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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温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温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温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温政办[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温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温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和协商范围(一)共同协商、研究确定拟上市企业,协调解决全市企业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二)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协作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三)交流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调查研究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快企业上市和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金融办。

牵头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快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通报企业上市情况,协调指导企业上市相关工作。

2.市发改委。

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研究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研究提出全市资本市场的综合改革与发展规划。

3.市经贸委。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技改投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企业申报省级技术研发中心;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培植拟上市资源.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指导企业组建无区域集团,推动企业整合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引导企业上市。

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办事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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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所(窗口电话:88926313)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窗口电话:8892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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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窗口电话:88927208)温州市工业设计来自(窗口电话:8892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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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温委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33号)市直属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29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为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并借鉴外地公车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为目标,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统一、与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

以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按照“坚定不移、平稳和谐”的方针,采取“整体推进,同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改革。

(二)注重实效。

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解决公务用车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三)统一模式。

各企业实行统一的公车改革模式,执行基本相同的改革政策。

(四)公开透明。

广泛征求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实施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改思路按照“取消公务车辆、限额货币补贴、市场运作保障、同步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拍卖处置企业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公务用车,企业管理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用车改为定额货币补贴,市域外公务及重大商务活动通过公共交通、购买交通服务等市场化途径解决,配置少量皮卡车以解决企业应急用车需求。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温人社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温州海经区组宣部、温州湾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持续深化“瓯越工匠培育工程”,加大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力度,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特制定《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23年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目录3.2023年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2023年4月21日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温州样板,持续推进新时代“瓯越工匠”培育工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要求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补贴项目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温政办〔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4〕41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9日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市财政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和《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节约、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计划和统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和文件印刷费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会议室租金是指租用会议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5部门关于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5部门关于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5部门关于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温人社发〔2021〕13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5部门关于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温人社发〔202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服务“扩中”“提低”,助力共同富裕。

二、鼓励发展个体经济(一)放宽市场准入。

推行商事登记“易企办”服务,加快企业刻制印章免单全覆盖,实现开办申请“一表通”,开办手续“当日结”,开办费用“零支出”。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积极推行“外摆位”试点工作,在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和时间内,且不影响消防安全、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业主门前自有区域、空场、空院等公共空间,适当设置相应促销、经营、休闲的设施,方便顾客进行消费和休闲活动,提升商业氛围。

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温政办〔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6〕75号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9日关于实施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的意见市财政局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杠杆作用,促进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推进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我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对象(一)注册地在市区(功能区),由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及其出资组建的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政府产业基金)作为合伙人参与设立的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二)子基金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

二、鼓励政策措施(一)财政奖励事项。

1.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财政奖励。

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自其缴纳增值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10000元以上)给予100%奖励;自其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照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10000元以上)给予100%奖励。

2.对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的财政奖励。

对于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原则上每个机构认定人员不超过3名),自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年度起5年内,按照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每个基金管理机构合计10000元以上)给予100%奖励。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温退役军人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温退役军人发〔2021〕14号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房管中心)、医保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相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 号)以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兜牢基本退役军人保障底线,着力推动退役军人走向共同富裕,为推动温州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体现尊崇、公平合理、多元统筹、分类施策”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统筹援助资源,强化政策兜底功能,提升服务退役军人能力,回应困难退役军人关切,不断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确保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我市共同富裕道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

三、援助范围具有温州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浙江财政局地点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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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修订《温州市城市书房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修订《温州市城市书房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修订《温州市城市书房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温财教〔2023〕1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修订《温州市城市书房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温财教〔2023〕1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级相关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不断提升城市书房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城市书房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温州市城市书房扶持补助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温州市城市书房绩效考核指标表2.温州市区城市书房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023年1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补助资金与标准第三章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与标准第四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温州市城市书房扶持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不断提升城市书房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城市书房扶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及温州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书房,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采用自动化设备和无线射频技术,实现一体化服务,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馆。

第三条城市书房是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助力塑造城市品质,提高市民文化素养,助推文化温州建设。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探索数据资产管理试点的试行意见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探索数据资产管理试点的试行意见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探索数据资产管理试点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温财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探索数据资产管理试点的试行意见温财资〔2023〕11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是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引领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2023年3月,财政部明确要继续指导和推动浙江等地财政部门先行先试,探索做好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注重总结提炼地方成功经验。

5月,省财政厅同意我局开展探索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试点。

为更好探索开展试点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推进三个“一号工程”相关部署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有资产、企业财务等监管要求,结合“中国(温州)数安港”建设情况,借助“政、企、学、研”多方力量,选择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和相关单位(指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先行先试数据资产管理,为推进我市数字经济创新提质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建引领。

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指引,促进党建和财政业务深度融合,依托会计财务、资产评估、数据分析等专家力量,发挥会计税务专家服务团作用,开展“红专惠企行”等党建活动,为企业和相关单位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提供暖心服务、增值服务。

