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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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电建[1997]343号1997年6月13日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发送变电大型设备物资运输的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业部
1997年6月13日
附件: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生产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运输招标投标及运输合同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安全、可靠,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部门的限制。
第三条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对电力系统的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含进口)超级、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运输业务(成套设备及物资的运输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一节招标人
第六条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对大型设备委托运输的工程项目法人。
第七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招标:
(一)项目单位具备法人资格;
(二)运输的设备已明确,运输所需的资金已落实;
(三)达到招标运输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招标;
(二)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运输资质情况的资料;
(三)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与中标人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二节投标人
第十条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的运输企业。
第十一条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与招标文件相应的运输资质与运输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的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参加开标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按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四)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招标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所需的设备运输业务的公开招标应在中国电力报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以以其他形式发表招标通告。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应发出招标、议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有二、三家运输企业可供选择的;
(二)设备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专利保护或受自然环境限制的;
(五)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六)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运输设备的性质、数量;
(三)招标运输设备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获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文件,以确保只有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并通过年审;
(二)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的技术能力、设备运载能力、服务质量、量保证、财务状况和运输业绩;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最近二年内(包括领导或主要人员),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违法行为;(五)最近一年内来发生重大运输事故。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运输设备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应提供有关资料,以使投标人能够编制运输及服务的投标书。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运输项目设备的名称,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格与执行标准,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设备交货、到港、运输或提供服务的地点与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安排;
(十一)主要的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招标运输所执行的标准、规格名称,原则上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按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得终止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遇有需要澄清或非实质性修改的问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者,并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招标通告发布或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第二十四条对于同一运输项目,招标人根据设备交货时间、进日到港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可以按本章规定程序进行分段招标。
第二节投标
第二十五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通过预审的运输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文件及人民运输设备、技术能力、质保体系、运输业绩等证明材料;
(三)投标项目的设备物资运输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价格;
(五)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六)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大型运输项目可以联合投标,但应明确主要运输单位,并应签定合作合同,由主要运输单位代表参加投标,联合投标各方的企业资质应符合条件,并经招标单位验证。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对在提交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九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己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给予招标人任何酬金或其他好处,引诱其作出某一决定或采用某一程序。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干扰招标人做出正确评判。
第三节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24小时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