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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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财库[2016]2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库〔2016〕2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江西银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南昌农商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表2.国家金库江西省分库库存日报表3.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本息划回明细表4.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2016年8月10日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存放在省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国库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附件:南昌市财政局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方案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联合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洪保机字[2010]26号)精神,我局近期将集中开展《保密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现拟定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本遵循。

全局上下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学习宣传保密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宣传保密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为保密法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学习宣传《保密法》活动,要突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新《保密法》的立法宗旨、修订颁布的重要意义;(二)新《保密法》中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保密工作方针、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等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三)新《保密法》中对定密制度的完善等内容,特别是关于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规定;(四)新《保密法》中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新规定;(五)保密基本常识,涉密载体和涉密人员管理制度,计算机保密防范技能以及公民应该遵循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行为规范等。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洪财库[2008]13号【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8.04.16【实施日期】2008.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库[2008]13号)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南昌市市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出。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洪财人[2013]17号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洪财人[2013]17号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正文:----------------------------------------------------------------------------------------------------------------------------------------------------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人〔2013〕17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我局于2009、2010、2011年分别印发了《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洪财人[200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人[2010]4号)和《关于修改<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人[2011]2号),自考勤考核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的作风纪律、办公秩序明显改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下班制度,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机关考勤奖惩的透明度,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现对《南昌市财政局考勤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并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南昌市财政局2013年5月21日南昌市财政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风行风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严肃考勤纪律,加强考核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成立考勤考核领导小组。

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以荻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勤考核办),办公室成员由局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大楼管理处、信息中心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局人事教育处处长兼任。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公务卡结算的补充通知-洪卫规财字[2012]24号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公务卡结算的补充通知-洪卫规财字[2012]24号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公务卡结算的补充通知正文:----------------------------------------------------------------------------------------------------------------------------------------------------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公务卡结算的补充通知(洪卫规财字〔2012〕24号)局机关各处室:2008年根据《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社[2008]13号)文件精神,我局印发了《南昌市卫生局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洪卫规财字[2008]37号)。

公务卡制度的实施减少了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了公务支出管理。

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腐败,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赣财库[2012]46号)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公务卡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局机关各处室都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

附件: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略)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字号】洪财购[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洪财购[2012]15号2012年7月)市直各单位、各定点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市直单位50万元以内的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效率、规范操作流程,经研究决定,对《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洪财购[2012]3号)中“实施办法”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编制小额工程详细预算。

市直单位应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或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详细编制“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 (见附件一),具体包括:小额工程项目名称、类别(5个包之一)、工程量、材料需求和数量、质量需求等。

对材料较多、工序复杂等小额工程项目的预算,可以委托具有相关工程预算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所需编制费计入“小额工程预算”,由承建的定点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编制费不得超出项目预算的1%。

2、确定施工单位。

“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确定后,对金额小于20万元(含)的,可在小额工程同类别的定点单位中自行选择施工单位;对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含)的,由市直单位向至少3家同类别的定点单位中采取比选或竞价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具体办法为:市直单位将“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分发给参与比选或竞价的定点单位,参与比选或竞价的定点单位应按照“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详细编制《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结)算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预(结)算表》)和施工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后交市直单位,市直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组织纪检(监察)、基建、财务和项目管理部门的人员对符合要求的《预(结)算表》和施工方案进行比选或比价,并形成比选或比价过程的书面材料。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7.11.26【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罚没款代收银行:现将《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政法部门罚没收入收缴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关于对全省政法部门罚没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集中监控”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7]82号),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工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做好政法部门罚没收入银行代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库[2007]2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直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执罚单位)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外,其余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条江西省省级罚款收缴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6号)的规定,由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委托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办理代收业务(银行标志代码分别为1、2、3、4、5)。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发文字号】洪财会[2006]12号【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07.17【实施日期】2006.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会[2006]12号)市直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我市会计工作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江西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我市会计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与财政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条会计机构设置(一)各单位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机构设置方案及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必要的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委托南昌市会计服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的会计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实行代理记账。

第四条会计岗位设置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置以下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

