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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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验资报告所需资料
设立型验资所需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银行询证函回函
3)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或开户通知单
4)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第二联)的原件
5)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进帐单
6)出资者(股东为个人时)的身份证复印件
7)出资者(股东为公司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需盖该公司公章) 8)被审验单位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9)被审验单位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0)若出资者为个人存折转入开户银行的需复印该存折的首页和交易页增资型验资所需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或股份转让合同(需股东签名或盖章)
4)新增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近期会计报表(盖该公司的公章)复印件
5)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被审验单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盖公章)
7)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
8)银行进帐单
9)银行询证函回函篇二: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中银律师曹英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修改: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
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3号)三、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须缴足,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依法核验股东出资,评估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申请挂牌公司的出资真实、足额。针对2014年3月1日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按照既往规定核验出资并提供验资报告;针对2014年3月1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应按照修改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务,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业务,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提升估值的合理性。
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中也有列示提供历次验资报告。
在上述规定中,有的人对“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这句话的理解产生了歧义,认为“包括但不限于”当然包含,且依据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必须出具验资报告。现实中,大部分公司为谨慎起见,在股改中仍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本律师认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这句话的正确理解应为:出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但出资证明文件的体现形式不限于验资报告这一种形式,打款凭证也可以作为出资证明文件的核验依据,至于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列示的历次验资报告也可以用打款凭证予以替代。
结论性意见:新三板挂牌股改可以不出具验资报告,但如出具验资报告更具有权威性。篇三:出具验资报告的基本程序
验资报告分为设立验资报告和变更验资报告两种。设立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设立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报告是指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20%,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界定了投资者对被审验单位承担的最大偿债责任。
“实收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实际交缴的资本数额。
“净资产”是指被审验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即被审验单位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额。
一、设立验资报告的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2.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应冠以委托人的全称;
3.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
4.意见段: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即截至验资报告日,注册会计师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金额;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报告日期,应为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7.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被审验单位的组建及审批情况;
2.被审验单位的投资者名称;
3.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
4.被审验单位合同、协议、章程关于各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的规定;
5.各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日期、投资币种;
6.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并说明理由:
1.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
2.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已获得投资者的保证以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
3.被审验单位尚未对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