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合集下载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条:本程序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如有人员受伤,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当事人应相互保持冷静,停止车辆,并保留现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如有可能,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避免造成拥堵。

第四条: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事故信息,包括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伤亡情况等。

如需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的,应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五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进行勘察和调查,并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报告。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并提供实情,如提供虚假证言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交通事故认定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归属,损失的估算等内容。

当事人有异议或要求重新认定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报告,交通警察将确定主要责任方,并依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当事人应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相应的罚款和违规行为。

第八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当事人应依法履行罚款和处理违规行为的义务。

第九条:当事人依照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进行赔偿时,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赔偿。

如有涉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应注重调解,尽量达到和解的效果。

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调解,或经当事人同意,由交警或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原有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特殊情况,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变更。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一、什么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具体在北京市的情况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支队分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大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下属的交通(巡)支(大)队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

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三、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应当怎么办?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

然后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做什么。

四、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本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交通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一节:报告义务- 任何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有义务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车辆的基本情况等。

-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的报告渠道,提供多种报告方式,为当事人报告交通事故提供便利。

第二节:报告内容- 当事人应当如实、详细地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提供可查证的相关证据材料。

-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原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评定以及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第三节:报告时限-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在48小时内报告,但必须说明特殊原因。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一节:调查程序-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对报告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事故调查。

第二节:调查手段- 调查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包括勘验现场、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询问当事人等。

- 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提供所需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资料。

第三节: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处理与救济第一节: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如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节:救济机制- 对于受害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救济,包括协助受害人获取医疗救治、财产损失赔偿等。

- 受害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救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救济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The lamp of life is ignited by enthusiasm, and the boat of life moves forward because of hard wor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20__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交通。

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

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前言道路交通事故不仅仅对车辆和物品损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人身安全的威胁。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日益繁忙,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不仅是维护法律的正常运行,更是对于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保障。

二、交通事故的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以及机动车发生爆炸、起火、翻覆、坠落和物体落入车内等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交通事故的认定以现场调查和证据确凿为依据,切勿听信现场的一些无根据的口供,对于复杂问题,交通警察应当尽量调取交通监控视频等资料进行认定。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当事人应做的事情1.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及时切断车辆电源,保持事故现场不动,并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者其他求救电话。

2.当事人应当协助处理人员稳定现场秩序,清理现场垃圾以免二次事故的发生,避免车辆阻塞道路造成更多的交通压力。

3.当事人应当配合交警进行事故的勘查和调查工作,交警根据现场情况维护事故现场的证据以及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警方应做的工作1.警方将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调查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单方责任或者全责和无责认定,人员伤亡)的调查以及证据的收集等等。

2.对于交通事故现场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3.交通事故赔偿流程1.当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尽职调查之后,会向当事人发放当地交警部门的报案单及双方协商书,当事人需要在填写完毕后进行共同签字。

2.当事人在签完报案单和双方协商书后,根据责任认定进行交通事故的赔偿途径。

对于无责任方,则不需要向对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当事人或车辆所涉及的保险公司有保险装备时,可以先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和责任方进行协商,并解决双方最终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结语在生命安全尤为重要的前提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不仅仅是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而是更要求我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尽量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二十一世纪,经济飞速发展,现代交通工具也逐渐增多,交通事业日益发达,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

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

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

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

因此,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一方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减少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却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谈以下几个观点:一、主体方面的问题在2004年5月1日以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依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诉讼主体和责任作了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这一规定确定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1、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2、在非执行职务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造成的损失首先由其本人承担,本人暂时无力支付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负责垫付;3、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损失后,再向驾驶员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护现场,及时调查,准确认定责任,妥善处理损害赔偿。

第二章事故定义与分类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章现场处理与报告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九条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六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章执法记录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制度,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相关信息应当纳入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第八章管辖与程序规定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程序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程序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程序解析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解析在科目一考试中,交通事故处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考生需要了解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解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分类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之间的碰撞、撞击、侧翻、起火等意外事件。

根据交通事故的结果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车辆之间发生碰撞、刮擦等情况,没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即可。

一般事故是指车辆之间发生碰撞、刮擦等情况,导致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需要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

重大事故是指车辆之间发生较为严重的碰撞、撞击等情况,导致多人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需要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1. 保护现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首先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然后及时将车辆开到安全地带,避免继续发生次生事故。

如果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2. 报警: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当事人需要及时报警。

对于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必须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交警部门的到来进行处理。

