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
新2013版_公安基础知识笔记_知识点全部更新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2013年版)《公安基础知识》整理,第一章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1)公安机关的性质,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根本属性)。
它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2)我国的公安机关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根本属性)。
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2)公安机关的这一根本属性,表明了三点内容: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一方面,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它在国家政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它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因为,它是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且是以国家赋予的任务为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
(3)我国公安机关的根本属性与剥削阶级警察机关的区别:第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第二,专政的对象不同第三,专政的目的不同第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一、含义和分类(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1)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在(国家法律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承担的工作内容)。
(2)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
根据不同的部门、专业、时间和空间,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
从(时间)上分,有(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有(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有(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
二、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
两者的异同点比较分析
相同点
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都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之一,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打击犯罪行为。两种职权在行使过 程中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不同点
公安行政权主要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如交通违规、治安违法等;而侦查权主要针对刑事犯罪行为。此外,公安 行政权的行使通常针对个人或特定事件,而侦查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在程序上 ,公安行政权的行使通常较为简单和快捷,而侦查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
特点
侦查权具有法定性、专业性、秘密性等特 点,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公民权 利。
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都是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同时,两者也存在密切的联系, 如侦查过程中需要使用公安行政权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区别
公安行政权主要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而侦查权主要涉及刑事诉讼领域,旨在查 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此外,两者的行使程序和要求也存在差异。
公安行政权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公安行政权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
特点
公安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管理性等特点,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侦查权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侦查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而行使的权力 。
VS
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其滥用职 权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
侦查权的行使程序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实 施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包括立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两者既有紧密,又有显着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也就是刑事法律行为。
这两种行为本应是泾渭分明,清楚明白的,但是,近几年来,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就某一被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论时有发生。
其中突出的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也有其立案审查的根据和理由。
因此,对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已是公安执法和法院行政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笔者就这一命题抒一己之见,抛砖而引玉。
一、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中,同时使用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手段,使某一公安执法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产生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行政力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采用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同一案件和同一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做到实事求是。
公安行政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 权时,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问题分析
行政权和侦查权的行使缺乏有效 的协调机制,导致权力行使的混
乱和不一致。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权 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公正的 行为,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
公信力。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权 时,缺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 分保障,存在侵犯人权的风险。
01
公安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 关,而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检察 机关和公安机关。
02
公安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而侦 查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通过刑事 诉讼程序进行调查和起诉。
目的与功能比较
公安行政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和 公共秩序,而侦查权的目的是查明犯 罪事实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 责任。
公安行政权的功能主要是管理、控制 和处罚,而侦查权的功能主要是调查 、取证和起诉。
法律关系比较
公安行政权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侦查权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 是刑事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相对人具有服从义务 ;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相对人具有接受调查 和配合的义务。
05
优化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 关系的建议
明确权力边界
权力清单
清晰定义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的 职责和权力范围,制定权力清单
,明确两者之间的权力边界。
避免权力重叠
确保两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发生 权力重叠和交叉,以避免不必要的 冲突和浪费。
强化法律意识
提高公安人员对法律规定的认识, 确保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严格遵守法 律。
特点
公安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 、管理性等特点,旨在维护社会 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 权益。
【最新精选】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侦查权理论上关于侦查权的见解,从来就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
相应地,关于侦查程序的性质,也有“行政程序说”与“司法程序说”的分歧。
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
"*#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
在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
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必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市民社会的基本人权构成重大威胁,必须要求侦查权的行使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以存在合理的根据为前提,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看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
可见,对侦查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于侦查目的、侦查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侦查权的约束与法官的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认识。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的侦查程序都不是单纯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其共同特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基础之上,都要求对政府的侦查权加以限制,侦查手段必须保持在必要限度内。
微观考察侦查权的配置和规制根据由于侦查权在宏观上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根据,因而其在微观上的配置和规制根据就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其特殊的配置方式与程序规制。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摘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属于行政职能。
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侦查权,属于司法职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
因此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问题。
【关键词】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区别双重职能一、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产生问题的原因1.问题主要原因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
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的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
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
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
