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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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六反担保方案..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十九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持续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应及时提请公司处理..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第二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担保信息的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三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上市公司适用的条款待公司上市后实施..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子公司对其下级公司的担保;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4、公司和子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授权或批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以防范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六条公司担保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一)公司经办部门和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担保申请;(二)计划财务部: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三)行政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务的咨询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四)审计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审批和执行过程实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评审会制度评议会制度保后管理制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评审会制度评议会制度保后管理制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评审会制度评议会制度保后管理制本制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担保业务风险,维护公司和客户的权益,并加强担保业务的保后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担保业务,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评审会目的和职责1.评审会的目的是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控和管理,确保公司在担保业务中的风险可控。

2.评审会由公司主管领导亲自主持,负责组织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并监控担保业务的执行情况。

3.评审会有权对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评议,提出相应的管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对决策进行跟踪和督促。

二、评审会的组成和职责1.评审会由公司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立专门的评审小组。

2.评审小组由公司内部授权人员组成,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监控和管理。

3.评审小组成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和改进措施;–监测担保业务的执行结果;–定期向评审会提交风险报告。

三、评审会的运作方式1.评审会定期召开,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召开。

2.评审会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报告。

3.评审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对会议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四、评审会的决策和措施1.评审会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具有决策权,可按照公司制度和政策提出相应的管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2.评审会有权要求担保业务相关人员对决策结果进行落实,并对结果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决策的有效执行。

3.评审会应及时将决策结果和措施反馈给相关部门,确保风险管理和保后管理工作的落实。

五、评审会的保密义务1.评审会成员应保守评审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审会的讨论内容、决策和相关资料。

2.评审会成员在离职或转岗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归还或销毁评审会相关资料。

六、附则1.本制度经评审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主管领导及评审会的组织者和执行者所有。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市属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筒称国资公司)对外担行为的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运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属国资公司对外进行担保行为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市属国资公司应严格加强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凡确需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向我委进行备案。

二、市属国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为同一被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的40%;单项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20%。

三、市属国资公司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进行担保,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和期货等。

四、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为参股企业进行担保。

如必须担保的,应按参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得超投资比例进行担保。

五、市属国资公司原则上不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如经市政府同意进行的担保,须报我委备案。

六、市属国资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提供担保应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披露相关信息。

七、市属国资公司应严格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此通知执行。

八、市属国资公司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对本公司已有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统计清理,并在九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我委。

九、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如市属国资公司仍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擅自对外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苏州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精华)

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精华)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时间: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6)第三章投资计划制定 (7)第四章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10)第五章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全过程管理 (18)第六章投资收回与处置 (23)第七章投资风险控制 (24)第八章责任追究 (26)第九章附则 (29)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管理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以下约定:市国资委:特指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不带任何前缀的“公司”,均特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也可简称国投公司)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国投公司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对外投资、投资行为:均特指以下第三条的内容。

投资单位: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审议、审定、审核:特指国投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的讨论结果专业机构、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原则上均指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平谷、拍卖工作选聘中介机构暂行办法》中涉及的第三方机构;在该办法中未涵盖到的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选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公司本部及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行为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

如:(一)产权投资。

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权益性投资,以及国有股持股比例变动,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合作纳入产权投资管理范围;(二)固定资产投资。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担保 (1)3.2反担保 (1)4职责 (1)5管理内容 (2)5.1管理原则 (3)5.2管理的基本要求 (3)5.3管理流程 (4)6附则 (6)附录A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业务流程汇编 (7)附录B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业务表单汇编 (7)附录C 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申请标准 (7)2xx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事项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0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3术语和定义3.1担保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经济行为。

担保范围主要指境内外借款担保。

3.2反担保指由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或者由其他人向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由债务人或其他人对担保人进行清偿。

3.3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职责74.1公司总部4.1.1财务部是公司担保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担保管理制度,审核批复担保申请,管理担保事项。

4.1.2法律事务部配合财务部的担保管理工作,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法律咨询,对我方签署或出具的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核,配合处理未涉诉担保纠纷案件,牵头处理涉诉担保纠纷案件。

4.1.3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本部门承办的担保事项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好担保事项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子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责任主体,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第五条投资应遵循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的原则。

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求,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4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4篇)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国资对外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参与境外担保事项,为境外借款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为了规范国资对外担保行为,增强对外担保的监督和管理,国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监督机构、监督规定和监督措施等。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方面,国资对外担保具有较高的风险,如果监督不到位,过度的对外担保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国资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首先,国资对外担保监督机构是国资对外担保监督体系的核心。

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国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作为国资监管的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并制定相应的监督规定和制度。

具体到各级监督机构,国家级监督机构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地方级监督机构则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

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国资对外担保的监督工作,包括担保审批、评估和监测等职责。

