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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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X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X办发〔X〕83号)、《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X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X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X办发〔X〕61号)(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领导推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开展情况。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成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启动

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县(区)相关部门的指导、协作,同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三)展现工作成果。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应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改革任务协调推进。要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探索有效工作模式,打造工作亮点,不断创新重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二、实施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1.公示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相关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2.公示内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等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3.公示平台。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窗口,统一公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信息,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要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衔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4.公示时限。行政执法部门应于X年8月31日前完成有关执法信息上网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5.实施主体。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执法信息公示主体,并结合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1.记录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2.记录方式。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3.记录内容。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现场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举行听证会;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应当记录的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4.记录设备。实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备音像记录仪器和存储设备,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移交存储,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5.记录启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在执法过程中推行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6.完成时限。X年6月30日前,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应配备不少于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2.确定审核范围。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3.明确审核内容。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研究制定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4.细化审核流程。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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