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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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是本办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本办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二)各科室要按照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的有关内容,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当某一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止。

(四)各科室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制情况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综合科负责对各科室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制按照“谁为第一接待人,谁负责认真接待”的原则,实行首问负责接待。同时,凡首次接待来函、来电和来办事人员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视为首问责任人。

(一)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做到热情礼貌接待。

(二)对前来办事的人员,属本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帮其办理,如不能即时办理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承

诺办理期限。

(三)对属其他科室单位或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做好指引和帮助联系;对责任不明确或需要请示领导的事情,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四)对不属于我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向来者做好解释说明。

三、服务承诺制度

(一)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二)做好沟通联络工作,认真协调落实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务实高效,确保各项工作能全面顺利开展。

(三)开展文明服务,工作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傲慢、不耍态度,依法办事。

(四)严格遵守有关勤政、廉政制度,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来我办办事的人员或者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属本职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程序、依据、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作出

明确的答复,并耐心解释。对不属本职范围内的或一时无法作出明确办理答复的,首问责任人要做好指引和解释,对责任不明确或需要请示领导的事情,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五、办文限时办理制度

(一)各项来文、发文工作实行限时办理制度,确保各项来文、发文及时、准确、高质量地处理完成。

(二)凡送来的信件、文件、明电、传真、资料、简报等(以下简称“材料”)要当天及时送到相关领导阅示,特急的文件实行急事急办。

(三)上级送来的“三密”文件,应当按密件办理程序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或送有关科室单位阅办。

(四)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党组成员批示件,按照批示期限办完,没有明确具体时间的,从收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完;如因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的,要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向上级机关和党组汇报。

(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批示件的办理,急件特批特办、随到随办;没有提出时间要求的,一般5个工作日内办完或通过督办通报回复;如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要及时做好汇报请示。

六、同岗替代制度

(一)同岗替代制(又称A、B角),是指本办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

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同岗替代人员必须以熟悉和知晓缺岗工作业务,能独立完成工作为前提。反之,不得进行同岗替代。

(三)为保证本办每一工作岗位的连续性,当某一工作人员因故缺岗时,按下列办法进行同岗替代:主任缺岗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替代;副主任缺岗由主任或其它熟悉需替代岗位工作的副主任替代;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缺岗时,由熟悉其岗位工作的其他科室单位负责人或本股室工作人员替代。

(四)任何岗位在缺岗前,应向替代人员作好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手续上的交待,不得因缺岗而影响本办各项正常工作的开展。

(五)同岗替代人员对替岗期间的工作负责。

(六)同岗替代前,必须经本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综合科备案。

七、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评优评先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并对分管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对不按首问负责制规定接待、引导办事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

2.根据工作职责,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工作但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延误工作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4.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的,或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5.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领导,擅自做主,造成工作失误的;

6.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明白的事项或补齐全部材料的;

7.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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