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事项名称:企业经济性裁减⼈员⼆、事项依据:《劳动法》第⼆⼗七条;《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条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区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次性裁减⼈数在20⼈以下的企业。
四、办理条件: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确需裁员五、提交资料:(1)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员的报告;(2)法院宣布企业进⼊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3)企业裁减⼈员⽅案;(4)⼯会或全体职⼯对裁减⼈员的意见;(5)《被裁减职⼯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花名册》;(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费⽤:⽆七、办理时限:15个⼯作⽇⼋、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九、业务受理部门: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事务受理中⼼(社保⼤厦6层)⼗、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外⼤街1号海淀社保⼤厦(北太平庄桥西南⾓)⼗⼀、办公时间:周⼀⾄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82071188-8618⼗三、业务流程: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发布单位】国家统计局【发布⽂号】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期】1990-01-01【⽣效⽇期】199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30⽇国务院批准1990年1⽉1⽇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统⼀⼯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资进⾏统⼀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的⼯资收⼊,制定本规定。
第⼆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XX大学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XX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和培育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教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
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 月份,评审对象是本学年度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教科研成果的奖项设为如下四项:获奖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及教材奖、教科研课题立项奖与立项参与奖。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上述四个奖项中的一项,不能重复申报多项。
第四条成果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的在编教职工。
第五条奖励项目若为多人合作成果,所有奖励只颁给第一负责人,其他参与项目的参加人员,由第一负责人根据参与情况分配。
各类奖项若先获得较低等次奖励并报学院计发了奖金,后又获得较高等次的奖励,学院按较高等次的奖励追加差额。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获奖成果奖获奖成果奖是指对已获得各类成果奖励的项目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XX 学院为署名单位,同时是我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的。
(一)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均以各级政府颁发的证书为依据;(二)专利奖以XX 学院为申请人;(三)横向课题通过鉴定的成果奖指横向课题成果通过权威机构相应等级鉴定者,未通过鉴定者不能获此项奖;(四)技能竞赛指导奖重点支持在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五)教师参赛奖包括教师个人参加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教学竞赛及征文比赛(杂志社举办的论文竞赛不含其中)。
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论文奖学术论文是指在各级各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以发布科学研究观点、成果为目的的论文。
论文奖是指对在各类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XX 学院为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
论文发表的刊物均应标有CN、ISSN 刊号,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标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新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原《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哪些变动?答:新颁发的《规定》比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化。
首先,原《规定》对工资总额定义没有加以明确,新《规定》则明确确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并进一步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不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资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这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
其次,对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及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原《规定》将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列了26项,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新《规定》将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和组成项目。
第三,原《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总额,为了正确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不再把奖金分为经常性和一次性。
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各种资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
此外,新《规定》对实施范围,计算工资总额的人员范围以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等都根据当前情况做了调整。
二、计件工资是否包括计件超额工资?答:包括。
因为“计件超额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伯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从性质来看,它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
所以在新颁发的《规定》中,将“计件超额工资”归入“计件工资”里,没有单列。
因实际工作需要,在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仍应将“计件超额工资”单列出来。
三、“国家星火奖”是否列入工资总额?答:根据国家科委[90]国科发奖字032号文和财政部[88]财文字第636号文的精神,“国家星火奖”和“科技进步奖”一样,属于国家级奖励,资金来源和发奖单位均在国家科委,不从基层单位发放。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励目的: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奖励条件第三条奖励范围: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专利成果、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和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
1、国家级:国家级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
国家级II: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省、部级: 国家教育部各类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
3、横向: 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且有学校署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的获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厅(局)级奖励的获奖成果。
1、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省、部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国务院其它各部委组织评定的“科学技术奖”。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奖、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科研成果)。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990年9月25日,国家科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国家星火奖:(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村的先进装备;(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国家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获奖标准第四条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
第五条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一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一万五千元二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一万元三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五千元四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二千元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等级。
奖金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由地方财政支出。
第七条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国或者若干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比例;(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四)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国家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者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三)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计算相关政策
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计算相关政策一、概念1、工龄的分类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记录,是用以考察劳动者向社会尽劳动义务、贡献大小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确定劳动者享受病假待遇、退休待遇和其它待遇的主要条件。
2、工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
二、联系与区别连续工龄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联系与区别联系: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却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区别:两者规定的内涵不一样。
一般来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的问题,连续工龄是确定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例如沈阳市李某,解放前1943年到邮电局当投递员,1948年11月沈阳解放后继续在该局工作,他的连续工龄从1943年算起,但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1948年11月沈阳解放时算起。
三、几种类型的工龄计算1、临时工连续工龄计算:一般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前就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则分为几种情况:----临时工转为原固定工,或从临时工中选招为原固定工的,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或固定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8号)规定办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86]国科发综字0390号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10日[86]国科发综字0390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中共中央1986年一号文件中指出: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组织实施“星火计划”。
为保证切实有效地实施这个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星火计划”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推动村镇全面建设,促进地方经济振兴,起引导、示范作用的全国性科技计划。
