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轻微车祸应先撤离现场《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在城市区道路上,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的轻微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行协商解决。
同时,凡异地投保在河北省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原则接受承保公司的委托后,可由其移离事故现场后,按自行协商方式处理。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当事人应填写《记录书》当事人先行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
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时间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
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共同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投保公司没有进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理赔手续。
■不能故意堵塞交通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执勤交通警察要求撤离现场而当事人拒不撤离的,或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应当依法强制撤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冀政办字〔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9日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和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由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的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指导、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河北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安全第三章机动车和驾驶员第四章非机动车和行人第五章公路交通管理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路交通管理贯彻“集中统一,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交通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全省城乡一切单位和组织,有责任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培养讲道德,守纪律,遵守和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一切车辆和行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劝告、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交通部门现行管理的国、省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及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路两旁已划定的用地)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二章公路安全第八条公路上和公路两旁留地范围内严禁建房搭棚、埋设管线、竖立电杆、挖沟引水、开山采石、挖土采砂。
已埋设的管线、电杆,有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由公路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空中架设跨越公路的管线、横幅等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农田灌溉需要引水跨越公路时,须事先经公路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保护公路。
第九条严禁在公路上、排水沟内打场晒粮、堆积或碾轧物料、摆摊和进行集市贸易。
第十条在公路和公路桥梁下及对其有影响的范围内开采矿藏,开采单位必须先向当地公路部门报送有关开采范围、沉陷程度、修复措施等有关资料,经批准方可开采。
第十一条公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迁移、损坏与涂改。
第十二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路时,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单位要按规定设置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如对公路有损坏应按原标准在限定时间内修复。
河北省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
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河北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法》第89条
人 违
2026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 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条例》第70条第1款第3种行为
《法》第89条
法
2027
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 动车道的
《条例》第70条第2款
《法》第89条
2028
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 意,突然猛拐的
《条例》第72条第4项第1种行为
2014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法》第59条第1种行为
《法》第89条、《省办法》第73条第4项 77304
2015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通行的
《法》第59条第2种行为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 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法》第89条、《省办法》第71条第2项
08900 77003
77102
5 5
5 20 20 20 20 5-50
5-50
5-50 5-20 5-30
10 20
3017 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 第3种行为
《法》第89条
08900
3018
7001
7002 7003 3019
《法》第51条第1种行为
《法》第89条
《省办法》第70条第2项
《省办法》第70条第3项 《省办法》第71条第1项 《法》第89条
08900
77002
77003 77101 08900
3020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法》第51条第2种行为
《法》第89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2021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1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一、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河北省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图片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
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二、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一)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河北省公路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公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规费征稽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扶持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国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坏。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事业。
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检查、制止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一般来说,各地政府都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当然各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也有自己的方法。
那么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处理方法是什么?下面,就让律师365来详细介绍一下吧!热门城市:马山县律师瓯海区律师蓬江区律师茶陵县律师平南县律师乐平市律师江城区律师新会区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一般来说,各地政府都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当然各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也有自己的方法。
那么▲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处理方法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介绍一下吧!▲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四章处罚第五章经济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等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法定责,以责论处。
第四条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裁决,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负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的交通肇事行为,需要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部队处理;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解放军军人应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武装警察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应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河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部分。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如果造成死亡,还应当支付丧葬费。
此外,根据被侵权人的工作能力、生活能力以及家庭状况等因素,还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其次是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是根据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同时还应当赔偿车辆修理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除了以上的赔偿标准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定。
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河北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部分。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驾驶人和行人在道路交通中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规范(摘录)第十条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一、路权原则:包括右侧通行原则、分道行驶原则、避让行人原则、有序让行原则、遵守指挥原则、使用道路资格原则等交通参与者依法取得使用道路通行的权力。
