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缴纳问题 2024年
新《公司法》颁布,“5年实缴注册资本”该如何应对?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公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相较于之前,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关于注册资本的实缴问题。
面对该变化,尚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应该如何应对,是当前的首要问题。
一、注册资本实缴变化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变化的原因2013年以前,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纳比例、金额及时间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自2013年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后,除特殊行业的部分公司以外,绝大多数公司的设立几乎“零门槛”,对于注册资本金以及缴纳时间无强制性规定,导致公司设立数量激增,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1)注册资金虚高。
许多公司为显示自身实力,在注册成立公司时,将认缴注册资本金的金额设置在较高的额度,但实际缴纳的金额多少却不作为对外公布的硬性要求,仅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自主选择性的备案和公示。
此种情况下,必然产生众多的“皮包公司”。
一旦产生对外的纠纷,等到债权人提起诉讼,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才发现,公司并没有注册资本那么雄厚的实力,导致债权难以兑现。
(2)缴纳时间畸长。
基于无缴纳时间的限制,另加上注册资本金虚高,许多公司将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设置在较长的期限内,甚至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延长。
公司发展业务需要资金开展经营活动,或债权人需要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来偿还债务的时候,股东以缴纳时间未届满为由拒绝缴纳。
(3)股权转让自由。
对于股权转让,无注册资本是否实缴的限制,许多股东在认缴期限届至之前转让股权,收取了股权转让价款后,把注册资本缴纳的义务和重担留给了受让人。
公司要求转让人缴纳注册资本时,转让人便以“认缴期限届至之前转让股权”为由拒绝缴纳。
从目前的案例来说,前述的这种情况,不再少数,而且本人也亲身经历了这类案件。
新公司法实施细则
新《公司法》实施细则来源:南方新闻作者:日期:08-10-28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一)实行名称登记当场核准制1. 名称登记程序(1)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
(2)分局受理名称申请后应即时将名称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复核并即时下传复核结果。
(3)予以核准的,登记机关在两个小时内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核发《名称驳回通知书》。
(4)投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载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在金网程序对名称核准通知书版面内容调整前,名称登记机关应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投资人情况制作《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并作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附件核发给申请人。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应记载名称核准通知文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出资人不具备法定出资资格的应当更换符合条件的出资人。
(5)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改变登记管辖机关。
(6)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记录名称核准通知书的核发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名称核准通知书文号、核发日期、核发人、领取通知书的代表或代理人本人签字和领取日期。
名称核准人应将该记录与每日预核名称统计表一并留存。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名称预核准申请2.提交文件、证件(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3)《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更换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重新出具《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新公司法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影响解读2013年11月9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有效贯彻这一原则,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我国的《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期间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和2005年10月27日三次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之后7年多时间再没有修订。
)的决定。
《公司法》修正案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将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修改内容、主要影响和应对措施三部分解读其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
一、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此次修改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公司法修订主要包括12个条款,涉及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等,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三是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2021年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
2021年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新公司法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中国正式踏入“一元注册公司”的时代。
同时,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定资本制式微,条文规定更趋向折中资本制。
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
但是,也并非所有公司的设立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资本实缴要求,出于某些行业的市场监管需要,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某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的规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期限内需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这几项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等,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
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且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2013《公司法》修订解读
2013年《公司法》修订解读一、《公司法》修订概况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修订背景(一)政策背景1、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不失时机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的明确要求,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庄严承诺,更是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所在。
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
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是由影响政府职能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包括管理职权、职责的改变(对哪些事物负有管理权责,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的转换,管理手段、方法、及其模式的转变等。