它是我国科技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星火计划”以建立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开发示范点、开发一批适于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使用的生产装备,以及为农村建设特别是乡镇企业培训一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星火计划”由国家科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组织编制,并采取滚动式的两年计划,每年对计划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星火计划”分层次组织实施。
各地方科委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编制地区性“星火计划”。
第四条用于国家“星火计划”的资金,按照“地方出大头、国家出小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方按一定比例集资。
地方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用于“星火计划”的资金,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包括地方财政拨款、科技三项费用、企业自有资金、民间集资及外资等。
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必须主要是用于开发技术和生产装备的可用资金,不能单纯以厂房或土地占用费等折算替代。
第五条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尽力采用招标的办法确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协商择优的办法确定。
唐山学院科研获奖、科研项目和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
唐山学院科研获奖、科研项目和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暂行)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现就科研获奖、科研项目和学术论文等级别的认定做如下规定:一、科研获奖1.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国家级星火奖。
2.省(部)级中央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中央各部委人文社会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各部委全国性文化艺术类奖、各类全国性基金奖、科技部软科学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霍英东科研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星火奖。
3.市(厅)级省教育厅科技进步奖、省教育厅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比赛获奖,国家级特指获文化部与中国美协、中国音协等联合举办的政府形式奖励、国家体育总局奖励,省级特指省文化厅与省美协、省音协等联合举办的政府形式奖励、省体育局奖励。
注:科研获奖以证书为准,同一项成果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奖励计分,不重复计算。
二、科研项目1.国家级①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其他专项工作(包括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2009年之后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科技政策法规目录(来自江苏省科技局网站)
一、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2009-02-2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30)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7-10-23)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05-10-26)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10-26)二、国务院部委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0-01-13)(试行)》的通知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2009-06-26)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2009-02-23)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9-02-11)的决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0-10)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08-17)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06-0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05-20)关于转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8-01-14)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2008-01-14)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01-14)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2007-11-29)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2007-11-01)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2007-10-30)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2007-10-23)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7-18)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06-10)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5-20)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7-05-01)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2007-04-10)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4-01)关于印发《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通知(2007-04-01)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7-03-19)关于印发《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03-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2007-03-01)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0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02-20)关于印发《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02-09)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02-0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2007-02-01)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02-01)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2007-01-30)关于印发《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0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07-01-10)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1-10)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1-10)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2006-12-30)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12-2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2006-12-01)若干意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6-11-07)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10-30)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0-16)《关于启动星火学校建设的通知》(2006-10-16)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6-10-13)《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13)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通知(2006-09-01)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2006-08-01)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08-01)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06-07-11)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2006-07-09)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2006-05-23)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02-1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5-12-10)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12-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05-12-0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5-12-01)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2005-12-0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5-12-01)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5-12-01)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2005-11-29)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5-11-18)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05-11-11)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5-10-2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10-26)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2005-10-26)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5-10-26)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实施细则(试行)(2005-10-26)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5-10-26)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技部等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5-10-26)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10-26)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0-2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5-10-26)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2005-10-26)科技部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5-10-2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05-10-26)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2005-10-26)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2005-10-26)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2005-05-2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01-06)三、江苏省地方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江苏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乡镇(2010-09-03)创新型园区建设评价考核指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0-05-10)纲要(2009-2012年)的通知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08-0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2009-01-28)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2009-01-23)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01-1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8-09-23)省政府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0-2020年)的通知(2007-12-0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方案(2007-07-10)(2007-2010年)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成立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2007-06-10)导小组意见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2007-02-01)的意见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2006-10-16)