3. 理性沟通: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保持冷静,理性沟通。

如果事故责任明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签订赔偿协议。

4. 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到场后,将进行事故现场勘查。

勘查人员会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记录等工作,以便查明事故责任。

5. 直接责任认定:根据勘查结果,交警部门将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进行认定。

如果有涉及的法律法规,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理,并出具相关的事故认定书。

6. 支付赔偿:当事人根据事故认定书的结果,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支付赔偿的责任。

7. 违章处理:如果事故中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进行,有关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负有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处理职责的组织应当依据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综合应用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鉴定、检验、实验等方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细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自然环境因素;(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三)当事人行为规范情况、违法事实和违法责任;(四)当事人驾驶技术状况;(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装备状况;(六)其他与事故责任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综合考虑造成事故后当事人采取的逃逸、救助伤者、协助解决交通秩序等行为,进行综合评判。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等级划分如下:(一)全责:一方完全负责的事故,由全责方承担全部责任;(二)主责:一方主要负责的事故,由主责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三)次责:一方次要负责的事故,由次责方承担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四)同责:多方共同负责的事故,各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事故责任由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二)有事故责任证据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三)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过错程度相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造成事故后的行为进行综合评判;(四)当事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有特殊救助行为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五)当事人存在故意伤害、逃逸等恶劣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行人、非机动车经过沿车行道的人行横道,未在显著位置停车让行的,承担相应责任。

【最新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word版本 (10页)

【最新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word版本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篇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1(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一)依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事故责任归属于事实的原则,根据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划定责任主体的范围。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权益的平等保护,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一)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依法执法处罚。

(二)涉及互相冲突的交通参与者,在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之前,可协商解决,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协议书》。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一)接警阶段1.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往现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救助受伤人员。

2.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包括勘查、测绘、拍照、录像等。

(二)调查阶段1.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和调查,重要环节应当通知当事人参与。

2.公安机关应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勘查笔录、证人证言、伤情证明等。

(三)责任认定阶段1.公安机关应根据调查结果,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判断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2.根据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划定责任主体的范围,明确责任程度。

3.公安机关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四)异议申诉阶段1.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则(一)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构成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为、交通信号、道路状况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第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X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

201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造现场,毁灭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晶起生效.被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被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送交当事人,被处罚的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轴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古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字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外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第五章调解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件,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交通拥堵等情况。

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社会公正、安全和有序。

本文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一、立案和勘查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会进行立案处理,同时派遣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包括勘查车辆、测量现场、采集证据等,为后续处理提供相关信息。

二、责任认定在勘察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决定了赔偿的双方和程度,影响着事故后续的赔偿范围和程度。

三、处理和赔偿当事故责任被确认后,公安机关要求事故责任方对受害人实施相应的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精神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方的具体承担范围和程度来确定。

四、司法救济如果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或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或对原认定和赔偿金额进行裁决。

五、结案当所有程序完成后,公安机关会按照规定归档和结案。

结案意味着该事故处理完毕,责任和赔偿问题全部解决。

在结案后,当事人可以继续通过司法途径救济,但公安机关不再参与其中。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保障交通安全和公正的重要指南。

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立案和勘查应尽快进行,避免证据缺失和数据丢失。

2.责任认定应遵循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认定责任方。

3.处理和赔偿应合理公正,遵循赔偿原则和程度。

4.如果当事人不满意结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寻求解决。

5.交通安全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应该积极参与各类交通安全规划和宣传,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等行为,将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及法律文书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及法律文书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及法律文书制作篇一:第六章第一节认定与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第六章第一节认定与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无责任。

同理,当事人无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形:(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2方或者2方以上,其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影响的当事人不承担当事人的责任,即无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承担责任,即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有2方或者2方以上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最大,且超过了其他各方共同影响之和,那么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那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次要责任与主要责任之和就是全部责任。

这同样有两种情形:(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其中一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大与另一方,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影响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其中一方的行为或者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大于其他方之和,前者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后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为次要责任。

这又有两种情形:第一,多方当事人中只有两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影响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二者之和未全部责任。

第二,多方当事人之中,有三者或者三者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的影响大于其他各方影响之和,该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各方承担次要责任,各方责任之和为全部责任。

(三)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且影响相当或者相同,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应该相当,即同等责任,二者之和为全部责任。

这同样有两种情形:(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且仅有两方,各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相当;(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但是只有两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影响且影响相当,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相当,即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

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

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

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

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

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摘要:1.道交法76 条背景和重要性2.道交法76 条的具体内容3.道交法76 条的适用范围和案例4.道交法76 条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影响5.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遵守道交法76 条正文:道交法76 条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条重要条款,对于规范交通事故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道交法76 条进行详细解读,以便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

道交法76 条全文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道交法76 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在保险赔偿之外,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

