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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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3.08•【文号】公通字[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部关于印发<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发布公通字[2005]1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出警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七章交通事故认定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交通事故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交通意外事故处理详细程序(2018)

交通意外事故处理详细程序(2018)

开车上路必备常识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不需要报警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1 双车事故处理流程··4几点保险知识··10一般事故的责任划分··12需要立即报警的情况··15不需要报警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小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基本流程为:当事人双方确定责任划分后,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全责方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索赔流程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

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同等责任索赔流程双方同等责任情况下,应共同到就近的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定损。

双方损失如果均低于2000元,应从双方保险公司各自立案处理并获得赔偿;如果有任一方损失高于两千元,应双方保险公司共同定损勘察,超出2000元的部分,双方进行责任划分,通过商业车险获得赔偿。

具体程序如下:一、保护现场不要破坏,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到场处理。

需报上车牌号、车主姓名、保险单号、驾驶员姓名、对方车牌号等信息,取得报案号码。

二、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取证(保险公司一般不到现场,只到理赔中心)。

三、双方将事故车辆共同开到交警快速理赔中心(或者是定损点,这时就不用交警出面了),填写快速理赔确认书,交验行驶证、驾驶证。

四、交警受理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归属。

五、理赔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损失,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押金),保存好收据。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受案登记表式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受案登记表式样
受案登记
(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第号
案件来源
□110指令□122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事后报案
□投案□移送□扭送□其他
报警人
姓名
联系方式
报警方式
报警电话
□报警人不报姓名□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移送单位移来自人联系方式接报民警
接报时间
年月
日时分
接报
地点
简要案情(发生/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类型、车辆号号牌号码、人员伤亡情况;再有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泄露;涉嫌逃逸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以及是否接受证据:
受案
意见
受案民警年月日
受案
审批
受案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式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式样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第号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号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现在医院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为受伤人员
支付(垫付)费用。

收据由你单位暂存。

经初步调查,号车辆方在此事故中□负有□不负有□不确定事故责任。

(印章)
年月日
交通警察:
电话或通讯地址:。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式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式样

道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年月日时分左右,与的道路交通事故案。

于年月日受理,由办案民警、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情况,初步查证了道理交通事故的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的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办案民警:
年月日。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式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式样
送达地址及方式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微信号码: □Q Q号码: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
签字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按照表格要求填写了本确认书,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等内容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年 月 日
办案人
签字
备注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
编号
案由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复核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处罚决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最新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word版本 (10页)

【最新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word版本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篇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1(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新旧修订对照版)2018

北京市道路交通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新旧修订对照版)2018

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八)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
(二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 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二十九)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
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时,当事
1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 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
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 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
管理部门。
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
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四)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
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
疑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 第五条 对不存在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但有下列
(七)当事人所驾或者交通警察
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 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 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
隧道时超车的;
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 (二十二)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车辆与行人相撞、车辆侧翻、车辆坠落等不慎事件。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流程将对事故的后续处理和责任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交通事故处理的详细流程。

1. 事故现场处理。

当事故发生时,首先要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立即打开警示灯,将车辆移至路边,避免继续危及其他交通参与者。

然后立即拨打交警电话报警,同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2. 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到场后,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询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在交警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提供相关证据,如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

交警将根据勘查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做出责任认定。

3. 协商处理。

在责任认定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事故赔偿事宜。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并在交警的监督下签字确认。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报案处理。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较大,双方当事人应前往当地交警大队或交通警察中队报案处理。

交警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勘查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指导当事人进行后续处理。

5. 赔偿处理。

根据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应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诉讼、仲裁等。

6. 事故后续处理。

事故处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车辆维修和人身伤害赔偿。

同时,对于因事故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应保持冷静,配合交警的工作,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并根据责任认定书进行赔偿处理。

