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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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法最新解读】公司法解读

【14公司法最新解读】公司法解读

【14公司法最新解读】公司法解读新第九条的最新解读新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通过修订。

此次修改公司法共约12处,条文依序也作出调整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即新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资本额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公司注册的登记和登记文件。

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项目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为工商部门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基础改革提供了司法制度和保障,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核心内容:2014年上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以改为认缴登记制。

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合资企业的章程。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的上新规定。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实收制1、二者的相同之处:实缴制与认缴制,是模式上市公司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实缴制是实收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使用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局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须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一是减少投资业务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手续、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强化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新《公司法》3月1日施行

新《公司法》3月1日施行

这 些 企 业 也 需要 按 照现 行 做

债权 人 有 权 要 求 股 东 或 投 资者 承 担 连 带责 任

次 足 额 缴 纳 出资的


《公 司法 》



步 简化 了 登 记 事 项 和 登 记 文 件


根据
公 司 股 东 ( 发 起 人 ) 自主 约 定 认 缴 出资 额
出 资期 限 等
, ,
出资
法律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认 缴 出资 额

公 司 实收 资本 不

方式

并 记 载 于 公 司 章程
投 资者 若 要 收

宋大 涵进


步解 释 说


劳务 派 遣 企 业 关系到 劳 动

《公 司 法 》
办 理 法定 的 减 资

者 的切 身 利 益
典 当行
小 额贷款 公 司和 保 险资 产管 理

同时

还要履行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债权 人保 护程 序

公 司 具有 准 金 融机 构性 质

将 从 今年 月
司法 》
规定

除法 律

行政 法 规 以 及 国务 院 决 定 对 公 司 注 册

日开 始 实 施。ຫໍສະໝຸດ 舆 论 普遍 认 为,
这 为 推 进 公 司注 册 资 本 登
也 对 促 进 创业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另 有 规 定 的外
取 消 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最 低 注 册

垫资注册公司

垫资注册公司

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的定义:为了创业和发展,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只有跟朋友或者代办中介借钱注册,注册好了,再把钱还给朋友或代办中介,这就是所谓的垫资。

一、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金都属于违法行为。

1、虚假出资一旦被举报、被管理机关查处,将会被处以虚报注册金额2%-10%的罚款并责令补足注册资金。

此时,不但遭受了不应有的罚款处理,而且股东信誉被录入到工商管理机关的诚信系统,影响以后的经营发展。

2、虚假出资一旦被审批机关发现,被投资机构发现,公司发展再好,也难以通过审核继续融资。

因为,虚假出资就像一个人出生时的胎记一样,它会跟随公司发展的一生。

二、财务在账面的漏洞,永远存在。

1、垫资的环节通常是由市场上的投资融资公司在操作,所以垫资的资金在转移时往往了采取了非正常的手法,通常是让原本没有业务关系的两家公司,有了账务的往来,在账目上无法做到完全没有漏洞。

甚至曾经出现虚假验资报告、在验资尚未结束期间将注册资本提早抽出资本金账户的情况。

2、客户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垫资的危害在短期内不会显现,所以无法知悉垫资的风险所在。

但是不管如何弥补,在专业税务人员眼里,垫资的漏洞仍然非常明显。

三、查处即会被认定:抽逃资金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垫资注册的营业执照,年检的时候若被查处,会处以注册资本5-15%的罚款.情节严重负担刑事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情况及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情况及问题
我国 1993 《 公司法》 采用法定资本制度, 2005 《公司法》 采用折 衷资本制度, 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 《公 司法》 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验资程序。 因此, 新 《 公司法》 的 在折衷资本制的基础上, 又偏向授权资本制。
( 二) 新 《公司法》 上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商界论坛 经法视点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情况及问题
王瑞婕
摘 要: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 《公司法》 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验资程序, 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这符合现在经 济发展的趋势, 对于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的过程中, 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 进一步讨论和解决。 本文主要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 、 交易相对人风险增加问题和企业信用体系完善问题加以讨论 。
二、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 一) 公司交易相对人的风险问题 《 公司法》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 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使 得公司设立的程序大大便捷, 极大的方便了创业者投资开公司, 可是, 不可避免的是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就被提升, 因为交易相对人对 与自己交易的对象并非十分了解, 与此同时, 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又使 得交易相对人缺乏公司真实实有资本的保障, 将致使公平交易前提要件 ( 必要信息充分获取) 的缺失② 。 ( 二) 配套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完善问题
三、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完善措施 在认缴制下, 交易相对人只能凭借会计报表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 材料了解公司的实收资本状况, 从这一层面上讲, 认缴制的便捷与低成 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 可以从以 下几方面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 一) 建立保证有限公司, 以股东对公司的担保, 来增强公司的信用度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说明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说明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2014-01-23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作者:游昭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 2014年我国对公司法做出了最为彻底的革新,一共做出了12处修改,取消过去创办公司注册资金下限的规定,废除了验资程序,简化了登记制度,真正地实现了创业“零门槛”。