二、安全原则: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装载、停放、乘坐、占用道路、施工作业、道路安全隐患、车辆安全隐患等交通参与者依法安全使用道路通行的义务。
三、严重违法行为事故责任加重原则: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一种或多种责任加重严重违法行为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加重其一级责任,如加重责任方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方法一、确定事故案件的性质及管辖。
二、全面调查审核证据,确定各方当事人及其违法行为和过错。
三、在忽略当事人责任加重严重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推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过错在交通事故中的相互作用关系、严重程度。
违反路权原则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大于违反安全原则违法行为。
违反动态安全原则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大于违反静态安全原则违法行为。
四、对存在加重责任严重违法行为(附后)的当事人,在推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一级,确定其事故责任。
五、综合分析认定事故责任,制作责任认定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特别情形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肇事后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肇事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上述行为的,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二、当事人肇事后逃逸,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
三、确定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不确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管理制度)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于道路上进行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除必须遵守《条例》外,仍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条款以《条例》为准。
第四条《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五条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辅助标志。
第六条交通标线分为:车行道中心线、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停止线、减速让行线、人行横道线、导流线、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接近路面障碍物标线、停车位标线、港湾式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箭头、左转弯导向线、路面文字标记、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廊标。
第七条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制作和设置,不准自行增设其他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八条有关单位需要于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时,必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车辆第九条经批准制造、改装的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实行技术监督。
严禁用维修配件拼装机动车辆。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必须按下列规定安装:(壹)正式号牌、教练号牌、试车号牌应分别安装于车体前端中部或偏右和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
(二)临时号牌、补牌证、移动证应贴于驾驶室前挡风玻璃的明显位置,无驾驶室的贴于车辆前部明显位置。
(三)挂车号牌安装于车体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位置。
第十壹条机动车保险杠除悬挂车辆号牌外,不准悬挂其他牌、匾。
第十二条凡领有正式号牌的大型客车、客货俩用车、货运汽车挂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挂车的车厢后面,必须按规定喷刷本车号牌放大号。
俩侧车门应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且保持字迹清晰、完整。
小型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第十三条机动车及其挂车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2022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怎样的
2022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怎样的死亡赔偿⾦、残疾赔偿⾦统⼀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计算。
更多关于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内容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2021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怎样的河北省⾼级⼈民法院关于进⼀步推进⼈⾝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2021年9⽉7⽇ 冀⾼法明传[2021]380号)⼀、适⽤标准。
死亡赔偿⾦、残疾赔偿⾦统⼀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计算;被扶养⼈⽣活费统⼀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
⼆、适⽤范围。
全省各级⼈民法院受理的⼈⾝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件,侵权⾏为发⽣在2021年9⽉1⽇之后的,适⽤上述标准。
全省各级⼈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损民事纠纷案件,侵权⾏为发⽣在2020年1⽉1⽇之后的,适⽤上述标准。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件冀公(交)[2021]314号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队,雄安新区交巡特⽀队,定州、⾟集市公安交通警察⼤队:现将《河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
本通知⾃下发之⽇起执⾏。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21年5⽉28⽇河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城镇居民⼈均年可⽀配收⼊ 37286元农村居民⼈均年可⽀配收⼊ 16467元城镇居民⼈均年消费⽀出 23167元农村居民⼈均年消费⽀出 12644元全省在岗职⼯年平均⼯资 79964元⼆、具体赔偿项⽬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均收⼊×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均收⼊×20年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4、被扶养⼈⽣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年消费性⽀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费=受害⼈误⼯收⼊(天/⽉/年)×误⼯时间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普通器具的合理费⽤10、交通费=实际发⽣的合理费⽤11、住宿费=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的知识,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已在上⽂⾥⾯总结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可以咨询店铺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冀公交[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安厅2014年6月4日冀公交〔2014〕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其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概念】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履行交通安全内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其重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督促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监督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监管对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单位,使用校车(含7座以上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的学校及幼儿园,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机构以及拥有5辆以上重点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较大有车单位。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包括公路客运企业(含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拥有10座以上大中型客车的出租汽车公司、公路客运场站和有5辆以上中重型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含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
重点车辆是指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汽车(不含教练车)、中重型货车或牵引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仅指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车辆所有人登记住址为乡镇(村)的7座以上载客面包车(简称农村面包车)。
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
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在日常的道路交通中,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道路救援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的制定,不仅能够提高道路救援的效率和质量,还能够保障驾驶人员和乘客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应当明确救援的范围和内容。
道路救援不仅包括车辆故障的紧急修复,还应该包括对受困人员的救援和医疗救助。
此外,还应明确救援的时间要求,即救援人员应在接到求助后的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确保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其次,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需要明确救援人员的资质和技能要求。
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车辆维修技能以及急救技能。