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6-10-10)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2006-09-2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04-30)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2006-04-30)《江苏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6-02-0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2005-12-07)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5-10-26)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5-10-26)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2005-10-26)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05-10-2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2005-10-2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工作的意见(2005-10-26)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10-2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2005-10-26)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2005-10-26)展高科技,实现产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2005-10-2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05-10-26)关于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2005-10-26)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10-2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专项奖励制度(2005-10-26)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2005-10-26)的通知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2005-10-26)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5-10-26)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10-2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2005-09-01) 2002-200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能源产业科技示范工程2005-2007年实施(2005-08-23)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4-06-15)(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意见(2001-12-01)的通知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05-01)四、江苏省政府部门制度规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0-12-15)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7-06)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06-30)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4-0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乡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3-1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2009-11-05)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的通知(2009-10-1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9-08)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09-08)转发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2009-08-12)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6-25)关于发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6-19)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服务社会“校企联盟”行动实施方(2009-04-03)案》的通知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2009-03-27)省科技厅省国税局关于建立科技税收政策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2009-03-27)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3-26)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9-03-19)省科技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3-0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惠民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2009-02-0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科技产业发展(841攀登计划)技术纲要(试(2009-02-04)行)》及做好组织实施工…省科技厅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2008-09-24)通知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初审工作的通知(2008-09-24)省科技厅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2008-09-16)知关于培育和发挥到村任职大学生科技服务能力的意见(2008-08-29)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25)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25)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2008-07-16)划(2008-2010年)…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2008-05-19)财企[2007]132号)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2008-05-04)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2008-05-04)关于转发科技部《〈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2008-04-1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十一五”省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的通知(2008-02-28)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同意启动首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通知》的通(2008-01-09)知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2007-11-14)江苏省“科技帮扶百村示范”主题活动实施方案(试行)(2007-10-30)江苏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07-10-3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北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10-05)关于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2007-06-01)关于印发《2005-2006年度全省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04-2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04-12)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4-01) 关于推动部属科研院所为江苏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2007-03-28)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3-01)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17)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16)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09)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2007-02-02)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高层次创(2007-01-20)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11-06)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1-01)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10-17)《江苏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实施意见(试行)》(2006-10-16)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9-30)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2006-08-25)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关于印发《江苏省2006-2010年科普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苏科政[2006]273)(2006-08-23)关于继续在全省组织实施《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苏(2006-08-23)科政[2006]244)《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索引(2006-07-12)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2006-07-01)则关于印发《2006-2010年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2006-06-14)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03-20)(暂行)》的通知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办法(2006-03-01)关于印发《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01)关于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02-01)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2005-12-07)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2002―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纲要(2005-12-06)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2-06)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工程2003-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2005-12-06)江苏省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工程2002-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江苏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2002-2005)行动方案(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5-12-06) 2004~2010年江苏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方案(2005-11-16)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5-11-15)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快发展我省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11-08)江苏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九五”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试行)(2005-10-26)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10-26)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5-10-08)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5-09-23)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5-09-2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06-0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03-01)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4-12-01)关于废止省科技厅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决定(2004-11-09)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意见(试行)(2003-07-0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意见(2001-12-01)的通知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05-01)关于加强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的通知(2000-08-01)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2000-07-01)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2000-01-10)五、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解读(2010-12-15)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2010-08-0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解读(2009-09-30)科技厅关于2009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励有关工作的解答(2009-05-15)《江苏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核心亮点解读(2009-02-1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解读(2008-10-27)科技厅关于2008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励有关工作的解答(2008-09-28)解读《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2008-08-27)《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2008-08-27) 