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合同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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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佳芦镇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合同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夫妇
女方生于年月,初婚时间为:年月。该妇女目前共生育孩,于年月生育第一孩,为性;于年月生育第二孩,为性;于年月生育第三孩,为性。为落实绝育措施对象,但该夫妇经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为不宜采取绝育手术(附鉴定证明。因此,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国家指导和夫妇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签订合同书之日起,要向乙方宣传各种避孕节育方法的原理、特性、禁忌症、适应症以及可能出现的副反应,按季、按时提供“三查”服务,保障乙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的合理要求。
术服务管理工作,按季“三查;延误三查、出现意外妊娠,按省《条例》处罚。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计外生育的将按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乙方夫妇在最小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夫妇一方必须采取避孕措施。在签定本合同时,带相关证件并一次性交纳人币陆仟元到佳芦镇政府办理。
四、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书必须由见证方盖章后有效。
甲方:村委会(印章)
夫
乙方:(签字手印)
妇
佳县佳芦镇人民政府(盖章)签字:
见证方:
佳县佳芦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签字:
、乙方要在甲方的统一指导下,积极主动配合甲方的技
二0 —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