同时,还应对救援人员的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进行要求,确保救援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另外,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还需要规定救援装备和工具的配备要求。
救援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工具和急救设备,以应对不同类型的救援情况。
同时,还应对救援车辆的数量和分布进行规定,确保救援车辆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此外,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还应明确救援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流程。
救援费用应当合理公正,避免救援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不当索费。
同时,还应规定救援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流程,以方便救援人员和求助者之间的交易和结算。
最后,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还应建立健全的救援监督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救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救援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同时,还应定期对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
总之,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乎着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建立完善的道路救援标准,才能够提高救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和实施河北省道路救援标准,为广大驾驶人员和乘客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道路救援服务。
河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0)
河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0)模板正文: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规范河北省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1. 人身伤害赔偿项目1.1 医疗费用赔偿1.1.1 住院费用1.1.2 手术费用1.1.3 康复费用1.2 营养费用赔偿1.3 丧葬费用赔偿1.4 残疾赔偿金1.5 护理费用赔偿1.6 急救费用赔偿2.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2.1 修复费用赔偿2.2 损失利息赔偿2.3 停工费用赔偿3. 基准日利息计算方法3.1 简单利息计算3.2 复利计算4. 误工费用赔偿项目4.1 误工费用计算方法5. 非财产损失赔偿项目5.1 精神损害赔偿金5.2 损失工资补偿金5.3 婚姻生活质量损害赔偿金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人身伤害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给人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
2. 财产损失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给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
3. 基准日利息:根据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的基准日。
4. 误工费用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工作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5. 非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损失工资补偿等无形损失的赔偿。
模板正文: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河北省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1. 人身伤害赔偿项目1.1 医疗费用赔偿1.1.1 住院费用赔偿标准1.1.2 手术费用赔偿标准 1.1.3 康复费用赔偿标准 1.2 残疾赔偿金标准1.3 护理费用赔偿标准2.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2.1 修复费用赔偿标准2.2 停工费用赔偿标准2.3 损失利息赔偿计算方法3. 基准日利息计算方法3.1 简单利息计算方法3.2 复利计算方法4. 误工费用赔偿项目4.1 误工费用计算方法5. 非财产损失赔偿项目5.1 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 5.2 停工费用赔偿标准5.3 婚姻生活质量损害赔偿标准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人身伤害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体受到损害后给予的合理赔偿。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0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98.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国有、合资、股份制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治安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沿机动车行驶的方向左侧车道为超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白实线以外路面为路肩和紧急停车带。
第五条除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机动车和专用机械外,禁止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教练车、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和路考。
禁止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故障警告标志。
依照公安部规定,已安装安全带的机动车,其驾驶人员和前排乘车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七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规定。
第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保持下列行车间距:(一)时速七十公里以下不得少于七十米;(二)时速七十公里以上不得少于一百米;雨天、雪天和能见度不良时,应当比照(一)、(二)项规定,加大行车间距并减速行驶。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22年)正文:----------------------------------------------------------------------------------------------------------------------------------------------------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8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气象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即时采取改进措施。
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发布单位】80302【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日期】1989-12-27【生效日期】1990-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等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法定责,以责论处。
第四条第四条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裁决,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负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的交通肇事行为,需要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部队处理;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解放军军人应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武装警察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应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六条第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移动现场时,须标明原位置),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附近执勤的交通民警(以下简称民警),听候处理,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均有义务抢救伤者和财产,协助报案,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或协助查缉肇事逃逸者。
第七条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肇事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单位】80302【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日期】1989-12-27【生效日期】1990-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交通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等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法定责,以责论处。
第四条第四条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裁决,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负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的交通肇事行为,需要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部队处理;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解放军军人应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武装警察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应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六条第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移动现场时,须标明原位置),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附近执勤的交通民警(以下简称民警),听候处理,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均有义务抢救伤者和财产,协助报案,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或协助查缉肇事逃逸者。
第七条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肇事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第八条第八条各类交通事故,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勘查员、助理勘查师、勘查师、高级勘查师具体负责现场勘查和处理工作。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当地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参加。
