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执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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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根据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理论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申请相应执照和资格证书,需参加的考试类型包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

理论笔试的考试种类有模块化笔试和一次性笔试。

参加全程考试的考生报名请选择模
块化笔试,参加差异考试的考生可以选择与本人所持执照相对应的考试科目,并选择
2003版或2007版进行考试。

●模块化考试考生可按照个人意愿,申请要考试的模块。

每个考试计划最多可报考三
个模块且总考试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

每个模块单独计分,满分100分,70分及格。

全部资格模块考试合格后,即获得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理论笔试资格;
●模块化考试的模块考试成绩保持两年期有效。

即要求在两年时效内拥有要申请执照
的全部模块资格。

适用不同执照类型的模块成绩,在有效期内,对申请多执照类型的
申请人,该资格同样有效。

●一次性考试包括全部相关模块内容,考试成绩70分为及格。

考试合格后获得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理论笔试资格;
模块化考试的各专业模块分配以及每一模块的笔试试题数量分配情况见AC-66R1-02。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的考生在通过笔试后可以参加口试。

采用2003版(仅限差异考生报考)的口试,按考生所考专业的考试范围一次性抽取10道试题;采用2007版的
口试,按规定模块范围一次性抽取5道试题,考生逐题进行回答,考官根据考生回答
情况打分,考生分数取考官的平均分,成绩100分为满分,70分为及格。

参加维修执照和部件修理执照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基本技能考试。

基本技能考试在民
航总局已授权或批准的基本技能考点进行。

申请条件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
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应当经考试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2、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
管理工作;
3、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

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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