2008年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政策要点解读(2008-03-03)解读《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01-1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2007-11-28)《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2007-05-15)意见》解读解读《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十一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纲要》(2007-04-20)解读《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7-04-02)解读《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2007-03-27)解读《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7-03-19)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2007-03-13)。
星火文化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机密山东星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山东星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础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现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紧紧围绕公司的发展目标,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人员(照排部、试用期员工除外),考核对象具体分为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公司总经理、高层管理人员不在此考核范围内。
考核目的建立全员参与、全员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模式;通过绩效考核促进上下级沟通和各部门间的相互协作;通过考核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通过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态度和能力,帮助员工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从而有效提升公司的整体绩效。
考核原则以提高员工绩效为导向;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公平、公正、公开。
考核用途考核结果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薪酬分配职务晋升岗位调动员工培训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和职责考核委员会职责考核委员会是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的非常设机构,组成成员为:公司副总、总经理助理、各中心总监。
在讨论、决策考核有关事项时,总经理可指定人力资源部和计划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在绩效考核工作方面,考核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季度和半年度考核标准、目标值的审批;季度和半年度考核结果的评议和审批;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调整工资的员工范围和考核结果等级比例的确定等。
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工作具体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对考核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培训和指导;负责部门考核指标编制、考核标准、目标值的商定、变更的具体协调、协助工作;负责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考核指标编制、考核标准、目标值的商定、变更的组织、协调工作;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形成考核总结报告;协调、处理各级人员关于考核申诉的具体工作;对季度、半年度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指导与处罚;为员工建立考核档案,作为薪酬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培训、奖励惩戒等的依据;对考核制度提出修改建议。
国家科技奖励大事记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批准公布《关于政务院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和《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发布的首批有关科技奖励的法规性文件。
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并于8月27日公布。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共11条),同年10月成立了以郭沫若为主任委员的“中国科学院奖金委员会”。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给予奖励的第一个条例。
1957年1月24日,中国科学院首次颁发1956年度科学奖金,共有34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获奖。
钱学森、华罗庚、吴文俊获得一等奖。
195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
该机构的设立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科学技术的重视,对以后乃至现在我国科技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62年,国家科委成立发明局,专门负责发明登记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1963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1950年8月17日发布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和1954年8月27日公布的《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64年6月16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在北京联合举行授奖大会,给1400多项工业新产品授奖。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在北京召开。
3月31日,在大会闭幕式上,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科技奖励活动,会上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
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1979年4月17日,国家科委召开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组成了第二届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从此开始每年进行国家发明奖的评选工作。
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星火基金是学校为了繁荣校园文化,配合学校在“十五”期间从教学型高校向教学科研型高校的转变,在学生中营造学生科技氛围,营造学生积极主动参加学生科研活动的校风学风,提高学生对于专业文化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
通过资助在校生从事科研活动,培养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规范和引导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而设立的基金。
由北京工业大学校团委负责星火基金的申报、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二条凡具有北京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三条申请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1、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的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2、了解所研究科学领域的情况,研究内容有创新,与其他课题不重复。
3、具备深入开展本课题研究的能力,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责任明确。
第四条根据学校鼓励学生开展科研活动的有关规定,针对我校各学科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基金项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课题:1、对各产业的发展有一定意义,对增强各产业后劲有技术贮备作用和广泛应用前景,可望取得较大成果的长线课题。
2、能加速学校各学科的发展,其成果能进一步应用于教学,促进优秀人才培养的课题。
3、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已有的理论基础,选择有开拓和创新内容并能发挥自己优势的课题。
4、已着手进行研究或已考虑成熟,能较快出成果的短线课题。
5、其他有开拓和创新意识的课题,包括各类科技创新发明。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五条申请者必须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严格按照当年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逐项填写。
申请书复印件的格式、大小等必须同下发的申请书一致。
项目分为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在填写申请书时在相应栏目处进行选择。
重点项目为创新性、可行性较高,操作性较强,项目论证充分,最终能有具体实物成果或较高水平理论成果的项目;普通项目为有一定创新性,但是可行性较低,主要为理论层面的研究或者调查报告;或科技含量一般的实物开发。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科委关于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若干条款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8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1988年1月31日)修订【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星火奖已取消)【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7.09.01【实施日期】1987.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七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中“适用的先进技术”应从四个方面衡量:1.经济因素;2.社会因素;3.自然条件;4.接受技术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中奖励的范围重点可分为十个方面:一、农、林、渔、牧、土特产的综合利用、贮运保鲜及加工配套技术;二、村镇建设或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三、小矿产采选及系列产品开发;四、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或推广应用;五、大工业配套产品的开发;六、区域综合开发;七、生产装备的开发;八、人才培训;九、实施“星火计划”中的管理工作;十、其他。
第四条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反对本位主义、平均主义和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
第二章获奖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按技术水平、示范作用、效益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下面按奖励类别分述奖励标准。
第六条根据《办法》第四条,对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第七条根据《办法》第五条,对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集体和个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第八条根据《办法》第六条,对申报星火管理奖的集体或个人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第九条根据《办法》第七条,对申报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从下列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业务工作奖惩体系第六条业务工作奖励分为:(一)嘉奖;(二)记功;(三)记大功。
第七条业务工作惩戒分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解职;(五)解雇。
第八条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三)功过相抵。
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第三章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第九条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
