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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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

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引读案例1.2002年5月10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2004年6月7日,乙因购买房屋,遂向甲索要借款,但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还钱。

为此,甲、乙发生争吵,甲将乙的头部打伤。

2005年2月7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请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2.2002年7月9日,甲向乙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于2002年12月9日还款。

在还款期届至时,甲并未还款,乙也没有索要。

2004年6月10日,乙为孩子考大学筹集学费,遂向甲索要欠款,但甲没有还款。

此后,乙没有再提及此事。

2006年2月4日,乙因交通事故造成大脑神经受损,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后经多方治疗,乙于2007年6月6日病愈。

2007年8月1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而甲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请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司法考试要点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效力;除斥期间的起算和效力例题53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6题)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效力,答案为D项。

范某的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确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曹某确定的宽限期为10天,至2003年4月2日届满。

因此,曹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05年4月2日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的,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应当受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报告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报告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海明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

权利人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其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会发生某种权利的消灭,在民法规定的众多期间中,它们的性质最为相似。

本文针对二者的假设干相关问题进展探讨,以便于加深对它们各自的认识,便于实际操作运用。

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其上为概念为“时效〞。

因此,在分析研究诉讼时效制度前有必要对时效做一些认知性介绍。

“时效〞通说是从法律制度角度下定义,但也有学者从法律事实角度给以定义。

如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就认为“时效者,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通说认为,时效为民法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在这里,什么事实状态、经过多长时间、产生什么法律后果,都有法律直接规定;在时效进展前及进展中,当事人均不能以约定排斥其规的使用效力。

时效制度中的法律规具有强制性。

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一般都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

我国民法那么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依?民法通那么?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这里的法定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那么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是相当于消灭时效,还是不分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统一时效制度?对该问题,我国理论界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二者除名称不同外,并无实质性区别,“如果从当事人丧失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角度言,称之为诉讼时效;如果从当事人丧失原有的权利而言那么称之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 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 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 于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 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 此事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 除最长时效期间外,均适用延长的规定。 2.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
•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持的是新 秩序。 (二)适用范围不同 请求权;形成权。 (三)起算时间不同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计算。 (四)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可变;除斥期间不可变。 (五)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帮助勤勉人,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 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 二、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 取得该项财产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 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 实效。
•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的法定期间。 的法定期间。 特征:( :(1) 特征:( )法定期间 (2)可变期间 ) 法定事由 (3)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 )超过该期间, 受人民法院保护。 受人民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依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长短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L<2y (2)长期诉讼时效 2y< L <20y (3)最长诉讼时效 L=20y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价值定位不同。

诉讼时效维护新秩序,而除斥期间维护旧秩序。

2、客体不同。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

3、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经过不消灭实体权利,只是义务人产生时效抗辩,而除斥期间经过消灭实体权利。

4、弹性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会中止、中断和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

5、起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而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二、当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起点相同时,如果诉讼时效长度长过除斥期间,则除斥期间一定比诉讼时效先经过。

三、当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起点相同时,如果诉讼时效长度短于除斥期间,则诉讼时效未必比除斥期间先经过。

四、当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起点不同,但长度相同时,如果是诉讼时效先计算,则诉讼时效未必先经过。

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赳起点不同,但长度相同时,如果是除斥期间先计算,则除斥期间一定先经过。

以上四点的原因就在于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起点一般来讲,除斥期间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起点一般如下计算:1、有约定履行期的,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但按照合同内容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依此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给予义务人的宽限期届满时计算,但如果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从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务,3、侵权之债(1)人身权(2)其他4、不当得利5、无因管理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定长度。

2020法考民法思维导图第五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2020法考民法思维导图第五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五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一、历年分值:1~2分
二、核心考点: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特别诉讼时效
三、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四、知识框架
3年
①债权人仍可以起诉 时效期间经过 ②法院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必须以债务人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为前提 的法律后果 ③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后,不得又以时效期间届 ★★★★★ 满为由进行抗辩②
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中止 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效果:诉讼时效停止计算,待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 中止与
中断 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内
中断③ 事由、债权人起诉或主张权利、债务人承认债务存在 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概念:权利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该权利就消灭的制度。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形成权
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该实体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 ①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
与诉讼时
效的区别 ②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
① 2010/03/52;2012/03/05;
② 2013/03/54;2014/03/05;2014/03/53
③ 2011/03/05 诉



