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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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发挥审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依法行政,廉政奉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时,要严格遵守如下
廉政纪律:
(一)廉洁奉公: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
(二)用权为公;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钱、物及
有价证券;
(三)施政严明:不准借公务之便,利用职权,索贿受
贿,谋取私利;
(四)公正执法:不准搞人情审计或隐瞒审计中发现的
违法违纪问题;也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滥用职权;
(五)保守秘密: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时,不
准泄露国家秘密,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秘密;
第三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必须做到在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附送《审计人员守则》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审
计程序、审计权限和《许昌市审计局审计质量管理办法》
对取得各种有关证据资料,详细记录,归纳整理填入审计基
都要如实反映,不得擅自省略和删除。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列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 系的,必须申请回避。
科员的回避由科长批准,科长的回避 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必须做好廉洁行政的汇报跟
踪检查和回访工作。
(一)审计组汇报审计工作时,要把审计人员在被审计
单位执行《审计人员守则》和廉政纪律的情况一并汇报。
(二)市县(区)审计局纪检部门要坚持审计执法检查
制度,适时对审计过的单位,发送《审计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调查表》,同时纪检人员要深入审计组审计单位,检查了解 审计人员廉洁行政依法审计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被审计单位座谈、
调查,听取意见,
并将回访结果如实向局领导汇报。
第七条实行审计执法谦洁行政举报制度。
凡经信访窗
础资料 览表,凡经确认事实,无论问题大小,涉及什么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审计法》 、《国
(三)坚持审计回访制度,审计局应组成
2人以上回访
口等渠道举报审计人员在审计中,不坚持以法审计,搞随意
性、隐瞒私了违法违纪问题或不遵守廉政纪律,搞以权谋私,人情审计,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吃、拿、卡、要的行为,无论问题大小,情节轻重,一律予以查处。
第八条完善廉政登记制度,建立审计人员廉政档案。
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方面的廉政行为,各科(室、局)要有专人负责,每季如实填写《科(室、局)廉政情况报告表》
式两份,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立卷归档,年终对各科(室、局)和个人做为考核、奖惩、晋级、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在审计结论执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审理委员会
的决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中,廉政行政,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应当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依法审计,廉洁行政,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
模范作用,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好评;
(二)勇于检举违纪者,并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
功绩的;
(三)在审计工作中,维护审计机关的社会形象和荣誉,
事迹突出的;
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责任大小,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和警告处分:
(一)廉政意识不强,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招待者;
(二)对被审计单位赠送钱物及有价证券,既不报告,
不上交,又不主动退回者;
(三)审计作业时,对审计方案确定和范围,内容及分
工,责任心不强。
擅自减少或漏计违法违规审计事项者;
(四)审计组长对审计人员审查的事项、证据、记录缺
乏复核、检查和把关,使审计报告有明显错误者;
(五)主审对审计人员认定和违纪违规事实,不如实向
局里汇报,擅自截留和减免审计查出的问题者;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责任大小,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不坚持原则,搞人情审计,与被审计单位串通截
留私了查出的违纪问题,其金额在1万元以上者;
(二)因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礼物或其他好处,谋取
其他私利,而丧失原则,帮助被审主单位掩盖问题者;
(三)因与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害
关系,不申请回避,有意包庇,掩盖违纪问题者。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有关部门分
别给予降级和处分;
(一)在执行审计公务活动中,因吃、拿、卡、要导致
工作被动,影响极坏,为掩盖自身错误,主动为被审计单位开脱问题,其金额较大的;
(二)因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或在被
审计期间托被审计单位办私事,谋取私利,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审计工作,泄露审计秘密,截留审出违纪问题,金额较大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责任大小,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贪脏枉法,情
节严重,影响极坏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搞钱权交易,以审出问题相威胁,
敲诈勒索,谋取私利达到目的后,又篡改销毁纪事实的;
(三)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在审
计执法中违法违纪违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赔偿的,局里有权依法向个人追缴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其他行政管理科室人员的廉政行为
规范,按有关部门和级规定。
参与审计工作违反以上规定的,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管理与监督。
廉政建设的好坏,与审计执法到位有着紧密的联系,因
此,纪检、监察和法制科要负责本意见的实施、管理与监督,并与被审计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采取请进来,走上门,发信函调,电话举报等形式,接受外部监督。
(一)党内由党组书记主管,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对党
员干部的廉政行为负责监督。
(二)行政由局长主管,副局长、科(局)长对所属审
计人员的廉政行为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范在执行中与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