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现代社会现象,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不可避免。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是一定的条例制度,其是治理交通事故的一项有效手段,也是司法机构依法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一些具体内容:
一、事故处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1.1行政管理机关派出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持证上岗;
1.2事故处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和多次实践演习;
1.3事故处理人员需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事故处理的程序规范
2.1当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及时派出交通警察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察;
2.2通过询问、法律条件及现场证据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情况,形成《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
2.3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要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并联系法医验证筛查相关证据。
三、处理的流程
3.1事故处理人员要尽快将处理结果正式公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2当事故责任方不服处理结果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相关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事故处理机构的制度规范
4.1制定相关办公纪律,在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对于多次因处理工作规范不合规被处罚的员工,可以进行降职甚至开除处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总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实施,不仅可以促进事故现场秩序,降低事故后续风险,更能体现社会公共治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全面推进交通治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
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物证技术室(库)。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群死群伤和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一条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员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规程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规程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撞人、撞物等意外事件。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常常伴随着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减轻伤害、保护现场、稳定情况等方面都至关重要。
为此,我们要制定一套规范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以确保应急处置的快速、准确和有条不紊。
一、事故现场安全处置措施1、立即停车靠边。
司机在行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将车靠边,并给予信号提示,切勿随意行车,确保安全。
2、迅速查看伤亡情况。
驾驶员、乘客应该快速查看自己是否受伤,如果有人员受伤应及时呼叫120急救车到现场。
当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应指示救护人员将重伤员紧急转送医院,对其他轻伤员进行简单处理。
3、利用警示标志标记事故现场。
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设置救援路障,保护现场和避免交会进入事故区。
4、撤离现场。
当应急车辆和警察、交通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必须迅速撤离事故现场,保证现场的安全性。
二、紧急救援处置措施1、震慑安抚情绪。
一旦发生事故,受伤者和目击者通常比较惊慌失措,可能会产生情绪波动,所以在第一时间内应对其情绪进行安抚。
2、确保伤员安全。
对于轻伤员,应直接将其移至安全地带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重伤员,应在不移动他们的情况下尽快报警并等待120急救车赶到。
3、采取紧急医疗护理。
当救护车队到达现场时,应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采取急救措施,并将重伤员紧急转送至医院。
4、现场交通指挥。
警察和交通指挥员应到达现场,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进行交通疏导,避免造成更大的交通拥堵。
三、司机应急处置措施1、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在驾驶车辆时,遇到交通事故应该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事故的情况和位置,并通知交警和救护车。
2、保留现场证据。
在驾驶车辆时,当事故发生时,包括善后处理,可能存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拍照、录音、录像等记录证据,以防止被他人定罪。
3、移车。
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不造成其他安全隐患,可以将车辆移动到紧急站或安全地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第七章检验、鉴定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九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十章复核第十一章处罚执行第十二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三章结案和档案管理第十四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交警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因此,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安全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内容。
一、事故现场处理遇到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需要快速到达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处理。
首先,需要保护现场。
交警可以使用警车、警戒带等工具来保护现场,避免新的事故发生。
其次,需要排除危险因素。
如吸氧等,为伤者提供紧急医疗救助。
最后,需要收集证据。
交警需要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来获得准确的证据。
二、调查取证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证据判断责任。
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保持公正中立,采集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首先,需要调查事故导致的原因及责任。
比如,看是否遵守了交通信号灯,是否按照规定驾驶,是否逆向行驶或超速行驶等。
其次,需要采集车辆情况、驾驶人员身份证、驾驶证等信息。
最后,需要询问事故当事人,并取得他们的签字。
三、责任认定通过调查取证,交警需要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
在认定责任时,应该根据证据来选择合适的责任认定方式。
比如,如果事故责任明显,可以直接判定责任。
如果责任不确定或有争议,可以进行专家鉴定或调解。
同时,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不应该有任何主观偏见,应当公正中立,最终判定出事故中每个当事人的责任。
四、赔偿处理在确定责任后,可以进行赔偿处理。
如果事故中有人员伤亡,交警应及时为伤者提供医疗救助,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需要根据责任认定来计算赔偿金额。
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并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应该涵盖现场处理、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赔偿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规范化的处理流程和方法,不仅能提高公民的安全感,还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愿面对却又时有发生的不幸事件。
为了确保事故能够得到公正、高效、妥善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安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严谨规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至关重要。
一、事故报案与受理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目击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接警人员在接到报案时,要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大致情况、人员伤亡以及车辆损坏等信息。
同时,迅速调度警力赶赴现场。
二、现场勘查到达事故现场的交警应立即进行现场保护,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勘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包括事故现场的地理位置、道路状况、交通标志标线、车辆痕迹、散落物等。
通过拍照、绘图、测量等方式,全面、准确地记录事故现场的情况。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要及时通知医疗急救部门前来救治。
在勘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三、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阶段,要对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情况。
同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技术检验,确定车辆的安全性能、行驶速度等相关参数。
此外,还需要调查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情况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酒驾、毒驾、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四、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事故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在作出责任认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五、损害赔偿调解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促使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在调解过程中,要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赔偿标准和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新旧对比(2018.4.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新旧对照表图上注明。
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图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
