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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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安置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结构调整,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深入开展“五定”工作,落实开源节流降本增效总体部署,妥善分流安置岗位退出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履行民主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二)注重效益效率。强化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意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有效降低人工成本。

(三)综合配套推进。紧密配合结构调整工作,与加强岗位动态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机制有机结合,协调推进。

(四)积极稳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员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制定方案,稳定骨干队伍,平稳有序实施。

(五)尊重员工选择。实施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离岗歇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政策,应充分尊重单位和员工个人意愿,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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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由于停产、停业、转产、业务退出、工作量萎缩,结构调整、重组整合而形成的生产能力过剩、队伍过剩、人员过剩,以及实施“五定”等原因需要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统称岗位退出人员)。

三、分流安置措施

(一)内部调剂盘活

深化“五定”工作,进一步精简优化岗位设置,建立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内部市场占有率,通过清理外包、外雇、外委等措施,规范用工,腾出岗位安置岗位退出人员。新增扩增业务的新增岗位,优先从岗位退出人员中择优选配,严格控制直接招录人员补充岗位。

通过人力资源调剂,促进各单位之间的人员余缺调剂。对由于业务规模扩大、新增业务或自然减员等原因造成的缺员,且在本单位内部无法调剂,需要补员的二级单位,必须优先在岗位退出人员中选择,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外雇、业务外包。通过内部调剂转岗的人员,按照“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新聘任岗位的薪酬待遇。

(二)外部转移分流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揽系统内外部业务,促进人员分流。大力开拓外部市场,加快人力资源转移;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企业的沟通合作,争取社会市场,拓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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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渠道。

(三)提前退休

鼓励符合石油、石化、化工行业和其他符合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在地方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鼓励50周岁及以下的女性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转岗到操作服务岗位,并履行解聘手续,在操作服务岗位工作满3年以后,按操作服务岗位年龄退休。

(四)内部退养

转岗确有困难、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

1.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或折算工龄提前退休年龄,下同)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

2.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的人员。

3.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内部退养人员协议截止时间可签至法定退休时间,不再重新安排上岗工作。

内部退养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生活费按本人岗位(技)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指国内标准,包括:工龄津贴、野外津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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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补贴、附加工资、风险浮动工资、误餐费(144元)、综合补贴,下同)的100%发放,其中:工龄津贴执行在岗员工相同政策;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离岗前岗位(技)工资的25%,按月随本人生活费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之和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离岗前工资收入的60%。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

(五)离岗歇业

转岗确有困难、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离岗歇业。

1.本单位工作年限男30年及以上、女25年及以上。

2.在本单位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累计20年及以上。

3.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或确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对人员分流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现有工作年限条件基础上,放宽1-3年办理离岗歇业。

实行离岗歇业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生活费按本人岗位(技)工资的80%和工资性津补贴之和发放,其中:工龄津贴执行在岗员工相同政策;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离岗前岗位(技)工资的25%,按月随本人生活费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之和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离岗前工资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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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歇业人员原则上不再返岗工作,符合条件时可办理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手续。离岗歇业人员办理内部退养的,生活费和生活补助按内部退养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六)息工放假

因工作量不饱满、市场萎缩或生产任务不能衔接造成阶段性、临时性停产、停工单位的人员,可实行息工放假。息工放假人员应积极参加转岗培训、竞争上岗,对不愿参加转岗培训或提供岗位后不愿上岗的,要适当降低本人基本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息工放假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2年以内,截止时间不应超过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具体息工放假期限由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级单位内部同类队种、岗位(包括各级机关)需要部分员工息工放假的,原则上应实行轮岗放假。

二级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息工放假实施方案,明确息工放假的人员范围、条件、期限等事宜,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方可实施。

实行息工放假的员工,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按月发放生活费。息工放假6个月以内,生活费按不高于本人岗位(技)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的100%发放;息工放假超过6个月,在一年(含)内生活费按不高于本人岗位(技)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之和的80%发放;息工放假一年以后,生活费按不高于本人岗位(技)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之和的75%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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