法定期间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分及其适用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分及其适用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分及其适用现有民法对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并不明确,原因在于现有学说所有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标准,都尚未认识到两者的本质区分。

时间是事物的存在形式。

民法上的时间应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而不能单独被视为民事法律事实。

理论上应当区分民法上的时间和一般意义的时间。

民法上的时间通常被理解为具有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并且将其区分为期日和期间。

但是此种期日和期间实际上却是对一般意义上时间的区分,现有理论中缺乏民法上的期日和期间这一概念。

正是由于这一概念的缺乏,导致现有学说无法认识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别。

本文指出,提出民法上的期日和期间概念是将民法上的时间理解为民事法律事实而非一般意义上事实的存在形式的当然结果。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

此种区分适用于自然事实上则分为事件和状态。

民法上的期日和期间也应是这两种不同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

并且依据此种概念,重新认识了民法上时间段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通常被称为权利的存续期,其始期和终期实为事件的存在形式,另一种则为期间,其实为状态的存在形式。

除斥期间属于前者,诉讼时效属于后者。

本文从而指出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分,并由此分析了学说中的区分标准,并认为这些具体区分标准基本上都可以从两种的本质区分出发去理解。

基于此种区分,本文具体分析了现行法律上有关的具体时间规定,进一步地解释两者的区分,并以此试图进一步赋予两者的区分以现实的实践意义,突出此种理论的应用价值。

本文正文主题部分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指出了现有民法上的时间在理论上的缺陷,提出应当区分民法上的时间和一般意义上的时间。

这种区分的理论基础就在于对民法上的时间的性质的认识。

第二章在第一章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分,此种本质区分来源于对构成要件说的修正。

并且基于此种本质的区分,本文进一步分析了通说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标准。

浅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浅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定 期间届满 , 便丧 失其请求 法 院依诉讼 程序 强制义 务人履 行义 务 灭 。 形成权 则不 具备 请求 权这样 实 体权利 和 诉权分 离的特 征 , 而 的权利 的制度 。 除斥期 间 , 而 是指 法律 规定某 种权 利 预定存 在 的
所 以只 能适用 除斥 期间 , 满足 除斥 期间 规定 的条件 时 , 灭实 在 消
期间在 构成要 件 、 算时 间点 以及 中止 的规 定 上应 当是相 同的 , 体和 适用 效 力的 不同才是 两者 的本质 区别 。 起 客 关键词 诉 讼时 效 除斥期 间 适 用效 力 中图分 类号 : 2 D9 5 文献标 识 码 : A
在民法 上 , 时间 的经过 而影 u 权 利 的行使 或存 续的 , 要 因 『 主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0 I- 6 ・2 1 0 ・5 22 1 ) l 70 2 利 人可 以行 使却怠 于行使 的事 实之结合 , 而除 斥期间 则只需 一个
期 间, 权利人 在此 期问不行 使权利 , 定期问 届满 , 发生 了该项 体权 利本 身 。诉讼 时 效的法 律 效力 决定 了只有 请求 仅这 种性 质 预 便 权利 消灭 的法 律效 果 。相较 于诉 讼 时效在 法律 中得到 了 明确规 的权利 可 以作为其 客体 , 么除 斥期间 的客体是 否也只 能是形 成 那
重点放 在诉 讼时 效和 除斥划 问两 种圳 度 的甄别 上 。 诉 讼时 效制 度在 我 国民事 法律 中 的规 定最早 见 于 《 民法 通 则》第七章 , 后最 高 院又颁 布 了《 于贯 彻执 行<{华 人 民共和 国 关 t
5 起 f n f 不 同 。诉 讼时效 的起箅 时间 从权利 可 以行使之 . tC  ̄ : J 日起 笄 , 除斥 期间 ! 是 从权利 成立 之 日起 即可 开始 汁笄 。 而 J ! l J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及二者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及二者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及二者区别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应表述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3条),从该条文可以推论,人民法院应依法维护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权利人便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主要是针对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而言的,其目的在于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或确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难点辨析]第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形成权。

