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
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干部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干部选拔的资格条件、选拔方式、选拔程序等。
2. 干部培养和选拔机制: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机制,包括培养对象、培养方式、培养计划等。
3. 干部考核评价: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考核评价的方式、指标和程序,包括工作实绩、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评价。
4. 干部职务管理: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职务的设置、调整和管理制度,包括干部的职务晋升、任免、轮岗等。
5. 干部廉政建设: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要求,包括防止腐败、违纪违法等方面的措施和纪律处分。
6. 干部队伍建设: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措施,包括人员编制、人才选拔、培训等方面。
7. 干部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措施,包括监督检查、问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和修订,具体内容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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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标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川委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川委发〔2000〕23号)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壹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壹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运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壹)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且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壹)党管干部和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和市场配置相结合。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员管理办法第⼀章 总 则第⼀条为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员选拔、任⽤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机与活⼒的选⼈⽤⼈机制,建设⼀⽀⾼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党管⼲部原则与出资⼈选派出资⼈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管资产与管⼈、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章 管理权限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员实⾏分层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党⽀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长)由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会主席,副总经理(副⼚长)、总会计师、总⼯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双向进⼊,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会、组织⼈事(⼈⼒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员的配偶、⼦⼥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益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四章选拔任用第五章考评监督第六章培养储备第七章退出管理第八章附则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他党组织成员;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按其管理权限分为市管企业和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管理企业。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年8月2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高速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干部管理基本原则和范围第三条干部管理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能上能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七)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原则。
第四条省**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范围。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总部各部(室)正职;**集团附属正处级机构正职;各运营分公司党政正职。
第五条**集团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
**集团总部各部(室)副职;**集团总部附属正处级机构副职;各运营分公司党政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各收费管理处正、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各建设管理处正、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集团任命或推荐到各类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集团各有关临时机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管理的干部范围。
各运营分公司、各收费管理处机关部(室)正副职、管理所正副所长;各建设管理处部(室)正副职;各经营性公司机关部(室)正副职。
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科科长(负责人事工作的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任免。
也可由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提出建议人选或调整意见,**集团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考察,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任命或调整。
各单位在任用财务科长前,还要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意见。
上述职位的任用,要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5篇)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资格条件,不仅要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规定了中央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委(党组)的职数,实行任期制,明确了董事、总经理和党委的任期;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强化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健全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对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予以免职(解聘),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管理规定》提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业务:董/监事管理、应招聘管理、编制管理、任期管理、干部选拔、干部任用、干部激励监督、干部职业发展、干部离退管理、干部免/辞职管理、干部考核评价、任期考核、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年度】。
《管理规定》主要精髓: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
《管理规定》提出的创新性要求:一:如何将党管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与国内外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的先进做法和思路相结合;二:利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式/方法、考核点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固化,从而提高系统的可操作性,促进系统的政策指导性。
《考评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 管理是指⼀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的活动,使别⼈同⾃⼰⼀起实现既定⽬标的活动过程。
下⾯和⼩编⼀起来看,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希望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1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部的⼯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起⼀⽀廉洁、⾼效、精⼲的⼲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
本《办法》适⽤于下列⼈员: (⼀)公司代理总⼯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公司班⼦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动⼒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党管⼲部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有较⾼的理论和政策⽔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有较强的事业⼼、进取⼼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经营管理能⼒、组织能⼒、沟通协作能⼒、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岗位职责所必须的⽂化专业知识,熟悉本⾏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职责的⾝体素质。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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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适应企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世界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3.1 党管干部原则;1.3.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1.3.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1.3.4 组织认定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1.3.5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1.3.6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1.3.7 民主集中制原则;1.3.8 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1.3.9 依法管理原则。
1.4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为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2 体制与管理2.1 公司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 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人员管理部(处)(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