2、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13年2月28日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企业实缴需要验资报告吗
企业实缴需要验资报告吗引言在中国,企业实缴是指企业向工商部门缴纳注册资本的过程。
企业实缴在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是企业成功成立的关键步骤之一。
在实缴注册资本环节中,是否需要验资报告成为了一些企业主和投资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对企业实缴是否需要验资报告进行探讨,并给出相关建议。
什么是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由具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验资机构,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过程中出具的一个证明文件。
它主要内容包括了企业实缴的金额、实缴方式、实缴时间等信息,并有注册会计师或验资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验资报告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登记、开立银行账户、获取信贷等商业活动的基础文件,以确保企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企业实缴登记的法定要求在中国企业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实缴登记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实缴应满足以下条件:1. 实缴资本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30%;2. 实缴款项应使用合法货币;3. 实缴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由开户银行出具资金划拨证明等可证明合法的方式。
根据以上法定要求,在企业实缴登记过程中,是否需要验资报告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验资报告的必要性1. 确保实缴的真实性验资报告作为依法获得的法定文件,证明了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数额和方式。
它的出具能够确保企业实缴登记的真实性,防止企业虚假承诺、捏造资本和资产等行为。
2.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实缴登记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与注册登记的资本数量不符,将可能导致企业无法获得合法权益,比如无法开立银行账户、无法办理贷款等。
3. 履行合规责任验资报告的出具,也是企业履行合规责任的体现。
作为企业管理层或投资人,及时出具验资报告不仅可以规避法律风险,还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
4. 推动市场经济稳定发展验资报告的存在,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它可以减少企业之间的资本虚拟和资本输送行为,提高企业经营风险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作者:游昭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 2014年我国对公司法做出了最为彻底的革新,一共做出了12处修改,取消过去创办公司注册资金下限的规定,废除了验资程序,简化了登记制度,真正地实现了创业“零门槛”。
新公司法的施行,顺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体现我国法治经济的立法精神,强烈激励了市场投资置业;与此同时,新法施行也相应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考验着市场的诚信体系,并带来不容忽视的市场风险。
本文将围绕新公司法的主要影响和作用,通过对其利弊分析,针对其对我国经济市场体系所产生的风险以及相关应对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修正案认缴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0-02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是公司法自颁布以来20年间突破性的重大修改,本次修改共12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声明,新《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投资者负担,便利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新《公司法》的主要影响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主要体现以下方面:第一,注册资金认缴制登台。
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取消公司注册的注册资金下限,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均无需验资与登记①。
2014年新《公司法》施行对公司的创办、运作所产生的影响很大且多,既有利又有弊,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的影响。
影响之一是,零创业成本激励创业、提高就业率,同时带来空壳公司。
目前,鼓励投资、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与解决就业是我国经济的头等大事。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是什么呢?有什么政策吗?今天店铺整理了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新公司法知识点
新公司法知识点以下是 8 条新公司法知识点:1. 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制度有大变化呀!你想想,以前要验资啥的多麻烦,现在可不一样啦!就好比你原来要走很多繁琐的程序才能上高速,现在直接一脚油门就上去啦!比如小明要开公司,以前得先准备一大笔钱验资,现在就轻松多啦。
2. 股东权利保护更重要啦!这就像是给股东们穿上了一层厚厚的铠甲呀!要是有人侵犯了股东权利,那可不行!就像小张和小李一起开公司,小张想欺负小李不懂,乱来,那可不行,有法律保护着小李呢。
3. 公司治理结构也更规范了呢!这就像是给公司建了一个坚固的房子,各个部分都稳稳当当的。
你看那些大公司,不都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嘛!比如某知名企业,它的治理多有条理呀。
4.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有明确规定了哦!哇,这就像是把两个拼图完美地拼在一起或者分开一样。
想想如果没有这些规定,那不乱套了呀!就像 A 公司和 B 公司要合并,得按照规定来呀。
5. 董事监事的责任加重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他们得好好干,不能乱来,就像船长得好好开船一样。
例如某公司的董事没尽到责任,那肯定得承担后果呀。
6. 关联交易也有了更细致的规范呢!哎呀呀,这就好比走钢丝,得小心翼翼的,不能出差错。
要是随便搞关联交易,那可不行!比如某企业和它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就得遵守这些规定呀。
7. 公司解散清算也有新说法啦!这就像是给公司办一场最后的“葬礼”,得好好办。
不然怎么对得起大家呀!像那种破产清算的公司,不就得按照规定来嘛。
8. 新公司法对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啦!这就像要把公司所有的事儿都摊在阳光下,大家都能看到。
这样子才公平公正嘛!比如上市公司得把各种信息都披露清楚,大家才能放心投资呀。
总之,新公司法的这些知识点都很重要呀,大家可得好好了解和掌握!。
新《公司法》下的风险与防控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2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0 — 8 7 7 2 ( 2 0 1 4 ) 1 3 — 0 1 2 2 — 0 1
修订后 的《 公司法》 已于 2 0 1 4年 3月 1日起施行 , 同时 , 国 务 院于 2月 7日印发《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 相关行政 法规和配套规章已完成修订并陆续公布。 本次改革在大幅降低 企业设立 门槛的 同时 , 强化 了企 业主体责 任 , 要 求企业 自我约 束要更严 , 自我管控要到位。企业有必要加强依法合规 经营 , 防 范法律风险 , 有针对性地 做好公 司治理及内部工 商管理工作 。 《 公 司法》 修改的主要 内容 这次公司法修改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 首先 ,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 也就是 , 除 法律 、 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 资本 实缴 有另行规 定的 以外 , 取消了关 于公 司股 东( 发起人 ) 应 自公 司成立之 日起 两年 内缴 足出资 , 投 资公 司在 五年内缴足 出资的规定 ; 取 消了 人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 纳出资 的规定 。 转而采取 公 司股东 ( 发起人 ) 自主约 定认缴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期 限 等, 并记载于公 司章程的方式 。取消非现金 出资不得大于 3 0 %
【 经济 与法 】 E c o n o m i c s a n d L a w
2 0 1 4 5月刊( 总第 4 5 g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新《 公 司法 》 下 的 风 险 与 防 控