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9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星火奖已取消)【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0.09.25【实施日期】1990.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99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国家星火奖:(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村的先进装备;(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国家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获奖标准第四条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
第五条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一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15000元二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10000元三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5000元四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2000元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等级。
奖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由地方财政支出。
第七条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国或者若干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比例;(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四)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德州学院科研津贴暂行办法
德州学院科研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分配的导向、激励作用,体现优劳优酬的原则,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争取多承担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多出高水平、高效益的科研成果,全面提高我院的整体科研水平,促进我院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研津贴分为科研课题津贴、科研成果津贴、成果获奖津贴、专项津贴等4种津贴。
第二章科研课题津贴第三条以德州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规划、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攀登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教育规划项目等,学院分别按到位经费的100%(理工类)、200%(社科类)发放津贴。
以德州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省、部级课题者,学校分别按到位经费的10%(理工类)30%(社科类)发放津贴。
省部级课题包括: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科技部软科学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省古籍整理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
以德州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省教育厅及省直各个厅局、省教科所、市科技局等的各类课题,学院分别按到位经费的5%(理工类)、20%(社科类)发放津贴。
第四条以德州学院名义与各级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学院按到位经费的5%发放津贴。
第五条各类项目中的子课题,如其负责人为我院人员且承担单位为德州学院,则与项目下达部门同级别对待。
第六条在“国家级”课题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单列学科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攀登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教育规划项目等)合作研究中,如合作(协作)单位负责人为我院人员且承担单位为德州学院,学院按到位经费的50%比例发放“科研津贴”。
浙江省科技奖励政策简介
(五)报奖时限及要求:
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 次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不再推荐省科学 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 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 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 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 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二、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授予对象 奖励条件 项目分类及评定标准 报奖时限及要求 评奖原则与程序
(一)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重大贡献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重大贡献奖: 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每人
奖励50万元。
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 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 展有显著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
三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 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 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 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
(2)技术发明项目:
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等有关技术发明的成果。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 有效的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 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 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 益或者社会效益;
新乡医学院教学科研专项奖励办法
新乡医学院教学科研专项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贯彻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增强办学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新乡医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专业、学科建设、科技开发与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学校实行专项奖励,每年发放一次。
第三条为加强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学校以院(系、部)为单位公布科研获奖情况。
第二章奖励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立项奖。
以学校为第一主持单位获得教学、科研资助项目者,凭立项通知书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科学研究立项奖(万元/项)序号项目级别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1 国家重大项目(A) 10 32 国家重点项目(B) 5 23 国家级一般项目(C) 2 14 省部级重大项目(A) 1 0.25 省部级重点项目(B) 0.5 0.16 省部级一般项目(C) 0.1 0.057 厅(市)级重大项目(A) 0.1 0.058 厅(市)级重点项目(B) 0.05 0.039横向课题按协议有关规定执行(二)教研教改立项奖序号项目级别奖励金额(万元/项)1 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 12 省部级教研教改重点项目 0.33 省部级教研教改一般项目 0.1第五条学术论文奖。
以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著性学术文章,按如下标准奖励。
同一篇文章年均被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引用10次以上(含10次,限他引)者,另加奖金10%。
(一)自然科学类 (万元/篇)SCI收录(一区、二区) 2SCI(三、四区)EI、ISTP收录 1SCI、SCI-E EI期刊源发表 0.8国内权威期刊0.4中文核心期刊0.1(二)人文社科类 (万元/篇)SCI或A&HCI收录 1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杂志(全文)0.8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全文)0.6人大复印(全文)新华文摘(部分)专业权威期刊0.4中文核心期刊0.1注:1. 权威期刊指“中国期刊方阵”中“双高”、“双奖”和“双百”期刊。
奉贤区星火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奉贤区星火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09年11月30日教代会通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1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09]36号)和《奉贤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本校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建立科学长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持续健康发展。
绩效工资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一)2009年1月1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二)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批准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按照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由区教育局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我校绩效工资总量。
四、绩效工资分配学校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和绩效奖励三个部分组成。
(一)岗位津贴,主要体现教职工工作年限和岗位职责,全市统一,按月发放,具体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09]36号)文件执行。
(二)工作量(课时)津贴,主要体现按教职工的工作强度、责任和数量。
我校根据《奉贤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工作量(课时)津贴发放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见附件一),工作量(课时)津贴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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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1987年7月2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范围是,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等应用科学技术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
未列入国家或者地方“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目的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国家设立星火奖,分国家级和省、市级两级。
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和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二章获奖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四条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或者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六条申报星火管理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
第七条申报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作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
第八条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十条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奖励形式、奖金金额由评审机构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
会批准,可以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
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从本地区的省、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四条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前两个月,公布申报项目,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务院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实施“星火计划”项目,符合授奖条件的,按照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系统申报。
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织及个人,对振兴我国地方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符合
授奖条件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