新公司法的施行,顺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体现我国法治经济的立法精神,强烈激励了市场投资置业;与此同时,新法施行也相应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考验着市场的诚信体系,并带来不容忽视的市场风险。

本文将围绕新公司法的主要影响和作用,通过对其利弊分析,针对其对我国经济市场体系所产生的风险以及相关应对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修正案认缴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0-02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是公司法自颁布以来20年间突破性的重大修改,本次修改共12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声明,新《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投资者负担,便利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新《公司法》的主要影响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主要体现以下方面:第一,注册资金认缴制登台。

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取消公司注册的注册资金下限,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均无需验资与登记①。

2014年新《公司法》施行对公司的创办、运作所产生的影响很大且多,既有利又有弊,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的影响。

影响之一是,零创业成本激励创业、提高就业率,同时带来空壳公司。

目前,鼓励投资、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与解决就业是我国经济的头等大事。

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及律师解读

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及律师解读

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及律师解读【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针对《公司法》修改进行了新法与旧法的对比,并看看律师的最新解读。

修改一新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旧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律师解读: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修改二新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旧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律师解读: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

修改三新法: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最新文档】新公司法规定取消验资报告-word范文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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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注册资金最新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最新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最新规定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区别: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3)“注册资本”适用于公司,“注册资金”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相关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2022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至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是什么呢?有什么政策吗?今天店铺整理了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创新

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创新

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创新作者:王志妮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14期摘要:《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一直以来被视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伞,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适应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调整注册资本制度,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相对于2005版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资本缴纳方式、市场主体等方面有较大的改革,本文通过研究《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变化探讨有关债权人保护机制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债权人保护一、引言公司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主体,在与各方的经济往来中创造价值,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日常状态也与各方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其中最主要的是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股东作为公司的拥有者和掌握者,可以通过日常活动掌握公司动态维护自身利益,但债权人却不能随时了解公司财务经济状况,因此如何有效保护债权人免受因公司经营不善或者一些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现代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公司法》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于1993年12月2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做出第四次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资本缴纳方式、市场主体等方面有较大的改革。

认缴登记制度法律规定(3篇)

认缴登记制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认缴登记制度是我国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简化企业登记程序,降低企业设立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取代了原有的实缴资本登记制度。

本文将从认缴登记制度的背景、法律规定、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认缴登记制度的背景1. 国际经验借鉴近年来,我国企业设立门槛较高,实缴资本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为与国际接轨,降低企业设立门槛,我国借鉴了发达国家实行的认缴登记制度。

2. 简化登记程序实缴资本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在设立时必须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

认缴登记制度简化了登记程序,降低了企业设立成本。

3. 激发市场活力认缴登记制度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业创新。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注册资本,从而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三、认缴登记制度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全体股东签署的认缴出资额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五)住所证明;(六)其他有关文件。

”2. 认缴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1)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设立时不再要求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而是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认缴出资额。

(2)认缴出资额的确定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合理确定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出资额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发展前景相适应;②出资额应当有利于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③出资额应当有利于公司融资能力的提高。

新《公司法》对银行业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银行业的影响

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 的, 工商机关依法予 以处罚 , 并将 企业法定
负责人 等信 息通报 公安、 财政 、 海关、 税务等有关部 门, 第三、 简化登记事 项和 登记文件。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 代表人、
出资额、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不 再 作 为 登记 事项 。公 司 登记 时 , 不 需要 形 成“ 一处 违 法 , 处处受限 ” , 加 大 了对 不 诚 信 行 为 的处 罚力 度 ;
记 实 收 资 本 ” 事项 。
辨认和监 管。虽然 目前国家尚未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具
配套 以国务院 2 0 1 4年 2月 1 8日发布 的国发 ( 2 0 1 4 ] 7号文 体公示 内容 , 但 可 以合 理推断 , 年度报 告公示制度 可以有效地
件《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中 公 杜 绝 多 套 账表 的现 象 , 提 高企 业 的信 用 度 和 透 明度 。 布实施的 《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 此次新 《 公 司 法》 改 革
案》 的 实施 , 影响到 了银行信贷业务流程 、 中间业务收入 和银 企账 户管理三项主要业务, 对银行业有 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 新《 公 司法》 ; 银行业 ; 信贷业务流程 ; 中间业务收入 和银 企账 户管理
2 0 1 3年 1 2月 2 8日, 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对 《 中 华 人 民
东( 发起 人) 可 以不 受 注 册 资本 多 少 的影 响 自主 决 定 设 立 有 限 请 恢 复正 常 记 载 状 态 ; 超 过 3年 未 履 行 的 , 工 商 部 门将 其 永 久列 责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一元 ” 设 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 者 股 入严 重违法 企业黑名 单; 其次, 经检查发现 企业年度 报告 隐瞒 份 有 限公 司成 为可 能 。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验资怎么进行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验资怎么进行