2.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2.3.1 公司党委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2.3.2 公司组织部经授权管理公司直属车间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下设正副主管(部长、科长、主任,以下简称主管)及相当职务人员;2.3.3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协助管理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根据公司党委授权管理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4 领导人员在管理岗位从事领导工作,按管理层次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领导人员。
高层领导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机关部门正副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基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机关部门正副主管、直属车间领导班子正副职、二级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和下属车间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
2.5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交流轮岗、教育培训、激励、监督、退出等。
2.6 领导班子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由党政一把手共同负责,以书记为主;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由党政共同负责,以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下同)为主;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由党政共同负责,以党委为主。
2.7 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管理。
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三年,党委班子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换届。
每届任期中,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
2.8 领导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领导人员行使聘任岗位职权,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异岗异薪,岗变薪变。
2.9 行政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党委、纪委、工会、团委领导人员实行选任制,任期按各自章程规定执行。
党群部门领导人员实行委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
由于年龄、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的调整,不受聘任期限制。
2.10 积极稳妥地推行领导人员公开选拔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对新设和空缺岗位的领导人员选拔,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竞争性差额选拔等方式进行,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竞争机制。
2.11 提拔任职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2.11.1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为一年(根据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导人员在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2.11.2 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决定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察不合格决定免去试用职务的,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有关待遇,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2.11.3 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时间超过半年的,延长试用期;因病住院治疗时间超过半年的,自病愈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连续计算试用期。
2.11.4 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间,由上级党委分管领导及组织、纪检等部门,共同履行对领导人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组织、纪检部门负责受理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间的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11.5 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不再延长试用期。
2.11.6 试用期满,由上一级组织干部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考察工作。
考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察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考察工作一般应在领导人员试用期满后1个月内完成。
主要步骤是:①领导人员本人撰写述职报告;②在一定范围内对试用领导人员是否胜任试任职务进行民主测评;③通过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④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⑤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试用领导人员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是否正式任职的建议。
2.11.7 试用期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试用期,免除所担任的试用职务:2.11.7.1 政治素质差,不服从工作调遣和上级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大局造成一定影响,或在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2.11.7.2 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岗位适应能力或职责意识差,导致分管工作明显下滑,工作打不开局面,工作目标难以完成,或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2.11.7.3 工作作风不端正,官僚主义严重,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2.11.7.4 有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或其他不良行为的;2.11.7.5 试用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及以上政纪处分的;2.11.7.6 在试用期满组织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不称职”和“不称职”得票之和超过25%,经上级组织干部部门认定为不称职的;2.11.7.7 有其他严重问题,应免去试任职务的。
2.12 公司根据需要对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度。
被委派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委派单位管理为主,所在单位管理为辅。
2.13 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形成和保持年龄梯次配备、专业合理搭配、气质相济互补的结构和整体较高的文化层次。
2.14 科学设置领导职数,严格定岗定编。
中层领导人员职数按照《中国石化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职数总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管理,基层领导人员职数由公司合理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
职数调整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处)审批,不得超职数配备。
2.15 科学、规范设置党群组织工作机构、岗位、职务,选强配齐党务政工人员。
党、政、工、纪、团职务可根据情况分设或兼职,兼职党务政工人员要落实工作职责,认真履职。
党务政工人员待遇与同一层次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同等对待。
2.16 坚持和完善领导人员备案制度。
凡规定应报公司任前备案的领导人员,呈报单位应在上会讨论前与公司组织部进行沟通;讨论研究后,向公司组织部报送任职请示,并附《领导人员任免审批呈报表》和考察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再办理任免手续。
凡规定任后备案的,应在上会讨论前与公司组织部进行沟通,在任免后15天内,将领导人员任免文件报公司组织部。
3 任用条件3.1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3.1.2 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市场竞争意识强,有履职需具备的分析判断能力、专业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工作业绩突出;3.1.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政策法规常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3.1.4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诚信务实,团结合作,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3.1.5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3.2 中层领导人员还应达到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应具备下列条件:3.2.1 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从公司全局的角度观察和处理问题,大局意识强;3.2.2 有较强的抓班子、带队伍、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能够驾驭复杂局面;3.2.3 胸怀宽广,作风民主,团结共事,知人善任。
3.3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3.3.1 初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3.3.2 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3.3.3 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或相当同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
3.3.4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3.3.5 一般应参加过相应的培训,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3.3.6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3.3.7 担任董事、监事、总法律顾问、副总会计师等职务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3.3.8 提拔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一般应从后备领导人员中选拔。
注重从有主要生产装置、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岗位工作经历,经过艰苦环境锻炼的人员中选拔领导人员。
特别优秀且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组织干部部门同意。
4 选拔方式4.1 选拔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竞争性差额选拔等方式进行。
4.2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4.2.1 民主推荐;4.2.2 组织考察;4.2.3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4.2.4 酝酿与讨论决定;4.2.5 任前公示;4.2.6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4.3 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4.3.1 制定实施方案;4.3.2 公布条件(岗位、职责、要求)。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或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开招聘面向全公司公布;4.3.3 报名与资格审查;4.3.4 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的测试。
根据岗位属性,测试一般由笔试和面试组成;4.3.5 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4.3.6 组织考察,在民主测评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4.3.7 讨论决定;4.3.8 任前公示;4.3.9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