第九条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查明案情,有权检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提取物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车辆、车辆牌照、货物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第十条第十条在追缉肇事逃逸者或抢救受伤者的紧急情况下,民警有权无偿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肇事车辆、物品、死者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道路状况等,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医疗单位应积极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对危重伤者应优先抢救治疗,后办手续,并客观及时地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所需要的医疗检查材料和诊断证明。
殡葬部门或有停尸条件的医院,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求暂存的交通事故死者的尸体,应接受代存。
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和死亡后尸体存放的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一方交纳。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交通事故死者的尸体,在公安机关检验完毕,确认无复查必要的,应在十日内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就地火化(少数民族可按民族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处理的,由卫生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代为火化,逾期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自理。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确认的事实,根据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完全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者应负全部责任。
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一方负大部责任,另一方负小部责任;情节较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违章情节基本相等的,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划分责任。
凡肇事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迁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处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有违章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视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对教唆、指使、迫使他人交通违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给予处罚,并由其承担事故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凡非法扣留人质、车辆、车辆牌照、货物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外,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肇事后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二)酒后驾车造成事故负全部或大部责任的。
(三)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驾驶员将车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交通肇事后能主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时查清事故情况,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努力减少损失的,从轻处罚。
凡肇事后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嫁祸他人,以及自行协商解决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轻微事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罚款。
(二)一般事故中负全部、大部责任的,吊扣驾驶证四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负主要、同等责任的,吊扣驾驶证二至四个月;负次要责任的,吊扣驾驶证一至二个月。
(三)重大事故中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同等责任的,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驾驶证,并处以行政拘留;负次要责任的,吊扣驾驶证三至六个月。
(四)特大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次要责任的,吊扣驾驶证八至十二个月,并处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
(五)对事故负小部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条第(一)至(四)款规定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均为公安机关人员的,由地、市公安机关做出裁决,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复查终结。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从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准重新考领机动车驾驶证。
裁决以前已被扣留驾驶证的,从扣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经济赔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对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合现场抢救费)、护理费、误工费、就医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抚恤费、财物直接损失费,以及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参与事故处理的当事人的亲属或者代理人的误工费、路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赔偿费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责任程度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大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
(三)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四)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五)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
(六)负小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亡者的赔偿费,按下列计算(一)医疗费。
以医院(县级以上,下同)单据为准。
(二)护理费。
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的护理人数和期限,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高不超过二倍。
(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均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伤势重的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二倍。
(四)就医路费(含直系亲属或代理人的路费)。
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以合法的报销凭据支付。
(五)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超过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五倍的,按五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国营同行业职工的平均收入计算。
(六)住宿费。
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最低住宿费标准计算。
(七)残疾补助费。
严重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收入的按本条第五项计算,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严重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本项以上规定的百分之八十计算;一般残疾的,有收入的和无收入的分别按本条第五项规定和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百分之六十以下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七年,其中二十五岁以下的,每小五岁增加一年;五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有抚养人口的严重残疾者,可按抚养人数赔偿五年的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
(八)残疾用具费。
购置拐杖、假肢、残疾人力专用车等费用,凭医院证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按实际费用计算。
(九)丧葬费。
按当地劳动保险规定的数额执行。
(十)抚恤费。
死者生前有收入的按本条第五项规定计算,生前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十年,其中十六岁以下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六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五年。
死者生前有抚养人口的,可按抚养人数赔偿五年的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
(十一)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最多三人),其误工费、路费和住宿费,参照本条第四、五、六三项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在责任尚未分清或者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对伤者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和现场抢救(险)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指定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保险公司暂行垫付,结案后再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交通事故致残鉴定委员会对交通事故致残者,应当在治疗完毕后,根据医院证明和有关规定,确定残疾程度。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的伤、残者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不需要而自行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治疗终结后滞留医院所需费用,由伤、残者自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无论有无事故责任,均不影响本人在单位应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
但在经济补偿方面,当事人按规定得到的补偿费,高于所在单位劳保福利标准的,所在单位不再发给劳保福利费;低于所在单位劳保福利标准的,所在单位只发给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由保险公司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等组成评损小组,就近招标修复;损坏的物品、建筑物、设施等,应商同被损方就地修复;不能修复的(含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家畜),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