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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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2篇)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2篇)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资格条件,不仅要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规定了中央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委(党组)的职数,实行任期制,明确了董事、总经理和党委的任期;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强化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健全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对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予以免职(解聘),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管理规定》提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业务:董/监事管理、应招聘管理、编制管理、任期管理、干部选拔、干部任用、干部激励监督、干部职业发展、干部离退管理、干部免/辞职管理、干部考核评价、任期考核、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年度】。

《管理规定》主要精髓: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

《管理规定》提出的创新性要求:一:如何将党管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与国内外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的先进做法和思路相结合;二:利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式/方法、考核点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固化,从而提高系统的可操作性,促进系统的政策指导性。

《考评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食品》 2018年第20期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决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从进一步激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出发,完善了有别于党政领导干部、充分体现中央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是推进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新时期做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规定》共10章66条,分总则、职位设置、任职条件、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退出、附则,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质量,打造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规定》精神,完善所管理的国有企业或者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精准性、有效性,不能简单上下套用、盲目照搬照抄。

要加强调研、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建好、用好、管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

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part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 产- 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 、《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 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以下简称“企业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总经理 ( 总裁 ) 、副总经理 ( 副总裁 )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 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 二) 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 三) 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 四) 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 五 )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 六 ) 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1 人,可以设副董事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范本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范本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干部的管理,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与创造力,制定本规定。

二、干部选拔任用1.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得违背干部能力和潜力的要求。

2.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和工作考核绩效,不得以任何非正当因素干扰选拔和任用。

3.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公正审慎,建立健全程序和机制,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干部培养教育1.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紧密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2.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以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目标,注重培养干部的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

3. 干部培养教育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干部参与企业内外交流,提升干部的全局意识和战略思维。

四、干部考核评价1.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以工作业绩为核心,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2.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经营状况,适应企业的需求和变化。

3. 干部考核评价应当公正客观,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估体系,确保考核公开透明。

五、干部监督管理1.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确保干部廉洁自律。

2.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干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六、干部激励机制1.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根据干部的贡献和绩效公正激励,鼓励干部积极履职。

2.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注重激发干部的内在动力,通过赏罚明确激励与约束。

3. 干部激励机制应当多元化,包括薪酬激励、晋升机会和荣誉表彰等多种方式。

七、干部退休离岗1. 干部退休离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背法律和政策。

2. 干部退休离岗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保障,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3. 干部退休离岗应当合理安排,确保干部的后续工作和生活的平稳过渡。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范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篇1第一节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干部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干部选拔的资格条件、选拔方式、选拔程序等。

2. 干部培养和选拔机制: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机制,包括培养对象、培养方式、培养计划等。

3. 干部考核评价: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考核评价的方式、指标和程序,包括工作实绩、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评价。

4. 干部职务管理: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职务的设置、调整和管理制度,包括干部的职务晋升、任免、轮岗等。

5. 干部廉政建设: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要求,包括防止腐败、违纪违法等方面的措施和纪律处分。

6. 干部队伍建设: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措施,包括人员编制、人才选拔、培训等方面。

7. 干部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措施,包括监督检查、问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和修订,具体内容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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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适应企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世界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3.1 党管干部原则;1.3.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1.3.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1.3.4 组织认定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1.3.5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1.3.6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1.3.7 民主集中制原则;1.3.8 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1.3.9 依法管理原则。

1.4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为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2 体制与管理2.1 公司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 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人员管理部(处)(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

2.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2.3.1 公司党委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2.3.2 公司组织部经授权管理公司直属车间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下设正副主管(部长、科长、主任,以下简称主管)及相当职务人员;2.3.3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协助管理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根据公司党委授权管理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

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锡委办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锡委办发[2012]102号2012年9月24日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工作,造就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四好” 领导班子,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无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直接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副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裁、副总裁。

(二)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按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有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坚定信心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方向,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切实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管理办法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建立新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现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1、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省、市、县建立和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根据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企业领导人员与现行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相分离,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做法,实行按产权关系管理。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结合,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

省、市、县党委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依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兼任,其中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3、实行交叉任职,建立分层管理制度。

根据中发〔*〕4号文件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

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

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按照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改变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的做法,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确保董事长对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提名权。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是指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管理的规定。

在国有企业中,干部是企业的重要管理人员,负责领导和管理企业的各项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

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干部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选拔任用规定1.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选拔、考核等方式进行。

2. 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注重政绩和业绩,对于能够创新、善于管理、具有发展潜力的干部要优先考虑。

3. 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遵循诚信原则,要注重干部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不能有不良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

二、培训规定1. 国有企业干部要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 培训内容要与企业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3. 培训机构要有资质,教师要具有专业素质,培训费用要合理。

三、考核评价规定1. 干部的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评价结果要与晋升、薪酬挂钩。

2. 考核评价要有科学性和全面性,要注重绩效评价和素质评价。

3. 干部考核评价结果要向干部本人进行公示,并根据结果进行奖惩。

四、纪律监督规定1. 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2. 对于违法违纪的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撤职等。

3. 干部要接受监督,对于监督机构和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处理,不能包庇和纵容。

五、激励保障规定1. 国有企业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对于业绩优秀的干部要提供适当的薪酬激励。

2. 对于创新和发展的干部要给予适当的晋升机会和岗位调整。

3. 对于退休的干部要给予合理的养老保障和福利待遇。

六、干部监督规定1.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制度,对于干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

2. 对于干部的决策和执法要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3. 干部监督的主体包括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要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以上就是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的内容,通过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评价、纪律监督、激励保障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企业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改革。

国有企业领导、职工或公务员担任股东的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职工或公务员担任股东的规定

一、国有企业员工(非领导)是否可在国企之外做其他非国企公司的股东?基本可以,但有限制条件。

《公司法》没有禁止国企员工成为其他非国企公司股东的条款,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规定:(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二、国企领导在外担任非国企股东有哪些限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规定:(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负有最终决策责任。

第四条国有企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的全面管理。

国有企业董事长由国务院任命。

第五条国有企业董监高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党性原则,关注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发展利益。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员工素质,确保企业的长期发展。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遵循市场规则,维护国有资产。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第九条国有企业董事会是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条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定期审议和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对企业进行监督,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偏差,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企业领导班子和管理层的工作绩效,对绩效不合格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审议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融资项目,确保企业的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审议和决定企业的资产重组、重大合同和重要决策事项。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工作制度,确保董事会的工作高效有序。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接受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董事会成员第十九条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任命。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 管理是指⼀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的活动,使别⼈同⾃⼰⼀起实现既定⽬标的活动过程。

下⾯和⼩编⼀起来看,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希望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1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部的⼯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起⼀⽀廉洁、⾼效、精⼲的⼲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

本《办法》适⽤于下列⼈员: (⼀)公司代理总⼯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公司班⼦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动⼒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党管⼲部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有较⾼的理论和政策⽔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有较强的事业⼼、进取⼼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经营管理能⼒、组织能⼒、沟通协作能⼒、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岗位职责所必须的⽂化专业知识,熟悉本⾏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职责的⾝体素质。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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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 年(含2 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 1 .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 .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3 .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 .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 .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3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 .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2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3 .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选拔、考察和任免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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