会计岗位可一人多岗,但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会计人员任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3、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4、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业务备案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业务备案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业务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南银办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业务备案制度》的通知(南银办发〔2010〕96号)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银行,江铃财务公司,江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江南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辖内各小额贷款公司:《江西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业务备案制度》已于2010年6月11日第六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馈。

请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江西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业务备案制度二○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件:江西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业务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全面实现金融统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分析相关变动情况对金融统计信息产生的影响,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江西省境内向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中小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下简称备案单位)。

第三条备案内容(一)人员情况备案各备案单位的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发生调动、离岗及其他情况变动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具体备案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

(二)机构情况备案各备案单位发生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隶属关系变更及其他引起统计数据发生非常规变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具体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代码(机构或地区)、时间(机构成立、撤销、合并、更名时间)、地址、隶属关系等。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南银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南银发〔2012〕33号)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经2012年第1次行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定2.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3.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4.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单5.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二○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1: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内分支机构(含外汇分支局,以下简称省内各级行)政务公开工作,方便社会公众和机关内部成员获取政务信息,促进省内人民银行工作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方式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省内各级行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省内各级行应当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条省内各级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洪财办〔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洪财办〔2018〕35号市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预算法》,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部门整体依法履职效益,促进部门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求,决定开展2017年度市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通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强化部门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服务的履职质量和成本控制,从整体上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二、评价对象市直各预算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三、评价方式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南昌市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采取部门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四、工作步骤(一)市直主管部门须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于2018年9月21日前将自评材料提交至主管部门,并从中挑选至少一个所属单位进行全面复核。

(二)市直主管部门均须按要求开展本级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并将本级及一个所属单位的自评材料(附件1、附件2、自评报告、2017年度部门预算及部门决算相关批复表)纸质稿各一套于2018年9月28日前提交至市财政绩效办和对口业务处室进行审核,电子稿统一发送至***************。

(三)市财政局在各主管部门自评的基础上抽选部分单位进行财政重点评价。

五、评价主要内容评价主要围绕部门目标设置情况、部门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部门资产管理情况、部门履职产出和履职效果及社会公众服满意度等因素展开。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直机关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直机关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直机关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洪财办〔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直机关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洪财办〔2018〕51号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4〕8号)文件精神,根据《2018度市直机关绩效管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考核对象是纳入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二、本办法考核内容是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8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2018年度市直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三、预算绩效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本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制定本次绩效自评工作方案,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形成书面材料,按以下时间要求报送市财政绩效办(同时上报电子档至***************),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2018年度市直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2019年度绩效目标管理情况表(附件2);2018年度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情况表(附件3);2017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表(附件4);2017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表(附件5);2018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包含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思路等);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银发[2003]7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3.04.17【实施日期】2003.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银发[2003]78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各分(支)行,南昌、赣州、九江市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会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拟定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1、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2、各类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当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第二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机构和担保组织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再就业办负责,省、设区市、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南银发[2010]2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南银发〔2010〕257号)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银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南昌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业管理部: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江西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江西省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江西省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网上集中收缴“三金两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网上集中收缴“三金两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网上集中收缴“三金两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洪府厅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网上集中收缴“三金两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南昌市网上集中收缴“三金二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南昌市网上集中收缴“三金二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和文化建设事业费(以下简称“三金二费”)收缴管理,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维持原管理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对地税部门代征的“三金二费”实行网上申报国库集中收缴。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目的和意义充分利用我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功能,采取纳税人自主网上申报、商业银行扣收划转、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支库)集中收缴“三金二费”的新模式,实现申报网络化、征收无纸化、解缴集中化、对账电子化,进一步提高“三金二费”征缴工作效率,为纳税人足不出户申报、缴纳“三金二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三金二费”收缴基本流程“三金二费”收缴采取网上申报征收和上门申报征收相结合的模式。

(一)网上申报征收工作流程:1、地税部门对纳税人网上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校验,并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至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

2、TIPS系统对电子缴款书信息校验审核无误后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

3、商业银行根据缴款电子信息对纳税人指定账户进行扣款,并将款项及时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即国家金库江西省分库。

