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
定》解读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领导班子人员
2、适用于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
3、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人员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国企领导人行为规范
1、不得损害国有资产
2、不得以权谋私
3、不得为关系人谋利
4、依法进行职务消费
5、加强作风建设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
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
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
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part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 产- 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 、《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 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以下简称“企业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总经理 ( 总裁 ) 、副总经理 ( 副总裁 )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 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 二) 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 三) 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 四) 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 五 )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 六 ) 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各部门正职、副职等。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二)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
(六)依法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是管理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各下属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所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有良好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能力;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范本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范本
一、总则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干部的管理,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与创造力,制定本规定。
二、干部选拔任用
1.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得违背干部能力和潜力的要求。
2.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和工作考核绩效,不得以任何非正当因素干扰选拔和任用。
3.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公正审慎,建立健全程序和机制,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干部培养教育
1.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紧密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2.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以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目标,注重培养干部的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
3.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干部参与企业内外交流,提升干部的全局意识和战略思维。
四、干部考核评价
1.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以工作业绩为核心,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2.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经营状况,适应企业的需求和变化。
3.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公正客观,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估体系,确保考核公开透明。
五、干部监督管理
1.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确保干部廉洁自律。
2.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六、干部激励机制
1.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根据干部的贡献和绩效公正激励,鼓励干部积极履职。
2.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注重激发干部的内在动力,通过赏罚明确激励与约束。
3.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多元化,包括薪酬激励、晋升机会和荣誉表彰等多种方式。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
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干部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干部选拔的资格条件、选拔方式、选拔程序等。
2. 干部培养和选拔机制: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机制,包括培养对象、培养方式、培养计划等。
3. 干部考核评价: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考核评价的方式、指标和程序,包括工作实绩、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评价。
4. 干部职务管理: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职务的设置、调整和管理制度,包括干部的职务晋升、任免、轮岗等。
5. 干部廉政建设: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要求,包括防止腐败、违纪违法等方面的措施和纪律处分。
6. 干部队伍建设: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措施,包括人员编制、人才选拔、培训等方面。
7. 干部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措施,包括监督检查、问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和修订,具体内容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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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适应企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世界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3.1 党管干部原则;
1.3.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1.3.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1.3.4 组织认定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1.3.5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
1.3.6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
1.3.7 民主集中制原则;
1.3.8 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1.3.9 依法管理原则。
1.4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为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2 体制与管理
2.1 公司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 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人员管理部(处)(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干部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选拔、考核评价、职务聘任、待遇分配、纪律处分等管理,以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一般而言,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明确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标准和条件,确保干部人选的公正和合理,防止任人唯亲、权力寻租。
2. 干部培养选拔制度:建立健全干部培养选拔机制,通过培训、交流、挂职等方式提高干部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3. 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干部的业绩、能力等进行评估,为干部的晋升、奖惩提供依据。
4. 职务聘任制度:明确干部职务的聘任程序、标准和条件,确保职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待遇分配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干部待遇分配制度,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6. 纪律处分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干部纪律处分制度,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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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9.24
•【字号】锡委办发[2012]102号
•【施行日期】2012.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锡委办发[2012]102号2012年9月24日无锡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工作,造就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四好” 领导班子,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无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直接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副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裁、副总裁。
(二)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按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
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新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现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
1、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省、市、县建立和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根据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企业领导人员与现行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相分离,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做法,实行按产权关系管理。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结合,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省、市、县党委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依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兼任,
其中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3、实行交叉任职,建立分层管理制度。根据中发〔*〕4号文件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按照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改变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的做法,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确保董事长对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提名权。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是指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管理的规定。在国有企业中,干部是企业的重要管理人员,负责领导和管理企业的各项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干部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选拔任用规定
1.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选拔、考核等方式进行。
2. 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注重政绩和业绩,对于能够创新、善于管理、具有发展潜力的干部要优先考虑。
3. 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遵循诚信原则,要注重干部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不能有不良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
二、培训规定
1. 国有企业干部要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 培训内容要与企业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3. 培训机构要有资质,教师要具有专业素质,培训费用要合理。
三、考核评价规定
1. 干部的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评价结果要与晋升、薪酬挂钩。
2. 考核评价要有科学性和全面性,要注重绩效评价和素质评价。
3. 干部考核评价结果要向干部本人进行公示,并根据结果进行奖惩。
四、纪律监督规定
1. 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2. 对于违法违纪的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撤职等。
3. 干部要接受监督,对于监督机构和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处理,不能包庇和纵容。
五、激励保障规定
1. 国有企业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对于业绩优秀的干部要提供适当的薪酬激励。
2. 对于创新和发展的干部要给予适当的晋升机会和岗位调整。
3. 对于退休的干部要给予合理的养老保障和福利待遇。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希望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
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
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
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
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
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年8月2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高速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干部管理基本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干部管理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能上能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
(七)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原则。
第四条省**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范围。**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总部各部(室)正职;**集团附属正处级机构正职;各运营分公司党政正职。
第五条**集团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集团总部各部(室)副职;**集团总部附属正处级机构副职;各运营分公司党政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各收费管理处正、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各建设管理处正、副职及相当职级领导干部;**集团任命或推荐到各类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集团各有关临时机构的负责人。
第六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管理的干部范围。各运营分公司、各收费管理处机关部(室)正副职、管理所正副所长;各建设管理处部(室)正副职;各经营性公司机关部(室)正副职。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科科长(负责人事工作的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任免。也可由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提出建议人选或调整意见,**集团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考察,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任命或调整。各单位在任用财务科长前,还要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意见。上述职位的任用,要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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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 年(含2 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 1 .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 .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3 .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 .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 .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3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 .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2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3 .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选拔、考察和任免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