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万德工具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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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万德工具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略)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0〕83号
关于对江苏万德工具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加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万德工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报你公司报送的《江苏万德工具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华园路6号。形成年产塑料手机壳100万个,美术用品1000万件和日用刷1000万只的产能规模。
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镇江市水业总公司丹徒污水处理厂。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注塑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按《报告表》提出的在生产车间外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该范围内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440/1440吨,化学需氧量≤0.72/0.072吨,悬浮物≤0.576/0.014吨,氨氮≤0.064/0.007吨,总磷≤0.011/0.0007吨,总氮≤0. 1/0.0216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5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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