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2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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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 3.管径:指管道内径。

?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类二类三类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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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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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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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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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 3.管径:指管道内径。

?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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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类二类三类四类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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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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