同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后续的车辆维修和人身伤害赔偿。

希望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正确处理,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2018年山西省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2018年山西省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文件[晋公交管〔事〕〔2018〕7号]关于宣贯##省地方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通知指出:##省地方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DB14/1544—2017〕已于2017年12月30日发布,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2018年3月1日起,所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都要按照该标准划分事故责任.其中6.4的e、f关于"藏匿不配合调查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上述内容节选于文件〕文末附文字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要求. 35调查取证. 36责任划分. 47责任加重情形. 48特殊情形处置. 5附录A〔规范性附录〕严重过错行为. 6附录B〔规范性附录〕特殊过错行为. 12参考文献. 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省公安厅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大学法学院、##警察学院、##树德律师事务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褚万里、杨昆、张雪梅、李新生、张钧、赵学刚、张建业、岳福珍、蔚凤梁、杨常胜、杨虎生、章运良、杨德贵、常丽军、李军、郭新民、冯峥嵘、李喜顺、张宏昭、郝二柱、王志胜、姚勇、李博、陈雁林、王强、苏姗、史京辉、郭鹏、张鹏鹏、赵阳.引言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人、公路通车里程与交通流量大幅度增长,道路交通事故也一直在高位运行.为此,处理好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就显得尤为重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专业性调查结论,同时也是确定当事人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与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此条文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总原则,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思路和具体操作起到了高度概括的作用.但是,交通事故形态各样,原因各异,基层民警在认定具体案件的时候,这个总原则太过原则化,对于许多个案而言,难以据此作出准确而统一的交通事故责任.为此,##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制定全省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规范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办案行为,提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权威性,不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规范化建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调查取证、责任划分、责任加重情形和特殊情形处置.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和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本标准不适用自行协商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 40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T 1082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2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与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3.3汽车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3.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与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3.5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6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3.7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3.8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经其他方当事人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离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或者当事人虽在现场但藏匿不配合调查的交通事故.3.9路权交通参与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享有的使用道路的权利,包括上道路行驶、各行其道、优先通行、占用道路等.3.10安全义务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活动或道路使用过程中,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负有的高度注意的义务.3.11过错行为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且与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3.12一般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后果有作用,但不起主导作用的过错行为.3.13严重过错行为违反路权或者安全义务,对交通事故发生或损害后果起主导作用的过错行为.3.14特殊过错行为驾驶人不能正常操控车辆,或车辆、道路、环境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等情形.由办案单位根据特殊过错行为在具体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为一般过错行为或者严重过错行为.3.15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以与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的定性表述,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3.16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在道路交通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无引发交通事故的##和过错行为,而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4一般要求4.1道路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4.2事故责任应在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原则上确定.4.3事故责任应在查清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原则上,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与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4.4确定责任应按照调查取证、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过错程度、初步划分责任、确定是否存在加重责任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或者启动特殊情形处置的步骤逐步进行.4.5确定事故责任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和影像资料,应按照GA 40的规定执行.5调查取证5.1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合法、与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调查的项目按照GA/T 1082的规定执行.取证工作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工作规定规范执行.5.2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交通警察不应少于2人.5.3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5.4现场调查和中止调查的期限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5经过调查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或者成因的,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与调查得到的事实.5.6发生死亡事故,应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再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6责任划分6.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6.2严重过错行为见附录A,特殊过错行为见附录B.6.3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他方当事人无责任:a〕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b〕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6.4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形适当减轻责任:a〕驾车逃逸的,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严重过错的,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减轻至主要责任;b〕驾车逃逸的,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一般过错的,逃逸当事人的责任不予减轻;c〕弃车逃逸的,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严重过错的,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减轻至同等责任;d〕弃车逃逸的,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一般过错的,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减轻至主要责任;e〕藏匿不配合调查的,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藏匿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减轻至同等责任;f〕藏匿不配合调查的,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一般过错的,藏匿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减轻至主要责任.6.5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a〕具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严重过错行为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b〕具有同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较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c〕具有同等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6.6三方与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a〕严重过错行为或严重过错行为较多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方承担次要责任;b〕具有同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较多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方承担次要责任;c〕具有同等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的,各方分别承担同等责任.6.7无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任.6.8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6.9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7责任加重情形7.1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的过错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或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按照本标准6划分责任的基础上,再加重其一级责任,其他方可以对应减轻一级责任.a>无驾驶资格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b>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c>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d>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7.2具有应加重责任的过错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再加重责任.a>应加重责任方已经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b>追尾碰撞时,具有应加重责任情形一方的车辆为前车的;c>具有应加重责任情形一方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为静止状态的.8特殊情形处置疑难、复杂、难以确定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批准,应组织3-5名中级与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警察进行集体研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商,形成事故责任意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严重过错行为A.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a>红灯亮时,禁止通行的车辆、人员仍然通行的;[《安全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条]b>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未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安全法》第38条]c>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条例38条第一款第一项]d>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条例》第38条第三款]e>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七项]f>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六项,《条例》第68条第五项]g>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二项]h>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七项]i>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一项]A.2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a>机动车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一项]b>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机动车不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二项]c>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转弯的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三项]d>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机动车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四项]e>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先行的;[《安全法》第44条]f>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非机动车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一项]g>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非机动车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二项]h>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三项]i>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一款]A.3会车a>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安全法》第35条]b>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的;[《条例》第48条第一项]c>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一项]d>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障碍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二项]e>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下坡一方未让上坡一方先行的;下坡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上坡一方未让下坡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三项]f>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靠山体一方未让不靠山体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四项]A.4转弯、掉头a>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地点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一款]b>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一款]c>机动车在转弯、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二款]d>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四项]A.5借道通行a>非机动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条例》第70条第二款]b>非机动车横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一款]c>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38条]A.6变更车道a>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未依次交替驶入的;[《安全法》第45条第二款、《条例》第53条第三款]b>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二款]A.7各行其道a>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人行道通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安全法》第36条]b>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通行〔与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的〕;[《安全法》第36条]c>夜间,行人进入没有路灯照明的机动车道的.