3.问题主观原因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混淆这两种职能,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干扰行政审判,对抗行政判决,这是造成双重职能混淆的主观原因。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区别的必要性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在划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就会防止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错误执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
有效地防止人民法院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发生,给刑事侦查工作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行为的斗争。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相信我们都听说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二者是不一样的,有时候是会留案底的,案底是一个人的犯法或犯罪的记录,有没有案底对一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很多工作是不要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其实很多人想问刑事拘留有没有案底?什么时候会有案底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4、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刑事拘留有没有案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对属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说释放,视情况而定也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会有案底(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是还有条出路就是无罪释放,这样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论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调查权
形下存在重合,实践中亦不乏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例。不过,《民法典》中的调
查权并不因此被刑事侦查权所覆盖:其一,我国《刑法》并不规制高空坠物 行 为,而《民 法 典》的 养博士研究生。
关原有的治安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
(一)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调查权的性质分析
1.国家公权力属性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尓比安提出,至今 依 然 是 法 权 最 基 本 也 是 最 经 典 的 分
类方式。私权利为“存于私人相互间 的 权 利”,⑤ 以 满 足 个 人 需 要 为 目 的,典 型 的 私 权 利 包 含 所 有 权、
范围是责任人,后者既可能是侵权人(高空抛物行为人),在难以确定侵权人场合也可能是侵权人以外
的可能加害人;其三,高空抛物入罪本身在刑法学界尚存争议,③“情 节 严 重”的 判 断 也 存 在 极 大 的 不
确定性,高空抛物侵权与否则相对确定。因此,对于高空抛坠物 侵 权 案 件 来 说,刑 事 侦 查 权 无 法 彻 底
调查权,就是为了借助公安机关的调查权力、调查能力等优势迅速 准 确 地 锁 定 责 任 人,既 便 于 受 害 人
高空抛物罪属于典型的轻罪立法,违反了刑 法 的 谦 抑 性 原 则,完 全 可 以 由 民 事、行 政 手 段 进 行 规 制。 参 见 刘 宪
③ 如刘宪权教授主张,
权、陆一敏:《< 刑法修正案(十一)> 的解读与反思》,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1 期。
高空抛坠物侵权行为。换句话说,该调查权的启动规则不同于治安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该调查权的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拘留审查与刑事拘留辨析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拘留审查与刑事拘留辨析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拘留有三种形式:司法拘留、拘留审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妨碍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处分。
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司法拘留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拘留审查,它是指公安机关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便进行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
拘留审查的期限为1个月以下,在案情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个月。
拘留审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对犯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属行政处罚的一种。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种拘留区别:1、性质和依据不同。
(1)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属于诉讼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拘留审查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3)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行政管理法律,如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等。
(4)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
司法拘留适用于下列人员:(1)在法庭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发的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
如何受理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安侦查行为的涵义和分类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人主张"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前者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行为;而后者依据的则是行政法规,是一种行政行为[1]。
本文采纳这种观点。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所以公安机关在调处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途径解决,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同时,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与行政法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同性质的行为。
将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干扰,也符合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宗旨。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刑事强制措施诸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这类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公安侦察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侦察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作的特定的单方行为。
浅谈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要点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9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3 期浅谈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要点王名琛1 贾艳芳2(1.300134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2.300101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天津)摘 要:在我国,具有刑事侦查权的行政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这些机关在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们又被赋予了刑事侦查的权力。
法律实践中,这些行政机关既有行政处理的权力,又有采取刑事措施的权力,而权力行为的相对人往往无法将二者区分开来,当权力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由于救济途径的不同,许多受害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刑事侦查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在我国,具有刑事侦查权的行政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这些机关在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们又被赋予了刑事侦查的权力。
法律实践中,这些行政机关既有行政处理的权力,又有采取刑事措施的权力,而权力行为的相对人往往无法将二者区分开来,当权力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由于救济途径的不同,许多受害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确定一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得到救济,该选择何种方式获得救济。
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刑事案件审查工作的经验及对我国行政法律规定的认识来分析一下这两种行为:一、刑事侦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公诉案件立案之后提起公诉之前的一个独立诉讼程序,有着独立的诉讼任务,侦查是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阶段,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具有职务性、强制性、专门性、保密性、及时性的特征。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区别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区别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
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
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第四,处罚种类不同。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
扩展资料: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018年9月5日上午,深圳龙华法院对公诉机关以涉黑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殷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这是龙华法院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公开审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
浅析公安机关办案中的行政证据能否转化为刑事证据
浅析公安机关办案中的行政证据能否转化为刑事证据内容摘要:公安机关既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又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在其办案过程中,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发现行政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能否转化为刑事证据?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此为题,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证据刑事证据证据转化行政拘留作为一种对违法行为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由于在短时间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法律规定此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实施。
而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往往在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后,发现其行为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得刑事责任。
此时,公安机关就面临着怎么将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案依据。
对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理论界及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1)反对派。