(2)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

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3)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第二,诉讼时效的效力,及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

存在三种立法例,(1)实体权消灭主义,如日本民法典。

(2)诉权消灭主义,如法国民法典。

(3)抗辩权发生主义。

如德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采胜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采抗辩权与胜诉权的混合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此抗辩,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

第三,诉讼时效的援用问题。

即法院是否以职权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还是应当在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才能援用诉讼时效?依照苏俄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即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㈠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当事人任意约定的,约定无效。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另外《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㈡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原债权变为自然之债我国对诉讼时效经过采取抗辩权发生说,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⑴权利人起诉权不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的债权,其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⑵法院被动司法,不得主动释明:《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⑶被告,主张与否自行决定: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主张,则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⑷抗辩期限原则上只能一审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0170317】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20170317】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六章 诉讼时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
•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 【定义】
– 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 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
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最长保护期
•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 期间
•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一般规定】
–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 【特征】
– 一般是法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 债权请求权以外某些权利的存续期间;
– 不变期间。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除斥期间
• 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 【法律效果】
• 期间届满:权利消灭;利益不得抛弃。
• 法院应当主动援用除斥期间规则。
• 【期间计算】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 期间
• 一、普通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 定期间。
• 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
–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的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指在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

合同解除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

除斥期间是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使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考虑解决争议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在中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除斥期间会依据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情况下的除斥期间规定。

首先是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除斥期限为30日。

这意味着当一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必须在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将不能以此违约行为为依据解除合同。

其次是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除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这是为了给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期限,也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另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除斥期限,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即一方未履行其义务的,给予对方合理期限,逾期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再次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除斥期限一般为15日。

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这是为了给予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期限,让其有时间解决问题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斥期间的设定旨在平衡交易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在除斥期限内,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否则将可能丧失解除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限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追究违约责任或主张权益的法定时间限制,而除斥期限仅仅是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期限,未必涉及追究违约责任或主张权益的时间限制。

总的来说,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而设立的,其具体规定根据不同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除斥期间法律后果(3篇)

除斥期间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该权利的期间。

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是指,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未行使权利,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法律效果。

本文旨在探讨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分析其法律依据、表现形式以及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除斥期间的法律依据1. 民法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权利。

前款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 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对方可以免除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赔偿的,在期满后,受害人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除斥期间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1. 权利丧失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的,其权利将因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而丧失。

例如,在合同法中,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免除其责任。

2. 诉讼时效中断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但在此期间,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可以在诉讼时效中断后的一定期限内继续行使权利。

3. 法律责任的免除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的,债务人或者侵权人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例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赔偿的,侵权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四、除斥期间法律后果的适用问题1. 除斥期间的起算除斥期间的起算,应当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在民法典中,除斥期间的起算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存在之日起计算。

2. 除斥期间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可以适当延长除斥期间。

如何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如何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如何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有不同概念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定义、起算、特点和区别等方面来详细介绍这两个概念的不同。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特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在受到侵权、违约等损害后,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在中国法律中,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将失去向法院寻求赔偿的权利。

除斥期间是指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前,被告对诉讼时效进行有效的阻断,使原告有更多时间来提起诉讼。

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告的权益,禁止被告利用故意拖延、阻碍原告提起诉讼。

在中国法律中,通常除斥期间为一年,但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其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起算也有一定的区别。

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或者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到期后原告失去起诉的权利。

而除斥期间起算一般从原告申请诉讼保护措施、提出仲裁或调解请求之日起,到期后原告将丧失原标,不再能阻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再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特点也有所不同。

诉讼时效的特点是:一是法定期限,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一定时间,满足一定条件即自动失效;二是有明确的计算起点和计算方式;三是原告自身的行为不会对时效产生影响;四是一旦诉讼时效到期,原告将失去诉讼权利。

除斥期间的特点是:一是因应特殊情况而设立,以保护原告的权益;二是在诉讼时效内对原告起阻断作用,使其有更多时间来准备诉讼;三是除斥期间的计算起点和计算方式相对灵活,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四是除斥期间的存在需要原告采取一定的行动,如提出诉讼保护措施、申请仲裁或调解等。