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补充勘查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照明以及道路、设施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监控设备情况;(四)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可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五)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挡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等安装及使用情况;(六)现场痕迹物证的种类、形态、尺寸、位置以及固定或者提取情况;(七)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八)肇事车辆不在现场的,应当记录初步调查认定的肇事车辆驶离的方向、车型、牌号、车身颜色等情况;(九)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搜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安全管理制度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安全管理制度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引言•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原则和任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01引言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旨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需要规范化、标准化的处理流程。
本规范旨在加强交通事故处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加强交通事故处理的规范性目的和背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科学、及时、合理的处理交通事故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引起社会关注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科学、及时、合理的处理交通事故能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性本规范是依据相关法规制定的本规范是在相关法规的框架下制定的,是对相关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旨在确保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
本规范与相关法规具有一致性本规范与相关法规在基本原则和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确保了本规范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本规范与相关法规的关系0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原则和任务1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原则2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处理。
依法依规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公开公正透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应尽快及时迅速处理,减少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
及时迅速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任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调查事故原因,包括现场勘查、取证、调查询问等措施。
调查事故原因疏导交通恢复秩序处理善后事宜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应尽快疏导交通,恢复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包括处理善后事宜,如调解赔偿、判定责任、处罚当事人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护现场,及时调查,准确认定责任,妥善处理损害赔偿。
第二章事故定义与分类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章现场处理与报告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九条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六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章执法记录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制度,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相关信息应当纳入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第八章管辖与程序规定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坠落、火灾等意外事件。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本文将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当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相关部门应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在前往现场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保持冷静,做好心理准备,同时做好与其他执法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现场处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首先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测绘,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现场环境,包括交通标志、道路状况、天气情况等。
同时,执法人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现场交通秩序,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在勘察和测绘的基础上,执法人员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查和记录,包括车辆损坏情况、车辆号牌、驾驶员信息等。
同时,需要对事故现场的伤亡情况进行核实和记录,包括受伤人员的数量、伤势情况等。
在了解事故情况后,执法人员需要及时通知医疗救援部门前来救助伤者,并协助医疗救援人员进行伤员的救治和转运。
同时,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示,确保现场安全和秩序。
随后,执法人员需要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调查,包括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证据收集等工作。
在进行调查和认定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最后,在处理完各项工作后,执法人员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交通恢复工作,包括清理残留物、修复道路设施、协助车辆拖离等。
同时,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事故责任告知和交通违法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完整和规范。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执法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丰富的执法经验和专业知识,严格遵循规范和程序,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公正。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规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为社会交通安全和秩序作出积极贡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1. 引言道路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严重的事故不仅对受伤、财产受损的相关方造成影响,还可能导致长时间的交通堵塞和道路交通秩序混乱。
因此,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以推动事故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的及时处理,减少次生事故的发生;•保护事故相关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恢复道路通行能力。
2.2 原则•公正、公平、客观、透明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原则;•科学、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的原则。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3.1 报警与现场保护•当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或目击者应第一时间拨打紧急电话报警;•报警人应提供详细的事故地点、受伤情况和交通阻塞情况等信息;•报警人应将现场标示清晰,保护现场,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3.2 事故调查与证据采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记录事故现场情况;•警察应与当事人、目击者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警察应搜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状况、证人证言等。
3.3 伤亡人员救治与处理•首先应及时救治伤亡人员,保障其人身安全;•若需要,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记录伤亡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疏导工作。
3.4 车辆移动与通行恢复•当事故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应协调救援车辆将其移离事故现场;•清理路面上的碎片、泄漏物等,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道路畅通,引导交通,恢复道路交通秩序。
3.5 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处理•交通警察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处理;•对损失较大的事故,应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职责与要求4.1 交通警察的职责与要求•必须具备执法资格,熟悉交通法规和事故处理程序;•勘查现场应全面、细致,准确记录现场情况;•准确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理事故,并及时做出相关报告。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事件,尤其是在交通拥堵的城市里,交通事故也屡屡发生。
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要熟悉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规范。
本文将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详细说明,以帮助相关从业人员处理交通事故时遵循相应的规范,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一、事故报警与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110”或“122”,告知交通事故的情况和具体地点。
为了确保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工作人员要在确认事故是否有人员伤亡和火灾风险的情况下,立即对现场进行保护。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持现场安全区域,设立警告标志和挡板来标识事故发生地点;2.疏导交通,避免事故现场造成严重堵塞;3.帮助伤员,保持安静,避免拥挤。
二、事故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具体可分为以下步骤:1.调查访问:交通警察需要对各方的口供进行调查访问,以确定事故的一些主要事实情况;2.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包括现场勘察、取证、取样和测量等;3.视察现场:通过现场勘察可以获得事故发生的地点以及事故的具体情况;4.事实分析:在调查访问和证据收集的基础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5.责任认定:最后需要根据事故原因,对各方责任进行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事实评定责任,不偏不倚地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三、伤者处理与陪护工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行人和车辆驾驶者需要得到及时的救治。