道交法76 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各种类型的交通事故。

通过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道交法76 条的具体应用。

例如,在甲车与乙车相撞,造成行人丙受伤的交通事故中,首先由甲车和乙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则根据道交法76 条,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车和乙车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某地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第十三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十四条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某地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四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第五章调解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六章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第四十一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第四十三条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地.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

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

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

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

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

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

它要求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全面理解其内容;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立法目的的实现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内容才能达到,更要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实践才能达到。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规定。

从立法工作的角度来讲,这一条文的规定也是本办法的调整范围,即什么是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什么不是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有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在道路上发生的才算交通事故,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不是本《办法》所称的交通事故。

什么是“道路”?《办法》第四十八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道路”,即“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除此以外的其他地点;例如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等不属于“道路”。

在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上也可能发生车辆、行人的碰撞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物损失,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警行人有关的不幸事件,如果需要公安交通部门予以协助、支援、配合,例如勘查现场、提出咨询性建议等,则属于工作中的联系,不是本《办法》所调整的对象。

第二,因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才算交通事故。

当事人各方均没有违章行为而出现了损害后果的不属于交通事故。

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所谓‘‘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必须要有损害后果,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才算交通事故。

既无人员伤亡,也无财产损失,就不成其为事故,当然更不属于交通事故。

第四,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的,才算交通事故。

如果是出于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算交通事故。

如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既使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不能算交通事故。

故意和过失,是当事人的两种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险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率地自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既非故意又非过失,是指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危害结果,则属于意外事件。

在道路上发生的危害后果,如果系当事人故意造成,由分别由《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去解决。

例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等等。

这里必须指出,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但是交通事故一定是过失的。

也就是说,当事入在违章的问题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是违章人对于损害后果却并非一定是有意追求。

例如,在处理因汽车司机开“斗气车”造成的损害后果时,应当刻意、准确地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凡是过失行为,属于交通事故;凡是故意行为,视其情节分别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以上四个方面,可以分别称之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要素、违章要素、损害后果要素和过失要素。

当然,构成交通事故,还有三个常识性问题。

第一、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车辆驾驶人员(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如果各方都是步行的行人,发生的损害后果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对待;第二,至少一方是在运动中;第三,必须具有交通性质,如军事演习、体育竞赛等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能算是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的“车辆驾驶人员”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是指除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外的一切在道路上进行的或影响他人行进的人员,如在道路上的施工、养护、清洁人员等。

“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是指有立法权限的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高速公路交通暂行规则)等。

第三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地域的规定。

第一款“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的含义是,只要是在我国领域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单位和部门有什么不同。

例如,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胞的交通事故;涉及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和人员的交通事故(包括双方都是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和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一律无例外地适用本《办法》。

但是,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对军人的某些处罚,仍需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域适用范围方面的规定,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是属于法的效力的范畴之一,即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地说,与制定该法的立法机关的管辖范围相同。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立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立法只在该地方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紧密相联的,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法的这两种效力可以综合称为“属地主义”的原则,即凡是在某一空间领域有效的法,对于一切在该领域、到该领域或者通过该领域的人都有效。

本《办法》正是采用了这一原则。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处理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原则规定。

所谓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指以火车为一方,其他车辆及行人为另一方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事故。

1979年国务院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处理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公安机关参加。

这一款明确指出了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依照专门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公安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对这一条的内容从三个方面说明:第一,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故。

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方,不能以任何借口(例如侵犯了本部门的权益)擅自处理交通事故,被害方的损失只能由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考虑予以解决。

实际上,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了道路、林木、房屋、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损失,涉及公路管理、林木管理、房产管理及其他设施的管理等,这些有关部门可以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提出要求和意见,但是不能代替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也不能采取措施妨碍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遵循地域管辖的原则。

交通事故一般由县或市、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情节简单、损害较轻的事故,也可以由城市相当于公安派出所一级的交通警察队或者乡镇交通警察队处理;复杂、严重的案件,由当地基层公安机关难以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参加或者直接处理。

第三,在公安机关内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无权处理交通事故。

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港口、民航、机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职责的规定。

共分四个方面:1.处理交通事故现场;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3.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4.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这四项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全过程所必须的,现分述如下:第一,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伤、亡人员以及同事故有关的痕迹所在的地点。

处理交通事故;首先遇到的是对现场的处置。

处置现场包括紧急、临时、必要的一切措施,例如抢救伤者,抢救财产,现场勘查,疏导并恢复交通秩序,以及防止证据散落、灭失等措施。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意义重大,它关系到伤者的生命安危,关系到公私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而收集证据,也关系到处罚与调解工作的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