陈启鸿
( 中 国石 化 广 州 分 公 司 , 广东 广州 5 1 0 7 2 )
新《公司法》对银行业的影响
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 的, 工商机关依法予 以处罚 , 并将 企业法定
负责人 等信 息通报 公安、 财政 、 海关、 税务等有关部 门, 第三、 简化登记事 项和 登记文件。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 代表人、
出资额、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不 再 作 为 登记 事项 。公 司 登记 时 , 不 需要 形 成“ 一处 违 法 , 处处受限 ” , 加 大 了对 不 诚 信 行 为 的处 罚力 度 ;
记 实 收 资 本 ” 事项 。
辨认和监 管。虽然 目前国家尚未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具
配套 以国务院 2 0 1 4年 2月 1 8日发布 的国发 ( 2 0 1 4 ] 7号文 体公示 内容 , 但 可 以合 理推断 , 年度报 告公示制度 可以有效地
件《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中 公 杜 绝 多 套 账表 的现 象 , 提 高企 业 的信 用 度 和 透 明度 。 布实施的 《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 此次新 《 公 司 法》 改 革
案》 的 实施 , 影响到 了银行信贷业务流程 、 中间业务收入 和银 企账 户管理三项主要业务, 对银行业有 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 新《 公 司法》 ; 银行业 ; 信贷业务流程 ; 中间业务收入 和银 企账 户管理
2 0 1 3年 1 2月 2 8日, 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对 《 中 华 人 民
东( 发起 人) 可 以不 受 注 册 资本 多 少 的影 响 自主 决 定 设 立 有 限 请 恢 复正 常 记 载 状 态 ; 超 过 3年 未 履 行 的 , 工 商 部 门将 其 永 久列 责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一元 ” 设 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 者 股 入严 重违法 企业黑名 单; 其次, 经检查发现 企业年度 报告 隐瞒 份 有 限公 司成 为可 能 。
新公司法取消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取消验资报告
近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就是取消了验资报告的要求。
这项举措在企业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热议。
取消验资报告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降低企业创办的门槛和成本,尤其是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取消验资报告能够减轻其注册流程和财务压力,提高其创新和发展的活力。
此外,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原则和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评估,而不再像过去一样需要强制要求必须选择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然而,取消验资报告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和担忧。
一些人认为,取消验资报告可能会增加企业的风险和不良行为,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可能会为了达到投资或融资的目的而弄虚作假,短期内获得不当利益。
此外,验资报告是对企业注册时间、注册资金、出资方式等关键信息的审核和确认,取消这一环节可能会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不对称,对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
针对这些担忧,相关部门也在积极研究和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以确保取消验资报告对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影响最小化。
总的来说,取消验资报告是新公司法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推动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和市场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市场化竞争机会,同时也需要其它相关的制度和政策配套来保障企业和市场的规范和稳定。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期限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期限⽬前,我国“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那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答案是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
是不是还⼀头雾⽔,下⾯让店铺⼩编来为你全⾯解答吧。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是多久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不规定实缴时间,不代表可以不实缴根据《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其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
(⼆)未实缴期间不代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时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具体法律⽂件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三万元。
”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时股东⽆须实际缴纳出资,且⽆需⾮在公司设⽴起两年内完成实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部分拟成⽴公司的股东将此条款任意的理解为股东可以不必实缴注资,股东减轻了实缴的责任,从⽽为了显⽰公司的资本雄厚⽽过⾼的设定公司设⽴时的注册资本额度。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摘要】新《公司法》通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实施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取消验资等内容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从而鼓励更多人创业。
这些措施体现了立法者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理念的转变,也伴随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适用情形的取消,但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并没有本质变化。
【关键词】最低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验资程序;法人人格否认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一)最低注册资本额概述新《公司法》取消了旧《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即彻底取消了成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限制。
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要素,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①因而,旧《公司法》设置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设立基本的市场准入标准,使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达到基本的限度,避免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资本额限制的旧有价值也在迅速变化。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之原因1.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过去,人们认为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债权人面临更大的商业风险,为保持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和风险平衡设计出最低注册资本额,从而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此为资本信用。
然而实务中,公司所负债务总额往往数倍于其注册资本额,甚至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亏空殆尽。
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在公司法中常用“资产”或“财产”代替,通常是指与物质再生产过程密切联系的一种能够增值的生产要素,是企业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和界限。
动态是其本质特征。
