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
新《幼儿园工作规程》
新《幼儿园工作规程》标题:新《幼儿园工作规程》一、总则1.1 本《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为规范幼儿园教职工的工作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安全和健康成长而制定的。
二、教师职责2.1 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爱岗敬业,对幼儿负责,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2.2 教师应遵守班级管理制度,制定适合幼儿发展的教学计划,并及时更新。
2.3 教师应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耐心引导幼儿学习,培养其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
2.4 教师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三、幼儿护理3.1 幼儿园应配备专业的保育员,负责幼儿的日常护理工作,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3.2 保育员应定期检查保育设施和用具,确保其安全和整洁。
3.3 保育员应定期测量幼儿身高体重,并记录在幼儿健康档案中,及时发现和处理幼儿的身体异常。
四、幼儿安全4.1 幼儿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4.2 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巡查和事故预防工作,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4.3 教师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幼儿识别危险,学习避免危险。
五、家长合作5.1 幼儿园应建立良好的家校沟通机制,定期与家长进行交流和互动。
5.2 幼儿园应定期举办家长会,介绍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情况,并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六、违纪处理6.1 对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教职工,幼儿园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6.2 对违纪的幼儿,幼儿园有权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
七、其他事项7.1 对于本规程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内部制度进行处理。
八、附则8.1 本《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归幼儿园所有。
以上是新《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新修订版《幼儿园工作规程 》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日期】19960309【实行日期】199606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治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增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样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增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性能的和谐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爱好。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爱好和求知愿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故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大胆、爱惜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动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情。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乐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惜幼儿,严禁虐待、鄙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侵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动。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情势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章名】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管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管。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邻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依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情势的考试或测查。
幼儿园工作规程【最新版】
幼儿园工作规程【最新版】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一般为三年制。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三章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
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
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
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工作规程精选5篇
幼儿园工作规程 1以园务计划为指导,全面解读、领略《幼儿园教育教学指导纲要(试行)》的教育精神,坚持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在园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指导下下,全体后勤人员以团结、协作、友好的精神,认真完成为了各项工作,一.校园建设。
1.根据园所发展的规划,配合做好园所拆迁、扩建的前期准备工作。
2.利用假期和双休日,后勤部门有计划的完成为了封闭旧教学楼三楼平台的栏杆;改造多功能室的室内装修;粉刷了保健室、隔离室、部份教室、午睡室、走廊 ; 油漆了栏杆和楼梯扶手;改造食堂的下水道。
二.后勤队伍建设。
1.坚持隔周保育员学习、劳动制度。
本学期进一步学习了《新纲要》的精神、幼教杂志上有关教养方面的经验介绍、“托幼机构常用物品消毒常规”和“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流感、腮腺炎);学习了《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通过开展学习、跟班指导、观摩交流、谈体味、知识竞赛、制作教玩具等多种形式的活动,逐步提高保育员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进一步提高保教水平。
2.根据后勤工作的需要,继续挖掘保育员中的积极因素,设立了“小组长”,以良好的氛围,团结协作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每天的配班、消毒等各项保育工作。
3.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日常规范操作”,请保健医生为保育员做辅导培训,通过实际操作、观摩交流,加大催促和检查的力度,使每位保育员能明确“日常规范操作”的要求,正确配比使用。
本学期,九月底“市卫生局和市妇保所”两单位对我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抽检,获得了领导专家的一致好评。
4.本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因增加了幼儿人数,且各年龄段菜肴烹调的要求不同,故增加了食堂工作人员,并以“老带新”的组合调整了人员的搭配和分工。
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学习和明确了《食堂工作人员岗位卫生责任制》、《粗加工岗位卫生责任制》、《配菜岗位卫生责任制》、《烧煮烹调卫生责任制》《、餐具消毒岗位责任制》。
每周请主勺一同参加制定下周“幼儿食谱”,并在菜肴的刀工、色采、滋味上作些探讨,使菜肴更适宜幼儿和受幼儿的欢迎。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幼儿园工作规程》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公布。
该《规程》分总则,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教职工,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的管理,附则11章程66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9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予以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增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加强体质,增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幼儿园工作规程(共十章全部)
幼儿园工作规程(共十章全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臵,也可混合设臵。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臵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幼儿园工作规程全文
幼儿园工作规程全文XXX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6年1月5日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惯、卫生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故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造就诚实、自傲、友好、勇敢、好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气,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控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幼儿园工作规程》(新修订)教育部令(39)2016年
《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6年1月5日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2016年1月5日政策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幼儿园工作规程》全文
《幼儿园工作规程》全文幼儿园工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条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五条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六条幼儿园必须贯彻幼儿为本的宗旨,创设安全、和谐、富有情趣的育人环境,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幼儿园实行集团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幼儿入园与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九条幼儿园对体弱病残的幼儿应予特殊照顾。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身体检查,合格的幼儿才能入园。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
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周岁)三十五人。
不同地区幼儿生活和教育状况不平衡的条件下,有下浮的原则。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为全体在园幼儿提供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三、幼儿园的安全保障与卫生保健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正餐间隔时间为三小时以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
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责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幼儿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监护制度,未经医院或家长同意,不得擅自给幼儿用药。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幼儿园工作水平,确保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教职工、保育员等。
第三条:幼儿园工作以儿童为中心,积极引导幼儿的身心发展,注重爱护和教育。
第四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本规程,保障幼儿园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二、幼儿园日常管理第五条:幼儿园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5:00。
具体作息时间以教职工的实际工作安排为准。
第六条: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工作,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园长请示并得到批准。
第七条:每天上午9:00至11:30和下午2:30至4:30为教学时间,全体工作人员应保持安静,不得在此时段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幼儿园要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纪律,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卫生。
第九条:教职工应认真备课,提前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幼儿园要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保守幼儿的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幼儿个人信息。
三、幼儿园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保育员要定期检查园内的安全设施,确保园内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园长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教职工要对幼儿进行严格的看护,确保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如遇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工作人员应按照园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疏散幼儿,并报警。
第十五条: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四、幼儿园教育管理第十六条:教职工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制定科学的教育活动计划,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教职工要关心每个幼儿的个性差异,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引导幼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十八条:教职工要积极与家长沟通,了解幼儿在家庭中的情况,协助家庭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园内要建立幼儿档案,详细记录幼儿在园期间的学习、生活、健康等情况,为家庭与园方合作提供参考。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份,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者七周岁)。
幼儿园普通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者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伤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应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应。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普通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者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根抵教育的有机组成局部,是学校教育制度的根抵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开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开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者七周岁〕。
幼儿园普通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者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开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开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根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老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保护公物、抑制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保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伤害幼儿身心**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应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发展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发展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普通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者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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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为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
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老版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是在1996年3月9日发布的,而《新幼儿园工作规程》则在2016年3月1日施行。
在
时间上,往往会有同学在做单选题的时候出错,因此特意强调时间。
而《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还有以下考点:
考点1: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解析:本条考查的题型主要为单选题。
关键字词:保育和教育、基础教育。
考点2: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
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解析:本条考查的题型主要为单选题。
关键字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018年3月17日上半年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证《保教知识与能力》(幼儿园):
1.关于学前教育任务最准确的表述是( )。
A.促进幼儿智力发展
B.促进幼儿身心的快速发展
C.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
D.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学前教育的任务。
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明确提出,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
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考点3: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
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
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
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
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解析:本条考查的题型主要为简答题和论述题。
纵观2011年下半年——2018年上半年的教
资考试中均没考查这一要点,因此要对该知识点进行记忆,小心提防。
考点4: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
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解析:本条考查的题型主要为单选题。
关键字词: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版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