最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一是起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或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的起算通常是从原告申请诉讼保护措施、提出仲裁或调解请求之日开始;二是主体行为不同,诉讼时效主要是原告的行为或权利行使行为,而除斥期间则主要是被告的行为或请求;三是作用不同,诉讼时效是限定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而除斥期间则是延长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民诉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整理

民诉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整理

民诉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整理1、诉讼时效汇总,由长到短1、二十年及以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五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四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4、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5、二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二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7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7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时效制度概述: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一种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限内具有的法律效力。

时效的实质是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时效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法律事实状态存在;二是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状态;3、时效具有强制性,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但一旦时效期届满,义务人所取得的时效利益的就属于私人利益,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

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应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时效制度设置的作用之一在于稳定法律秩序。

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消灭。

但是,如果权利人能行使而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之二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如果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力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是义务人获得权利。

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的发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该事实状态的模糊和不可再恢复,所以如果不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确定该事实状态的法律关系,将造成事后的举证困难。

时效的种类: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法律不受保护的时效。

检验期、质量保证期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检验期、质量保证期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检验期、质保期、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的关系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律师《合同法》157条及158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买受人检验期间及质保期的问题,但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检验期、质保期之间的区别及联系。

现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就笔者理解范围内对检验期及质保期提出拙见。

1、检验的性质检验,是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买卖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包装、品名等内容的验证行为。

按照《合同法》157条规定,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在约定检验期内或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

观此条,买受人对货物的检验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当事人的义务行为。

但是,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认为检验行为属于买受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157条规定的检验行为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检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完成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对标的物的规格及质量等进行验证,否则买受人将承担其主张数量或质量瑕疵利益不利的后果。

然而,与一般合同义务不同,买受人履行该项义务不受出卖人的约束,出卖人无法得要求买受人及时履行。

买受人履行该项义务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不履行该项义务不会导致合同责任的承担,仅仅是自身权益的减损或丧失。

按一般法理,有义务必定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核心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检验义务的履行仅仅是保障买受人权益得到全面实现。

由此观之,检验行为是买受人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与出卖人无关。

因此,对于检验期应当理解为“旨在督促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承担权利的减损或丧失的不利后果”。

2、质保的性质关于质保的法律性质,其实没有太大的争议。

顾名思义,即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保证的期限。

出卖人履行合同应当确保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是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必定伴随一定的损耗。

如果对出卖人质量瑕疵担保不加约束,出卖人在将来不特定的时间里都承担着合同责任,这样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也对当事人缺乏公允。

为此,有关标的物一般会约定质量瑕疵担保的期限即质量保证期。

案例 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案例 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案例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
与除斥期间
在涉及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案例中,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是关键因素。

当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则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一起案例中,公司A在董事会上通过一项决议,但后来被股东B 提起无效之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股东B应当在一定时限内提起此类诉讼。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时限内未提出诉讼。

一般来说,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时效期间是有限的,以保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和法律秩序。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主张除斥期间,即除外时效期间。

在这起案例中,股东B可能会主张除斥期间,即有正当理由延长提起诉讼的期限。

例如,当公司决议的内容存在严重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等情形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该除斥期间的主张。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审理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

如果法院认定股东B提起诉讼时效已过,且不适用除斥期间,则公司决议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案例中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仔细审理和判断。

只有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分析内容,供参考。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目的:
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例如通过法律强制手段,防止权利的长期闲置和滥用。

而除斥期间的主要目的是在相对确定的期限内,对相对人作出一定的确定,以减少社会纠纷。

二、期间计算: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与权利本身相关的,如合同、侵权行为等,其期间一般为6个月至2年。

而除斥期间则与权利本身相关,如法定期限(如股东权,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登记、公示(如房屋产权)。

三、法律适用:
1.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除斥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1. 诉讼时效: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债务确实不存在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支付相应利息。

2. 除斥期间: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或者发生债权人免责事由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延长除斥期间。

【司法考试】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司法考试】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司法考试】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

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
的规定。

(3)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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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对于除斥期间,应注意其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

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

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

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侵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6、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基本民事权利或由基本民事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变更权、解除权、追认权、买回权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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