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和不竞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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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不竞争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8年月日在[ ]达成。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法定地址为:[]。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鉴于:
甲乙双方已达成如下共识:在甲方雇用乙方的期间,乙方已经接触及将要接触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概念由下文定义),并且该等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市场竞争力有重大影响。乙方了解,如果甲方的商业秘密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甲方的产品和经营将受到威胁,甚至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在此就甲方雇用乙方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后,乙方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方面达成本《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为了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下文所作定义应适用于本协议。
1.1 “服务期”,在本协议中指从乙方自甲方获得薪水之日至甲方和乙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终止(或消灭)之日的期间。
1.2 “离职”,在本协议中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要解除或终止雇用关系并付诸
于行动,包括各种正常情况下的离职,如退休、开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以及任何非正常情况下的离职。
1.3 在本协议中,“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3.1 不为公众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甲方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2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事项:甲方研发或以其它方式取得的:(1)具
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或(2)构成产品或技术解决和/或改进
方案的一部分,或(3)产品和/技术的关键部分,或(4)甲方项
目管理、技术管理、文件管理、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发展计
划、投资计划、经营规则、商业网络、客户名单、物流信息、宣传
计划、管理经验、财务状况、价格表、人力资源计划及其他信息的
全部或部分关键要素。
1.4 在本协议中,“竞争者”指在中国境内经营与甲方同种业务(或相似业务),
或与甲方提供同种服务,或从事的业务与甲方的业务有实质上或潜在的竞争关系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竞争者包括但不限于:
1.4.1 与甲方处于同一行业的企业;
1.4.2 任何从事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主要服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组
织;
1.4.3 为前述企业或组织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的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组
织。
1.5 “不竞争义务”,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义务。
1.6 “不竞争期”,在本协议中指服务期再加上离职后[五]年的时间。
第二条保密
2.1 乙方同意,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时候,不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个人和组织泄露、披露、提供或传播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其它任何可能影响甲方经营的,或与甲方经营相关的保密信息。
2.2 乙方离职时,应无条件的向甲方移交所有乙方持有或控制的与甲方经营相
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光盘、磁盘、磁带、记录、备忘录、报告、文档、样品、书记、通讯录、名单和图纸。
2.3 乙方保证不将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乙方的下一(几)任雇主。
2.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声明放弃,所有乙方在服务期内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做出
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发明,均为甲方所有。
2.5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披露乙方在服务期内以及离职后一年内乙方申请和取得
的知识产权。
2.6 乙方承诺,乙方拥有或可能拥有的、与甲方的业务或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
在前述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成为该等知识产权的受益人。为实现上述目的,如果甲方需要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甲方应有权免费获得许可。
第三条不竞争
3.1 乙方承诺,在服务期内,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为自己或他
人,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甲方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经营。
3.2 在服务期内,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寻求任何兼职;
不接受或谋求任何竞争者或与甲方有经济联系的任何营利性组织或社会团体提供的职位(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向上述竞争者和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无论有偿与否)或其它帮助(如涉及与甲方目前从事的或可能将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近的领域);不利用在甲方担任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谋取私人利益。
3.3 无论因任何原因乙方从甲方离职,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离职之
日起[ 五 ]年之内,乙方不得在任何竞争者里担任任何职位。
3.4 无论因任何原因乙方从甲方离职,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离职之
日起[五]年之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立或经营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的但不限于设立或经营:
3.4.1 与甲方处于同一行业的企业;
3.4.2 任何从事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主要服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组
织;
3.4.3 为前述企业或组织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的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组
织。
3.5 当乙方向甲方送达离职通知或甲方向乙方送达解雇通知时,即劳动合同终
止或解除时,乙方有义务如实书面告知甲方其去向。在不竞争期内,乙方有义务书面告知甲方其每一新的雇主的名字和担任的职位,以及该雇主的实际性质。书面通知的时限为不晚于乙方在新雇主处正式上任之前的一个星期。
3.6 在不竞争期内,乙方保证不劝说、引诱、鼓励或请求,或以其它任何方式
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甲方的职员,使甲方的职员离开甲方并为乙方或其它任何个人或组织服务;乙方保证不劝诱甲方的客户或前任客户以取得其业务以便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但乙方在服务期内为甲方的利益履行其职务行为除外。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损失难以计算,那么违
约金的金额应不少于在服务期内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薪水和其它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违约金的支付不应视为乙方在本协议中保密和不竞争义务的解除或终止。
4.2 在服务期内,甲方可以直接扣除全部或部分乙方的薪金、奖金以及其它收
入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带给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的,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性或非财产性的所有损失和甲方为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不竞争义务的终止
双方同意乙方的不竞争义务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时自动终止:
5.1 本协议规定的不竞争期到期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