4、国家金库江西省分库收到商业银行划转的资金后及时转划南昌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市属民办非营利机构和社团组织、市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以及《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实施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南昌市财政局决定在市本级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实施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

为顺利稳妥推进此项改革,市财政局制订了《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南昌市财政局2018年12月28日附件: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和财政票据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实施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决定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

为顺利稳妥推进此项改革,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改革目标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风险防控,遵循“安全、统一、高效、环保、便民”的原则,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执行统一的收缴规程,构建规范、科学的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体系,建立全省统一执收项目库,实现所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财政部门电子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业务协同能力,提升收缴管理效能,强化全面管理,有效控制,将使用财政票据的收缴行为全部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全程电子化监管。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基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基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基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南昌市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基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为规范我市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明确评审各方履行相应职责,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南昌市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基本工作方案》。

现将该基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全过程跟踪评审机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结合各自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报南昌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附:南昌市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基本工作方案南昌市财政局2016年6月6日南昌市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基本工作方案二〇一六年六月目录一、基本原则二、工作内容及工作配合三、人员配备及跟踪审计流程四、跟踪评审管理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全过程跟踪评审项目名称:根据委托单位南昌市财政局的委托,由作为本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中介机构,对由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并由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监审。

第二条评审中介机构按照既保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和效率,又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合理控制投资规模的要求,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三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评审合同》、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规程,制定本评审工作方案。

第三条委托单位对评审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协调参建各方配合评审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向评审中介机构提出评审工作要求(如参加例会、专题会议、现场鉴证、询价等),并协助委托单位对评审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1.12.04
•【字号】南银发[2011]283号
•【施行日期】2011.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
支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银发〔2011〕283号)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提高制度实施效能,切实保障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的履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自2011年初以来,对自身成立至今已经发文和虽未发文但具有执行效力的所有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1年12月4日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业务管理规范性文件继续认定有效72件,需修订8件,废止17件。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
业务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拟废止制度清单(业务管理制度)。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接电、接访文明用语规范》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接电、接访文明用语规范》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接电、接访文明用语规范》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接电、接访文明用语规范》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全市“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速、环境大优化”集中整治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财政部门良好形象,各处室、各单位务必严格遵守机关效能建设“五项制度”和“八项服务承诺”,在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及其他场合中做到用语文明、规范,让服务对象满意。

现将《南昌市财政局接电、接访文明用语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落实。

附:《南昌市财政局接电、接访文明用语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南昌市财政局接电、接访文明用语规范一、接听电话文明用语规范(一)文明用语1、“您好,我是南昌市财政局某某”。

2、“请问您是哪里”、“请问您有什么事”、“请问我有什么可以帮您的”。

3、“请稍等,我找某某同志来接电话”、“对不起,他(她)现在不在这里,有什么事可以帮您吗”“对不起,您找的某某同志在某某处(室),电话号码是…,请您直接打给他(她)好吗”。

4、“对不起,承办的某某同志不在,请您留下电话以便及时和您联系好吗”。

5、“对不起,我没听清(不明白),请再说一遍(说详细一点)好吗”。

6、“您的建议(意见)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帮助,谢谢您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再见”。

7、“谢谢,再见”。

(二)注意事项1、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但不要匆忙。

2、发音清楚,语调柔和,确保对方听清。

3、必要时要记录电话内容。

4、任何时候不得向他人发脾气,不得争吵,不得用过高的语调说话,也不得用力掷听筒。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洪财社[2003]11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3.10
【实施日期】2003.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洪财社[2003]11号)
市级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费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洪府厅字[2003]44号),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南昌市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费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洪府厅字[2003]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单独设置公费医疗暂存暂付帐户。

暂存帐户的收方登记市公医办拨入的公费医疗经费和扣减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暂付帐户的付方登记享受人员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和退休人员超定额医疗费,由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承担50%、单位承担40%、财政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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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洪财库[2008]13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08.04.16
【实施日期】200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
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财库[2008]13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南昌市市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可以在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中选择。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

第六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应当通过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模块完成。

第七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第十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注销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由单位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公务卡试点阶段,公务消费支出暂只使用其中的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条件成熟后,启用外币信用消费功能,启用时间和具体管理事项等财政部门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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