(二)坚持安全合规。

统筹发展与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关系。

以保障数据安全合规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或权属不清的数据,严禁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能产生价值的数据,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支持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温财资〔2013〕612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温财资〔2013〕61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0〕1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对《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试行)》(温财资〔2010〕5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13年10月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一、办公用房装修限额标准(一)整体装修1.室内:室内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10元/㎡。

2.室外:外墙面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290元/㎡。

(二)局部装修1.室内(1)公用部分:包括门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柜台、水电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门厅装修费用不超过1190元/㎡,公共走道不超过450元/㎡。

(2)会议室、接待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装修标准:①小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80㎡以下(包括80㎡),下同〕,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700元/㎡。

②中、大型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80㎡以上,下同),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00元/㎡。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温财预执〔2022〕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预执〔2022〕8号市本级各有关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温州市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22年9月23日温州市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监控不改变市本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市本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市本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温财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金〔2023〕10号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发挥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提高基金投资运作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23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三章投资原则和要求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第五章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第六章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第七章附则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下称重点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设立子基金、参建母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

第三条重点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上级补助资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市国金公司)出资等。

重点产业基金吸收合并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等市级存量产业基金(不含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县(市、区、功能区)是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主阵地,区和功能区应设立母基金、县(市)原则上要设立母基金,与市本级产业基金开展积极联动。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四条政策》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四条政策》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四条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温市科知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四条政策》的通知温市科知发〔2015〕5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专利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现将《温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四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财政局2015年1月28日温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四条政策为深入实施专利战略,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若干扶持政策措施。

一、激励和优化专利创造,夯实专利在创新驱动中的基础地位(一)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开发战略。

对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等通过有资质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6000元资助,没有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4000元资助。

对通过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程序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另给予资助2000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对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等获得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3万元资助;对在其它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对同一发明限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

(三)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制订优秀发明人评选奖励办法,每年举办一次温州市优秀发明人评选活动,对评为温州市突出发明人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评为优秀发明人的给予1万元奖励。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温综法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温综法发〔2018〕25号鹿城、龙湾、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补助基数方案》(温政办〔2016〕119号)要求,加强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维养监督考核,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财政局2018年3月15日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为全面落实《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补助基数方案》(温政办〔2016〕119号),进一步规范市区市政基础设施日常养护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养护质量,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考核对象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含各自范围内的封闭区域)。

考核工作应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差异管理、奖优罚劣”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基数补助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程序和标准实行分类考核、分别计分形式,考核内容包括:市政道路设施日常管养、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园林绿化设施养护、生活垃圾转运。

考核程序和标准见各分类考核办法(附后)。

三、考核时间考核每月实施,每季度汇总一次,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

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季度次月15日前完成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考核等次各项考核采取100分制计分法,以90分为达标分基准,90分及以上为考核达标,低于90分为考核不达标。

五、考核结果运用及奖励办法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补助基数根据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温民移〔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移〔2021〕10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龙港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2021年8月24日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第三章项目资金分配第四章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第五章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第六章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关于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通知》(浙移扶〔2018〕78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和《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 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的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温政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9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行《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关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库字〔2009〕23号)、《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8〕16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分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两种。

第三条单位卡是指以市级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的,仅用于本单位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贷记卡。

单位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

单位卡账户按照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不办理实体卡片。

第四条个人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职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原则上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人行备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温环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温环发〔2021〕13号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温州市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财政局2021年3月2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温州市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功能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局负责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由市局实施奖励;分局负责查处上述案件的,由分局实施奖励。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温财采〔2020〕6号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温财采〔2020〕6号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温财采〔2020〕6号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20年6月22日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项目验收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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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温州市财政局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财国库…2008‟225号温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温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7‟191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温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反馈。

二○○八年七月十日温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温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7‟191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另行规定。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试点阶段对工资福利性支出中的工资性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除工资福利性支出中的工资性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七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九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属非独立编报部门预算但独立核算的单位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是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由市财政局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即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算。

第二节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时,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第三节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负责核算。

第十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比照财政专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财政零余额账户发生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相关账户清算。

第四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负责核算。

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附1),并附有关开户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2),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3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交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划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

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财政授权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与相关账户清算。

第二十九条改革试点期间,单位暂保留基本账户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试点单位发生的各项往来款、部门预算以外的其他财政资金均通过暂保留基本账户核算。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第三十条预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开设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六节对账与报表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应向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3)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4),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报送一般预算资金的《财政支出月报表》。

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科目和支付方式编制。

第三十五条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编报按预算单位的分资金性质、科目和支付方式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

总预算会计依据财政支出日报表列报支出。

第三十六条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日报表于当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三十七条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性质、支付方式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5)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

当批准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申请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编制。

第四十条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预算单位于每月的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局于每月的20日前,批复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纸质批复件,作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入账依据。

用款计划中列明的财政专户资金用款额,由市财政局于每月的25日前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十二条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三条市财政局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6)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7)。

第四十四条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在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解通知到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月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附8);年度终了(即截至年度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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