[《安全法》第36条]A.8超车a>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b>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安全法》第45条第一款、《条例》第53条第二款]c>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安全法》第43条第一项]d>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安全法》第43条第二项]e>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安全法》第43条第三项]f>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等路段、地点超车的;[《安全法》第43条第四项]g>超车时,后车未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超越的;[《条例》第47条]h>超车后,与被超车辆未拉开必要安全距离即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i>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四项]A.9让行a>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b>驾驶车辆未避让正在按规定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的;[《安全法》第54条]c>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d>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e>盲人在道路上通行,过往行驶的车辆未避让的;[《安全法》第64条第二款]f>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第二款]g>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h>车辆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38条]i>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正在按规定作业人员的.[《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38条、第54条第一款]A.10车辆停放a>夜间或者雪、雾、霾天气,车辆在车行道停放难以发现,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安全法》第56条第二款、《条例》第63条第三、五项]b>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且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安全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c>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与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条例》第63条第一项]d>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与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条例》第63条第二项]e>夜间,机动车在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省实施办法》第27条第三项]A.11跟车a>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安全法》第43条]A.12倒车a>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倒车的;[《条例》第50条]b>机动车在铁道路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隧道中倒车的.[《条例》第50条]A.13开关车门与上下车a>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造成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条例》第62条第一项]b>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的;[《条例》第63条第四项]c>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63条第四项]d>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时,乘客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条例》第63条第六项]A.14车辆载人载货a>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致车内人员或货物掉落发生事故的;[《条例》第62条第一项]b〕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造成交通事故的;[《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c〕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不按规定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导致货物遗洒造成交通事故的.[《##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A.15行人a>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安全法》第62条,《条例》第38条第二款、第39条]b>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的;[《安全法》第62条,《条例》第38条第二款、第39条]c>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安全法》第63条]d>扒车、强行拦车的;[《安全法》第63条]e>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三项]f>夜间,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散发宣传品、兜售或发送物品、打架、乞讨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安全法》第31条、《条例》第74条第二项、《##省实施办法》第42条]g>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一项]h>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条例》第75条]A.16乘车人a>向车外抛洒物品过程中,抛洒物品造成交通事故的;[《安全法》第66条]b>夜间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条例》第77条第1项c>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二项]d>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三项]e>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安全法》第66条、《条例》第77条第四项]f>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条例》第77条第四项]g>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四项]h>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四项]A.17高速公路a>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与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安全法》第67条]b>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影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行驶的;[《安全法》第67条]c>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安全法》第69条]d>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未让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79条第一款]e>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一、二项]f>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或者在车道内违规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一项]g>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二项]h>夜间或者隧道内,在高速公路上因故障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未在来车方向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的;[《安全法》第52条、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i>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的,或者未降低车速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二款]A.18车辆速度a>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第58条,《条例》第45条、第46条、第81条]b>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第58条,《条例》第45条、第46条、第81条]c>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与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第58条,《条例》第45条、第46条、第81条]d>车辆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第58条,《条例》第45条、第46条、第81条]A.19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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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第八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取得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取得初级、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资格。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九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现场标划用具、执法记录设备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障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隧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以及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应急处置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等预案,并与相邻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导或监督下承担以下辅助工作:(一)协助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二)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三)协助勘查事故现场;(四)保护和清理事故现场;(五)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财产损失事故提供指导或协助;(六)协助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七)查询、核对、采集和录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资料;(八)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档案;(九)其他非执法工作。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除符合自行协商条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单独设立指挥中心接受交通事故报警的,直接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第十五条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作记录,制作《受案登记表》。

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的,指派就近执勤的交通警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一)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并调派支援警力赶赴现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二)需要现场救援的,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三)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四)需要堵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堵截或查缉过往车辆,通报相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五)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六)营运车辆、校车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七)造成道路、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属于应急处置范围的,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属于重大敏感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中心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新闻舆论部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同步做好舆情导控等工作。

第十六条指挥中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二)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三)处警指令的内容;(四)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五)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以及批示和指示情况;(六)处警人员到达现场以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五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十分钟内出警。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车辆类型、乘载人员、道路通行、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幼儿受伤的;(三)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起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涉及五辆以上机动车的;(四)伤人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五)造成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受伤的;(六)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三)发生大中型客车翻车、坠车、燃烧的;(四)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幼儿死亡或者五人以上受伤的;(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起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涉及十辆以上机动车,或者造成单向或双向交通中断的;(六)死亡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七)造成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八)应当上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范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调查取证等工作。

必要时,应从辖区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调警力赶赴现场支援。

具有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其他重大敏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自行协商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报警,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拍摄现场照片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等方式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不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保护现场,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执勤中发现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范围的,可以指导或协助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

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二十五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

车辆无法移动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可以通知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不具备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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