如果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存在证据收集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故行政证据不能转化为刑事证据。
(2)赞成派。
行政证据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的证据,虽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要求,但是作为依照国家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收集的证据,理应具有证明能力,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3)折中派。
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行政证据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对于行政部门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对于言辞类证据则由于收集的主体及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上述的反对派和赞成派的观点比较极端,分别属于形式证据观和实质证据观(张彩荣,母光栋: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证据转换,中国检察官,2006年12期第50页。
),由于观点比较极端,在实践中得影响较小。
折中派的观点比较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加强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及理论价值,为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下文将围绕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转化展开论述。
浅谈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甄别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浅谈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甄别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行政目的而进行的行为,而侦查行为则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追究刑事责任等刑事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的甄别十分关键,因为不同的行为管理规定和司法程序适用于两者之间的争议。
一、从性质上甄别首先,要从性质上明确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以行政指导、行政执法等手段来维护治安、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例如,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相对人身安全措施等都是公安行政行为的典型范畴。
而侦查行为则属于刑事行为,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等刑事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包括询问、搜查、抓捕、扣押、鉴定、提取血样等。
因此,从性质上看,公安行政行为的目的是行政管理,而侦查行为的目的是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权力机关的行使职权来甄别其次,可以从行使职权的机关来甄别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是行使公安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依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侦查机关是行使刑事侦查职权的机关,依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通过查明行使职权的机关来甄别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侦查行为。
三、从依据法律法规来甄别最后,还可以从依据的法律法规来甄别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
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而侦查行为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
如果要甄别某一行政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侦查行为,可以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分析该行为的目的和性质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因素,找出行为的实质和性质。
总之,在识别公安行政行为和侦查行为时,应从多个角度来进行甄别,包括性质、行使职权机关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因素。
只有在深入分析和理解两者的区别,才能对相应的行政诉讼中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
刑法中的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探讨两类违法行为的区别与处理
刑法中的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探讨两类违法行为的区别与处理刑法是国家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而行政法则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它们在性质、主体、程序以及处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性质上的区别刑事违法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而犯下的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上的恶意,其罪行严重程度不同,分为不同的犯罪类型,例如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
而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实施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其性质相对较轻,一般不涉及刑罚,而是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
二、主体上的区别刑事违法的主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犯罪行为通常是由个人或特定团体实施的,其罪责归属于个人。
而行政违法的主体则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违法规定,但其罪责归属于行政机关。
三、程序上的区别刑事违法涉及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以确保公正审判和合法性原则。
而行政违法处理一般较为简便,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听证等程序,行政处罚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四、处理上的区别刑事违法的处理通常以刑罚为主,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刑罚可以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而行政违法的处理主要是行政处罚,一般采取罚款、责令改正、行政警告等方式进行,以达到修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综上所述,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在性质、主体、程序和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涉及刑罚,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处理;而行政违法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一般以行政处罚为处理措施。
了解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法制,依法治理社会。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
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在刑事司法领域,案件往往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两个不同但相关的概念。
刑事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范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文将从各自的定义、特点以及处理程序等方面来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
首先,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在定义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刑事犯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
刑法对各类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刑罚幅度,如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
行政违法则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侵害行政管理法权益或扰乱行政秩序的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受行政法规范和行政处罚法律的约束,如违反交通规则、违法环保等。
其次,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在性质和严重程度上有所不同。
刑事犯罪涉及到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损害,往往对社会秩序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刑事犯罪属于公共权益的侵害,由刑事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审判,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行政违法则往往涉及到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规范和许可要求的违反,其性质相对轻微。
行政违法的处理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此外,在处理程序上,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也有不同的特点。
刑事犯罪案件需要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审判等程序。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工作,检察院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和公诉,法院则进行审判并判决相应的刑罚。
而行政违法案件则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裁决和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案件所涉及的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是两个不同但相关的概念。
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在定义、性质和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刑事犯罪涉及到严重的法律侵权和社会秩序破坏,由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行政违法则涉及具体的行政法规定,并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我们应当理性对待并依法予以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何认定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如何认定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吕峰;赵雷
【期刊名称】《黑河学刊》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吕峰;赵雷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公安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相关文献】
1.试论公安刑事侦查行为与公安行政行为的界定
2.简析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与公安刑事侦查行为
3.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界说
4.论公安刑事侦查行为与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
5.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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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1999]行他字第2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04.28
【实施日期】2000.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
示的答复意见
([1999]行他字第26号 2000年4月28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肖钢都、刘永绪不服浏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一案的请示》已收悉。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一、在起诉受理阶段,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的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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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第一行使的职权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刑事侦查行为行使的是司法权。
