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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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清查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清查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清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荆财综发〔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清查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决定对相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调查内容(一)2011—2013年分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二)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

三、调查要求(一)根据调查内容,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调查表》。

(二)收费项目在二级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分单位填报汇总。

(三)请各单位认真填报报表,并对报表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送报表前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物价部门将以此报表作为单位收费项目年审的重要依据。

请各单位务必于2014年5月8日前将调查表分别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门:邹军6062842物价部门:徐亮139****8747附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项目情况调查表》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物价局2014年4月2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政部2014年10月23日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

第四条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

第六条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

第七条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洪府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转移支付资金、预留的有关代编清算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安排,保障重点。

加大不同体系预算资金、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的统筹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

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点项目和基本民生支出需求。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完善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监管通知

完善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监管通知

完善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监管通知为认真贯彻《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

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事业性收费。

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基金、育林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住房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

罚没收入。

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收益。

主要包括: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市直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开发利用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2、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采砂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心及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范围和管理职责,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2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我市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对全市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同时,非税收入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非税收入政策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安排关系的需要,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市治理力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文件东财发〔2016〕374号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财税〔2016〕管理,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3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财综〔2015〕263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深化财政全口径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一)区属各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各征管单位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决定开征、撤销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自行调整非税收入征缴标准;不得继续征收已取消、停征、免征的项目;不得擅自决定减免非税收入。

(二)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收缴流程,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效率。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取得的非税收入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其中:1.各单位利息收入应于每季度银行结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2.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应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租金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3.教委系统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住宿费、外籍学生学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高中以上收费(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应于取得收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4.城综管委停车占道费收入应于执收单位开票后1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挖掘占道费收入应于执收单位开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5.其它非税收入项目应于取得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武财行资[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行资[2007]34号2007年1月27日)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令”),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两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最近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6]6号)精神,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从2007年元月1日起,我市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一律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其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按省政府第233号令的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国库。

对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均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使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目上缴国库,逐步做到收支脱钩,相关支出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对对应有还贷任务的,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单位还贷,贷款还清后,纳入正常管理;对单位原有用途符合规定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47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47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的通知正文:----------------------------------------------------------------------------------------------------------------------------------------------------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行为,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凡有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该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政府职能部门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均纳入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这次检查以2009--2010年各部门非税收入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账户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的组织、“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为主。

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是否按规定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进行征收;二是是否违反规定权限或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三是是否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四是是否当场收取现款;五是是否有无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六是是否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七是是否私存私放政府非税收入;八是是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有无隐匿私分,对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是否足额交纳财政;九是是否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非法票据;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违规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洪府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2019年1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日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80号),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坚定不移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提升市属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打造“创新、担当、品质、活力、开放”五型国企,为做大做强做优大南昌都市圈,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末,市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市国资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合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

大力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力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增5家以上;企业R&D投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青财统[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统[2008]2号)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2007年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核实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对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逐步建立完善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工作体系奠定了基础。

但发现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促进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目前正在起草制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等各项配套制度,我市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一贯彻实施,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及省市的要求,认真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一)及时查漏补缺,进行账务调整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本次资产清查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以及往来账款等进行清理、审计后,按资产清查、核实规定程序申报处理,并及时调账,完善资产管理。

(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按照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结合部门预算、财务管理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业务流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39号)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的要求,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2月至6月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1、要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尽快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做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农业科
负责全市农业开发资金、多种经营项目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和检查
农业科
负责农业开发项目、多种经营项目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农业科
负责农发项目年终决算的审核、编报工作
农业科
16
负责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工作
承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综合科
17
制定财政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做好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的执行
政策法规科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政策法规科
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
政策法规科
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科
3
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实施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资产管理科
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资产管理科
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资产管理科
拟订和实施国有资本管理政策制度,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
资产管理科
拟订地方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资产管理科
贯彻国家、省有关的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资产管理科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2021年10月21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南昌市财政局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洪发〔2019〕12号)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工作方案》(洪常办字〔2021〕57号)有关要求,受市政府委托,现就2020年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2020年,全市各类国有资产价值总计9006.83亿元,其中:企业国有资产总额8297.44亿元;地方金融国有企业资产总额44.41亿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664.98亿元(自然资源价值计量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尚无法完整、准确统计自然资源的实际价值)。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2020年,全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全市企业)资产总额8297.44亿元,负债总额5442.35亿元。