此外,监督机构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资对外担保的监督工作。

其次,国资对外担保监督规定是监督机构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监督规定应明确国资对外担保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以确保国资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监督规定应明确要求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监督规定还应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规定应灵活运用,根据市场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监督规定应具体明确国资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范围,明确保证金、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等不同形式的对外担保要求。

同时,监督规定还应规定对外担保报告的提交和公示,便于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最后,国资对外担保监督措施是实现监督目标的手段和方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5•【文号】国资厅发监督[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10]48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监事会拟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和意义统计调查2004-2009年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并购情况,检查分析企业对外并购管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并购程序的合规性,评估并购方向合理性,评价并购实施效果,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并购行为,加强风险管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采取中央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并按要求做好统计表格填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监事会结合当期监督工作,核查企业填报情况,并对部分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三、检查内容(一)企业对外并购战略和方向。

主要包括对外并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有利于突出主业,完善业务链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是否制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并购规划;是否在战略指导下开展对外并购活动;是否存在投机性对外并购事项等。

(二)企业对外并购决策程序合规性。

主要包括企业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对外并购对象的选择与确定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充分性,是否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合法合规性;收购行为所涉及资产是否进行评估备案;是否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尤其关注非主业并购和境外并购活动是否按规定报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对外并购合同或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等。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担保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五条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集团公司与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或子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第六条企业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担保行为的主体,企业享有平等自愿签订担保合同的权利,并要严守允诺,讲诚实、守信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严格程序、审慎处置原则。

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担保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

第七条集团公司担保由集团本部统一管理,财务管理部是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

第八条集团公司负有规范和指导所属企业的担保行为,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担保情况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九条集团公司可以为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
是指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并保护国家资产安全。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监督权限:国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机构通常由国务院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等主管部门设立。

2. 监督内容和标准:监督机构会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和标准,明确国有企业在对外担保行为中的限制条件、审批程序、风险评估等要求,确保国有企业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需要在对外担保前向监督机构进行申报并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国有企业内部程序、监督机构的审查、有关部门的批准等环节。

4. 风险评估:国资监督机构会要求国有企业对担保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评估背景条件、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以确保担保行为的风险可控。

5. 监督措施:国资监督机构会对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示、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并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企业过度担保、过度扩张,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柳政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日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财务活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对企业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提出预警和报告,对企业年终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四)检查企业对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六)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七)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赋予的其他职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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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八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须贯彻国有出资方意图,维护出资人权益,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代表出资方发表意见,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对外担保决策及实施情况。

对对外担保事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三)审慎和防范风险原则;(四)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原则。

第十条企业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单笔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第十一条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持续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代为偿债能力;(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范围要求:(一)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二)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三)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同意的其它企业。

第十三条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五)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六)无重大经济纠纷;(七)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的资产负债率小于70%;(八)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所投资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柳州市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二)符合柳州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不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四)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担保行为:(一)为非国有独资和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提供担保;(二)为资信不佳、资产质量较差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三)为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四)为企业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或企业高管人员投资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机构,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并形成决议。

任何个人无权决定企业的对外担保事项。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外担保事项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九条需经市国资委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对外担保书面请示;(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决议;(三)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企业章程;(五)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六)提供对外担保为资产抵押、质押的,须提供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七)被担保人及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八)反担保措施;(九)反担保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有关反担保措施产权明晰的承诺函;(十)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其他与担保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对外担保申报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申请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对外担保事项审批书面请示和相关材料;(二)受理市国资委对申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退回企业补充;(三)审核对需补充询证的进行询证,对单笔金额较大的重大对外担保项目,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担保风险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四)审定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结论性意见;(五)批复依办文程序向企业下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告知企业。

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其审批时限依市政府审批时间顺延。

第二十二条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落实和完善反担保措施。

(一)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二)企业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三)采取抵押反担保的,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晰且没有争议的资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抵押登记,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不得作为反担保抵押。

采取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权利等;(四)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发包人审议同意的文件;(五)企业对外担保申请批准后,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和风险防控,遵循下列规定:(一)企业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前,应当调查被担保人资格、信用状况、财务状况,重大纠纷、偿债能力等重要信息,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和风险评估;(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三)企业应加强对外担保管理,建立健全台帐、跟踪、监控、报告、备案等管理制度。

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等变化情况;(四)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发生重大调整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办审批手续;(五)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国有资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的价值;(六)原则上企业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或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能超过其所持股比额度;(七)企业应当对被担保人及被担保项目进行充分考察论证,认真分析被担保人资信情况及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等,并作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对担保行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八)企业实行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应对其抵押或质押的资产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九)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将对外担保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年度对外担保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要求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报。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建立对外担保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二)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三)担保必备资料审核是否严格;(四)担保事项按规定是否报市国资委审批;(五)担保事项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六)担保事项的损失情况;(七)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股企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国有股权代表按照柳州市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合资企业在公司章程或协议中对对外担保事项有明确约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其担保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国资〔200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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