伤者处理与陪护工作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立即进行伤员救治,对于情况比较严重的伤员,可以将其送至医院就医;2.给予伤者心理慰藉,消除其紧张情绪,减少其心理负担;3.为受伤者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如提供饮水、食品等。
四、处理程序与法律手续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手续,以保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1、以突出地面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为前提,强调深入查实,科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2、重视灾害事故的深度调查,以期更快更精准地全面把握或完善事故发生前后的各个环节,始终本着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起责任的原则;3、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加强专业技术意识培训,完善各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标准化流程,提高行业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体要求1、受理调查(1)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应及时严格依据程序,及时受理,实行预案受理。
(2)以人员死亡严重损害财产、符合调查标准的交通事故,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3)集案件现场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派和其他部门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查勘,登记事故现场照片、视频;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建立事故发生之前和之后的完整的车辆轨迹、各要素的空间关系及地貌标志等。
2、当事人认定(1)综合分析受害者及其车辆的情况,听取受害者及当事人的陈述与抗辩,综合鉴定其责任;(2)调查记录当事人真实身份,识别真实当事人;(3)当事人如有联系地址、电话和护照等相关证件,可以记下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以便及时取得联系。
3、事故责任认定(1)依据现场交通事故综合状况、当事人的责任和其他各项调查资料,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2)综合考虑交通及社会公共责任的因素,做出客观、公平、合理的事故责任认定。
4、核查相关证件(1)查组应对受理案件,对受害者的证件、驾驶证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所涉及资料进行核查;(2)核实车辆保险、支付索赔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以便识别符合事故责任认定条件的各方。
三、行业贡献1、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积极主动推进行业标准制定,确保地面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统一性;2、完善行业技术服务,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行业技术服务的落实,提高行业技术水平,提升行业诚信水准;3、加强源头防范,加强交通管理,及时处置处理问题车辆,优化交通秩序,加强事故预防,形成防范效果;4、加强行业监督,严格按照行业标准,严格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行业监督,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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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3—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5—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第八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取得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取得初级、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资格。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九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现场标划用具、执法记录设备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障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隧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以及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应急处置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等预案,并与相邻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导或监督下承担以下辅助工作:(一)协助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二)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三)协助勘查事故现场;(四)保护和清理事故现场;(五)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财产损失事故提供指导或协助;—7—(六)协助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七)查询、核对、采集和录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资料;(八)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档案;(九)其他非执法工作。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除符合自行协商条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单独设立指挥中心接受交通事故报警的,直接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第十五条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作记录,制作《受案登记表》。
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的,指派就近执勤的交通警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一)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并调派支援警力赶赴现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8—(二)需要现场救援的,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三)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四)需要堵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堵截或查缉过往车辆,通报相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五)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六)营运车辆、校车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七)造成道路、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属于应急处置范围的,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属于重大敏感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中心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新闻舆论部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同步做好舆情导控等工作。
第十六条指挥中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9—(二)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三)处警指令的内容;(四)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五)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以及批示和指示情况;(六)处警人员到达现场以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五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十分钟内出警。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车辆类型、乘载人员、道路通行、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幼儿受伤的;(三)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起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涉及五辆以上机动车的;(四)伤人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五)造成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受伤的;—10—(六)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三)发生大中型客车翻车、坠车、燃烧的;(四)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幼儿死亡或者五人以上受伤的;(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起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涉及十辆以上机动车,或者造成单向或双向交通中断的;(六)死亡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七)造成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八)应当上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范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调查取证等工作。
必要时,应从辖区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调警力赶赴现场支援。
具有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其他重大敏感的道路交通事故,—1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自行协商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报警,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安全措—12—施,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拍摄现场照片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等方式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不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保护现场,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执勤中发现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范围的,可以指导或协助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
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二十五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
车辆无法移动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可以通知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13—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