全市企业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833.1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59.44亿元。

(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2020年,我市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44.41亿元,负债总额20.74亿元,所有者权益23.67亿元,国有资本享有权益总额14.52亿元。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2020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664.98亿元,负债总额174.97亿元,净资产总额490.01亿元。

行政单位资产总额237.39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427.59亿元。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根据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自然资源部未开展2019年国土变更调查,且尚未下发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南昌市土地调查总面积719460.94公顷(未包含新建区与都昌县争议的两万公顷);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发现矿产17种,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5种,列入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5种,探明的矿产地13处;2020年,全市年平均降水量1943.0毫米,比多年均值多22.3%,属偏丰年份;水资源总量94.63亿立方米,比多年均值多43.4 %;地表水资源量90.73亿立方米,比多年均值多47.5%;地下水资源量17.44亿立方米(其中与地表水资源量不重复计算量3.90亿立方米),比多年均值多20.7%;根据2019年全市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截至2019年底,全市林地面积144301.7公顷;根据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市耕地面积411.6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301.18万亩;2020年市辖区储备土地期初存量39817亩,储备土地期末存量38355 亩。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09•【字号】宜财产权〔2024〕401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皖财资〔2023〕397号),我们制定了《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财政局2024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结果认定及报告第一节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二节资产盘盈及其认定第三节资产损失及其认定第四节资金挂账及其认定第五节资产清查报告第四章资产核实的程序、审批权限及账务处理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六章附则安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并在清查报告中反映国有资产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灭失。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根据《荆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荆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荆发【2014年】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荆办发【2013】19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荆门市财政局2014年3月6日附件:市直党政机关开展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专项整治的对象和内容(一)专项整治对象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市直党政机关(市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单位见附表6《市直财经纪律专项整治单位名单》。

(二)专项整治内容此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为违规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物质、财务支出不规范(包括公款送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问题)、“三公”经费管理不力(包括公款吃请和奢侈浪费问题)、违规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等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问题。

时限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对违纪问题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延伸检查并追溯到以前年度。

整治具体内容:1、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九府厅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开展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方案(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4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实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精简、高效、归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开展2012年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安排如下:一、账户清理的范围和内容(一)账户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为预算单位)截止2012年2月29日在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所有账户。

与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与市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及其他与市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上述单位今后设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均由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直接核准。

(二)账户清理的内容。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发〔2018〕2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发〔2018〕2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发〔201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重点关注政府投资的重大重点项目,特别是涉及民生资金、周期长、变更多、超概算较多的项目工程,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如遇特殊情况,需相关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计立项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或抄告单后,作为临时交办事项,组织开展审计。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8〕2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8〕2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加紧制定2018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后10日内将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确保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行政执法检查合法合规;要抓紧将随机抽查事项、检查计划等上传至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实现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及其他监管方式“无缝”衔接,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检查的公正性和科学化水平,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15号)予以废止。

附件: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7月17日附件赣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1固定处所检查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9.28
•【字号】怀财法〔2014〕128号
•【施行日期】2014.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财法〔2014〕128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及《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4〕78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截止2014年8月本局现行有效的7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怀化市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等3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决定重新公布《关于明确怀化市污水处理项目国有产权及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决定继续执行《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适用期短于法定有效期的,适用期满自动失效;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合法的情况下执行到有效期满。

附件:1.怀化市财政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怀化市财政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怀化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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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清理核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核查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2017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洪工信字〔2017〕168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非税〔2017〕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降成本、减负担”优惠政策,做好我市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同时完善更新《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南昌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我局将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使用财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的市直各有关单位及有经营服务性收入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全额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教育收费项目及医疗收费项目今后将进行专项核查,不在此次核查范围之内。

二、核查内容
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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