②公司的独立责任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公司经营存续的时间越长,资产与资本之间的差额越大。
③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对于公司的潜在债权人而言,在公司的偿债能力方面并不具较大的参考价值。
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规定第一部分公司注册资金公司法新旧规定对比2022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的新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成: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和认缴登记制是2种注册资金登记的模式。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后者却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修改后一方面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一方面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一方面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一方面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4—01-23 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并且新公司法还取消了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要求,放宽了公司成立的条件。
不需要验证对于公司发起人来说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加快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
一、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
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现金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1、资金来源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出资成本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
如以非本位币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
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新公司法实缴流程
新公司法实缴流程咱来说说新公司法的实缴流程哈。
一、了解实缴的概念。
实缴呢,简单说就是真的把钱打到公司账户里,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以前可能有认缴,就像打个白条先说着,现在实缴就是要实实在在地把钱拿出来,这对公司的资本充实可是很重要的一步哦。
就好比你答应给小伙伴送个超酷的玩具,认缴就是先答应着,实缴就是真的把玩具送到小伙伴手里啦。
二、确定实缴的金额。
这得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呢。
公司章程就像是公司的小宪法,规定了很多重要的事儿,其中就包括每个股东要实缴的金额。
这个金额可不是随便定的哦,要考虑到公司的运营规模呀,发展计划呀等等。
比如说,你开个小咖啡店,你得算好买设备、租店面、进咖啡豆这些大概要多少钱,然后根据股东们的约定,确定每个人要实缴多少。
要是算少了,可能后面运营就会缺钱;算多了,股东们可能又觉得压力太大。
三、选择实缴的方式。
1. 货币实缴。
这是最常见的啦。
股东们就直接把钱打到公司的银行账户里。
这个过程要注意哦,转账的时候一定要注明是实缴资本,不然到时候公司账目可能会搞得乱七八糟的。
就像你给朋友还钱,你得说清楚这是还哪一笔钱一样。
而且,这个转账得是从股东自己的合法账户转出去的,可不能用一些来路不明的钱哦。
2. 非货币实缴。
这种就比较复杂一点啦。
比如说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之类的东西来实缴。
这就需要先对这些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
评估可是个很专业的事儿呢,得找专门的评估机构。
就像你有一幅自己画的超棒的画,你想把它当作投资到公司里,那得找个懂行的人来看看这幅画值多少钱,然后按照这个价值算成你的实缴资本。
不过呢,这里面也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比如这个非货币财产得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是不能转让,那可不能用来实缴哦。
四、办理实缴的手续。
1. 银行入账。
如果是货币实缴的话,银行收到钱后,会给公司一个入账的凭证。
这个凭证可重要啦,就像是这个钱到账的“身份证”一样。
公司要把这个凭证好好保存起来,后面很多手续都要用到它呢。
企业是否必须有验资报告
企业是否必须有验资报告引言验资报告是指企业在注册成立或增资扩股时,为向相关部门申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认缴、实缴资本金进行核查,然后出具的专门报告。
针对是否必须要有验资报告,不同人士有不同观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权益保障首先,验资报告有助于保障企业的权益。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一部分创业者可能会隐瞒实际投资金额,甚至有意夸大投资规模,从而获取不符合真实情况的贷款或其他支持。
而验资报告的出具,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个准确的资本金认定依据,保障合法投资者的权益。
这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经济安全其次,验资报告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企业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跨境并购等行为。
而严格的验资报告制度可以有效监管这些资本流动,防止恶意操纵资本金,维护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安全。
同时,验资报告可以确保企业按照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相应纳税,减少税收漏税问题。
法律合规另外,验资报告也是企业遵守法律合规的必要措施。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注册资本金必须通过验资报告进行核实,否则企业将无法合法运营。
这一规定的存在,可以有效遏制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同时,验资报告也有利于企业内部合法合规经营和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信用建设验资报告还对企业的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正规的企业在注册成立和资本金增加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验资报告。
这个过程不仅可以展示企业的真实实力,也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透明披露。
信用是商业社会的基础,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验资报告获取更准确的企业财务信息,减少交易风险。
创新创业然而,也有人认为验资报告制度可能会对创新创业带来一定的阻碍。
他们认为,创新创业需要更灵活的资本运作和控制。
强制性的验资报告程序可能带来繁琐的流程和高昂的成本,降低了创新创业的活力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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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2014-01-23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删去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司。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募集股份。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本总额。
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篇二:公司法2014年3月1日实施后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公司法2014年3月1日实施后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解读最新公司法三大规定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认缴年限期限上限30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2、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包含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取消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2014年3月1日最新公司法注册公司流程第一步、公司核名(4-5个工作日)1、填写《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工商局买表;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5、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