第二实施的依据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刑事侦查行为实施的依据是刑法、刑诉法以及国家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三处理程序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具体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刑事侦查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作出。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赋予它维护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还赋予了它刑事侦查职能,特别是在履行二职能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行政相对人实施诸如:盘问、讯问、传唤(拘传)、拘留、扣留、冻法、扣押、查封等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
因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将日常行政管理行为等同于刑事侦查行为的现象,出现了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行为。
一、从概念及相关内容上辨别公安刑事侦查行为,是反映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
而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针对具体而特定的事项或事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有侦查权。
侦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除此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主体上存在差异。
尽管两种行为的实施主体都是公安机关,但是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内部的公安机关。
但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因此公安作为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所有人员都之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行使侦查权。
(二)行为目的和任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它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
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
(三)行为的对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四)两者实施的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是《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
(五)行为的效力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证据;行政行为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
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变更或撤销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两类强制措施的作用、实施时间、内容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作用于行政管理,适用的是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在公安机关开展管理活动之中实施,在诉讼之前已完成。
而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实施,是刑事诉讼重要的法定手段,且完成在刑事诉讼行为终结前。
行政强制措实施以针对当事人的权利为标准,具有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兼备的职能。
而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局限于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
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罚款的行为,就是对嫌疑人财产权的干涉;而非人身权的限制。
因此,只能认为此行为不是刑事侦查权的运用;而是行政处罚权的滥用,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然,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金,又另当别论。
二、从程序上辨别程序上的差异是辨别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落脚点之一。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已决定立案的案件所进行的侦查调查活动。
从侦查的过程及其程序看,立案是侦查的前提条件,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是对案件进行侦查行为的合法依据。
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无辜公民、法人等采取强制措施就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只能认定是行政强制措施。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在立案审查的同时,允许进行某些“侦查活动”,实施某些强制措施。
但强制措施后,应立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程序对相对人的行为予以定论;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决定必须立案侦查的,则应认定这些前置的强制措施为侦查行为,否则,即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如:盘问行为、它在执行追捕逃,侦查破案、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做出,它的实施对象处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两者之间,它既可是行政管理行为,也可是刑事侦查行为;如何判断则可看它:若是在追捕逃犯,侦查破案时实施则属侦查行为;若是在巡逻执勤、维护公共治安时实施则属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前者已经立案;后者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若它是本意在履行后者行为,但发现被盘问人系犯罪嫌疑,并按刑诉法规定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立案侦查,则此种盘问行为以及拘留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三、从基本案情上辨析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将以是否立案作为是否侦查行为的充分条件。
原因有二:一:是立案人员审查时,以案情假相遮盖真相,造成定性错误;二:是有少数办案人员故意以假乱真,错误立案,以图逃避司法审查又达到某种目的。
因此我们在判断是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应该从基本案情出发看犯罪嫌疑人触犯刑律;还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
看是否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行政机关错误行使行政权。
例如: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往往是以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行为为名,借口处理经济诈骗犯罪案件,以侦查权的超越取代行政权。
凡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的强制措施,只要相应公民最终未被检察机关认定为犯罪,都应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这是我们在充分把握基本案情之后,判断强制措施属性的一个标准。
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否公安刑事侦查行为公安行政行为,只要我们从实施该行为的目的、任务、对象、效力、程序上全盘考虑,从事实的真相出发,排除外界干扰,对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权行为坚决支持,对试图以侦查行为掩盖行政行为的行为予以坚决撤销,也就可以对二者进行正确辨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8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追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即脏款脏物;若实施的对象本身不是犯罪嫌疑人,其“追缴”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违法行政行为。
对于公安机关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造或者没有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情]刘某是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个体私营企业主,证照齐全。
2004年9月、2005年1月,分别收购一辆报废洒水车和一辆报废东风卡车,卖车人出具了当地社区居委会的证明。
两台车先后被他人买走,买主另购一些零件拼装使用。
2005年3月12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收购了盗窃车辆为由,暂扣其卖车款33600元。
刘某多次找到县公安局索要正式收据,有关办案人员提醒刘某,再纠缠不休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因刘某不断上访,2006年6月3日,县公安局将一份“XX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交给刘某,没收金额为33600元,备注栏注明2005年3月12日的暂扣款转为罚没款,收据日期为2005年7月28日,没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2005年4月18日,县公安局还收缴了其中一个买主的车辆,买主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判决刘某退赔了购车款14800元。
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返还被罚没款33600元。
[争议]被告县公安局没收刘某33600元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县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将刘某的暂扣款33600元予以没收,行使的是刑事诉讼侦查职能,是刑事侦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刘某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
县公安局没收刘某33600元的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应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一、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它既是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又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既具有刑事侦查职能,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户籍登记管理等行政法律、法规,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作的特定的单方行为。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决定行为是行政行为,行使的是公安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行使的是刑事侦查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
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则由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由于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而刑事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在实践中很自然就出现了公安机关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后,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
二、刑事侦查行为与公安行政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一)两者的适用程序和法律依据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适用的是行政执法程序,使用的是行政法律文书,法律依据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刑事侦查行为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要求比行政管理更为严格,其法律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刑事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