刑在⼆年以上的罪犯没有转送监狱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民警察违法违纪⾏为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给予开除处分:
(⼀)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员致死的;
(⼆)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动教养⼈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三)私放罪犯、劳动教养⼈员逃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破坏监管秩序罪司法解释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5 号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年10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年1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领导人员和监狱、劳动教养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致死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三)私放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八条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
(二)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超期禁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监、收容的;
(四)扣压、销毁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放假的;
(二)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奖惩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私带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离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四)擅自安排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会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允许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携带、使用通讯工具等违禁品或者为其传递违禁品的;
(六)违反规定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提供特殊待遇,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伤残、死亡或者脱逃、逃跑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斗殴等狱(所)内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集体食物中毒或者感染传染病等重大疫情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罪犯脱逃、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或者其他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在值班、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二)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基建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索取、接受、侵占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三)接受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或者利用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
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非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进入监区、劳动教养人员宿舍或者生产场所的;
(二)携带枪支饮酒的;
(三)有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服、警用标志或者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四)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发表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言论或者传播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录音、录像、图片、文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对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态度蛮横、推诿、刁难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有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及其直属单位中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条对承担戒毒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