公司注册资⾦实缴验资怎么进⾏现如今,我国正在⼤⼒提倡“⼤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的浪潮也是⼀波接⼀波,刚创业的⼈⼀般资⾦和经验都不⾜,不知道创业中的你是否还在为公司注册资⾦⽽烦恼?是否还在为公司注册资⾦实缴验资⽽烦恼?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注册资⾦实缴验资吗1、在公司注册资本时是不需要验资。

根据2014年3⽉1⽇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

2、对于开公司的⼈来说,在注册登记时,都得向⼯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从3⽉1⽇开始,开公司的⼈⽆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商登记制度改⾰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改⾰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商登记事项。

在进⾏公司登记时,也⽆需提交验资报告。

转⽽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式。

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为多少,并不⼀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账户,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实际是否到位。

但如果实际未缴纳⾜额的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哪些情况需要验资1、设⽴验资:新成⽴公司,公司的名称确定下来,去银⾏开验资户,存⼊注册资⾦后就需要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2、变更验资:公司成⽴⼀阵⼦后,决定增资时,去银⾏开⼀般户存⼊增资款后,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的审验。

3、验资分为设⽴验资和变更验资。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验资的适⽤范围1、在被审验单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开业)登记;2、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3、企业新设合并、分⽴,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新的企业,新设⽴的企业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登记。

新公司法取消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取消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取消验资报告
近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就是取消了验资报告的要求。

这项举措在企业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热议。

取消验资报告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降低企业创办的门槛和成本,尤其是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取消验资报告能够减轻其注册流程和财务压力,提高其创新和发展的活力。

此外,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原则和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评估,而不再像过去一样需要强制要求必须选择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然而,取消验资报告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和担忧。

一些人认为,取消验资报告可能会增加企业的风险和不良行为,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可能会为了达到投资或融资的目的而弄虚作假,短期内获得不当利益。

此外,验资报告是对企业注册时间、注册资金、出资方式等关键信息的审核和确认,取消这一环节可能会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不对称,对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

针对这些担忧,相关部门也在积极研究和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以确保取消验资报告对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影响最小化。

总的来说,取消验资报告是新公司法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推动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和市场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市场化竞争机会,同时也需要其它相关的制度和政策配套来保障企业和市场的规范和稳定。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摘要】新《公司法》通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实施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取消验资等内容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从而鼓励更多人创业。

这些措施体现了立法者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理念的转变,也伴随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适用情形的取消,但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并没有本质变化。

【关键词】最低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验资程序;法人人格否认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一)最低注册资本额概述新《公司法》取消了旧《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即彻底取消了成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限制。

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要素,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①因而,旧《公司法》设置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设立基本的市场准入标准,使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达到基本的限度,避免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资本额限制的旧有价值也在迅速变化。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之原因1.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过去,人们认为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债权人面临更大的商业风险,为保持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和风险平衡设计出最低注册资本额,从而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此为资本信用。

然而实务中,公司所负债务总额往往数倍于其注册资本额,甚至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亏空殆尽。

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在公司法中常用“资产”或“财产”代替,通常是指与物质再生产过程密切联系的一种能够增值的生产要素,是企业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和界限。

动态是其本质特征。

②公司的独立责任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公司经营存续的时间越长,资产与资本之间的差额越大。

③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对于公司的潜在债权人而言,在公司的偿债能力方面并不具较大的参考价值。

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规定第一部分公司注册资金公司法新旧规定对比2022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的新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成: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和认缴登记制是2种注册资金登记的模式。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后者却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修改后一方面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一方面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一方面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一方面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

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

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企业该如何应对?减资?实缴?还是再观望观望?01面对新《公司法》企业如何应对?1.注册资本虚高,及时减资如果注册资金高,到出资期限后,股东出资肯定比较难,减少公司注册资金是不错的选择;2.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回应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各个部分的内容都有新的规定,例如:公司组织架构的改变:(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担任,该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这时,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期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股东知情权的改变,包括可以查询会计凭证,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查询。

……为了回应《公司法》的修改,建议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章程的修改,避免出现违背新《公司法》的情形。

3.垫资这是以前年度公司法(2005年)通常的做法,存在风险,一般不太建议企业这样做;4.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5.注销公司或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散”,但是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这两种经营主体的特征是个人出资经营、收益和风险完全由个人承担,属无限连带责任;6.不再经营了,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公司不经营了,可以转让股权。

02不用着急!公司实缴资本有过渡期!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针对大家关心的新公司法实施后,存量公司如何实缴注册资本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并且新公司法还取消了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要求,放宽了公司成立的条件。

不需要验证对于公司发起人来说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加快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

一、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

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现金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1、资金来源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出资成本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

如以非本位币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

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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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4-01-23 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删去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司。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募集股份。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本总额。

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篇二:公司法2014年3月1日实施后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公司法2014年3月1日实施后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解读最新公司法三大规定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认缴年限期限上限30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2、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包含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取消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2014年3月1日最新公司法注册公司流程第一步、公司核名(4-5个工作日)1、填写《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工商局买表;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5、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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