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是消费者的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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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垄断

垄断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排斥、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垄断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竞争的对立物,是一种排斥、限制竞争的经济力量;二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性行为;三是垄断者谋取的利益靠操纵市场或者独占市场实现;四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垄断大致可以区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者通过联合组织或合谋等方式,限制、排斥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而行政性垄断则主要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一个由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过程,这些国家的垄断多是由竞争而产生的。竞争规律中优胜劣汰机制长期作用的结果,势必形成资本的集中,即某种商品或某一部门的生产、经营最终由少数企业掌握和控制,垄断于是产生了。列宁曾经指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作了理论上和历史上的分析,证明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引起垄断。”正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垄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西方传统的经济学和法学领域所称的垄断,实际上就是指的经济垄断。

我国目前的垄断主要是行政性垄断,而不是经济性垄断,这是我国的特殊历史发展经历所形成的。我国的这种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产物,是行政权力恶性膨胀的结果,是行政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集中反映。这种垄断就其分类而言,包括纵向行业垄断及横向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另外,传统公用事业中的许多产业,比如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石油,在引入竞争后,依然为自然垄断,以政府原有的法律、政策为护身符,继续限制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它们也应属于行政垄断。我国市场上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一般是依据行政权力而取得垄断性地位,这些企业并没有真正经历过市场的洗礼,他们的竞争意识、创新意识以及发展意识较差;对国内而言,这些企业积极地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得超高的垄断利润,但对国外而言,与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相比则缺乏竞争力。

我国垄断的危害

1.阻碍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这种垄断主要是由行政力量

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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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5期·

的干涉所形成的,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没有经过残酷的市场竞争,依行政权力较为轻易地就获得了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这样一来,垄断企业以前没有、现在也没有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压力,于是也就没有任何产品或服务的创新压力,因为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无论有多么落后都会有消费者购买,因此这样的企业只需要简单的行政命令就可以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而无需担心自己的这种垄断地位被竞争对手所颠覆。这种不求上进的心态必然会阻碍垄断企业所在领域产品或服务的升级与更新,也就必然会阻碍该领域内的科技进步,从而也就阻碍了该领域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2.影响消费者利益。

我国的这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往往会限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在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地区,或者在实行行业保护主义的领域,实际上就是落后工业得到保护,使消费者得不到价低质优的产品和服务。这种垄断实际上就是禁止和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违背消费者意愿,损害消费者权益。具体而言,就是在这种行政性的垄断中,消费者没有选择产品或服务的自由,没有选择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自由,也没有与销售者协商确定价格的自由,更没有同销售者协商确定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的自由,所有的一切对于消费者而言都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或者是被接受。但事实上很多商品或服务是消费者日常所必需的,因此对消费者而言,结果是尽管垄断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次价高,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但是又没有较好的可行办法,只有忍气吞实际案例

1.银联的跨行收费。

案情:2006年7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正式受理上海市民邓维捷告银行跨行查询收费一案。今年6月1日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始对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取每笔0.3元费用。次日,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紧急建议,要求暂停此项收费。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函称,该建议已转交银监会、发改委、审计署研究办理。按照程序,办理结果将在三个月内提交给她。但还没等上述三部门给出正式意见,上海市民邓维捷就已将跨行查询收费一事诉至法院。同时列为被告的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以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评析:本次银联跨行收费事件是典型的银联和银行之间合谋,利用他们在金融行业中的垄断地位向金融服务业务的消费者增加征收服务费用,这种不正常的费用增加,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国际上的卡特尔条款。在国内因为没有竞争压力,不管银联和以前的四大家国有银行的金融服务存在多少不足,也不论他们侵害了消费者多少权益,但是这些金融机构与国家的行政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依靠这些联系这些金融机构就能继续经营下去,消费者的态度对他们不起丝毫的作用。因此缺乏竞争的金融垄断行业严重侵害了、而且还敢于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通讯市场的寡头垄断。

案情:2006年5月8日,“坚挺”了近10年的北京地区手机资费标准终于开始“破冰”,中国移动北京地区的新资费套餐正式推出,而中国联通的资费下调方案也在批复之中。尽管调价幅度与消费者的预期尚有差距,但坚冰毕竟开始融化。而此间一些专家也指出,这种调整应该只是一个开始,手机资费仍有较大下调空间。

评析:中国的通讯市场同样也是少数寡头共同垄断的市场。在该市场中,最重要缺陷就在于: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支持这些垄断寡头形成价格同盟,以维持垄断者自身的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以本次北京地区手机资费标准下调为例,虽然经过下调,北京地区的手机资费有了一定的降低,但是相比于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成本而言,却仍高出许多;相比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手机资费而言,也仍然高出很多。所以这次的降价最多只是形式上的一些变化,并没有影响到手机收费问题的核心,如是否真正实现单项收费,是否确实下调本地呼叫资费等。所以只要有寡头垄断企业的存在,确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权利就完全掌握在垄断企业一方。消费者虽屡屡受害,但是没有协商定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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